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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行政许可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开设洗衣店(清洁所):需要哪些申报与设备?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开设洗衣店(清洁所),开始营业前须事先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位置与构造设备(洗涤业法第5条第1项);且须在申报的构造设备经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第5条之2);洗涤的店家每一处清洁所须置一名以上洗涤师(第4条)。本文整理申报的要件与流程、收送件取次所与投币式洗衣店(自助洗衣)的不同待遇、构造设备基准,以及物件、劳务、税务应各自委托给谁。

先讲重点: 开设清洁所(处理洗涤物,或收取、交付洗涤物的设施)时,开始营业前须事先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其位置、构造设备等事项(洗涤业法第5条第1项)。所需的是「申报」而非「许可」;但须在申报的构造设备经都道府县知事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该清洁所(同法第5条之2)。洗涤洗涤物的店家,每一处清洁所须置一名以上洗涤师(同法第4条)。本文系一般性整理申报的要件与流程,申报的受理与确认由保健所(都道府县、设有保健所的市、特别区)进行,本事务所不保证取得确认。

开设清洁所需要许可还是申报?

所需的是申报。洗涤业法(昭和25年5月27日法律第207号;最终修正 平成26年6月13日法律第69号)第5条第1项规定,欲开设清洁所者,须事先向都道府县知事(设有保健所的市、特别区为市长、区长)申报清洁所的位置、构造设备、从业者人数、洗涤师姓名等厚生劳动省令所定事项。因非许可制,并无「审查后决定可否」的机制,但未经申报即不得开设。

另一个重点是使用前的确认。就已申报的构造设备接受都道府县知事的检查并取得确认后,方可使用该清洁所(同法第5条之2)。因此并非「申报=立即可用」,而是「申报 → 检查、确认 → 开始使用」的顺序。已申报事项有变更,或清洁所废止时,亦须申报(同法第5条第3项)。

项目内容依据
手续性质非许可而为申报洗涤业法第5条第1项
提出处都道府县知事(设有保健所的市、特别区为市长、区长)同项
时机于开始营业(使用)之前「事先」同项
开始使用于构造设备经检查、确认之后同法第5条之2
变更、废止事项有变更、废止时申报同法第5条第3项

一定要置洗涤师吗?

在处理(洗涤)洗涤物的清洁所为必要。洗涤业法第4条规定,营业者于每一处清洁所(仅收取及交付洗涤物者除外),须置一名以上洗涤师。洗涤师系通过洗涤师考试并取得都道府县知事免许者(同法第2条、第6条)。免许为个人资格,与各店的申报(第5条)为不同的事。

此处要留意括弧内的「仅收取及交付洗涤物者」,即所谓取次所。不洗涤、仅收取与交付的取次所,仍须作为清洁所提出申报,但免除置洗涤师的义务(第4条括弧书)。宅配洗衣的收送据点,或于店头收件而在别厂洗涤的店铺,多属此类取次所。惟若于同一场所即使仅进行部分的洗涤、干燥、熨烫,即成为「洗涤的店」,须置洗涤师。自店属于何者,请向开业地的保健所出示设施内容确认。

构造设备基准(洗涤场、消毒、区划)要求到什么程度?

营业者就清洁所须采取洗涤物的消毒等环境卫生上必要的措施(洗涤业法第3条)。同条规定卫生措施的架构:禁止于指定设施以外处理洗涤物、设置洗涤与脱水所需的机械器具、保持设施清洁、洗涤前后洗涤物的区分保管、地板采不透水材料等。就感染症预防上必要而受指定的洗涤物(可能受传染性疾病病原体污染者等),须与其他洗涤物区分,并于消毒后洗涤。

具体基准委任给洗涤业法施行规则(昭和25年厚生省令第35号)与各都道府县的条例、施行细则。区划、洗涤场、消毒设备、采光换气、给排水等的数值与运用因地方政府而异,故此处不断定全国一律的面积基准等。厚生劳动省的「清洁所卫生管理要领」示有区划与消毒的思路,最好与开业地的条例、施行细则及保健所的手册一并,自设计阶段起即纳入为宜。若先完成所有内装工程再申报,往往因不符基准而须修改,故在签订物件契约之前,先确认间隔能否确保洗涤场、给排水、区划与换气。

取次所与无人洗衣(投币式洗衣店)从何处起受规制?

