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到的空房,该拆除后卖素地,还是连同老屋卖土地?
继承到的空房要拆除后卖素地,或连同老屋(现况)卖,取决于四点——拆除费用,与拆为素地后住宅用地特例消失而上升的固定资产税;买方族群;契约不符责任与拆除费负担;空房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的适用方式。2024年起,扣除无论先拆或由买方于交屋后拆除皆可适用,故拆除时点左右手取。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整理两种卖法的比较。
结论(先说重点):卖继承到的空房时,「拆除后卖素地」或「连同老屋(现况)卖」取决于四点——①拆除费用,与拆为素地后住宅用地特例消失、固定资产税上升;②买方族群(素地适合想盖屋的人,连同老屋适合重视价格、DIY、投资者);③契约不符责任与拆除费负担;④空房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租税特别措置法35条3项)的适用方式。特别是该扣除已整理成「先拆为素地再卖/买方于交屋后拆除」两种都能用的形式,因此拆除时点左右手取金额。税额计算交税理士,灭失登记交土地家屋调查士・司法书士。
继承到的老家变成空房,真要卖时必定撞上的,就是「先拆再卖,还是原样卖」。何者较划算因物件与买方而异,没有一律的正解。本文写给想卖继承空房的继承人,整理素地交付与连同老屋交付这两种卖法本身的差异(费用、期间、买方族群、契约不符责任、税的特例)。放置不管的风险与扣除的逆算另有专文,此处聚焦于「拆或不拆」的判断。
卖素地与连同老屋卖,对买方而言有何不同?
同一块地,作为素地与连同老屋,买方族群会不同。
素地适合想马上盖屋的人、建商、建售业者。若界址与地中埋设物清楚,买方能立即规划建筑计划。连同老屋(现况交付),则适合想压低价格、以DIY或改建为前提、想作投资出租的人。即使不认老屋的价值,也能成立「拆除费由买方负担、故相应便宜」的定价。
| 素地交付 | 连同老屋(现况交付) | |
|---|---|---|
| 主要买方族群 | 想马上盖屋・建售业者 | 重视价格・DIY・改建・投资 |
| 卖方初期费用 | 拆除费先支出 | 不支出 |
| 至交屋的期间 | 因拆除而延长 | 较快 |
| 是否易于辨识 | 高(看得到地形) | 建物遮挡视线 |
何者卖得较高,取决于区位与建物状态。土地价值如何随容积率变动见此处,「卖或留」的整体判断见此处。
拆除费用,与拆为素地后固定资产税上升,各要抓多少?(税额交税理士)
拆为素地前,务必掌握固定资产税的住宅用地特例。
地方税法对建有住宅的土地(住宅用地)之固定资产税,减轻其课税标准。小规模住宅用地(200㎡以下的部分)课税标准减为6分之1,超过部分之一般住宅用地减为3分之1(都市计划税分别为3分之1、3分之2)。拆除建物成为素地,此住宅用地特例消失,固定资产税上升。
常有人说「拆为素地后固定资产税变6倍」,但这并不精确。特例消失后课税标准上升,惟素地有负担调整措施与非住宅用地上限(课税标准为评价额的70%)在运作,故实际增幅并非恰好6倍。增幅因自治体、评价额而异。
| 状态 | 小规模住宅用地固定资产税的课税标准 |
|---|---|
| 建有房屋(住宅用地) | 评价额的6分之1 |
| 拆除为素地 | 特例消失(有负担调整・非恰好6倍) |
此外,被放置的空房若被指定为**「特定空家等」或「管理不全空家等」**并收到市町村劝告,其基地会被排除于住宅用地特例之外(空家等对策特别措置法)。不拆除、仅是放置,也可能使特例消失,须留意。具体税额与增幅的试算交税理士,放置风险请另行确认。
连同老屋卖,契约不符责任与拆除费负担如何?
卖连同老屋土地时的重点是契约不符责任(旧称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规定,所卖之物不符契约内容时,买方可请求追完(修补)・减少价金・损害赔偿・解除契约(民法562条以下)。老旧空房易出现漏水、白蚁、给排水故障,原样出售可能日后被追究此责任。
因此个人间的中古交易,常附上**「以现况有姿交付、不负契约不符责任(免责)」的特约**。民法上,契约不符责任可以特约减轻・免除(惟卖方明知而未告知之事实不及于免责)。
须注意**卖方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买方为个人(非业者)**的情形。此时依宅地建物取引业法40条,除将契约不符责任的通知期间定为「自交屋日起2年以上」外,其余对买方不利的特约无效。个人卖方与业者卖方,免责特约的效力不同。
| 个人为卖方 | 业者为卖方・买方为个人 | |
|---|---|---|
| 契约不符责任的免责特约 | 原则有效(明知未告知者除外) | 受40条限制(自交屋起2年以上等) |
| 拆除费之处理 | 以「买方负担、故便宜」等织入价格 | 同样以价格・条件调整 |
拆除费要「由卖方负担、拆为素地后交付」或「由买方负担、连同老屋便宜交付」,是价格协商的内容。选哪一种,也会改变下述税的特例的用法。
若要用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拆除时点会改变什么?(适用可否交税理士)
卖继承空房时的一大要素,是**「被继承人的居住用财产(空房)出售时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租税特别措置法35条3项)**。可自让渡所得扣除最多3000万日元(继承人3人以上时每人2000万日元)。
主要要件如下。
| 要件 | 内容 |
|---|---|
| 建筑时期 | 昭和56年5月31日以前建筑 |
| 建物种类 | 非区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厦等) |
| 居住状况 | 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一人居住(有入住安养机构等特例) |
| 用途 | 自继承至出售,未供事业・出租・居住使用 |
| 让渡对价 | 1亿日元以下 |
| 期限 | 至继承开始起满3年之日所属年度的12月31日/特例适用期限至令和9年12月31日 |
| 房屋状态 | 出售时符合耐震基准,或拆除房屋成为素地 |
此处拆除时点会发生作用。以往须「卖方于交屋前耐震改修」或「拆为素地」,惟自令和6年(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让渡,买方于让渡翌年2月15日前耐震改修或拆除者,亦纳入适用对象。也就是说,卖方不必先拆,由买方于交屋后拆除的安排也能用扣除。
这大幅改变「拆为素地再卖,或连同老屋卖」的判断。适用可否、要件之套用与让渡所得的计算,属税理士的所管。 要件细琐,尚有入住安养机构的特例与共有情形的处理。本公司看卖法(素地/现况)与价格设计,税理士看扣除的适用可否,各自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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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灭失登记、出售,各该找谁?
