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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9許認可(行政書士實務)

租賃住宅管理業之登錄與轉租(sublease)勸誘規制──200戶門檻與業務管理者要件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受託管理租賃住宅之事業,管理戶數達200戶以上時須辦理登錄。本文整理登錄門檻、業務管理者與財產基礎要件,以及不論登錄與否或規模皆適用之轉租(master lease)誇大廣告禁止與不當勸誘禁止等規制。

結論(先說要點):受託管理租賃住宅之事業,於所管理之租賃住宅戶數達200戶以上時,須受國土交通大臣之登錄(租賃住宅之管理業務等適正化相關法律第3條第1項但書・同法施行規則第3條)。登錄之有效期間為5年,須於各營業所或事務所選任1名以上業務管理者(第12條),且不得屬於欠缺財產基礎等登錄拒絕事由(第6條)。另一方面,以轉租(master lease)方式轉租租賃住宅時,不論戶數或登錄與否,皆以特定轉租事業者・勸誘者身分受誇大廣告等之禁止、不當勸誘等之禁止、締約前重要事項說明、締約時書面交付等規制(第28條至第31條)。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須登錄之規模、登錄要件及轉租勸誘規制,不作個別登錄可否或法律判斷。

租賃住宅管理業之登錄自管理戶數幾戶起須辦理?

所謂租賃住宅管理業,係指受租賃住宅之出租人(屋主)委託,進行租金等之管理及租賃住宅維持保全之事業(租賃住宅之管理業務等適正化相關法律・令和2年法律第60號)。欲經營此事業者,須受國土交通大臣之登錄(第3條第1項)。惟其事業規模未達省令所定規模者,免予登錄(同項但書),施行規則第3條將該規模定為管理戶數200戶。亦即,受託管理之租賃住宅未達200戶期間,登錄為任意;達200戶以上時,登錄即為義務。

登錄制度於令和3年(2021年)6月15日施行。管理200戶以上而無登錄經營者,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之(第41條)。屋主僅自行管理自有物件之自主管理,並非受他人委託之管理業,故不在此登錄對象之列。

受託管理之戶數登錄之要否
未達200戶登錄為任意(一經登錄即受規制對象)
200戶以上登錄為義務(無登錄經營為罰則對象)
僅自有物件之自主管理非管理受託,故不在對象之列

戶數之計算方式,以及自社之管理型態是否屬於「管理受託」,其最終判斷依登錄行政機關之運用。本事務所不保證登錄之要否或可否。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取扱業務見取扱業務

轉租(特定轉租事業者)之勸誘・誇大廣告規制為何?

轉租,係事業者自屋主一括承租租賃住宅(master lease=特定租賃契約),再轉租予入居者之機制。依此特定租賃契約經營轉租租賃住宅事業者,稱為「特定轉租事業者」,勸誘締結該契約者稱為「勸誘者」。轉租相關規制,不論該事業者是否登錄租賃住宅管理業或其規模如何,皆適用於所有特定轉租事業者・勸誘者,並於令和2年(2020年)12月15日施行。

規制條文內容例
誇大廣告等之禁止第28條就租金保證或解約條件等,不得為顯與事實相違、或使人誤認較實際顯著優良・有利之表示
不當勸誘等之禁止第29條不得就影響判斷之事項(如租金可能減額)故意不告知,或告知不實
締約前之重要事項說明第30條締約前須交付並說明載有租金・維持保全內容・契約期間・減額請求可能性等之書面
締約時之書面交付第31條契約成立時,須遲滯地交付載有對象住宅・租金等條件・維持保全方法等之書面

尤其,使人誤認租金將來持續獲保證之表示,及隱匿租金得予減額之勸誘,恐觸及第28條・第29條。於屋主一方,重要之處在於,就所提示之租金保證,於締約前之重要事項說明中確認「並不排除借地借家法上之減額請求」。個別廣告・勸誘是否構成違反,依行政機關之監督,如生爭議則依法院之判斷。

登錄之要件(業務管理者・財產基礎)為何?

