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化取得日本国籍需要哪些条件?国籍法(给中国大陆/台湾的朋友)

归化是外国籍者申请取得日本国籍的制度,需要法务大臣的许可(国籍法第4条)。本文从行政书士的实务角度整理国籍法上的归化要件与书类,包含中国大陆与台湾的朋友在本国准备的文件,以及在留资格、继承、登记该找谁咨询。
**先讲重点:**归化是外国籍者提出申请、取得日本国籍的制度,需要法务大臣的许可(国籍法第4条)。普通归化的要件有六项:在日本连续有住所五年以上;年满18岁且依本国法有行为能力;素行善良;能够维持生计;原则上因归化而丧失原有国籍(防止双重国籍);遵守宪法(国籍法第5条)。日本国民的配偶、子女等有放宽要件的简易归化(国籍法第6条、第7条、第8条)。归化许可申请书类的制作与咨询由行政书士负责,但申请原则上须由本人亲自到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出头办理,行政书士不能代替本人申请归化。国籍丧失、本国户籍或公证书的取得由本国的公证机关、领事馆办理;在留资格手续是入管的手续;涉及继承、登记时由司法书士或税理士负责——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分工。继承所得不动产的出售、管理,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文属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归化的可否或要件的充足。最终准驳由法务大臣判断。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归化与永住有何不同,该如何选择?
归化与永住常被混淆,但是根本不同的制度。归化是取得日本国籍、成为日本人的制度(依据国籍法,窗口为法务局);永住则是保有外国籍、取得在留资格之一“永住者”的制度(依据入管法,窗口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 项目 | 归化 | 永住 |
|---|---|---|
| 取得的地位 | 日本国籍(成为日本人) | 保有外国籍、在留资格“永住者” |
| 依据法 | 国籍法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
| 窗口 | 法务局、地方法务局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
| 原国籍 | 原则丧失(防止双重国籍) | 保留 |
| 选举权等 | 可取得 | 不可取得 |
何者较适合,取决于是否想保留原国籍、如何看待在日本的参政权与身分等个别情况。这是制度差异的说明,最终如何选择由本人决定。关于自在留资格转换的全貌,亦可参见处理外国人经营者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经营者的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签证)与公司设立。
归化的要件(住所、生计、素行、防止双重国籍等)是什么?
普通归化的要件规定于国籍法第5条第1项,共六项。
| 要件 | 内容 |
|---|---|
| 住所要件 | 在日本连续有住所五年以上 |
| 能力要件 | 年满18岁,且依本国法有行为能力 |
| 素行要件 | 素行善良(就纳税、守法等综合判断) |
| 生计要件 | 能以本人或与其共同维持生计的配偶、其他亲属的资产、技能维持生计 |
| 防止双重国籍要件 | 为无国籍,或原则上因归化而丧失原有国籍 |
| 遵守宪法要件 | 未曾企图以暴力破坏宪法或依宪法成立的政府等 |
能力要件的年龄自2022年4月1日起由“20岁以上”改为“18岁以上”。防止双重国籍要件另有例外,适用于本人非出于己意而无法丧失国籍的情形(国籍法第5条第2项)。此外,对日本国民的子女、配偶、在日本出生者等,另有放宽住所要件等的简易归化(国籍法第6条、第7条、第8条)。例如日本国民的配偶,可能就婚姻与一定期间居住的组合获得放宽。自己适用哪一条规定,须备齐资料后个别确认。
中国大陆、台湾的朋友在本国需要准备哪些书类?
在本国准备的身分关系书类,因各国制度而异。中国大陆没有像日本的户籍制度,因此以公证书证明身分关系;台湾设有户籍制度,因此使用户籍相关书类。
| 出身 | 主要准备的本国侧书类例 |
|---|---|
| 中国大陆 | 出生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载明父母、兄弟姊妹、子女等关系者)、证明国籍的书类等。如在日本出生等情形有些不需要 |
| 台湾 | 户籍誊本、除籍誊本、载明婚姻、出生等身分关系的书类等 |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取得外国国籍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台湾(中华民国)则在归化许可之后于本国侧办理国籍丧失等手续。这些书类多半需要日文译本,视提出对象而定,可能要求公证、领事认证或海牙认证(Apostille)。要否因书类与提出对象而异,亦请一并参见处理本国关系书面认证区分的外国关系书面的认证(Apostille、公证、领事认证)的区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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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化申请的流程与审查中容易卡关之处在哪?
