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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認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在日本用無人機(空拍機)從事業務需要哪些許可與核准?航空法與機體登錄

櫃檯上成疊申請書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在日本以業務目的飛行無人機,主要涉及兩套制度:機體登錄(100公克以上自2022年6月20日起義務化),以及在特定空域或以特定方式飛行時所需的飛行許可與核准(航空法第132條之85、第132條之86)。本文從行政書士的實務角度整理,並說明無線電、保險與事故由誰負責。

**先講重點:**在日本以工作為目的飛行無人機(空拍機),要掌握兩套制度。一是機體登錄(含電池重量100公克以上,自2022年6月20日起義務化);二是在指定空域或以指定方式飛行時所需的飛行許可與核准(航空法第132條之85、第132條之86)。登錄與許可、核准是不同的手續,完成登錄並不代表就不需要許可。飛行許可與核准申請、機體登錄的書類製作與代理,由行政書士負責;無線電相關事項(技術基準適合、無線電台執照)是總務省依電波法辦理的另一套手續;事故後的賠償責任與紛爭由律師負責;業務委託契約的稅務由稅理士負責——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分工。辦公室或起降場所的租賃、購買,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文屬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特定飛行計畫是否屬於許可、核准的對象、能否通過審查、何時可以飛行。最終的適格判斷與法令解釋由有資格者與行政機關進行。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用無人機從事業務時,登錄與許可、核准有何不同?

「登錄」與「飛行許可、核准」是目的不同的兩套制度。混淆兩者,容易只辦其中一項就起飛。

機體登錄是替無人機分配登錄記號、掌握所有人的制度,自2022年6月20日起義務化。同時,規範對象由200公克以上擴大為100公克以上(含電池)。已登錄的機體須在機體上標示登錄記號,原則上並須具備以無線電發送識別資訊的功能(Remote ID)。

另一方面,飛行許可與核准,是當飛行落入指定空域(航空法第132條之85)或使用指定飛行方式(同法第132條之86)時,取得國土交通大臣許可、核准的制度。登錄是「把機體登記到登錄簿上」的入口手續,許可、核准則是「可否那樣飛」的手續,角色不同。

制度依據用途
機體登錄航空法(2020年修法新設、2022年6月20日施行)替100公克以上機體分配登錄記號、掌握所有人;原則搭載Remote ID
飛行許可航空法第132條之85在禁止空域飛行的許可
飛行核准航空法第132條之86不依指定方式飛行的核准

哪些飛行(空域、方式)需要許可或核准?

航空法第132條之85規定了不得飛行的空域。大致是:可能影響航空器航行安全的空域(機場周邊的進入表面等區域、地表或水面150公尺以上高度的空域),以及人口或家屋密集地區(人口集中地區)上空。災害時設定的緊急用務空域也包含在內。在這些空域飛行需要許可。

航空法第132條之86規定了飛行方式。基本規則必須始終遵守:不在酒精等影響下飛行、飛行前確認、與其他航空器或物件的防撞、不以造成他人困擾的方式飛行。在此之上,下列方式飛行需要核准。

需要核准的飛行方式內容
夜間飛行日間(日出至日落)以外的飛行
目視外飛行未以目視持續監視的飛行
無法確保距離的飛行與人或物件之間無法保持省令所定距離(30公尺)的飛行
活動場所上空飛行祭典、廟會等眾人聚集的活動場所上空
危險物運送運送危險物的飛行
投下物件投下物件的飛行

此外,持有技能證明者,在一定條件下飛行取得機體認證的機體時,可省略部分許可、核准(第四級〔Level 4〕飛行制度於2022年12月5日施行)。可否省略,依飛行類別而不同,須個別確認。

包括申請與個別申請如何區分使用?

申請分為以特定日期、地點的飛行為對象的個別申請,以及以一定期間、一定範圍的飛行整批為對象的包括申請。反覆、持續進行空拍或巡檢的業者,一般使用整合期間或飛行路線的包括申請。以期間為準的包括申請,最長可涵蓋一年。

種類適合的用法
個別申請特定日、特定地點的單次飛行
包括申請(期間)反覆、持續進行的類似飛行(最長一年)
包括申請(路線)不特定飛行路線,在一定範圍內反覆進行

即使是包括申請,活動場所上空、危險物運送、投下物件等高風險飛行,也可能無法整批納入。可用何種形式,取決於飛行內容,並非一律。

申請書類與審查會看哪些重點(飛行手冊、技能)?

