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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許認可手續(行政書士的實務觀點)

醫療法人設立認可的流程與必要文件:從個人開業到法人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要將個人經營的診所法人化,首先須取得醫療法人的設立認可。本文在行政書士文件製作協助的範圍內,整理設立認可的流程、都道府縣的認可時程與必要文件。

結論(先講重點):要將個人經營的診所法人化,首先須取得醫療法人的設立認可。醫療法人非經其主要事務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認可,不得設立(醫療法第44條第1項),並且在主要事務所所在地辦理設立登記後始告成立(醫療法第46條)。認可申請的受理往往一年僅數次,且須經都道府縣醫療審議會的諮詢,因此自正式申請至認可大致需2至3個月。認可申請書、章程或捐助章程、事業計畫、財產目錄等文件的製作與提出協助,由本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辦;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法人的稅務、會計由稅理士,社會保險的轉換由社會保險勞務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對應。本文為整理制度流程的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的能否認可與格式,取決於診所所在地都道府縣的審查。

法人化後,與個人開業有什麼不同?

醫療法人,是將擬開設醫院、有醫師或牙醫師常時勤務的診所、介護老人保健設施或介護醫療院的社團或財團予以法人化者,稱為「醫療法人」(醫療法第39條)。個人開業時,院長個人是診所的開設者;法人化後開設者變成法人,院長以理事長的身分經營法人。開設分院、拓展至介護事業、以及事業承繼的便利,是考慮法人化的主要動機。

另一方面,醫療法人受到非營利性的框架限制。醫療法人不得為剩餘金的分配(醫療法第54條),無法將利益分配給出資者。依2007年(平成19年)4月1日施行的改正醫療法,新設者原則上限於沒有出資持分規定的醫療法人。無法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樣設計持分退還或分配的機制,是與個人事業或一般公司的重大差異。

項目個人開業醫療法人
開設者醫師個人醫療法人
設立手續開設申報(醫療法第8條第1項)設立認可(醫療法第44條第1項)+設立登記(醫療法第46條)
剩餘金分配禁止(醫療法第54條)
持分新設原則上為無持分規定的醫療法人
分院、介護事業以個人為單位受限在章程範圍內較易拓展

是否法人化本身,是綜合稅務、資金週轉與承繼計畫的經營判斷。稅額與社會保險費的試算屬稅理士的領域,本事務所不進行稅務諮詢。

設立認可的申請何時提出?至認可需要多久?

醫療法人非經其主要事務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認可,不得設立(醫療法第44條第1項)。知事在認可設立時,須事先聽取都道府縣醫療審議會的意見,此一諮詢與答覆的時程決定了整體排程。

在許多都道府縣,認可申請的受理或事前說明會一年僅數次(如春、秋)。實務上,一般是先以暫時申請(事前審查)整備文件內容,再進入正式申請,經醫療審議會審議後核發認可書。自正式申請至認可大致需2至3個月,含事前準備則須以數個月為單位往前逆算。

階段主要內容概估
事前諮詢、暫時申請章程草案、事業計畫、財產目錄的檢查配合受理時程
正式申請提出認可申請書全套受理梯次(一年數次)
都道府縣醫療審議會諮詢、答覆正式申請後數週起
認可書核發設立的認可正式申請後大致2至3個月

受理梯次、截止與格式因都道府縣而異。請務必在申請前確認開業預定地都道府縣的指引(本文不對特定都道府縣的時程作斷定)。

認可申請的必要文件與出資財產如何備齊?

設立認可的核心是章程或捐助章程(醫療法第44條)。社團醫療法人製作章程,財團醫療法人製作捐助章程,訂定名稱、目的、擬開設的醫療機構、事務所所在地、資產、社員(或評議員)與役員等事項。役員原則上須置理事3人以上、監事1人以上(醫療法第46條之5第1項)。

出資的財產,是用於診所營運的設備、週轉資金等,以財產目錄、出資申請書等佐證。週轉資金要估列多少,各都道府縣的運用指引有所不同,可見以一定期間的週轉資金為概估的指導,但金額基準須向都道府縣確認(本文不對具體金額作斷定)。

文件內容
設立認可申請書都道府縣所定格式
章程或捐助章程社團為章程、財團為捐助章程(醫療法第44條)
設立總會議事錄設立意思決定的記錄
事業計畫書、預算書開業後2年左右的收支預估
財產目錄、出資申請書出資財產與週轉資金的佐證
役員名冊、就任承諾書理事3人以上、監事1人以上(醫療法第46條之5第1項)

這些認可申請文件的製作與提出協助,可由本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向官公署提出之文件的製作而承辦。計畫數值的合理性與稅務屬稅理士的領域。

認可之後,登記與稅務、勞務由誰接手?

