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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8行政許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開寵物店或美容修剪店:第一種動物取扱業的登錄如何取得?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要以事業經營寵物店、寵物美容、寵物旅館、訓練教室等,須在開始營業前登錄為第一種動物取扱業。本文整理動物愛護管理法(第10條)下的登錄、動物取扱責任者的要件、設施基準、申請流程,以及應各自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要以事業經營寵物店、寵物美容、寵物旅館、訓練教室等,開始營業前須向管轄事業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設有保健所的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等為市長)取得「第一種動物取扱業」的登錄。依據為動物之愛護及管理相關法律(昭和48年10月1日法律第105號)第10條第1項。登錄須就各事業所、各業種選任動物取扱責任者(同法第22條),並使飼養設施符合基準。本文為整理登錄要件與流程的一般性資訊提供,登錄與否由具登錄權的地方政府判斷,本事務所不予保證。

第一種動物取扱業是什麼?哪些業種是登錄的對象?

動物之愛護及管理相關法律(下稱「動物愛護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凡以營利為目的、反覆並持續地經營動物(哺乳類、鳥類、爬蟲類,但不含畜產農業用、試驗研究用、生物製劑製造用者)之取扱者,須取得都道府縣知事等的登錄。這即是第一種動物取扱業。它與無償經營多數動物的「第二種動物取扱業」(申報制)為不同制度,以是否具有反覆持續的營利性作切分。

登錄的對象業種有下列7種。即使同一店舖,也須就各項行為特定業種登錄。例如兼營銷售與美容(保管),則兩業種都須登錄。

業種主要例子
銷售寵物店、繁殖業者(含以銷售為目的的繁殖、輸入)
保管寵物旅館、寵物美容(保管顧客動物者)、寵物保姆
出借為攝影、活動或出租而出借動物之業
訓練訓練教室、到府訓練、寄養訓練
展示動物咖啡廳、互動設施、移動動物園
競賣仲介動物拍賣(競賣)的仲介
受讓飼養有償受讓動物並飼養,如高齡犬貓之家等

美容因在施術期間保管顧客的動物,多半屬於「保管」。僅處理自己飼養的動物,或無償贈與友人,通常不屬反覆持續的營利;但是否該當的最終判斷,須向開業地的地方政府出示欲經營之內容後確認。

要成為動物取扱責任者,需要什麼資格或實務經驗?

動物愛護管理法第22條要求第一種動物取扱業者,就各事業所選任為適正實施業務的「動物取扱責任者」。責任者須自專屬該事業所的常勤職員中選任。若開設者本人符合要件,本人亦可兼任責任者。

可擔任責任者的要件,於令和2年(2020年)6月1日施行的修正中趨於嚴格。動物愛護管理法施行規則所定的現行要件,須滿足下列其一。僅有資格,或僅有經驗,皆不足夠;係將「實務經驗」與「資格或學歷」組合要求的形式。

途徑應滿足的要件
依資格持有獸醫師免許者
依資格持有愛玩動物看護師免許者
經驗+資格、學歷具欲經營業種相關半年以上的實務經驗(限以常勤職員在職)等,且已通過所定資格考試,或畢業於教學1年以上的學校等教育機關

代替實務經驗,就欲處理的動物種類,「認定為同等的1年以上飼養從事經驗」亦被接受;惟不含個人興趣的飼育,何謂「同等」為地方政府的裁量判斷,須事前個別協議。此外,責任者不得該當動物愛護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各款的欠格事由(如受拘禁刑以上之刑或違反動物相關法令之罰金刑未經一定期間等)。選任後,負有使責任者每年至少1次接受動物取扱責任者研修的義務(同法第22條)。

設施基準(籠子、照明、隔音等)要求到什麼程度?

關於飼養設施的構造、規模,於令和3年(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修正中,分階段導入了所謂的數值規制。動物愛護管理法施行規則的修正,就籠子等的大小、寢床與運動空間的確保、地板牆壁的材質、採光、換氣、隔音,以及汙物汙水的處理等,訂定了具體基準。

項目主要內容
籠子等的大小就犬、貓,以體長、體高為基準的最小面積、高度的數值基準
運動空間寢床、休息場所與運動空間分開設置或一體設置,基準不同
每名員工的飼養頭數上限犬每人20頭(其中繁殖犬15頭)、貓每人30頭(其中繁殖貓25頭)為上限
繁殖的限制用於犬、貓繁殖的年齡與一生分娩次數的上限
環境的管理溫濕度管理、亮度確保、臭氣與害蟲的防止等

每名員工飼養頭數上限等,就修正時已在營業的既有業者設有經過措施,第一種動物取扱業於令和6年(2024年)6月1日完全施行。籠子的具體尺寸與適用細節,依施行規則、告示與地方政府的運用而定,故數值當否請以開業地地方政府的手冊確認。此處不斷定全國一律的尺寸值。

從申請到開始營業,依什麼順序進行?

