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取得日本國籍需要哪些條件?國籍法(給中國大陸/台灣的朋友)

歸化是外國籍者申請取得日本國籍的制度,需要法務大臣的許可(國籍法第4條)。本文從行政書士的實務角度整理國籍法上的歸化要件與書類,包含中國大陸與台灣的朋友在本國準備的文件,以及在留資格、繼承、登記該找誰諮詢。
**先講重點:**歸化是外國籍者提出申請、取得日本國籍的制度,需要法務大臣的許可(國籍法第4條)。普通歸化的要件有六項:在日本連續有住所五年以上;年滿18歲且依本國法有行為能力;素行善良;能夠維持生計;原則上因歸化而喪失原有國籍(防止雙重國籍);遵守憲法(國籍法第5條)。日本國民的配偶、子女等有放寬要件的簡易歸化(國籍法第6條、第7條、第8條)。歸化許可申請書類的製作與諮詢由行政書士負責,但申請原則上須由本人親自到法務局、地方法務局出頭辦理,行政書士不能代替本人申請歸化。國籍喪失、本國戶籍或公證書的取得由本國的公證機關、領事館辦理;在留資格手續是入管的手續;涉及繼承、登記時由司法書士或稅理士負責——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分工。繼承所得不動產的出售、管理,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文屬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歸化的可否或要件的充足。最終准駁由法務大臣判斷。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歸化與永住有何不同,該如何選擇?
歸化與永住常被混淆,但是根本不同的制度。歸化是取得日本國籍、成為日本人的制度(依據國籍法,窗口為法務局);永住則是保有外國籍、取得在留資格之一「永住者」的制度(依據入管法,窗口為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 項目 | 歸化 | 永住 |
|---|---|---|
| 取得的地位 | 日本國籍(成為日本人) | 保有外國籍、在留資格「永住者」 |
| 依據法 | 國籍法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
| 窗口 | 法務局、地方法務局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
| 原國籍 | 原則喪失(防止雙重國籍) | 保留 |
| 選舉權等 | 可取得 | 不可取得 |
何者較適合,取決於是否想保留原國籍、如何看待在日本的參政權與身分等個別情況。這是制度差異的說明,最終如何選擇由本人決定。關於自在留資格轉換的全貌,亦可參見處理外國人經營者在留資格的外國人經營者的在留資格(經營・管理簽證)與公司設立。
歸化的要件(住所、生計、素行、防止雙重國籍等)是什麼?
普通歸化的要件規定於國籍法第5條第1項,共六項。
| 要件 | 內容 |
|---|---|
| 住所要件 | 在日本連續有住所五年以上 |
| 能力要件 | 年滿18歲,且依本國法有行為能力 |
| 素行要件 | 素行善良(就納稅、守法等綜合判斷) |
| 生計要件 | 能以本人或與其共同維持生計的配偶、其他親屬的資產、技能維持生計 |
| 防止雙重國籍要件 | 為無國籍,或原則上因歸化而喪失原有國籍 |
| 遵守憲法要件 | 未曾企圖以暴力破壞憲法或依憲法成立的政府等 |
能力要件的年齡自2022年4月1日起由「20歲以上」改為「18歲以上」。防止雙重國籍要件另有例外,適用於本人非出於己意而無法喪失國籍的情形(國籍法第5條第2項)。此外,對日本國民的子女、配偶、在日本出生者等,另有放寬住所要件等的簡易歸化(國籍法第6條、第7條、第8條)。例如日本國民的配偶,可能就婚姻與一定期間居住的組合獲得放寬。自己適用哪一條規定,須備齊資料後個別確認。
中國大陸、台灣的朋友在本國需要準備哪些書類?
在本國準備的身分關係書類,因各國制度而異。中國大陸沒有像日本的戶籍制度,因此以公證書證明身分關係;台灣設有戶籍制度,因此使用戶籍相關書類。
| 出身 | 主要準備的本國側書類例 |
|---|---|
| 中國大陸 | 出生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載明父母、兄弟姊妹、子女等關係者)、證明國籍的書類等。如在日本出生等情形有些不需要 |
| 台灣 | 戶籍謄本、除籍謄本、載明婚姻、出生等身分關係的書類等 |
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取得外國國籍時,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台灣(中華民國)則在歸化許可之後於本國側辦理國籍喪失等手續。這些書類多半需要日文譯本,視提出對象而定,可能要求公證、領事認證或海牙認證(Apostille)。要否因書類與提出對象而異,亦請一併參見處理本國關係書面認證區分的外國關係書面的認證(Apostille、公證、領事認證)的區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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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歸化申請的流程與審查中容易卡關之處在哪?
