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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沒有繼承人的不動產由誰、怎麼賣?相續財產清算人與家事法院的許可

兩人站在繼承的老家前背影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沒有繼承人(或全體拋棄繼承)的不動產,僅憑所有人死亡誰都不能賣。須先由家事法院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請求選任「相續財產清算人」(民法第952條第1項。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法,將原「相續財產管理人」改為此名),該清算人取得家事法院的權限外行為許可(民法第28條,依第953條準用)後,才能把不動產換成現金——因為出售屬超出保存・管理的處分行為,須逐案聲請許可。不動產公司(本公司)負責的是受清算人委託的估價・覓買方・出售仲介;清算人的選任聲請與權限外行為許可聲請為律師或司法書士、登記為司法書士、稅務為稅理士、紛爭為律師,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無介紹費)。

結論(先講重點):沒有繼承人(或全體拋棄繼承)的不動產,僅憑所有人死亡,誰都不能賣。須先由家事法院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請求選任「相續財產清算人」(民法第952條第1項。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法,將原「相續財產管理人」改為此名稱),該清算人取得家事法院的權限外行為許可(民法第28條。依第953條準用不在者財產管理人的規定)後,才能把不動產出售換成現金。因為清算人將不動產的出售視為超出保存・管理範圍的「處分行為」,須逐件個別聲請許可。不動產公司(本公司)負責的是受選任的清算人委託後的估價・覓買方・出售仲介;清算人的選任聲請與權限外行為許可的聲請為律師或司法書士、相續登記・名義變更為司法書士、相續稅・讓渡所得等稅務為稅理士、繼承人間或與債權人的紛爭為律師,各為獨立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為前提為您轉介(無介紹費的往來)。

本文面向懷抱無親無故親屬之不動產的關係人、債權人、特別緣故者,以及空屋的鄰居・自治體負責人,依民法條文與法院・法務省案內的順序,整理沒有繼承人的不動產由清算人換價・出售為止的實務流程。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清算人能否選任、權限外行為許可能否核准、售價是否妥當的最終判斷,屬家事法院與各有資格者的領域。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承辦繼承不動產的調查與估價・售出的仲介。歡迎從「沒有繼承人的不動產如何換價」的階段起,與清算人・律師・司法書士攜手協助。

沒有繼承人的不動產要賣,須選任誰?

繼承人是否存在不明時,相續財產成為「法人」(民法第951條)。所有人縱已過世,若繼承人不明・不存在,或全體拋棄繼承而無承繼者,則無人擁有出售該不動產的權限。因此由家事法院依利害關係人(債權人・特別緣故者・共有人・想買的鄰地所有人等)或檢察官的請求,選任相續財產清算人(民法第952條第1項)。

狀態誰能賣
有繼承人繼承人(辦妥相續登記後出售)
繼承人不明・不存在、全體拋棄無人能賣,須選任清算人
已選任清算人清算人(但有須家事法院許可的處分)

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民法修正,將此職稱由「相續財產管理人」改為「相續財產清算人」,並合理化公告手續。修正前後的解說文章多殘留舊稱,請留意勿混淆。選任的聲請因須製作向法院提出的書類,屬律師或司法書士的領域(行政書士不得以業務製作向法院提出的書類)。繼承不動產的整體進行方式見繼承不動產的諮詢窗口。

相續財產清算人為何未經家事法院許可就不能賣?

清算人依民法第953條準用不在者財產管理人的規定(民法第27條〜第29條)。其第28條規定:「需為超出第103條所定權限之行為時,得經家事法院之許可為該行為。」第103條的權限,指財產的保存行為,與不改變性質範圍內的利用・改良行為。

不動產的出售,屬超出此保存・利用改良範圍的「處分行為」。因此清算人要賣相續財產的不動產,須就出售此一行為本身取得家事法院的權限外行為許可。許可係就物件・售出條件逐案判斷,故並非「清算人一經選任便可自由出售」——這是與一般繼承不動產的最大差異。

行為家事法院的許可
財產的保存(管理・維持現狀)不需(在第103條範圍內)
不改變性質的利用・改良不需(在第103條範圍內)
不動產出售等處分需要(權限外行為許可。民法第28條)

從權限外行為許可的聲請到出售,流程如何?

實務上,清算人選任後,一面進行確定債權人・受遺者的公告,一面就須出售的不動產聲請權限外行為許可,取得許可後出售,依此順序進行。因修法將公告一本化,期間的預估較以往易於掌握。

階段內容主要相關方
1. 清算人的選任家事法院選任,並就選任之旨與繼承人主張權利的期間(不得少於6個月)遲滯地公告(民法第952條)律師・司法書士(聲請書類)/家事法院
2. 請求申出的公告清算人向相續債權人・受遺者公告2個月以上的請求申出期間(於1的期間內屆滿。民法第957條)清算人
3. 估價・覓買方對出售的不動產估價與覓買方,整理售出條件本公司(宅地建物取引業)
4. 權限外行為許可的聲請定出售對象・價格等條件,向家事法院聲請許可(民法第28條)律師・司法書士(聲請書類)/家事法院
5. 出售・交屋取得許可後簽買賣契約、收受價金、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公司(仲介)/司法書士(登記)

不動產公司主要參與3與5——估價・覓買方,以及取得許可後的仲介。價格的妥當性亦為權限外行為許可的判斷材料,故整備估價依據在實務上相當重要。選任聲請與權限外行為許可聲請的書類製作為律師・司法書士、登記為司法書士。繼承不動產出售的一般流程另見繼承不動產出售為止的流程。

售出價金由誰、依何順序分配(清算順序)?

