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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继承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继承人的欠格与废除有何不同?对遗产分割的影响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继承欠格与废除,都是使特定人丧失继承权的制度,但机制不同。继承欠格是继承人为一定重大行为时,不经手续而依法律当然丧失继承权(民法第891条)。废除是具有特留分的推定继承人有虐待、重大侮辱、显著不当行为时,经被继承人请求由家庭裁判所审判使其丧失继承权(第892条至第895条)。两者皆为代袭继承的原因(第887条第2项)。本文整理其差异、事由与手续、对法定应继分与代袭继承的影响,以及协议书、家裁声请、登记应各自委托给谁。

先讲重点: 继承欠格与废除,都是使特定人丧失继承权的制度,但机制不同。继承欠格是为一定重大行为的继承人,不经手续而依法律当然丧失继承权的制度(民法第891条)。废除是具有特留分的推定继承人有虐待、重大侮辱、显著不当行为时,经被继承人请求由家庭裁判所审判、使其丧失继承权的制度(民法第892条至第895条)。两者皆为代袭继承的原因(民法第887条第2项)。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具体个案属于何者、废除能否获准,须经向具资格者咨询及家庭裁判所的判断。

继承欠格与废除有何不同?

两者「将某人排除于继承之外」的效果相同,但排除的理由与手续根本不同。继承欠格依法律当然发生,无须手续。废除基于被继承人的意思,由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发生。整理如下。

继承欠格废除
依据民法第891条民法第892条至第895条
对象所有继承人具有特留分的推定继承人
事由法定欠格事由(重大不当行为、干涉遗言等)虐待、重大侮辱、其他显著不当行为
效果发生依法律当然(无须手续)家庭裁判所审判确定
被继承人的意思无关而发生须被继承人请求
取消、撤回不可可(民法第894条)
能否受遗赠不可(民法第965条准用第891条)可(废除未被准用)
是否记入户籍不记入审判确定后申报并记入
代袭继承发生(民法第887条第2项)发生(民法第887条第2项)

对象为具有特留分的推定继承人一点亦属重要。兄弟姊妹本无特留分,故不在废除对象之列;被继承人以遗言定「不使兄弟姊妹继承」即足,故无废除的必要。

成为继承欠格是因为做了什么行为?

民法第891条规定,凡属下列五者之一者不得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 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先顺位、同顺位继承人于死,或欲致其于死,因而受刑之处罚者
  2. 明知被继承人被杀害,却不告发、不告诉者(欠缺是非辨别能力时,或杀害者为自己的配偶、直系血亲时除外)
  3. 以诈欺或胁迫,妨碍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的遗言、撤回、取消或变更者
  4. 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的遗言、撤回、取消或变更者
  5. 就关于继承的被继承人遗言书,予以伪造、变造、破弃或隐匿者

重点在于,欠格不经手续而依法律当然发生。既不需家庭裁判所的审判,也不需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后,某继承人是否属于欠格,会在遗产分割或登记的场面成为问题,若有争执,最终以诉讼确定。又,欠格者不仅不能继承,亦不能受遗赠。因民法第965条就受遗者准用民法第891条,而此对废除并未准用。何种行为属于欠格事由(尤其第5款隐匿、破弃遗言书的故意与目的)的评价属个别判断,具纷争性时的主张与举证属律师的领域。

废除向何处声请?可以用遗言为之吗?

废除向家庭裁判所声请。方式有二。其一,被继承人于生前自行向家庭裁判所声请(民法第892条)。于具有特留分的推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为虐待、或加以重大侮辱,或有其他显著不当行为时,得为声请。其二,以遗言废除(民法第893条)。被继承人以遗言表示废除的意思时,遗言执行者于遗言生效后,迟滞地向家庭裁判所声请废除。此时,废除的效力溯及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发生。若考虑以遗言废除,遗言执行者的指定为关键,故遗言书的类型请一并确认自笔证书遗言与公正证书遗言

废除可随时取消(民法第894条)。取消亦可以生前声请或遗言为之。又,废除或其取消的声请后、审判确定前继承开始时,家庭裁判所得依亲族、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声请,命就遗产的管理为必要的处分(民法第895条)。在手续面,推定继承人废除的审判事件属家事事件手续法别表第一之86项,废除审判的取消属同表之87项所定的审判事件,作为不适于调停的审判事项处理(家事事件手续法)。

手续得声请之人依据
生前的废除被继承人民法第892条
以遗言废除遗言执行者(基于遗言)民法第893条
废除的取消被继承人(生前、遗言)民法第894条
审判确定前的遗产管理亲族、利害关系人、检察官民法第895条

有欠格、废除时,法定应继分与代袭继承如何变化?

