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来的长屋・连栋式建物卖得掉吗?切割分离・邻家同意・重建的实务
继承来的长屋・连栋式(连排住宅)建物也卖得掉。但若要为了单独重建而「切割分离」,因为会影响相邻住户的构造与防水,实务上需要邻家同意,并先查明界墙的所有关系与是否需要建筑确认。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依条文整理。
结论(先说重点):继承来的长屋・连栋式(连排住宅)建物也卖得掉。但若要为了单独重建而「切割分离」,因为会影响相邻住户的构造与防水(雨水处理),实务上需要邻家同意,并先查明界墙的所有关系与是否需要建筑确认。建筑基准法原则上设想一块基地一栋建物(施行令第1条),对于相连的建物还有连栋建筑物设计制度(建筑基准法第86条)这个另外的框架。物件的出售・活用信息提供到此为止是不动产的范围,切割分离的可否・构造判断交给建筑士。
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房子是「长屋」「连栋」「二户一」——墙与隔壁相连,能不能只把自己的房子切割分离来重建,或到底卖不卖得掉,为此犹豫的人不少。本文写给继承了连栋式建物、在出售或活用之间犹豫的继承人,依条文整理切割分离与邻家同意这类构造特有的论点。切割分离或重建本身的可否,是由建筑士・特定行政厅判断,本文是提示卖之前能确认的重点。
长屋・连栋式建物能单独卖掉吗?
卖得掉。但「以哪个单位卖」会改变买方好不好找。
长屋・连栋式建物,在建筑基准法上被分类为「长屋」,是以界墙相接、多户相连的建物。登记的形式依物件有两种。
| 登记的形式 | 内容 | 卖法 |
|---|---|---|
| 各户为各别一户(登记为独立建物) | 各自独立的所有权。土地为分笔或共有 | 可把自己的一户(+土地持分・分笔地)单独卖掉 |
| 一栋区分为区分所有建物 | 各户为专有部分,界墙等为共用部分 | 以区分所有建物出售专有部分 |
无论哪种形式,以现状(相连的状态)出售本身都可以。 卖给接受相连状态的买方,就能不切割分离而交屋,费用与纠纷风险也较小。反之,买方若想「单独重建」,则后述的切割分离与重建可否会左右价格。不切割分离而以现状出售的思路见继承的老家该卖还是该留,牵涉重建可否的物件整体见继承来的无法重建物件,卖之前要确认什么。
切割分离需要邻家同意与建筑确认吗?
邻家同意在实务上几乎是必须,还要确认切割分离后剩下的建物是否符合基准。
首先是界墙的所有关系。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229条推定设于界线上的界标・围障・障壁为相邻者所共有。但第230条第1项规定,对于构成一栋建物一部分的界线上障壁,不适用第229条(共有推定)。也就是说,长屋的界墙并非当然共有,所有关系由建筑的经纬与构造决定。涉及他人所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工程,未经同意不能进行。若为区分所有建物,界墙等属共用部分,其形状・效用的显著变更,依区分所有法(建物之区分所有等相关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69号)第17条第1项,需要区分所有者・表决权各4分之3以上的集会决议。
其次是切割分离工程本身的影响。切割分离后,支撑的柱・基础・界墙会减少,影响剩下邻家的耐震性・防水(雨水处理)・隔音。因此,实务上通例是在动工前与邻家签订切割分离的备忘录(工程范围・回复原状・费用负担・日后补修)。
| 论点 | 要确认 | 依据・负责者 |
|---|---|---|
| 界墙的所有 | 共有・单独所有・共用部分 | 民法第229条・第230条第1项/区分所有法第17条 |
| 邻家的同意 | 工程范围・回复原状・补修的备忘录 | 当事人间的合意(谈不拢则律师) |
| 构造・耐震 | 切割分离后的剩余建物在构造上撑不撑得住 | 建筑士 |
| 建筑确认 | 切割分离或重建是否需要确认申请 | 建筑基准法第6条/特定行政厅・建筑士 |
| 基地 | 一基地一建物(施行令第1条)或连栋建筑物设计制度(第86条)的处理 | 特定行政厅 |
建筑基准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号)在施行令第1条第1号将「基地」定义为有一栋建物(或用途上不可分的二以上建物)的一团土地,原则上设想一块基地一栋建物。是把相连的建物留在同一块基地上,或切割分离让各户成为独立基地,抑或使用第86条的连栋建筑物设计制度(把复数建物视为在同一基地内的特定行政厅认定),处理都会不同。切割分离的可否・方法・剩余建物的合法性,是建筑士与特定行政厅判断的领域。 本公司会从估价与买方样貌,一起思考要以切割分离为前提,还是以现状出售。
继承人有多人时,出售的合意怎么形成?
