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次繼承使繼承人增加的老家要出售——繼承登記尚未完成時如何推進

數次繼承是指還沒辦繼承登記,另一位繼承人也過世、牽涉的繼承人變多的狀態。出售以繼承登記為前提,但買賣的準備可與登記並行。要點是全體繼承人的意思確認、對代表人委任的整理,以及遺產分割。登記由司法書士、起爭議時由律師、稅務由稅理士分別負責。
重點結論: 數次繼承是指還沒辦繼承登記,另一位繼承人也過世、牽涉的繼承人變多的狀態。出售以繼承登記為前提,但買賣的準備可與登記並行。要點是全體繼承人的意思確認、對代表人委任的整理,以及遺產分割。登記由司法書士、起爭議時由律師、稅務由稅理士分別負責。
本文面向這樣的代表人(長男等):父母過世後遲遲未辦繼承登記,期間又有其他繼承人過世、使繼承人變多,而想出售老家。依民法與不動產登記法的條文,整理到出售為止的步驟。本公司負責估價・出售的安排・仲介。數次繼承的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人之間起爭議時的遺產分割(調解・審判)由律師、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支援由行政書士或本人、繼承稅與讓渡所得稅的試算由稅理士負責。這些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依業務分別簽約推進(分離受任)。一代繼承的登記義務化與出售見繼承登記義務化與出售,老家該賣或該留的判斷見繼承的老家該賣或該留。
什麼是數次繼承?為何繼承人會「增加」?
數次繼承是指某人的繼承程序(尤其是繼承登記)尚未結束,其繼承人之一又過世、繼承重疊發生的狀態。由於第一次繼承的繼承人地位會傳給該人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等),牽涉的人數如滾雪球般增加。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接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96條)。繼承人有數人時,繼承財產屬其共有(第898條),各共同繼承人依其應繼分承接權利義務(第899條)。第一次繼承還沒遺產分割時繼承人就過世,其持有的「遺產共有持分」便移轉給下一位繼承人,重疊成二次・三次。例如父親過世後、尚未遺產分割前母親或兄弟也過世,其配偶或子女也加入為當事人。
| 狀態 | 誰成為當事人 |
|---|---|
| 第一次繼承(父親過世) | 母親・子女等父親的繼承人 |
| 數次繼承(分割前母親也過世) | 承接父親繼承人地位的母親的繼承人(其他子女・孫等)也加入 |
| 進一步重疊 | 與代襲繼承交織,可擴及配偶・孫・姪甥 |
數次繼承與代襲繼承(子女比被繼承人先過世時由孫繼承)是不同概念。各繼承何時開始、誰是當事人的確定,是追溯戶籍的作業,最終的繼承人範圍由司法書士・律師確認。
出售前一定要辦繼承登記嗎?(買賣與登記的順序)
作為出售時移轉登記的前提,需要從已故名義人到繼承人的繼承登記。無法以「被繼承人名義原封不動」移轉給買主。不過,買賣契約的交涉與準備可與繼承登記並行。
繼承登記自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要求在得知因繼承取得不動產之日起3年內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無正當理由而怠於申請者,處10萬日圓以下的過料(第164條第1項)。即使要出售也避不開繼承登記。權利相關的登記,原則上由登記權利者與登記義務者共同申請(第60條)。數次繼承時,依中間的繼承是否為單獨繼承,分為可把登記合併為一件、與需按各繼承分別申請兩種情形。此判斷與登記申請屬司法書士領域。
| 順序 | 手續 | 負責人 |
|---|---|---|
| 1 | 確定繼承人(收集戶籍)・遺產分割 | 繼承人・司法書士・律師 |
| 2 | 從被繼承人到繼承人的繼承登記 | 司法書士 |
| 3 | 買賣契約・結算(準備可與1・2並行) | 本公司・繼承人 |
| 4 | 從繼承人到買主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 司法書士 |
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怎麼取得?有遠方・海外繼承人時?
把繼承的不動產「整筆」出售,原則上需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分割與出售的意思)。只要一人反對・不參與,買賣就無法推進。有遠方或海外繼承人時,文件往來與本人確認費時,宜及早建立聯絡網。
除遺言禁止外,共同繼承人可隨時以協議分割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協議不成時各共同繼承人可向家庭法院請求分割(民法第907條)。遺產分割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但不得損害第三人的權利(第909條)。通常把全體的意思做成書面(遺產分割協議書),附上實印與印鑑證明。住海外的繼承人,以代替印鑑證明的簽名證明(簽字證明)與在留證明,於當地日本大使館・領事館取得。繼承人意見談不攏而起爭議時,包含調解・審判在內屬律師領域。海外繼承人牽涉的出售,另見海外繼承人與日本不動產出售。
買賣契約由誰當當事人?(對代表人的委任・持分的買賣)
原則上,買賣契約的賣方是全體繼承人。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全體把委任狀交給代表人(長男等),由代表人作為窗口推進契約・結算。全體步調未齊時,也有只賣自己持分的選項,但其用途受限、價格易下滑,須注意。
在遺產共有的狀態下,各繼承人持有持分。要整筆賣出,原則上全體作為賣方簽約;委任代表人時,也要在委任狀上明確委任的範圍(締約・收受價金・交付等)。只賣自己的持分,可不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即讓渡給第三人,但無法使用共有物的全部,故買主受限。誰作為當事人加入契約、委任是否足夠的最終整理,就與登記的關係由司法書士、含紛爭時由律師確認。
| 出售方式 | 當事人 | 留意點 |
|---|---|---|
| 全體一起賣(委任代表人) | 全體繼承人(代表人為窗口) | 以委任狀明確委任範圍。全體的實印・印鑑證明 |
| 只賣持分 | 持有持分的繼承人 | 買主受限、價格易下滑 |
| 遺產分割單獨取得後再賣 | 取得的繼承人 | 分割談妥前需要時間 |
費用與期間大約多少?