歸化許可申請,原則上由本人親自到管轄住所地的法務局、地方法務局出頭辦理(未滿15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先於事前諮詢確認必要書類,備齊後受理,其後有面談與調查,法務大臣許可後於官報告示,自告示日取得日本國籍(國籍法第10條)。
容易卡關之處在於:住所要件「連續」的持續性(長期出國可能被評價為中斷)、與素行要件有關的納稅與交通違規、生計要件的說明,以及本國書類的取得與翻譯準備。行政書士可協助這些書類的製作、整理,並就何處需補強提供諮詢。但要件是否具備的最終判斷由法務大臣進行,須本人出頭的手續,行政書士不能代替本人辦理。歸化亦非入管申請取次制度的對象。
涉及在留資格、繼承、登記時該找誰諮詢?
歸化前後可能涉及其他制度。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分工。
- 歸化前在留資格的更新、變更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手續(在留手續)。與歸化本身的窗口、依據法均不同
- 在本國辦理國籍喪失、取得本國戶籍或公證書 → 本國的公證機關、領事館。並非由日本的行政書士代辦
- 歸化前後發生繼承時的繼承糾紛或外國法解釋 → 律師
- 繼承登記等不動產、公司登記 → 司法書士
- 遺產稅、所得稅等稅務 → 稅理士
- 繼承所得不動產的出售、管理 → 不動產經紀業者(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書士負責的是歸化許可申請書類的製作、整理,本國書類、翻譯文件的整理,交付各專家的資料整理,以及陪同諮詢。涉及外國籍的繼承準據法,於繼承人在海外居住、外國籍時的手續整理。受任流程請見受任的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承辦業務的全貌請見承辦業務。亦提供中文(繁體、簡體)與英文諮詢。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歸化後原有國籍會如何?
A. 因日本原則上不承認雙重國籍,歸化時原則上喪失原有國籍(防止雙重國籍要件)。中國大陸的朋友一般於取得日本國籍時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台灣的朋友則於歸化後在本國側辦理喪失等手續。個別處理依本國制度而定。
Q. 歸化申請能全部交給行政書士嗎?
A. 書類的製作、整理與諮詢支援可由行政書士負責,但申請原則上須由本人到法務局、地方法務局出頭辦理。歸化並非入管申請取次制度的對象,行政書士不能代替本人申請。
Q. 住所要件的五年,中途出國會歸零嗎?
A. 由於會審視「連續」的持續性,長期出國等可能被評價為居住中斷。中斷與否依個別情況判斷,故應整理出入境紀錄事先確認。最終判斷由法務大臣進行。
Q. 行政書士會保證我符合歸化要件嗎?
A. 不會。行政書士負責資料整理與諮詢支援,但要件是否具備、歸化是否准許,由法務大臣判斷。本文亦屬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許可。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國籍法」(昭和25年法律第147號)第4條(歸化須法務大臣許可)、第5條(普通歸化的條件;第1項第2款的年齡自令和4年〔2022年〕4月1日起為18歲以上)、第6條至第8條(簡易歸化)、第10條(因官報告示而生效力)(參照日 2026-09-29)
- 法務省「歸化許可申請」(歸化的條件、申請由本人到管轄住所地的法務局、地方法務局出頭、必要書類、審查與官報告示)(參照日 2026-09-29)
- 法務局「歸化許可申請書所附書類(中國(台灣)籍者)」(中國大陸為公證書、台灣為戶籍相關書類等本國側書類例)(參照日 2026-09-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取得外國國籍時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參照日 2026-09-29)
本文屬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歸化的可否、要件的充足、必要書類的要否、手續的效果。歸化許可申請書類的製作與諮詢由行政書士,於本國辦理國籍喪失與取得本國書類由本國的公證機關、領事館,在留資格手續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繼承糾紛與外國法解釋由律師,繼承等登記由司法書士,遺產稅、所得稅等稅務由稅理士,繼承所得不動產的出售、管理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辦理。歸化申請是本人到法務局出頭的手續,行政書士不能代替本人申請。繼承所得不動產的諮詢,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准駁由法務大臣於面談後判斷。撰文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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