因欠格、废除而丧失继承权者,视为自始非继承人,该部分反映于其他继承人的法定应继分。此处重要的是代袭继承。被继承人的子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属于继承欠格、或因废除而丧失继承权时,该人之子(孙)代袭而为继承人(民法第887条第2项)。亦即,即使亲因欠格、废除而被排除,其子仍能以代袭继承人身分继承。此为使被排除的本人不因而得利、同时保障其直系卑亲属权利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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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继承抛弃混淆。抛弃继承者视为自始非继承人,但抛弃并非代袭继承的原因。故抛弃者之子不代袭。请掌握此差异:欠格、废除发生代袭,抛弃则不发生。法定应继分本身的思路,整理于法定应继分与代袭继承的基础。最终应继分的确定与分割方式,由全体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协议决定。

协议书、家裁声请、登记应委托给谁?

涉及欠格、废除的继承,分工依阶段而异。

  • 为确定继承人与应继分的户籍收集、继承关系说明图,以及达成合意时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废除、其取消向家庭裁判所的声请,与对方的交涉、代理,欠格有无的纷争,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 继承财产有不动产时的继承登记 → 司法书士
  • 继承税的申报、计算 → 税理士
  • 继承的不动产之出售、活用咨询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说明图的制作,以及全体继承人达成合意时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支援。废除或取消向家庭裁判所的声请、争执欠格有无的场面、与对方的交涉、个别法律判断属律师业务。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由税理士,继承不动产的出售、活用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不同的事业体),各自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继承手续的整体样貌请见继承手续,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继承不动产的咨询请见继承不动产窗口。遗产分割协议书本身的制作方式,整理于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方式

常见问题

Q. 继承欠格与废除,哪一个是较重的制度?
A. 并非轻重之别,而是机制不同。继承欠格是为一定重大行为的继承人不经手续而依法律当然丧失继承权的制度(民法第891条)。废除是具有特留分的推定继承人有虐待、重大侮辱、显著不当行为时,经被继承人请求由家庭裁判所审判使其丧失继承权的制度(民法第892条)。欠格因行为的重大性当然发生,废除则需被继承人的意思与家庭裁判所的判断,此为不同之处。

Q. 可以用遗言废除继承人吗?
A. 可以。被继承人以遗言表示废除的意思时,遗言执行者于遗言生效后,迟滞地向家庭裁判所声请废除(民法第893条)。效力溯及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发生。因指定遗言执行者为关键,宜自遗言制作阶段即行考量。废除可随时取消(民法第894条)。

Q. 亲因欠格、废除而不能继承,其子也不能继承吗?
A. 其子能以代袭继承人身分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属于继承欠格,或因废除而丧失继承权时,该人之子代袭而为继承人(民法第887条第2项)。被排除者仅为为行为的本人,其直系卑亲属的继承权以代袭受保障。又,继承抛弃非代袭继承的原因,故抛弃者之子不代袭。

Q. 被废除的人也不能受遗赠吗?
A. 废除是使人丧失继承权的制度,并不妨碍遗赠。民法第965条就受遗者准用民法第891条(欠格),但未准用废除,故被废除的人受遗赠并不受妨碍。另一方面,属于欠格者则继承与遗赠皆不能受。个案如何处理,请向具资格者咨询。

资料来源(第一手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87条第2项(子及其代袭者等的继承权)、第891条(继承人的欠格事由)、第892条(推定继承人的废除)、第893条(以遗言为推定继承人的废除)、第894条(推定继承人废除的取消)、第895条(关于推定继承人废除的遗产管理)、第965条(关于继承人的规定对受遗者的准用)(参照日 2026-09-20)
  • e-Gov法令检索「家事事件手续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号)别表第一之86项(推定继承人的废除)、87项(推定继承人废除审判的取消)(参照日 2026-09-20)
  • e-Gov法令检索「户籍法」(昭和22年法律第224号)关于推定继承人废除的申报(参照日 2026-09-20)
  • 裁判所「推定继承人的废除、推定继承人废除审判的取消」(courts.go.jp。参照日 2026-09-20)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并不保证特定个案欠格、废除的成否或应继分。某行为是否属于欠格事由、废除能否获准,系斟酌情事的个别判断,若有争执则以家庭裁判所的审判或诉讼确定。废除、其取消向家庭裁判所的声请、与对方的交涉、欠格有无的纷争、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法律判断由律师,继承财产有不动产时的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的申报、计算由税理士,继承不动产的出售、活用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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