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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行政許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開設洗衣店(清潔所):需要哪些申報與設備?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開設洗衣店(清潔所),開始營業前須事先向都道府縣知事申報位置與構造設備(洗濯業法第5條第1項);且須在申報的構造設備經檢查確認後方可使用(第5條之2);洗滌的店家每一處清潔所須置一名以上洗濯師(第4條)。本文整理申報的要件與流程、收送件取次所與投幣式洗衣店(自助洗衣)的不同待遇、構造設備基準,以及物件、勞務、稅務應各自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開設清潔所(處理洗濯物,或收取、交付洗濯物的設施)時,開始營業前須事先向都道府縣知事申報其位置、構造設備等事項(洗濯業法第5條第1項)。所需的是「申報」而非「許可」;但須在申報的構造設備經都道府縣知事檢查確認後,方可使用該清潔所(同法第5條之2)。洗滌洗濯物的店家,每一處清潔所須置一名以上洗濯師(同法第4條)。本文係一般性整理申報的要件與流程,申報的受理與確認由保健所(都道府縣、設有保健所的市、特別區)進行,本事務所不保證取得確認。

開設清潔所需要許可還是申報?

所需的是申報。洗濯業法(昭和25年5月27日法律第207號;最終修正 平成26年6月13日法律第69號)第5條第1項規定,欲開設清潔所者,須事先向都道府縣知事(設有保健所的市、特別區為市長、區長)申報清潔所的位置、構造設備、從業者人數、洗濯師姓名等厚生勞動省令所定事項。因非許可制,並無「審查後決定可否」的機制,但未經申報即不得開設。

另一個重點是使用前的確認。就已申報的構造設備接受都道府縣知事的檢查並取得確認後,方可使用該清潔所(同法第5條之2)。因此並非「申報=立即可用」,而是「申報 → 檢查、確認 → 開始使用」的順序。已申報事項有變更,或清潔所廢止時,亦須申報(同法第5條第3項)。

項目內容依據
手續性質非許可而為申報洗濯業法第5條第1項
提出處都道府縣知事(設有保健所的市、特別區為市長、區長)同項
時機於開始營業(使用)之前「事先」同項
開始使用於構造設備經檢查、確認之後同法第5條之2
變更、廢止事項有變更、廢止時申報同法第5條第3項

一定要置洗濯師嗎?

在處理(洗滌)洗濯物的清潔所為必要。洗濯業法第4條規定,營業者於每一處清潔所(僅收取及交付洗濯物者除外),須置一名以上洗濯師。洗濯師係通過洗濯師考試並取得都道府縣知事免許者(同法第2條、第6條)。免許為個人資格,與各店的申報(第5條)為不同的事。

此處要留意括弧內的「僅收取及交付洗濯物者」,即所謂取次所。不洗滌、僅收取與交付的取次所,仍須作為清潔所提出申報,但免除置洗濯師的義務(第4條括弧書)。宅配洗衣的收送據點,或於店頭收件而在別廠洗滌的店舖,多屬此類取次所。惟若於同一場所即使僅進行部分的洗滌、乾燥、整燙,即成為「洗滌的店」,須置洗濯師。自店屬於何者,請向開業地的保健所出示設施內容確認。

構造設備基準(洗滌場、消毒、區劃)要求到什麼程度?

營業者就清潔所須採取洗濯物的消毒等環境衛生上必要的措施(洗濯業法第3條)。同條規定衛生措施的架構:禁止於指定設施以外處理洗濯物、設置洗滌與脫水所需的機械器具、保持設施清潔、洗滌前後洗濯物的區分保管、地板採不透水材料等。就感染症預防上必要而受指定的洗濯物(可能受傳染性疾病病原體汙染者等),須與其他洗濯物區分,並於消毒後洗滌。

具體基準委任給洗濯業法施行規則(昭和25年厚生省令第35號)與各都道府縣的條例、施行細則。區劃、洗滌場、消毒設備、採光換氣、給排水等的數值與運用因地方政府而異,故此處不斷定全國一律的面積基準等。厚生勞動省的「清潔所衛生管理要領」示有區劃與消毒的思路,最好與開業地的條例、施行細則及保健所的手冊一併,自設計階段起即納入為宜。若先完成所有內裝工程再申報,往往因不符基準而須修改,故在簽訂物件契約之前,先確認間隔能否確保洗滌場、給排水、區劃與換氣。

取次所與無人洗衣(投幣式洗衣店)從何處起受規制?