依「洗涤/收送/利用者自行洗涤」而待遇不同。如前所述,取次所(仅收取、交付)须作为清洁所申报,但无须洗涤师(洗涤业法第4条、第5条)。相对地,由利用者自行操作洗衣机、干衣机而洗涤的所谓投币式洗衣店(投币式洗涤),因营业者并未处理他人的洗涤物,并非受洗涤业法规制的设施。故不要求洗涤业法上的开设申报或洗涤师的设置。

不过,这并不表示完全无须申报。就投币式洗涤的营业,多数地方政府依厚生劳动省的「投币式洗涤营业设施卫生措施等指导要纲」(昭和58年3月29日环指第39号),各自订有卫生指导要纲,运作上须于开业前向保健所申报并接受卫生指导。因格式、提出时期因地方政府而异,请向开业地的保健所确认。物件面的要件(用途地域、排水、电力容量等)整理于另一篇文章适合投币式洗衣店的物件条件

业态洗涤业法的申报洗涤师主要依据
洗涤的店(自家洗)必要(第5条第1项)+使用前确认(第5条之2)必要(第4条、一名以上)洗涤业法
取次所(仅收取、交付)必要(第5条、仅收取及交付洗涤物者)不要(第4条括弧书)洗涤业法
投币式洗衣店(利用者自行洗涤)并非受洗涤业法规制的设施地方政府的卫生指导要纲(依环指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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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劳务、税务应各自向谁咨询?

洗衣店的开业横跨多个领域,分工如下。

  • 清洁所开设申报的制作,以及与保健所事前咨询的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事业用物件的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从业员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工作规则 → 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社会保险劳务士)
  • 开业后的会计、税务 → 税理士
  • 涉及租赁或交易的纷争、权利义务的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不同的事业体。本事务所仅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清洁所开设申报的申请支援,物件、劳务、税务请与各专业人士、事业体分别签约、咨询。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许可的整体样貌请见行政许可手续,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就向保健所申报与构造设备而言,餐饮店营业许可与保健所的设备标准美容所开设申报与构造设备基准思路相近,另请一并确认。申报的受理、检查、确认本身由保健所判断。

常见问题

Q. 开洗衣店需要许可吗?
A. 非许可而为申报。欲开设者,须事先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位置、构造设备等(洗涤业法第5条第1项)。惟须在申报的构造设备经确认后方可使用(同法第5条之2)。并非「申报=立即营业」,申报之后另有检查、确认的阶段。

Q. 仅收件与交件的取次所也需要洗涤师吗?
A. 仅收取及交付洗涤物的取次所,免除置洗涤师的义务(洗涤业法第4条括弧书)。惟取次所仍为「清洁所」,故开设的申报本身仍属必要(同法第5条)。若于同一场所即使仅进行部分洗涤、熨烫,即成为「洗涤的店」,须置洗涤师。

Q. 投币式洗衣店也需要洗涤业法的申报吗?
A. 由利用者自行洗涤的投币式洗衣店(投币式洗涤),并非受洗涤业法规制的设施。故不要求洗涤业法上的开设申报或洗涤师的设置。惟多数地方政府订有卫生指导要纲,运作上须于开业前向保健所申报并接受指导,请向开业地的保健所确认。

Q. 内装工程可进行到什么阶段?
A. 洗涤场、给排水、区划、消毒设备、换气,最好依构造设备基准自设计阶段起即纳入为宜。若先完成所有工程再申报,可能因不符基准而须修改。申报之后有构造设备的检查、确认,取得确认后方可使用(洗涤业法第5条之2)。在签订物件契约之前,先向保健所咨询间隔能否符合基准,可避免返工。

资料来源(第一手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洗涤业法(クリーニング業法)」(昭和25年5月27日法律第207号;最终修正 平成26年6月13日法律第69号)第2条(定义)、第3条(环境卫生上的措施)、第4条(洗涤师的设置)、第5条(开设等的申报)、第5条之2(使用前的检查、确认)、第6条(洗涤师的免许)(参照日 2026-09-20)
  • e-Gov法令检索「洗涤业法施行规则」(昭和25年厚生省令第35号)(参照日 2026-09-20)
  • 厚生劳动省「清洁所卫生管理要领」(参照日 2026-09-20)
  • 厚生劳动省「关于投币式洗涤营业设施卫生措施等指导要纲」(昭和58年3月29日环指第39号)(参照日 2026-09-20)
  • 开业预定地的保健所所公布之清洁所开设申报手册,及各都道府县的条例、施行细则(构造设备、卫生措施的基准、格式、必要文件,投币式洗涤的卫生指导要纲。参照日 2026-09-20)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并不保证个别申报的受理、对构造设备与卫生措施基准的符合,或检查的结果。清洁所开设申报的受理、检查、确认由保健所(都道府县、设有保健所的市、特别区)进行。构造设备的具体基准委任给洗涤业法施行规则与各都道府县的条例、施行细则,各设施的基准、格式与必要文件,请于该地方政府的官方网页确认。事业用物件的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从业员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工作规则由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会计、税务由税理士,涉及权利义务与纷争的个别法律判断由律师,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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