符合要件者,即登錄於租賃住宅管理業者登錄簿。主要要件與登錄遭拒絕之事由(第6條)如下。

項目內容
業務管理者之選任於各營業所或事務所選任1名以上業務管理者(第12條);不得與其他營業所・事務所兼任
業務管理者之要件就管理業務有2年以上實務經驗,且通過登錄試驗(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試驗)者,或宅地建物交易士且修畢指定講習者等(施行規則第14條)
財產基礎經認定不具足以適正遂行租賃住宅管理業之財產基礎者,登錄遭拒絕(第6條第1項第10號)
欠格事由不屬如身心故障、受破產程序開始裁定而未復權、受拘禁刑以上之刑或本法罰金刑而未滿5年、與黑道有關等情形(第6條)

登錄之有效期間為5年;欲續受登錄者,須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之90日前起至30日前止,提出更新之申請(第3條第2項)。未更新者於期間屆滿時失其效力。新規登錄時,須繳納登錄免許稅90,000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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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管理者之資格判定,以及自社財產基礎是否符合基準,由登錄行政機關審查。行政書士受屋主或管理公司委任,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代為製作・提出登錄申請書及附件、轉租之重要事項說明書・契約書面等文件。本事務所不保證登錄之可否。

宅建業免許・契約糾紛應委由何人?

租賃住宅管理業之登錄,係與宅地建物交易業(宅建業)免許相異之制度。以買賣・交換之仲介或代理、租賃之仲介・代理為業者,須有宅建業免許,此非租賃住宅管理業之登錄所能替代。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須宅建業免許之不動產交易本身,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宅地建物交易業者身分處理;租賃住宅管理業或轉租之登錄申請文件之製作・提出代理,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處理,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就租賃契約之原狀回復・租金滯納・遷讓等個別糾紛,以及轉租租金減額之爭議之代理・和解交涉,屬律師領域;租賃住宅之所有權・抵押權等不動產登記,屬司法書士領域;管理業或轉租之課稅・確定申報,屬稅理士領域。此等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各須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取扱業務見取扱業務

常見問題

Q. 管理戶數未達200戶亦可登錄嗎?
A. 可。未達200戶時登錄為任意,惟一經登錄,即以租賃住宅管理業者身分受法之規制對象(業務管理者之選任、管理受託契約之重要事項說明、財產之分別管理等)。於預期將來達200戶以上,或欲提升對交易對象之信賴時,有時會選擇任意登錄。戶數之計算與自社是否為登錄對象,最終依登錄行政機關之運用。

Q. 僅從事轉租之情形亦須登錄嗎?
A. 轉租(特定轉租事業)本身,並無如租賃住宅管理業般具戶數基準之登錄制度。惟特定轉租事業者・勸誘者,不論登錄與否或規模如何,皆受誇大廣告等之禁止(第28條)、不當勸誘等之禁止(第29條)、締約前重要事項說明(第30條)、締約時書面交付(第31條)之規制。此外,若維持保全等之管理受託達200戶以上,則另須辦理租賃住宅管理業之登錄。

Q. 業務管理者任何人皆可擔任嗎?
A. 否。業務管理者限於就管理業務有2年以上實務經驗,且通過登錄試驗(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試驗)者,或宅地建物交易士且修畢指定講習者等(第12條・施行規則第14條)。須於各營業所・事務所選任1名以上,且不得與其他營業所・事務所兼任。是否符合資格要件,最終由登錄行政機關審查。

Q. 登錄申請文件之製作可委由行政書士嗎?
A. 登錄申請書及附件、轉租之重要事項說明書・契約書面等之製作・提出代理,得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由行政書士處理。另一方面,須宅建業免許之不動產交易本身屬宅地建物交易業者;租賃糾紛之代理屬律師;登記屬司法書士;課稅屬稅理士之領域,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租賃住宅之管理業務等適正化相關法律」(令和2年法律第60號)第3條・第6條・第12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41條(租賃住宅管理業之登錄制度於令和3年6月15日施行,特定轉租事業者等之規制於令和2年12月15日施行)(參照日 2026-09-19)
  • e-Gov法令檢索「租賃住宅之管理業務等適正化相關法律施行規則」(令和2年國土交通省令第83號)第3條(免予登錄之規模=管理戶數200戶)・第14條(業務管理者之要件)(參照日 2026-09-19)
  • 國土交通省「租賃住宅管理業法入口網站」(登錄有效期間5年・更新為屆滿日之90日前起至30日前止・管理戶數200戶以上須登錄)(參照日 2026-09-19)
  • 國土交通省「租賃住宅管理業法相關登錄申請方法等」(新規登錄之登錄免許稅90,000日圓)(參照日 2026-09-19)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情形之登錄要否・可否、業務管理者資格要件之充足,或廣告・勸誘是否構成違反之判斷。登錄申請文件與轉租之重要事項說明書・契約書面之製作由行政書士;須宅建業免許之不動產交易本身由宅地建物交易業者;租賃糾紛之代理由律師;不動產登記由司法書士;課稅由稅理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處理。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依與資格者之面談及登錄行政機關之審查。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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