归化许可申请,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到管辖住所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出头办理(未满15岁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先于事前咨询确认必要书类,备齐后受理,其后有面谈与调查,法务大臣许可后于官报告示,自告示日取得日本国籍(国籍法第10条)。
容易卡关之处在于:住所要件“连续”的持续性(长期出国可能被评价为中断)、与素行要件有关的纳税与交通违规、生计要件的说明,以及本国书类的取得与翻译准备。行政书士可协助这些书类的制作、整理,并就何处需补强提供咨询。但要件是否具备的最终判断由法务大臣进行,须本人出头的手续,行政书士不能代替本人办理。归化亦非入管申请取次制度的对象。
涉及在留资格、继承、登记时该找谁咨询?
归化前后可能涉及其他制度。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分工。
- 归化前在留资格的更新、变更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手续(在留手续)。与归化本身的窗口、依据法均不同
- 在本国办理国籍丧失、取得本国户籍或公证书 → 本国的公证机关、领事馆。并非由日本的行政书士代办
- 归化前后发生继承时的继承纠纷或外国法解释 → 律师
- 继承登记等不动产、公司登记 → 司法书士
- 遗产税、所得税等税务 → 税理士
- 继承所得不动产的出售、管理 → 不动产经纪业者(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书士负责的是归化许可申请书类的制作、整理,本国书类、翻译文件的整理,交付各专家的资料整理,以及陪同咨询。涉及外国籍的继承准据法,于继承人在海外居住、外国籍时的手续整理。受任流程请见受任的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承办业务的全貌请见承办业务。亦提供中文(繁体、简体)与英文咨询。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归化后原有国籍会如何?
A. 因日本原则上不承认双重国籍,归化时原则上丧失原有国籍(防止双重国籍要件)。中国大陆的朋友一般于取得日本国籍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台湾的朋友则于归化后在本国侧办理丧失等手续。个别处理依本国制度而定。
Q. 归化申请能全部交给行政书士吗?
A. 书类的制作、整理与咨询支援可由行政书士负责,但申请原则上须由本人到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出头办理。归化并非入管申请取次制度的对象,行政书士不能代替本人申请。
Q. 住所要件的五年,中途出国会归零吗?
A. 由于会审视“连续”的持续性,长期出国等可能被评价为居住中断。中断与否依个别情况判断,故应整理出入境记录事先确认。最终判断由法务大臣进行。
Q. 行政书士会保证我符合归化要件吗?
A. 不会。行政书士负责资料整理与咨询支援,但要件是否具备、归化是否准许,由法务大臣判断。本文亦属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许可。
本文出处(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国籍法」(昭和25年法律第147号)第4条(归化须法务大臣许可)、第5条(普通归化的条件;第1项第2款的年龄自令和4年〔2022年〕4月1日起为18岁以上)、第6条至第8条(简易归化)、第10条(因官报告示而生效力)(参照日 2026-09-29)
- 法务省「归化许可申请」(归化的条件、申请由本人到管辖住所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出头、必要书类、审查与官报告示)(参照日 2026-09-29)
- 法务局「归化许可申请书所附书类(中国(台湾)籍者)」(中国大陆为公证书、台湾为户籍相关书类等本国侧书类例)(参照日 2026-09-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取得外国国籍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参照日 2026-09-29)
本文属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归化的可否、要件的充足、必要书类的要否、手续的效果。归化许可申请书类的制作与咨询由行政书士,于本国办理国籍丧失与取得本国书类由本国的公证机关、领事馆,在留资格手续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继承纠纷与外国法解释由律师,继承等登记由司法书士,遗产税、所得税等税务由税理士,继承所得不动产的出售、管理由不动产经纪业者,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办理。归化申请是本人到法务局出头的手续,行政书士不能代替本人申请。继承所得不动产的咨询,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准驳由法务大臣于面谈后判断。撰文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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