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解體業・破碎業(汽車回收法)的物件與選址要件是什麼?生活環境影響調查與保管設備
使用過汽車的解體業需要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汽車回收法第60條),破碎業同樣需要知事許可(第67條)。物件上先發揮作用的是用途地域、防止飛散洩漏噪音的設施基準,以及破碎機是否構成廢棄物處理法第15條的產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而需要生活環境影響調查。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依條文整理。
結論(先說重點):使用過汽車的解體業需要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汽車回收法第60條),破碎業同樣需要知事的許可(第67條)。物件上先發揮作用的有三點:①用途地域(處理廢油等危險物、伴隨噪音振動的工場會偏向工業系地域)②許可的設施基準(能否設置防止飛散、洩漏、地下滲透、噪音的設備)③破碎機・壓縮機等若構成廢棄物處理法第15條的產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時的生活環境影響調查。不動產的範圍到提供物件・選址資訊為止,許可申請交給行政書士。
想新開一間汽車解體・中古車・廢鐵事業,或想擴大現有據點——這時「這塊地・這棟建物能不能下許可」就成了第一道關卡。本文寫給業者與承接其事業用物件的不動產負責人,依條文與公開資料整理在簽約前・看物件前就能用書面篩選的重點。許可能否下來,最終由申請所在的自治體與有資格者判斷,本文是提示挑選物件時的著眼點。
汽車的解體・破碎業,從哪個作業開始需要許可?
從解體使用過汽車的作業開始需要解體業,從破碎・壓縮它的作業開始需要破碎業的許可。
使用過汽車的再資源化等相關法律(汽車回收法。平成14年法律第87號)將處理使用過汽車的業者依階段規律。以中古車引取・交付的引取業者・氟氯碳化物回收業者是「登錄」,但解體與破碎是「許可」,門檻高一層。
- 解體業(第60條)=對使用過汽車或解體汽車進行解體的事業。由管轄事業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許可(設有保健所的市為該市市長)。
- 破碎業(第67條)=對解體汽車進行破碎・破碎前處理(壓縮、剪斷)的事業。同樣由都道府縣知事許可。破碎業許可申請書的記載事項定於第68條。
| 事業的區分 | 手續 | 依據條文 | 權者 |
|---|---|---|---|
| 引取業・氟氯碳化物回收業 | 登錄 | 汽車回收法第42條・第53條 | 都道府縣知事 |
| 解體業 | 許可 | 第60條 | 都道府縣知事(保健所設置市為市長) |
| 破碎業(含破碎前處理) | 許可 | 第67條 | 都道府縣知事(保健所設置市為市長) |
許可按事業所(=物件)逐一審查,看是否符合設施基準・申請者能力基準・欠格要件(解體業為第62條)。不僅是「人」,「那個場所」符合基準才是前提,因此在決定物件之前就會發揮作用。相近的事業,整備的認證工場是依道路運送車輛法這條不同的許可軸來看(汽車整備工場(特定整備的認證工場)可用物件的要件?)。中古車展示・保管的物件整理在中古車販售店・古物商的展示場與保管場所。
挑選物件時發揮作用的用途地域,生活環境影響調查在哪裡相關?
用途地域上偏向工業系,生活環境影響調查則以「另一部法律的許可」相關。
汽車的解體・破碎處理廢油・廢液這類危險物,並因切斷・破碎・重機運轉而伴隨噪音與振動,屬於「工場」。在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二(用途地域內建築物的限制)與都市計畫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號)的用途規制中,危險性大或會顯著惡化環境的工場,在住居系・商業系地域無法興建;準工業地域對危險物的量有限制,因此偏向工業地域・工業專用地域是常態。分界會隨作業場的樓地板面積與原動機出力而變,故先把物件所在的用途地域與設想的作業場規模對照。
「生活環境影響調查」並非汽車回收法解體業・破碎業許可本身法定要求的附件。相關的是廢棄物處理法(廢棄物之處理及清掃相關法律。昭和45年法律第137號)第15條的產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許可那邊。
| 是哪個許可 | 生活環境影響調查 | 依據 |
|---|---|---|
| 汽車回收法的解體業・破碎業許可 | 非法定附件(設施基準要求防止對生活環境保全的支障) | 汽車回收法第60條・第62條・第67條 |
| 廢棄物處理法的產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許可 | 申請書須附記載生活環境影響調查結果的文件 | 廢棄物處理法第15條第3項 |
破碎機・剪斷機・壓縮機,或處理解體所生廢塑膠・瓦礫類的設施,在能力或種類上達到廢棄物處理法施行令第7條所定產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的規模(例如某類破碎設施每日超過5公噸)時,就要在汽車回收法許可之外,另取得都道府縣知事的設施設置許可。該申請須附記載周邊地域對生活環境影響的調查結果之文件(生活環境影響調查書)(第15條第3項)。自己計畫的設施是否屬於此「15條設施」,會依能力・種類而分,故在決定物件前向申請所在的自治體確認。 若屬之,公開閱覽與對周邊周知等手續期間也會拉長,直接牽動選址。
保管・油水分離・雨水對策上,物件被要求哪些設備?