清算人換價不動產所得的價金,先充作對債權人與受遺者的清償。民法第957條第2項準用限定承認清算的規定(第927條第2項〜第4項、第928條〜第935條,但除第932條但書),清償大致依下列順序進行。

順序分配對象依據(準用)
1相續債權人(對申出債權人的按比例清償)民法第929條
2受遺者民法第931條
3特別緣故者(有請求且家事法院認為相當時)民法第958條之2
4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9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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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清償而須出售不動產時,原則上以競賣為之,但有例外:依家事法院選任的鑑定人評價清償價額,即可停止競賣(準用民法第932條本文・但書)。實務上亦多選任意出售,其可否與條件由家事法院的權限外行為許可判斷。依何順序・分配多少的法律判斷屬清算人與法院領域,不動產公司負責換價部分(估價・仲介)。讓渡所得等稅務屬稅理士領域。

與特別緣故者・共有人・國庫歸屬如何相關?

對債權人・受遺者清償後仍有財產剩餘,便成為對「特別緣故者」分與的問題。與被繼承人共同生計之人、致力於其療養看護之人等有特別緣故者,得向家事法院請求財產的分與(民法第958條之2第1項)。此請求須於繼承人主張權利的期間(民法第952條第2項的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提出(同條第2項)。無特別緣故者,或未獲分與的剩餘,最終歸屬國庫(民法第959條)。

共有不動產持分的所有人無繼承人而死亡時,處理略有不同。民法第255條規定「共有人之一死亡而無繼承人時,其持分歸屬其他共有人」,但判例整理為:僅於未對特別緣故者分與時,才依第255條歸屬其他共有人——對特別緣故者的分與優先。涉及共有持分的出售論點更多,與清算人・律師・司法書士及早連攜較為安全。繼承共有持分的賣法另見將繼承的共有持分賣給第三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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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在來信寫明「繼承人不存在」,並填入不動產的所在地、是否已拋棄繼承、是否已選任清算人、是否為共有持分。我們將與清算人・律師・司法書士連攜,從估價・覓買方・仲介的部分起協助。

常見問題

Q. 沒有繼承人的不動產放著不管,就會變成國家的嗎?
A. 不會自動歸屬國庫。須由家事法院選任相續財產清算人,歷經對債權人・受遺者的清償與對特別緣故者的分與等清算,仍有剩餘者才最終歸屬國庫(民法第959條)。要把不動產換成現金,須由清算人取得家事法院的權限外行為許可出售。選任的聲請屬律師・司法書士的領域。

Q. 清算人一經選任,就能立刻賣不動產嗎?
A. 不行。因不動產的出售屬超出保存・利用改良範圍的處分行為,清算人須就出售行為逐案取得家事法院的權限外行為許可(民法第28條。依第953條準用)。許可係就出售對象・價格等條件逐案判斷。不動產公司負責其前提的估價・覓買方,以及取得許可後的仲介。

Q.「相續財產管理人」與「相續財產清算人」是不同的東西嗎?
A. 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民法修正,將繼承人不存在時選任的職稱由「相續財產管理人」改為「相續財產清算人」,公告手續亦合理化。修正前的文章多殘留舊稱,查手續時請留意施行日。另外,僅進行相續財產保存的「相續財產管理人」另有設置。

Q. 不動產公司也會幫忙清算人的選任或許可的聲請嗎?
A. 不會。清算人的選任聲請與權限外行為許可的聲請,因須製作向法院提出的書類,屬律師或司法書士的領域。相續登記為司法書士、相續稅・讓渡所得等稅務為稅理士、紛爭為律師。不動產公司(本公司)負責的是受清算人委託的估價・覓買方・出售仲介。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

本文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以下為確認的出發點公開資料。法令會修正,條文・項・號・施行日・最終修正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最新。手續的具體流程依管轄家事法院的運用而定,請以法院・法務省的案內確認。清算人能否選任、權限外行為許可、對特別緣故者的分與,由家事法院判斷。公開資料的參照日皆為2026年11月3日。以下出處皆為日文。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951條=相續財產法人、第952條=清算人的選任與公告〔權利主張期間不得少於6個月〕、第953條=第27條〜第29條的準用、第957條=對相續債權人・受遺者的清償〔2個月以上的請求申出公告〕、第958條之2=對特別緣故者的分與、第959條=剩餘財產的國庫歸屬、第28條=權限外行為的許可、第103條=無定權限之代理人的權限、第929條・第931條=清償的順序、第932條=換價的競賣、第255條=共有持分的歸屬)
  • 民法等一部修正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號。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相續財產管理人改稱相續財產清算人、清算手續公告的合理化。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該條與最新)
  • e-Gov法令檢索「家事事件手續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號。相續財產清算人的選任・權限外行為許可的聲請手續。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條號與最新)
  • 法院「相續財產清算人(相續財產管理人)的選任」手續案內(參照日2026年11月3日。最新請於法院頁面確認)
  • 法務省「邁向解決所有人不明土地的民事基本法制檢討」相關資料(相續財產清算人・公告手續檢討的旨趣。參照日2026年11月3日)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清算人的選任、權限外行為許可、對特別緣故者的分與、售價的妥當性。清算人的選任聲請與權限外行為許可的聲請為律師・司法書士、相續・所有權移轉的登記為司法書士、相續稅・讓渡所得等稅務為稅理士、繼承人間或與債權人的紛爭為律師、出售的估價・仲介為不動產(本公司),各自判斷・負責。

浦松 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承辦繼承不動產的調查與估價・售出的仲介。作者簡介

更新日: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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