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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9许认可(行政书士实务)

租赁住宅管理业之登录与转租(sublease)劝诱规制──200户门槛与业务管理者要件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受托管理租赁住宅之事业,管理户数达200户以上时须办理登录。本文整理登录门槛、业务管理者与财产基础要件,以及不论登录与否或规模皆适用之转租(master lease)夸大广告禁止与不当劝诱禁止等规制。

结论(先说要点):受托管理租赁住宅之事业,于所管理之租赁住宅户数达200户以上时,须受国土交通大臣之登录(租赁住宅之管理业务等适正化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但书・同法施行规则第3条)。登录之有效期间为5年,须于各营业所或事务所选任1名以上业务管理者(第12条),且不得属于欠缺财产基础等登录拒绝事由(第6条)。另一方面,以转租(master lease)方式转租租赁住宅时,不论户数或登录与否,皆以特定转租事业者・劝诱者身分受夸大广告等之禁止、不当劝诱等之禁止、缔约前重要事项说明、缔约时书面交付等规制(第28条至第31条)。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须登录之规模、登录要件及转租劝诱规制,不作个别登录可否或法律判断。

租赁住宅管理业之登录自管理户数几户起须办理?

所谓租赁住宅管理业,系指受租赁住宅之出租人(业主)委托,进行租金等之管理及租赁住宅维持保全之事业(租赁住宅之管理业务等适正化相关法律・令和2年法律第60号)。欲经营此事业者,须受国土交通大臣之登录(第3条第1项)。惟其事业规模未达省令所定规模者,免予登录(同项但书),施行规则第3条将该规模定为管理户数200户。亦即,受托管理之租赁住宅未达200户期间,登录为任意;达200户以上时,登录即为义务。

登录制度于令和3年(2021年)6月15日施行。管理200户以上而无登录经营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之(第41条)。业主仅自行管理自有物件之自主管理,并非受他人委托之管理业,故不在此登录对象之列。

受托管理之户数登录之要否
未达200户登录为任意(一经登录即受规制对象)
200户以上登录为义务(无登录经营为罚则对象)
仅自有物件之自主管理非管理受托,故不在对象之列

户数之计算方式,以及自社之管理型态是否属于「管理受托」,其最终判断依登录行政机关之运用。本事务所不保证登录之要否或可否。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取扱业务见取扱业务

转租(特定转租事业者)之劝诱・夸大广告规制为何?

转租,系事业者自业主一括承租租赁住宅(master lease=特定租赁契约),再转租予入居者之机制。依此特定租赁契约经营转租租赁住宅事业者,称为「特定转租事业者」,劝诱缔结该契约者称为「劝诱者」。转租相关规制,不论该事业者是否登录租赁住宅管理业或其规模如何,皆适用于所有特定转租事业者・劝诱者,并于令和2年(2020年)12月15日施行。

规制条文内容例
夸大广告等之禁止第28条就租金保证或解约条件等,不得为显与事实相违、或使人误认较实际显著优良・有利之表示
不当劝诱等之禁止第29条不得就影响判断之事项(如租金可能减额)故意不告知,或告知不实
缔约前之重要事项说明第30条缔约前须交付并说明载有租金・维持保全内容・契约期间・减额请求可能性等之书面
缔约时之书面交付第31条契约成立时,须迟滞地交付载有对象住宅・租金等条件・维持保全方法等之书面

尤其,使人误认租金将来持续获保证之表示,及隐匿租金得予减额之劝诱,恐触及第28条・第29条。于业主一方,重要之处在于,就所提示之租金保证,于缔约前之重要事项说明中确认「并不排除借地借家法上之减额请求」。个别广告・劝诱是否构成违反,依行政机关之监督,如生争议则依法院之判断。

登录之要件(业务管理者・财产基础)为何?