登錄的流程為:備妥申請書與附件向地方政府窗口提出,經飼養設施的現地檢查後,取得登錄證。可開始營業者為取得登錄之後,店頭須揭示標識、從業者須佩戴名牌。登錄的有效期間為5年,須每5年更新(動物愛護管理法第13條)。

階段主要內容
事前諮詢攜帶業種、設施圖面,向地方政府諮詢能否符合基準
提出申請書第一種動物取扱業登錄申請書(各業種、各事業所)
主要附件證明責任者資格、實務經驗的文件、飼養設施平面圖與附近見取圖、事業計畫、法人的登記事項證明書等
現地檢查確認飼養設施是否符合基準
登錄、交付登入登錄簿、交付登錄證、揭示標識與名牌
更新有效期間5年;期間屆滿前申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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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申請手續費、格式與必要文件的細部,因地方政府而異。標準處理期間亦不同,故從開業預定日回推、先從事前諮詢開始較為安全。

物件選擇與登錄,由誰、依什麼順序處理?

若先簽訂物件契約,可能日後才發現飼養設施無法符合基準,或用途地域、建物管理規約不允許動物取扱業。安全的順序為:①物件現勘與用途確認 → ②確認設施能否符合基準、向地方政府事前諮詢 → ③簽約 → ④內裝與設備工程 → ⑤登錄申請 → ⑥現地檢查 → ⑦登錄、開始營業。物件方需要哪些條件,於可供動物取扱業使用的物件條件(不動產)整理。

  • 第一種動物取扱業登錄申請的製作,以及與地方政府事前諮詢的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事業用物件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及用途地域、管理規約的確認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內裝達大規模用途變更時的確認申請 → 建築士、特定行政廳
  • 開業後從業員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工作規則 → 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社會保險勞務士)
  • 會計、稅務 → 稅理士
  • 涉及權利義務與紛爭的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僅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第一種動物取扱業登錄申請的支援,物件、勞務、稅務請與各專業人士、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許可的整體樣貌請見行政許可手續,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登錄與否本身由地方政府判斷。

常見問題

Q. 我要自己開寵物美容店。需要動物取扱業的登錄嗎?
A. 施術期間通常會保管顧客的動物,該情形屬於「保管」業種,須取得第一種動物取扱業的登錄(動物愛護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若兼營銷售,另加「銷售」業種登錄。是否該當的最終判斷,請向開業地的地方政府出示欲經營之內容後確認。

Q. 只要在寵物店經驗夠久,就能當動物取扱責任者嗎?
A. 僅有經驗並不足夠。令和2年6月1日施行的修正後,須持有獸醫師、愛玩動物看護師的資格,或將半年以上實務經驗與通過所定資格考試或畢業於1年以上教育機關組合(動物愛護管理法施行規則)。要件如何適用請向地方政府確認。

Q. 登錄一旦取得,就永久有效嗎?
A. 不是。登錄的有效期間為5年,須每5年更新(動物愛護管理法第13條)。若未更新而過期,登錄即失效。更新受理的開始時期因地方政府而異,請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及早辦理。

Q. 先租物件,之後再開始準備登錄可以嗎?
A. 不建議。若租到飼養設施無法符合基準,或用途地域、管理規約不允許動物取扱業的物件,往往須重做內裝或契約。先進行物件現勘與用途確認、以及設施能否符合基準的確認,於簽約前建立見通,較為安全。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動物之愛護及管理相關法律」(昭和48年10月1日法律第105號)第10條(第一種動物取扱業的登錄)、第12條(登錄的拒絕=欠格事由)、第13條(登錄的更新、有效期間5年)、第22條(動物取扱責任者的選任、研修)(參照日 2026-09-18)
  • e-Gov法令檢索「動物之愛護及管理相關法律施行規則」(平成18年環境省令第1號)(動物取扱責任者的要件、飼養設施與飼養管理的基準。參照日 2026-09-18)
  • 環境省「第一種動物取扱業者的規制」(登錄對象的7業種、登錄制與都道府縣知事等的登錄、動物取扱責任者的選任。參照日 2026-09-18)
  • 環境省「飼養管理基準(所謂數值規制)」(令和3年6月1日施行,犬、貓的飼養頭數上限就第一種於令和6年6月1日完全施行。參照日 2026-09-18)
  • 開業預定地的都道府縣、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所公布之第一種動物取扱業登錄申請手冊(格式、手續費、必要文件、標準處理期間。參照日 2026-09-18)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個別登錄的准否、對動物取扱責任者要件的符合、對飼養設施基準的符合,或檢查的結果。第一種動物取扱業的登錄、現地檢查、更新,由管轄事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都道府縣、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等)進行。飼養設施的具體數值基準與格式、必要文件,請於該地方政府的官方網頁確認。事業用物件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涉及大規模用途變更時的建築確認由建築士、特定行政廳,開業後從業員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工作規則由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會計、稅務由稅理士,涉及權利義務與紛爭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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