先以相续登记整理名义,要卖的话再决定以换价分割或持分出售哪一种进行。
继承财产在遗产分割结束前为继承人的共有(民法第898条)。要把共有的不动产「整栋」卖掉需要全体共有者同意,并以遗产分割(民法第907条)决定谁如何取得。谈不拢时走家事法院的调解・审判,共有关系的解消走共有物分割(民法第258条),成为争议则由律师处理。选择出售后分配价金的「换价分割」也很常见,多位继承人的合意形成思路见出售继承来的共有不动产。
即使以出售为前提,相续登记也无法回避。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第1项要求,因继承取得所有权者,应自知悉为自己开始继承且知悉取得该所有权之日起3年以内申请(令和6年4月1日施行)。义务化与出售的顺序写在没办相续登记,老家卖得掉吗。即使是单独继承・出售连栋的一户,名义还是过世的人时,买方・金融机关也难以行动,故先整理登记是顺序。
切割分离判断・登记・税务・纠纷要转介给谁?(转介对象的整理)
物件的出售・活用信息提供到此为止是不动产的范围。再往前,就请分别委托各自的专门家。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动产出售计划。
| 角色 | 负责者 |
|---|---|
| 出售・活用的咨询、估价、考量切割分离要否的卖法设计、中介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 |
| 遗产分割协议书・户籍收集等文件制作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
| 切割分离的可否・构造・耐震判断、重建设计、建筑确认 | 建筑士 |
| 相续登记(所有权移转) | 司法书士 |
| 建物的分笔・灭失・表题部变更的登记 | 土地家屋调查士 |
| 继承人间的争议・邻家同意谈不拢的纠纷 | 律师 |
| 让渡所得税・取得费 | 税理士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与各自签约。 本公司与本事务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建筑士・司法书士・土地家屋调查士・律师・税理士,也请分别直接委托。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就算得不到隔壁同意,能只把自己的房子切割分离来重建吗?
A. 若界墙为共有或涉及邻家所有部分,或切割分离工程影响邻家的构造・防水,未经同意就进行,可能成为损害赔偿或禁止的对象。实务上会先签订界定工程范围与补修的备忘录再动工。得不到同意状态下的可否,请在查明界墙所有关系后向律师咨询。本公司也会一并提出不切割分离而以现状出售的方案。
Q. 能只卖长屋的一户而不切割分离吗?
A. 可以。各户若独立登记,可卖自己的一户(+土地持分・分笔地);若为区分所有,可卖专有部分,相连着也能卖。不切割分离,费用与跟邻家的协调都较小。买方会以连栋为前提来考量,故价格与买方样貌会以现状为本设计。
Q. 切割分离后,剩下的隔壁房会变成「违建」吗?
A. 有可能。切割分离会改变接道・采光・构造等条件,剩下的建物可能不再符合现行基准,或既有不合格的状态被打破。切割分离后的剩余建物是否符合基准由建筑士确认。若有不符之虞,会连同放弃切割分离本身的判断一并检讨。
Q. 继承来的连栋房,还没办相续登记,能先卖吗?
A. 名义还是过世的人时,买方・金融机关难以行动,实务上会先办相续登记。相续登记自令和6年4月1日起义务化,须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以内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包含遗产分割尚未谈妥时的做法,登记请洽司法书士,协议书制作请洽行政书士。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229条=界标等的共有推定、第230条第1项=对构成一栋建物一部分的障壁不适用第229条、第249条以下=共有、第258条=共有物分割、第898条=继承财产的共有、第907条=遗产分割。2026年9月19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建筑基准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号。第6条=建筑确认、第43条=接道义务、第86条=一团地・连栋建筑物设计制度(特定行政厅的认定)。施行令第1条第1号=基地的定义。2026年9月19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建物之区分所有等相关法律(区分所有法)」(昭和37年法律第69号。第17条第1项=共用部分的变更需区分所有者及表决权各4分之3以上的集会决议。2026年9月19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47条・第74条=建物的表题登记・所有权保存登记、第76条之2第1项=相续登记的申请义务・3年以内。2026年9月19日参照)
- 法务省「民法・不动产登记法(所有人不明土地相关)之修正等」(相续登记申请义务化=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19日参照)
- 国税厅 税务解答(让渡所得・取得费相关)(让渡所得・取得费的思路。具体税额・取得费请向税理士确认。2026年9月19日参照)
※长屋・连栋式建物切割分离的可否、剩余建物构造・耐震的合适与否、重建的可否,会因界墙所有关系・基地・接道・构造而依物件不同。判断由建筑士及特定行政厅为之,本文不断定一律的可否。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并非个别的法律判断。切割分离的可否・构造判断・建筑确认由建筑士办理,相续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建物的分笔・灭失・表题部登记由土地家屋调查士办理,继承人间或与邻家的纠纷由律师办理,让渡所得的申报由税理士办理。
※物件的调查・中介及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件的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两者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就继承来的不动产,把契约书、登记与期限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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