依「洗滌/收送/利用者自行洗滌」而待遇不同。如前所述,取次所(僅收取、交付)須作為清潔所申報,但無須洗濯師(洗濯業法第4條、第5條)。相對地,由利用者自行操作洗衣機、乾衣機而洗滌的所謂投幣式洗衣店(投幣式洗滌),因營業者並未處理他人的洗濯物,並非受洗濯業法規制的設施。故不要求洗濯業法上的開設申報或洗濯師的設置。

不過,這並不表示完全無須申報。就投幣式洗滌的營業,多數地方政府依厚生勞動省的「投幣式洗滌營業設施衛生措施等指導要綱」(昭和58年3月29日環指第39號),各自訂有衛生指導要綱,運作上須於開業前向保健所申報並接受衛生指導。因格式、提出時期因地方政府而異,請向開業地的保健所確認。物件面的要件(用途地域、排水、電力容量等)整理於另一篇文章適合投幣式洗衣店的物件條件

業態洗濯業法的申報洗濯師主要依據
洗滌的店(自家洗)必要(第5條第1項)+使用前確認(第5條之2)必要(第4條、一名以上)洗濯業法
取次所(僅收取、交付)必要(第5條、僅收取及交付洗濯物者)不要(第4條括弧書)洗濯業法
投幣式洗衣店(利用者自行洗滌)並非受洗濯業法規制的設施地方政府的衛生指導要綱(依環指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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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勞務、稅務應各自向誰諮詢?

洗衣店的開業橫跨多個領域,分工如下。

  • 清潔所開設申報的製作,以及與保健所事前諮詢的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事業用物件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從業員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工作規則 → 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社會保險勞務士)
  • 開業後的會計、稅務 → 稅理士
  • 涉及租賃或交易的紛爭、權利義務的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僅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清潔所開設申報的申請支援,物件、勞務、稅務請與各專業人士、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許可的整體樣貌請見行政許可手續,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就向保健所申報與構造設備而言,餐飲店營業許可與保健所的設備標準美容所開設申報與構造設備基準思路相近,另請一併確認。申報的受理、檢查、確認本身由保健所判斷。

常見問題

Q. 開洗衣店需要許可嗎?
A. 非許可而為申報。欲開設者,須事先向都道府縣知事申報位置、構造設備等(洗濯業法第5條第1項)。惟須在申報的構造設備經確認後方可使用(同法第5條之2)。並非「申報=立即營業」,申報之後另有檢查、確認的階段。

Q. 僅收件與交件的取次所也需要洗濯師嗎?
A. 僅收取及交付洗濯物的取次所,免除置洗濯師的義務(洗濯業法第4條括弧書)。惟取次所仍為「清潔所」,故開設的申報本身仍屬必要(同法第5條)。若於同一場所即使僅進行部分洗滌、整燙,即成為「洗滌的店」,須置洗濯師。

Q. 投幣式洗衣店也需要洗濯業法的申報嗎?
A. 由利用者自行洗滌的投幣式洗衣店(投幣式洗滌),並非受洗濯業法規制的設施。故不要求洗濯業法上的開設申報或洗濯師的設置。惟多數地方政府訂有衛生指導要綱,運作上須於開業前向保健所申報並接受指導,請向開業地的保健所確認。

Q. 內裝工程可進行到什麼階段?
A. 洗滌場、給排水、區劃、消毒設備、換氣,最好依構造設備基準自設計階段起即納入為宜。若先完成所有工程再申報,可能因不符基準而須修改。申報之後有構造設備的檢查、確認,取得確認後方可使用(洗濯業法第5條之2)。在簽訂物件契約之前,先向保健所諮詢間隔能否符合基準,可避免重工。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洗濯業法(クリーニング業法)」(昭和25年5月27日法律第207號;最終修正 平成26年6月13日法律第69號)第2條(定義)、第3條(環境衛生上的措施)、第4條(洗濯師的設置)、第5條(開設等的申報)、第5條之2(使用前的檢查、確認)、第6條(洗濯師的免許)(參照日 2026-09-20)
  • e-Gov法令檢索「洗濯業法施行規則」(昭和25年厚生省令第35號)(參照日 2026-09-20)
  • 厚生勞動省「清潔所衛生管理要領」(參照日 2026-09-20)
  • 厚生勞動省「關於投幣式洗滌營業設施衛生措施等指導要綱」(昭和58年3月29日環指第39號)(參照日 2026-09-20)
  • 開業預定地的保健所所公布之清潔所開設申報手冊,及各都道府縣的條例、施行細則(構造設備、衛生措施的基準、格式、必要文件,投幣式洗滌的衛生指導要綱。參照日 2026-09-20)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個別申報的受理、對構造設備與衛生措施基準的符合,或檢查的結果。清潔所開設申報的受理、檢查、確認由保健所(都道府縣、設有保健所的市、特別區)進行。構造設備的具體基準委任給洗濯業法施行規則與各都道府縣的條例、施行細則,各設施的基準、格式與必要文件,請於該地方政府的官方網頁確認。事業用物件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從業員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工作規則由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會計、稅務由稅理士,涉及權利義務與紛爭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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