符合要件者,即登录于租赁住宅管理业者登录簿。主要要件与登录遭拒绝之事由(第6条)如下。

项目内容
业务管理者之选任于各营业所或事务所选任1名以上业务管理者(第12条);不得与其他营业所・事务所兼任
业务管理者之要件就管理业务有2年以上实务经验,且通过登录试验(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试验)者,或宅地建物交易士且修毕指定讲习者等(施行规则第14条)
财产基础经认定不具足以适正遂行租赁住宅管理业之财产基础者,登录遭拒绝(第6条第1项第10号)
欠格事由不属如身心故障、受破产程序开始裁定而未复权、受拘禁刑以上之刑或本法罚金刑而未满5年、与黑社会有关等情形(第6条)

登录之有效期间为5年;欲续受登录者,须于有效期间届满日之90日前起至30日前止,提出更新之申请(第3条第2项)。未更新者于期间届满时失其效力。新规登录时,须缴纳登录免许税90,0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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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者之资格判定,以及自社财产基础是否符合基准,由登录行政机关审查。行政书士受业主或管理公司委任,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代为制作・提出登录申请书及附件、转租之重要事项说明书・契约书面等文件。本事务所不保证登录之可否。

宅建业免许・契约纠纷应委由何人?

租赁住宅管理业之登录,系与宅地建物交易业(宅建业)免许相异之制度。以买卖・交换之仲介或代理、租赁之仲介・代理为业者,须有宅建业免许,此非租赁住宅管理业之登录所能替代。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须宅建业免许之不动产交易本身,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宅地建物交易业者身分处理;租赁住宅管理业或转租之登录申请文件之制作・提出代理,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处理,各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就租赁契约之原状回复・租金滞纳・迁让等个别纠纷,以及转租租金减额之争议之代理・和解交涉,属律师领域;租赁住宅之所有权・抵押权等不动产登记,属司法书士领域;管理业或转租之课税・确定申报,属税理士领域。此等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为独立的事业体,各须个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取扱业务见取扱业务

常见问题

Q. 管理户数未达200户亦可登录吗?
A. 可。未达200户时登录为任意,惟一经登录,即以租赁住宅管理业者身分受法之规制对象(业务管理者之选任、管理受托契约之重要事项说明、财产之分别管理等)。于预期将来达200户以上,或欲提升对交易对象之信赖时,有时会选择任意登录。户数之计算与自社是否为登录对象,最终依登录行政机关之运用。

Q. 仅从事转租之情形亦须登录吗?
A. 转租(特定转租事业)本身,并无如租赁住宅管理业般具户数基准之登录制度。惟特定转租事业者・劝诱者,不论登录与否或规模如何,皆受夸大广告等之禁止(第28条)、不当劝诱等之禁止(第29条)、缔约前重要事项说明(第30条)、缔约时书面交付(第31条)之规制。此外,若维持保全等之管理受托达200户以上,则另须办理租赁住宅管理业之登录。

Q. 业务管理者任何人皆可担任吗?
A. 否。业务管理者限于就管理业务有2年以上实务经验,且通过登录试验(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试验)者,或宅地建物交易士且修毕指定讲习者等(第12条・施行规则第14条)。须于各营业所・事务所选任1名以上,且不得与其他营业所・事务所兼任。是否符合资格要件,最终由登录行政机关审查。

Q. 登录申请文件之制作可委由行政书士吗?
A. 登录申请书及附件、转租之重要事项说明书・契约书面等之制作・提出代理,得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由行政书士处理。另一方面,须宅建业免许之不动产交易本身属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租赁纠纷之代理属律师;登记属司法书士;课税属税理士之领域,各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租赁住宅之管理业务等适正化相关法律」(令和2年法律第60号)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41条(租赁住宅管理业之登录制度于令和3年6月15日施行,特定转租事业者等之规制于令和2年12月15日施行)(参照日 2026-09-19)
  • e-Gov法令检索「租赁住宅之管理业务等适正化相关法律施行规则」(令和2年国土交通省令第83号)第3条(免予登录之规模=管理户数200户)・第14条(业务管理者之要件)(参照日 2026-09-19)
  • 国土交通省「租赁住宅管理业法入口网站」(登录有效期间5年・更新为届满日之90日前起至30日前止・管理户数200户以上须登录)(参照日 2026-09-19)
  • 国土交通省「租赁住宅管理业法相关登录申请方法等」(新规登录之登录免许税90,000日元)(参照日 2026-09-19)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情形之登录要否・可否、业务管理者资格要件之充足,或广告・劝诱是否构成违反之判断。登录申请文件与转租之重要事项说明书・契约书面之制作由行政书士;须宅建业免许之不动产交易本身由宅地建物交易业者;租赁纠纷之代理由律师;不动产登记由司法书士;课税由税理士,各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处理。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依与资格者之面谈及登录行政机关之审查。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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