能取得旅館業(旅館・飯店營業)許可的物件,該從哪裡分辨
可全年營業的旅館業,與一年上限180晚的民泊不同。物件能不能取得旅館・飯店營業許可,取決於簽約前的三件事——用途地域、旅館業法施行令的構造設備基準、消防用設備。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依條文整理簽約前能確認的事。
結論(先說重點):能不能取得可全年營業的旅館業(旅館・飯店營業)許可,簽約前的三點大致就能決定。①用途地域是否允許蓋「飯店或旅館」(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二)②能否滿足旅館業法施行令的構造設備基準(客室的樓地板面積、櫃台或ICT替代設備)③能否具備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5)項イ之防火對象物所需的自動火災報知設備等。這與一年上限180晚的民泊,是不同的量尺。
「民泊一年只能180晚,算不過來,所以想以可全年營業的旅館業許可為前提找物件。」最近這類諮詢變多了。然而,民泊・特區民泊・旅館業,對物件的要求各不相同。本文寫給想以小型飯店・旅館・青年旅館為事業起步的人,依條文整理如何在簽約前分辨一棟建物能否取得旅館・飯店營業許可。
旅館業與民泊・特區民泊,對物件的要求有何不同?
首先制度框架不同:有沒有天數上限,以及對物件生效的法律會改變。
| 制度 | 依據法 | 天數上限 | 手續 |
|---|---|---|---|
| 旅館業(旅館・飯店營業) | 旅館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3條第1項 | 無(可全年營業) | 都道府縣知事等的許可 |
| 住宅宿泊事業(民泊) | 住宅宿泊事業法(平成29年法律第65號)第2條第3項 | 一年提供180晚以內 | 向都道府縣知事等申報 |
| 特區民泊 | 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平成25年法律第107號)第13條 | 由自治體條例設最低住宿天數(2晚3日以上等) | 都道府縣知事等的認定 |
把「想全年營運」推到底,選項就會收斂到旅館業許可。旅館業法經平成29年法律第84號修正(2018年〈平成30年〉6月15日施行),把原本的「飯店營業」與「旅館營業」統合為「旅館・飯店營業」,並廢止了客室數下限(飯店10間・旅館5間)。從1間房起,就能以旅館・飯店營業許可為目標。
民泊(住宅宿泊事業)的物件條件整理在〈能做民泊的物件條件從哪裡確認〉。本文再往前一步,聚焦在「能否取得可全年營業的旅館業許可」。
旅館業(旅館・飯店營業)在哪些用途地域可以開?
取得旅館業許可的設施,在建築基準法上被當作「飯店或旅館」,受用途地域的限制。這一點與民泊(被當作住宅,在一定要件下住居專用地域也可能)有很大差別。
依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別表第二,可蓋與不可蓋「飯店或旅館」的區域如下。
| 用途地域 | 飯店・旅館 | 補充 |
|---|---|---|
| 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 | 不可 | 別表第二未允許 |
| 第一種・第二種中高層住居專用地域 | 不可 | 同上 |
| 田園住居地域 | 不可 | 同上 |
| 第一種住居地域 | 可(樓地板面積3,000㎡以下) | 別表第二(へ)超過3,000㎡不可 |
| 第二種住居地域・準住居地域 | 可 | — |
| 近鄰商業地域・商業地域・準工業地域 | 可 | — |
| 工業地域・工業專用地域 | 不可 | 別表第二未允許 |
住居專用地域的獨棟住宅「直接改成旅館」,原則上做不到。 用途地域由物件本身的位置決定,是事後無法更改的條件。請先在都市計畫資訊中確認候選地的用途地域。
櫃台(Front)是必要的嗎?能用ICT替代嗎?
過去曾要求設置「玄關帳場(櫃台)」,並連其大小(面積)都要求。2018年6月15日施行的修正廢止了面積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也允許不設櫃台。
旅館業法施行令(昭和32年政令第152號)第1條所定旅館・飯店營業的構造設備基準,原則上要求設置適於與擬住宿者面談的櫃台等,但允許以下述替代措施代之:具備事故發生時等緊急時迅速應對的體制,以及為確保住宿者安全所需的其他措施。實務上,以視訊通話或平板等ICT(資訊通訊技術),能與面對面同等地做到本人確認與掌握出入的體制,會被當作替代。
不過請別急著斷定「不需要櫃台」。即使採無人營運,也須在物件與營運兩面,於簽約前向自治體(保健所)確認能否滿足以下各點。
| 議題 | 簽約前要確認的事 |
|---|---|
| 本人確認 | 是否有可設置ICT設備的通訊環境・電源・空間 |
| 掌握出入 | 是否為可在玄關・出入口設攝影機或門鎖管理的構造 |
| 緊急時應對 | 能否組成事故・急病時可趕赴現場的體制(距離・人員) |
| 住宿者名簿 | 能否做到正確記載與保存的營運 |
櫃台與ICT替代的具體營運,會因自治體的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要綱而有差異。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個別可否請向所轄保健所與本公司合作的行政書士確認。
消防用設備與建築基準法的用途,簽約前要確認什麼?
