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來的長屋・連棟式建物賣得掉嗎?切割分離・鄰家同意・重建的實務
繼承來的長屋・連棟式(連排住宅)建物也賣得掉。但若要為了單獨重建而「切割分離」,因為會影響相鄰住戶的構造與防水,實務上需要鄰家同意,並先查明界牆的所有關係與是否需要建築確認。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依條文整理。
結論(先說重點):繼承來的長屋・連棟式(連排住宅)建物也賣得掉。但若要為了單獨重建而「切割分離」,因為會影響相鄰住戶的構造與防水(雨水處理),實務上需要鄰家同意,並先查明界牆的所有關係與是否需要建築確認。建築基準法原則上設想一塊基地一棟建物(施行令第1條),對於相連的建物還有連棟建築物設計制度(建築基準法第86條)這個另外的框架。物件的出售・活用資訊提供到此為止是不動產的範圍,切割分離的可否・構造判斷交給建築士。
從父母那裡繼承來的房子是「長屋」「連棟」「二戶一」——牆與隔壁相連,能不能只把自己的房子切割分離來重建,或到底賣不賣得掉,為此猶豫的人不少。本文寫給繼承了連棟式建物、在出售或活用之間猶豫的繼承人,依條文整理切割分離與鄰家同意這類構造特有的論點。切割分離或重建本身的可否,是由建築士・特定行政廳判斷,本文是提示賣之前能確認的重點。
長屋・連棟式建物能單獨賣掉嗎?
賣得掉。但「以哪個單位賣」會改變買方好不好找。
長屋・連棟式建物,在建築基準法上被分類為「長屋」,是以界牆相接、多戶相連的建物。登記的形式依物件有兩種。
| 登記的形式 | 內容 | 賣法 |
|---|---|---|
| 各戶為各別一戶(登記為獨立建物) | 各自獨立的所有權。土地為分筆或共有 | 可把自己的一戶(+土地持分・分筆地)單獨賣掉 |
| 一棟區分為區分所有建物 | 各戶為專有部分,界牆等為共用部分 | 以區分所有建物出售專有部分 |
無論哪種形式,以現狀(相連的狀態)出售本身都可以。 賣給接受相連狀態的買方,就能不切割分離而交屋,費用與紛爭風險也較小。反之,買方若想「單獨重建」,則後述的切割分離與重建可否會左右價格。不切割分離而以現狀出售的思路見繼承的老家該賣還是該留,牽涉重建可否的物件整體見繼承來的無法重建物件,賣之前要確認什麼。
切割分離需要鄰家同意與建築確認嗎?
鄰家同意在實務上幾乎是必須,還要確認切割分離後剩下的建物是否符合基準。
首先是界牆的所有關係。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229條推定設於界線上的界標・圍障・障壁為相鄰者所共有。但第230條第1項規定,對於構成一棟建物一部分的界線上障壁,不適用第229條(共有推定)。也就是說,長屋的界牆並非當然共有,所有關係由建築的經緯與構造決定。涉及他人所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工程,未經同意不能進行。若為區分所有建物,界牆等屬共用部分,其形狀・效用的顯著變更,依區分所有法(建物之區分所有等相關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69號)第17條第1項,需要區分所有者・表決權各4分之3以上的集會決議。
其次是切割分離工程本身的影響。切割分離後,支撐的柱・基礎・界牆會減少,影響剩下鄰家的耐震性・防水(雨水處理)・隔音。因此,實務上通例是在動工前與鄰家簽訂切割分離的備忘錄(工程範圍・回復原狀・費用負擔・日後補修)。
| 論點 | 要確認 | 依據・負責者 |
|---|---|---|
| 界牆的所有 | 共有・單獨所有・共用部分 | 民法第229條・第230條第1項/區分所有法第17條 |
| 鄰家的同意 | 工程範圍・回復原狀・補修的備忘錄 | 當事人間的合意(談不攏則律師) |
| 構造・耐震 | 切割分離後的剩餘建物在構造上撐不撐得住 | 建築士 |
| 建築確認 | 切割分離或重建是否需要確認申請 | 建築基準法第6條/特定行政廳・建築士 |
| 基地 | 一基地一建物(施行令第1條)或連棟建築物設計制度(第86條)的處理 | 特定行政廳 |
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在施行令第1條第1號將「基地」定義為有一棟建物(或用途上不可分的二以上建物)的一團土地,原則上設想一塊基地一棟建物。是把相連的建物留在同一塊基地上,或切割分離讓各戶成為獨立基地,抑或使用第86條的連棟建築物設計制度(把複數建物視為在同一基地內的特定行政廳認定),處理都會不同。切割分離的可否・方法・剩餘建物的合法性,是建築士與特定行政廳判斷的領域。 本公司會從估價與買方樣貌,一起思考要以切割分離為前提,還是以現狀出售。
繼承人有多人時,出售的合意怎麼形成?