即使核發了認可書,該時點法人尚未成立。醫療法人於主要事務所所在地辦理設立登記後始告成立(醫療法第46條)。設立登記須在認可等設立所需手續完成之日起2週內辦理。登記完成後,才能以法人身分進入診所的開設許可(醫療法第7條)、保險醫療機構的指定等手續。

角色分工如下。

  • 醫療法人設立認可申請書、章程或捐助章程、事業計畫、財產目錄等文件的製作與提出協助,以及認可後各項申報的協助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分院、遷移地等事業用物件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 → 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醫療法人的設立登記、不動產登記 → 司法書士
  • 法人的稅務、會計,社會保險費的試算,出資財產與事業計畫的數值 → 稅理士
  • 役職員的雇用契約、工作規則、社會保險的新規適用或轉換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涉及權利義務、糾紛的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事業體。本事務所僅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醫療法人設立認可申請的協助,物件、登記、稅務、勞務則與各該有資格者、事務所分別簽約、諮詢。設立登記交由司法書士、稅務交由稅理士,本事務所不代理登記申請、不製作登記申請書、不進行稅務諮詢。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人開業入口的診所開設申報,整理於診所的開設是申報或許可(醫療法第8條)。承辦業務的整體樣貌請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能否認可本身由都道府縣判斷。

常見問題

Q. 可以隨時把個人診所改為醫療法人嗎?
A. 認可申請的受理與說明會,各都道府縣往往一年僅數次,未必想到就能立刻申請。因為要從暫時申請(事前審查)進到正式申請,再經都道府縣醫療審議會的諮詢與答覆,自正式申請至認可大致需2至3個月。受理梯次與截止請以開業預定地都道府縣的指引確認。

Q. 醫療法人可以分配利益嗎?
A. 不可以。醫療法人不得為剩餘金的分配(醫療法第54條)。對役員的貸款、為特定個人保有資產等實質上與分配同視的行為,亦須避免。依2007年(平成19年)4月1日施行的改正醫療法,新設原則上為沒有出資持分規定的醫療法人。

Q. 認可下來後,可以立刻以法人身分開始診療嗎?
A. 僅核發認可書並不使法人成立。法人於主要事務所所在地辦理設立登記後始告成立(醫療法第46條),登記須在認可等手續完成之日起2週內辦理。之後尚須以法人身分取得診所開設許可(醫療法第7條)與保險醫療機構的指定。宜逆算安排,使開業與保險診療開始的時點不致錯開。

Q. 設立認可的申請書可以委託行政書士嗎?
A. 向官公署提出的認可申請書、章程或捐助章程、事業計畫、財產目錄等文件的製作與提出協助,可由行政書士承辦。惟設立登記為司法書士的業務、法人的稅務與會計為稅理士的業務。本事務所不進行這些登記代理或稅務諮詢,並以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提供說明。

這篇文章的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醫療法」(昭和23年法律第205號)第39條(醫療法人)、第44條第1項(設立認可=都道府縣知事)與第44條(章程或捐助章程)、第46條(因設立登記而成立)、第46條之5第1項(役員=理事3人以上、監事1人以上)、第54條(禁止剩餘金分配)(查閱日 2026-09-05)
  • 厚生勞動省「關於醫療法人制度」(無持分規定醫療法人、第五次醫療法改正=平成19年4月1日施行之相關資料。查閱日 2026-09-05)
  • 各都道府縣(例:愛知縣、東京都、埼玉縣、茨城縣)醫療法人設立認可申請的指引、受理時期、格式(請在申請前參照開業預定地的官方網頁確認。查閱日 2026-09-05)
  • 依組合等登記令(昭和39年政令第29號)辦理的設立登記(自認可等設立所需手續完成之日起2週內)(查閱日 2026-09-05)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個別設立認可能否取得、必要文件、出資財產的基準、受理時期或格式。醫療法人設立認可的審查由都道府縣知事(經都道府縣醫療審議會諮詢)進行,受理時期、截止與格式因都道府縣而異。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法人的稅務、會計與出資財產、事業計畫的數值由稅理士;雇用契約、工作規則與社會保險的新規適用或轉換由社會保險勞務士;事業用物件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由另一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權利義務、糾紛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本事務所不代理登記申請、不製作登記申請書、不進行稅務諮詢,且相互不收取介紹費。受理時期、格式與必要文件請於開業預定地都道府縣的官方網頁確認。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稿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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