飯店・旅館屬於消防法(昭和23年法律第186號)・消防法施行令(昭和36年政令第37號)別表第一的**(5)項イ**「旅館、飯店、宿泊所及其他類似者」。這是不特定多數人住宿的特定防火對象物,要求比住宅更重的消防用設備。
| 確認項目 | 依據・目安 |
|---|---|
| 自動火災報知設備 | 消防法施行令第21條。(5)項イ依樓地板面積等設置 |
| 誘導燈・誘導標識 | 消防法施行令第26條 |
| 滅火器・撒水設備等 | 依規模・樓層數而要否不同 |
| 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 | 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6條。「飯店或旅館」(特殊建築物)中,該用途的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時需確認申請 |
將住宅或辦公室變更用途為飯店・旅館時,若供該用途的樓地板面積超過200㎡,依建築基準法第87條需確認申請。既有建物的合法性(有無檢查済證、是否既存不適格),也是旅館業許可的前提,須先確認。事業用物件的諮詢整理在事業用不動產的諮詢,法人據點的尋找整理在辦公室・店鋪的諮詢。
許可由誰、依什麼順序取得(分離受任的整理)
旅館業會同時牽動物件・許認可・建築・消防四者。先分清誰負責什麼,順序上就不會卡住。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 角色 | 負責者 |
|---|---|
| 物件的買賣・租賃仲介,合法性・條件的調查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 |
| 旅館業許可的申請文件製作・提交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本公司的合作對象) |
| 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建築設計 | 建築士・指定確認檢查機關 |
| 消防法令適合的確認・消防用設備 | 所轄消防署・消防設備士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與各自簽約。 本公司與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建築士・指定確認檢查機關・消防設備士,也請分別直接委託。
旅館業許可申請本身的流程(旅館・飯店營業與簡易宿所營業的差異、申請順序),在本公司合作的行政書士側的〈旅館業(簡易宿所)的許可申請如何進行〉有整理。民泊(住宅宿泊事業)的申報要件請見〈民泊(住宅宿泊)的申報要件〉。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買下住居專用地域的獨棟住宅,能改成旅館嗎?
A. 原則上不行。取得旅館業許可的設施在建築基準法上被當作「飯店或旅館」,不能蓋在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第一種・第二種中高層住居專用地域、田園住居地域(別表第二)。同一棟建物若以一年180晚以內的住宅宿泊事業(民泊)經營,被當作住宅時在住居專用地域也可能可行。若以全年營業為前提,請先確認用途地域。
Q. 能不設櫃台、採無人營運嗎?
A. 2018年6月15日施行的修正廢止了櫃台的面積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也允許不設。前提是能以ICT等與面對面同等地做本人確認與掌握出入,並具備事故等緊急時能迅速應對的體制。可否會因自治體的施行條例・要綱而異,請向所轄保健所與行政書士確認。
Q. 從幾間房起可以取得旅館業許可?
A. 2018年6月15日施行的修正,廢止了飯店營業10間・旅館營業5間的客室數下限。以旅館・飯店營業而言,從1間房起就能以許可為目標。但客室的樓地板面積,依旅館業法施行令第1條,設寢台(床)的客室須9㎡以上,其他客室須7㎡以上。
Q. 把原本的辦公室改成旅館時,需要確認申請嗎?
A. 「飯店或旅館」是建築基準法上的特殊建築物,供該用途的樓地板面積超過200㎡的用途變更,依建築基準法第87條需確認申請。即使在200㎡以下,消防用設備的重新檢視仍另需進行。連同既有建物有無檢查済證及既存不適格的狀況,請於簽約前向建築士・所轄消防署確認。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旅館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2條=定義〈旅館業=旅館・飯店營業、簡易宿所營業、下宿營業〉、第3條第1項=營業的許可。2026年9月18日參照)
- 日本法令索引「旅館業法之部分修正法律」(平成29年12月15日法律第84號)(將飯店營業與旅館營業統合為「旅館・飯店營業」。施行=2018年〈平成30年〉6月15日。2026年9月18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旅館業法施行令」(昭和32年政令第152號。第1條=旅館・飯店營業的構造設備基準。客室樓地板面積=設寢台的客室9㎡以上・其他7㎡以上,櫃台等或代替之措施。2026年9月18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別表第二=用途地域與「飯店或旅館」、第6條・第87條=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特殊建築物中該用途樓地板面積超過200㎡〉。2026年9月18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消防法施行令」(昭和36年政令第37號。別表第一(5)項イ=旅館・飯店・宿泊所、第21條=自動火災報知設備、第26條=誘導燈。2026年9月18日參照)
- 厚生勞動省「旅館業法概要」(旅館業之衛生等管理要領・構造設備的思路。2026年9月18日參照)
※旅館業法施行令所要求之構造設備基準的細目、作為櫃台替代所認可之ICT設備的要件,會因自治體(都道府縣・設保健所之市・特別區)的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要綱而有差異。本文並未當作全國一律的基準予以斷定。個別用途地域的可否、消防用設備的要否、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要否,請向所轄保健所・特定行政廳・消防署確認。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許認可的可否或法律判斷。旅館業許可的申請文件製作由行政書士辦理,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設計由建築士・指定確認檢查機關辦理,消防法令適合由消防設備士・所轄消防署辦理。
※物件的調查・仲介及買賣・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旅館業許可的申請文件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事業用物件,把用途地域・構造設備・消防・許認可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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