要點是構造上能否不讓髒水與油流出基地外。
汽車回收法許可的設施基準,要求設施備有必要措施,使廢棄物的飛散・洩漏、地下滲透、惡臭、噪音・振動不致對生活環境保全造成支障。細目由施行規則(省令)與自治體運用定之,物件上會看以下各點。
| 看的點 | 物件上要確認 |
|---|---|
| 地面 | 進行解體作業或保管的場所是否以混凝土等鋪設,油與污水不會滲入地下的構造 |
| 油水分離 | 是否有排水路徑可設置廢油・廢液回收設備與油水分離槽 |
| 雨水・排水 | 是否有坡度・側溝・集水井,使受污染的水不會隨雨水流出基地外 |
| 保管 | 是否有足夠面積,能將使用過汽車・解體汽車・零件・廢輪胎等按種類、以不崩塌不飛散的高度與區劃保管 |
| 與鄰地的距離 | 是否能取得基地餘裕・遮蔽,使噪音・振動・粉塵不及於住居等 |
若排水排入公共水域,可能另需水質污濁防止法(昭和45年法律第138號)特定設施的申報與符合排水基準,過去曾為工場・加油站的土地還會疊上土壤污染對策法的觀點。這些是以**「地面與排水的構造」而非建物大小**來分可否,故看物件時務必看地面・側溝・排水去向。確認物件本身遵法性的思路見檢查完成證缺失的中古物件能否轉為福祉設施,事業用地尋找的整體見事業用不動產的諮詢・事務所・店鋪物件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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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申請・登記・稅務要振向誰?(振向對象的整理)
不動產的範圍到提供物件・選址資訊為止。再往前,就請分別委託各自的專門家。
| 角色 | 負責者 |
|---|---|
| 物件・選址的調查、用途地域・排水・保管空間的確認、租賃・買賣的仲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 |
| 解體業・破碎業的許可申請、廢棄物處理法的設施設置許可文件、生活環境影響調查書的彙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
| 土地・建物的登記、法人的設立登記 | 司法書士 |
| 法人設立・事業讓渡的稅務、消費稅・法人稅 | 稅理士 |
| 鄰里紛爭・契約紛爭 | 律師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與各自簽約。 本公司與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司法書士・稅理士・律師,也請分別直接委託。諮詢在同一個窗口受理,但契約按事業體分開。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只是進中古車來賣,需要解體業許可嗎?
A. 僅以中古車引取・販售,不需要解體業許可。解體業許可(汽車回收法第60條)是在對使用過汽車或解體汽車進行「解體」時才需要。不過可能牽涉引取業的登錄,或古物營業法上的古物商許可等其他手續。屬於哪種手續會依事業內容而變,請向行政書士確認。
Q. 準工業地域的倉庫能做汽車解體嗎?
A. 準工業地域是不能興建危險性大或會顯著惡化環境之工場的地域。汽車解體因伴隨廢油等危險物與噪音・振動,依作業場規模與處理量,有時無法興建。可否會依用途地域與作業場的樓地板面積・出力而分,故請就各物件把用途地域與規模對照確認。
Q. 放了破碎機就一定要生活環境影響調查嗎?
A. 不一定。要求附生活環境影響調查書的,是該破碎機等構成廢棄物處理法第15條的產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施行令第7條所定種類・能力)時。是否構成會依能力與種類而分,故以計畫機械的規格為本,向申請所在的自治體確認最為確實。
Q. 先簽下物件再申請許可可以嗎?
A. 是難以推薦的順序。許可以設施(物件)符合基準為前提,地面構造・排水・保管空間・用途地域不符時,申請就過不了。較安全的做法是在簽約前確認用途地域・排水路徑・保管面積,必要時在租賃契約中放入「許可未下時得解約」。文件要否請洽行政書士,契約條款請洽本公司。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使用過汽車的再資源化等相關法律(汽車回收法)」(平成14年法律第87號。第60條=解體業許可、第62條=解體業許可基準・欠格要件、第67條=破碎業許可、第68條=破碎業許可申請書記載事項。2026年9月19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廢棄物之處理及清掃相關法律(廢棄物處理法)」(昭和45年法律第137號。第15條=產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許可、第15條第3項=附生活環境影響調查結果文件、第15條之2=許可基準。設施種類・能力見施行令第7條。2026年9月19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別表第二=用途地域內建築物的限制。工場可否依作業場樓地板面積・原動機出力等區分。2026年9月19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都市計畫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號。用途地域的指定。2026年9月19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水質污濁防止法」(昭和45年法律第138號。特定設施的申報・排水基準。2026年9月19日參照)
- 環境省・經濟產業省「汽車回收法的概要(解體業・破碎業的許可等)」(解體業・破碎業的定位與許可制度概要。2026年9月19日參照)
※解體業・破碎業設施基準的細目(地面構造・油水分離・保管高度・雨水對策等)由施行規則及各都道府縣・保健所設置市的運用具體定之。數值・規格請以申請所在自治體的最新手引為準,本文不斷定各自治體不同的數值。
※破碎機・壓縮機等是否構成廢棄物處理法第15條的產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會依機械種類與處理能力而分。是否構成的判定請向申請所在的自治體及行政書士確認。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判斷或許可能否的判斷。解體業・破碎業的許可申請及廢棄物處理法的設施設置許可文件製作由行政書士辦理,土地・建物的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稅務由稅理士辦理,紛爭由律師辦理。
※物件・選址的調查及租賃・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許認可的文件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事業用物件,把用途地域・排水・保管與許認可的要件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從一句「這該怎麼辦?」開始就可以。
代表將親自回覆,了解您的需求後,若有符合條件的物件將透過LINE為您介紹。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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