申請時要提出機體資訊、操縱者的飛行經歷、知識與技能,以及確保安全的體制(飛行手冊)。審查會看機體是否符合安全基準、操縱者是否具備必要的飛行經歷與能力、是否訂有防止事故的程序。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申請原則上透過線上的無人機資訊基礎系統(DIPS2.0)進行,須於預定飛行開始日的至少10個開廳日前提出。書類製作,以及為滿足要件而整理需補強之處,是行政書士可代理、代辦的部分。但飛行本身的安全判斷,以及機體、操縱者是否滿足要件的實質確認,由業者本人與國土交通省、登錄檢查機關進行。行政書士無法保證飛行本身的可行性。

無線電、保險、事故應對該找誰諮詢?

無人機飛行也涉及航空法以外的手續。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分工。

  • 影像傳輸等所用無線設備的技術基準適合(技適)、無線電台執照 → 依電波法由總務省辦理的手續。與本事務所依航空法的許可、核准是不同手續
  • 事故發生時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間的紛爭、圍繞保險金的爭議 → 律師
  • 無人機事業的業務委託契約所涉所得稅、法人稅等稅務 → 稅理士
  • 辦公室、倉庫、起降場所的租賃或購買 → 不動產經紀業者(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若飛行中造成人員受傷、第三人物件毀損、與航空器碰撞或接近等,須向國土交通大臣報告事故等情形。行政書士負責的是飛行許可、核准申請與機體登錄的書類製作、代理,飛行手冊的整理,以及交付各專家的資料整理。受任流程請見受任的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承辦業務的全貌請見承辦業務。亦提供中文(繁體、簡體)與英文諮詢。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100公克以下的小型無人機,登錄與許可都不需要嗎?
A. 100公克以下的機體不屬於航空法上的無人航空機,因此不在登錄以及第132條之85、第132條之86許可、核准的對象範圍內。但小型無人機等飛行禁止法或地方條例等其他規範,可能在某些地點適用。請依飛行地點逐一確認。

Q. 只要辦過一次包括申請,就能到處自由飛行嗎?
A. 不行。包括申請僅在其涵蓋的空域、方式、期間範圍內有效。活動場所上空、危險物運送等高風險飛行可能無法整批納入,範圍外的飛行需另行取得許可、核准。

Q. 取得資格(技能證明)後,許可、核准就不需要了嗎?
A. 無法一概而論。雖然有「持技能證明者在一定條件下飛行取得機體認證的機體時,可省略部分許可、核准」的機制,但取決於飛行類別與條件。可否省略須個別確認。

Q. 行政書士能做與不能做的是什麼?
A. 行政書士負責飛行許可、核准申請與機體登錄的書類製作、代理,以及飛行手冊的整理。無線電技適與無線電台執照是總務省的另一套手續,事故後的賠償責任與紛爭屬律師領域,稅務屬稅理士領域。飛行本身的安全判斷與要件充足的實質確認,由業者與行政機關進行。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航空法」(昭和27年法律第231號)第132條之85(無人航空機的飛行禁止空域)、第132條之86(無人航空機的飛行方式;省令所定距離=30公尺等)(參照日 2026-09-29)
  • 國土交通省「無人航空機的登錄制度」(機體登錄義務化、2022年6月20日施行;對象由200公克以上擴大為100公克以上;登錄記號的標示與Remote ID)(參照日 2026-09-29)
  • 國土交通省「無人航空機的飛行許可、核准手續」(飛行禁止空域與飛行方式、包括申請與個別申請、預定飛行開始日的10個開廳日前申請、無人機資訊基礎系統DIPS2.0)(參照日 2026-09-29)
  • 國土交通省「無人航空機的機體認證、型式認證,無人航空機操縱者技能證明」(第四級飛行制度、2022年12月5日施行;一等、二等技能證明)(參照日 2026-09-29)

本文屬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特定飛行計畫是否屬於許可、核准的對象、能否通過審查、何時可以飛行、是否滿足要件。飛行許可、核准申請與機體登錄的書類製作、代理由行政書士,無線電技適與無線電台執照由總務省依電波法,事故後的賠償責任與紛爭由律師,稅務由稅理士,辦公室或起降場所的租賃、購買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辦理。辦公室或起降場所的諮詢,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與行政機關於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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