數次繼承因繼承人調查與登記件數增加,費用與期間都易膨脹。金額・稅額因個案差異很大,此處僅整理費目,確定交給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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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的登錄免許稅,以固定資產稅評價額乘以稅率計算,因繼承的所有權移轉稅率原則為1000分之4(0.4%)(登錄免許稅法。具體課稅標準・減免的適用由司法書士・稅理士確認)。數次繼承時若登記分為多次,登錄免許稅與司法書士報酬便隨之疊加。戶籍的收集,在本籍地分散各地時取得費時,繼承人多・住海外時可能以數月為單位。出售利益的讓渡所得稅、取得費加算或空屋特例的適用可否,由稅理士試算。
| 費目 | 內容 | 負責人 |
|---|---|---|
| 登錄免許稅 | 繼承登記原則為評價額的0.4%(移轉登記另計) | 司法書士計算 |
| 司法書士報酬 | 繼承登記(數次時件數增加) | 司法書士 |
| 戶籍・證明書 | 戶籍收集、海外繼承人的簽名證明等 | 繼承人・司法書士 |
| 仲介報酬 | 付給不動產公司的仲介手續費 | 本公司 |
| 稅金 | 讓渡所得稅、取得費加算・空屋特例的可否 | 稅理士試算 |
本公司會看著繼承人的步調,組出估價與出售時程,並負責買賣契約・結算與仲介。繼承不動產的諮詢見繼承不動產的諮詢。有借地權等權利關係特殊的老家,另見向華語圈客戶說明借地權物件。數次繼承的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遺產分割的紛爭由律師、稅務由稅理士負責,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以直接簽約・直接請款・直接入帳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常見問題
Q. 可以不辦繼承登記就把老家賣掉嗎?
A. 不行。作為對買主移轉登記的前提,需要從已故名義人到繼承人的繼承登記。繼承登記自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要求在得知取得之日起3年內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不過買賣契約的準備可與登記並行。
Q. 繼承人之一在海外、難以聯絡時怎麼辦?
A. 整筆賣出原則上需全體同意。住海外的繼承人,以代替印鑑證明的簽名證明於當地日本大使館・領事館取得。因往來費時,宜及早建立聯絡網並以書面明確委任範圍。談不攏時分給律師。
Q. 繼承人不到齊就賣不掉嗎?可以只賣自己的持分嗎?
A. 整筆賣出需全體同意,但只賣自己的持分可不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即讓渡給第三人。不過因無法使用共有物全部,買主受限、價格易下滑,須注意。哪種做法較好由本公司整理,含紛爭時向律師諮詢。
Q. 數次繼承會讓登記費用變高嗎?
A. 若中間繼承不是單獨繼承、登記分為多次,登錄免許稅(繼承登記原則為評價額的0.4%)與司法書士報酬便隨之疊加。能否合併為一件與計算屬司法書士領域。金額因個案而變,估價請向司法書士・稅理士確認。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不動產登記法 第60條(共同申請)・第76條之2(繼承登記的申請義務)・第164條第1項(過料)(第76條之2=自得知因繼承取得之日起3年內申請/第164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怠於申請處10萬日圓以下過料。申請義務於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10月12日參照)
- 民法 第896條・第898條・第899條・第907條・第909條(第896條=繼承的一般效力/第898條=遺產共有/第899條=依應繼分承接/第907條=遺產分割的協議・審判/第909條=遺產分割的溯及效與第三人的保護。2026年10月12日參照)
- 法務省「繼承登記申請義務化特設頁面」(繼承登記申請義務化(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繼承人申告登記的說明。2026年10月12日參照)
本文更新・追加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12日。不動產登記法・民法各條文以e-Gov法令檢索的統合條文本文確認。登錄免許稅的稅率・課稅標準・減免、數次繼承的中間省略登記可否、戶籍收集與海外繼承人手續所需期間,因個案而變,本文不作斷定、列為【未驗證】,登記由司法書士、稅額由稅理士、紛爭由律師依原資料確認。法務省特設頁面的URL與內容為參照日時點者,構成可能變更。公開以資格者確認待ち保留。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判斷・遺產分割的結果・稅務判斷。需所管行政廳與各資格者確認。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與其他專業人士(司法書士・稅理士・律師)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依業務分別簽約。以直接簽約・直接請款・直接入帳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數次繼承的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人之間的紛爭與遺產分割的調解審判由律師、繼承稅與讓渡所得稅由稅理士負責。物件初次諮詢免費,各專業人士的受任範圍・費用向各簽約對象確認。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面向繼承人增加的老家出售,負責估價與仲介、出售時程的規劃,登記分給司法書士、紛爭分給律師、稅務分給稅理士。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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