先以相續登記整理名義,要賣的話再決定以換價分割或持分出售哪一種進行。
繼承財產在遺產分割結束前為繼承人的共有(民法第898條)。要把共有的不動產「整棟」賣掉需要全體共有者同意,並以遺產分割(民法第907條)決定誰如何取得。談不攏時走家事法院的調解・審判,共有關係的解消走共有物分割(民法第258條),成為爭議則由律師處理。選擇出售後分配價金的「換價分割」也很常見,多位繼承人的合意形成思路見出售繼承來的共有不動產。
即使以出售為前提,相續登記也無法迴避。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第1項要求,因繼承取得所有權者,應自知悉為自己開始繼承且知悉取得該所有權之日起3年以內申請(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義務化與出售的順序寫在沒辦相續登記,老家賣得掉嗎。即使是單獨繼承・出售連棟的一戶,名義還是過世的人時,買方・金融機關也難以行動,故先整理登記是順序。
切割分離判斷・登記・稅務・紛爭要振向誰?(振向對象的整理)
物件的出售・活用資訊提供到此為止是不動產的範圍。再往前,就請分別委託各自的專門家。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 角色 | 負責者 |
|---|---|
| 出售・活用的諮詢、估價、考量切割分離要否的賣法設計、仲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 |
| 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收集等文件製作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
| 切割分離的可否・構造・耐震判斷、重建設計、建築確認 | 建築士 |
| 相續登記(所有權移轉) | 司法書士 |
| 建物的分筆・滅失・表題部變更的登記 | 土地家屋調查士 |
| 繼承人間的爭議・鄰家同意談不攏的紛爭 | 律師 |
| 讓渡所得稅・取得費 | 稅理士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與各自簽約。 本公司與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建築士・司法書士・土地家屋調查士・律師・稅理士,也請分別直接委託。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就算得不到隔壁同意,能只把自己的房子切割分離來重建嗎?
A. 若界牆為共有或涉及鄰家所有部分,或切割分離工程影響鄰家的構造・防水,未經同意就進行,可能成為損害賠償或禁止的對象。實務上會先簽訂界定工程範圍與補修的備忘錄再動工。得不到同意狀態下的可否,請在查明界牆所有關係後向律師諮詢。本公司也會一併提出不切割分離而以現狀出售的方案。
Q. 能只賣長屋的一戶而不切割分離嗎?
A. 可以。各戶若獨立登記,可賣自己的一戶(+土地持分・分筆地);若為區分所有,可賣專有部分,相連著也能賣。不切割分離,費用與跟鄰家的協調都較小。買方會以連棟為前提來考量,故價格與買方樣貌會以現狀為本設計。
Q. 切割分離後,剩下的隔壁房會變成「違建」嗎?
A. 有可能。切割分離會改變接道・採光・構造等條件,剩下的建物可能不再符合現行基準,或既有不合格的狀態被打破。切割分離後的剩餘建物是否符合基準由建築士確認。若有不符之虞,會連同放棄切割分離本身的判斷一併檢討。
Q. 繼承來的連棟房,還沒辦相續登記,能先賣嗎?
A. 名義還是過世的人時,買方・金融機關難以行動,實務上會先辦相續登記。相續登記自令和6年4月1日起義務化,須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以內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包含遺產分割尚未談妥時的做法,登記請洽司法書士,協議書製作請洽行政書士。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229條=界標等的共有推定、第230條第1項=對構成一棟建物一部分的障壁不適用第229條、第249條以下=共有、第258條=共有物分割、第898條=繼承財產的共有、第907條=遺產分割。2026年9月19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6條=建築確認、第43條=接道義務、第86條=一團地・連棟建築物設計制度(特定行政廳的認定)。施行令第1條第1號=基地的定義。2026年9月19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物之區分所有等相關法律(區分所有法)」(昭和37年法律第69號。第17條第1項=共用部分的變更需區分所有者及表決權各4分之3以上的集會決議。2026年9月19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47條・第74條=建物的表題登記・所有權保存登記、第76條之2第1項=相續登記的申請義務・3年以內。2026年9月19日參照)
- 法務省「民法・不動產登記法(所有人不明土地相關)之修正等」(相續登記申請義務化=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19日參照)
- 國稅廳 稅務解答(讓渡所得・取得費相關)(讓渡所得・取得費的思路。具體稅額・取得費請向稅理士確認。2026年9月19日參照)
※長屋・連棟式建物切割分離的可否、剩餘建物構造・耐震的合適與否、重建的可否,會因界牆所有關係・基地・接道・構造而依物件不同。判斷由建築士及特定行政廳為之,本文不斷定一律的可否。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判斷。切割分離的可否・構造判斷・建築確認由建築士辦理,相續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建物的分筆・滅失・表題部登記由土地家屋調查士辦理,繼承人間或與鄰家的紛爭由律師辦理,讓渡所得的申報由稅理士辦理。
※物件的調查・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件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繼承來的不動產,把契約書、登記與期限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賣・出租・繼續持有——在決定之前先諮詢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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