卖法的见解(素地/连同老屋)与买卖中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办。角色分工如下。
| 顺序 | 事项 | 承担者 |
|---|---|---|
| 1 | 继承登记(自被继承人移转名义予继承人) | 司法书士 |
| 2 | 决定素地/连同老屋与价格 | 宅地建物取引业者(本公司) |
| 3 | 拆除工程(拆为素地时) | 拆除业者 |
| 4 | 建物灭失登记(拆除后1个月内) | 土地家屋调查士(表题)・司法书士 |
| 5 | 3000万日元扣除的适用可否・让渡所得计算 | 税理士 |
| 6 | 继承人间卖法谈不拢时的协商・调解 | 律师 |
拆除建物后,依不动产登记法第57条,须自灭失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建物灭失登记。名义仍为被继承人时,买卖契约与所有权移转登记皆无法办理,故继承登记为前提(继承登记自2024年4月1日起义务化,详见此处)。
继承登记与灭失登记的权利部找司法书士,灭失登记的表题(测量・现况)找土地家屋调查士,3000万日元扣除与让渡所得税找税理士,继承人间的纷争找律师,各自直接委托。 上述各为独立的事业体,与本公司分别签约。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咨询免费。继承不动产的整体进行方式见继承・空房咨询。
常见问题
Q. 先拆再卖,或连同老屋卖,哪个较划算?
A. 没有一律的正解。素地适合想马上盖屋的买方、也易于想像,但拆除费先支出,且成为素地期间住宅用地特例消失。连同老屋不需初期费用、能较快挂牌,但须将契约不符责任与拆除费织入价格。3000万日元扣除自2024年起,由买方于交屋后拆除的形式亦可用,宜在向税理士确认适用可否后再决定。
Q. 拆除空房,固定资产税会变6倍吗?
A. 不会「恰好6倍」。拆除使住宅用地特例(小规模住宅用地课税标准6分之1)消失、课税标准上升,但素地有负担调整措施与评价额70%的上限在运作,故实际增幅因自治体、评价额而异。具体试算请向税理士确认。又,放置并收到「特定空家等」劝告,即使不拆也可能使特例消失。
Q. 拆除建物后,登记须做什么吗?
A. 须办理。依不动产登记法第57条,拆除(灭失)建物后须于1个月内申请建物灭失登记。表题部(现况・测量)属土地家屋调查士的领域,权利部手续属司法书士的领域。名义仍为被继承人时,作为前提尚须继承登记。
Q. 连同老屋卖,能不负契约不符责任吗?
A. 个人为卖方时,「现况有姿・不负契约不符责任(免责)」特约原则有效(惟明知未告知之事实不及于免责)。卖方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买方为个人时,依宅地建物取引业法40条有限制,通知期间须自交屋起2年以上,对买方不利之特约无效。特约如何撰写因当事人与物件而异,于中介中个别确认。
本文出典(一次资料)
- 国税厅Tax Answer No.3306「被继承人居住用财产(空房)出售时的特例」(租税特别措置法35条3项。昭和56年5月31日以前建筑・非区分所有建物・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一人居住・让渡对价1亿日元以下・符合耐震基准或拆除=素地。令和6年1月1日以后之让渡,买方于翌年2月15日前耐震改修・拆除者亦为对象。继承人3人以上每人2000万日元。适用期限至令和9年12月31日。2026年8月27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之2=住宅用地固定资产税课税标准特例。小规模住宅用地(200㎡以下部分)6分之1,一般住宅用地3分之1。都市计划税于第702条之3为3分之1・3分之2。2026年8月27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第57条=建物灭失时,表题部所有人或所有权登记名义人须自灭失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建物灭失登记。2026年8月27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民法」(第562条〜第564条=契约不符责任(追完・减少价金・损害赔偿・解除);以特约减轻・免除之可否)/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40条(卖方为业者・买方为非业者时担保责任特约之限制=自交屋起2年以上)。2026年8月27日参照)
※固定资产税的增幅、3000万日元扣除的适用可否、免责特约的效力,均因物件、因当事人而异。本文并未就个别物件作判断。税额与扣除的适用请向税理士、登记请向司法书士・土地家屋调查士、继承人间的纷争请向律师的窗口作最终确认。空房3000万日元扣除要件细琐,尚有入住安养机构与共有情形的处理,适用可否务必向税理士确认。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并不判断或保证个别物件之售价或税额。物件见解・价格设计・中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办。继承登记・灭失登记权利部由司法书士、灭失登记表题由土地家屋调查士、让渡所得税・扣除由税理士、继承人间纷争由律师,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且直接签约。介绍费・送客手续费概不往来。
本文执笔者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番号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将物件(不动产)与手续(行政・继承)的论点并列于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著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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