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酒要哪種免許?一般酒類小賣業免許與通信販售免許之別
持續販售酒類,須依酒稅法第9條就每一販售場向所轄稅務署長取得酒類販售業免許。本文整理免許種類、逐一販售場的物件要件、申請人與經營基礎要件、費用與期間概估,以及物件、稅務、通關該交給誰。
結論(先講重點):持續販售酒類,須依酒稅法第9條,就每一販售場,向該販售場所在地之所轄稅務署長取得酒類販售業免許。於店頭或傳單向一般消費者・餐飲店販售者為「一般酒類小賣業免許」;以網路或型錄向2個以上都道府縣之消費者販售者為「通信販售酒類小賣業免許」,可經手之酒類範圍不同。免許於符合酒稅法第10條之人的・場所的・經營基礎・供需調整要件時核發。本文以行政書士觀點,整理免許種類、逐一販售場(物件)之要件、申請人與經營基礎要件、費用與期間概估,以及物件、稅務、通關該交給誰,屬一般資訊提供。個別免許之可否由所轄稅務署審查決定。
賣酒需要哪種免許(小賣與批發之別)?
欲經營酒類販售業者,須依酒稅法第9條,就每一販售場,向所在地之所轄稅務署長取得免許。未取得免許而販售酒類,將受罰則。
酒類販售業免許依販售對象大致分為下列。
| 區分 | 內容 |
|---|---|
| 酒類小賣業免許 | 向消費者、餐飲店(酒場・料理店等)、糕點製造業者等小賣酒類之免許 |
| 酒類批發業免許 | 向酒類製造者或販售業者批發酒類之免許 |
若僅於餐飲店向客人提供酒類飲用,原則上不需販售業免許;但若進行相當於「販售」之行為,如將未開封之酒直接外帶販售,則需小賣業免許。整理「賣給誰」,是判斷所需免許的起點。
一般酒類小賣業免許與通信販售酒類小賣業免許有何不同?
小賣之中,以店頭販售為主者與通信販售者,免許有別。
| 事項 | 一般酒類小賣業免許 | 通信販售酒類小賣業免許 |
|---|---|---|
| 販售方法 | 販售場之店頭販售,及未滿2都道府縣範圍(如同一都道府縣內)之配送等 | 以網路・型錄等,向橫跨2個以上都道府縣之廣域消費者販售 |
| 可經手酒類 | 原則所有品目 | 國產者限課稅移出數量(依品目)未滿3,000公秉之製造者所製造・販售之酒類,及進口酒類 |
| 主要用途 | 街邊酒販店、餐飲附設物販等 | 地酒・進口酒之電商(網路商店) |
若欲向2個以上都道府縣之消費者網路販售,僅一般酒類小賣業免許並不足夠,須通信販售酒類小賣業免許。反之,以通信販售免許無法將大廠一般國產酒廣域販售。依販售方式不同,應取得之免許與可經手商品亦隨之改變。
販售場(物件)有哪些要件(逐一販售場之免許)?
免許係「就每一販售場」核發(酒稅法第9條)。若有多家店舖或倉庫,須就各販售場分別取得免許。作為販售場之物件,有場所的要件。
| 事項 | 主要要件 |
|---|---|
| 使用權原 | 就販售場物件,具自有或租賃等使用權原 |
| 場所的要件(第10條第9號) | 不與酒類製造場、其他酒類販售場、酒場・料理店等同一場所。販售場經區劃為獨立營業處所,可資區別 |
| 區劃・設備 | 具備作為酒類販售場之實態,如代金結算設備等 |
用途地域本身對酒販並無特有限制,惟須具建物之使用權原,及與其他營業區別之販售場區劃。租賃物件宜於租賃契約中確認得用於酒類販售,以免日後重做區劃。販售場・倉庫物件之尋找與租賃,由別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承辦。
申請人與經營基礎要件(欠稅・欠格事由)為何?
酒稅法第10條規定不予核發免許(拒絕要件)之情形。主要如下。
| 要件 | 內容(要旨) |
|---|---|
| 人的要件 | 不該當如:酒類免許曾遭撤銷未經一定期間、受國稅・地方稅滯納處分而在一定期間內、受罰金・禁錮以上之刑未經一定期間等 |
| 場所的要件 | 如前述,販售場不與製造場・其他販售場・酒場等同一場所 |
| 經營基礎要件 | 經營基礎非薄弱(申請人之資金・經驗・知識、經營狀態等) |
| 供需調整要件 | 不顯著妨害酒類供需之均衡(進貨方・銷售方、販售方法之具體性等) |
因欠稅將卡在人的要件,宜於申請前整備納稅狀況。此外,酒類販售業者須依二十歳未満ノ者ノ飲酒ノ禁止ニ関スル法律(大正11年法律第20號)進行年齡確認,並於酒類之陳列・廣告中標示(如「無法確認為20歲以上者,不販售酒類」等)。
至免許為止的流程與期間概估?
自申請至開始販售之流程與費用概估如下。
| 階段 | 內容・概估 |
|---|---|
| 事前諮詢・提出申請書 | 向販售場所在地所轄之稅務署(酒類指導官)提出 |
| 標準處理期間 | 約2個月(文件提出後,稅務署審查。無缺漏・補正時之概估) |
| 免許核發・登錄免許稅 | 核發時繳納登錄免許稅(酒類小賣業免許每件3萬日圓;批發業免許每件9萬日圓) |
| 開始販售 | 領取免許通知書後,遵守記帳義務・標示義務開始販售 |
免許核發後,仍有酒類販售數量等之記帳,及次年度以後之報告義務。酒稅・記帳・決算屬稅理士領域。經手進口酒類時之通關手續,屬通關業者・海關領域。
物件・稅務・通關該交給誰?
酒類販售業橫跨許認可・不動產・稅務・通關。分工如下。
- 免許申請之要件確認・申請文件製作・代理申請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販售場・倉庫物件之尋找、使用權原・區劃確認、租賃契約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酒稅・記帳・決算等稅務 → 稅理士
- 進口酒類之通關手續 → 通關業者・海關
- 法人設立・役員變更等登記 → 司法書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各領域均以與各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全貌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餐飲店於深夜提供酒類時之申報,亦請參閱深夜酒類提供飲食店營業之申報與要件。
常見問題
Q. 我要開餐飲店,只是提供酒也需要免許嗎?
A. 若僅於店內向客人提供酒類供其飲用,原則上不需酒類販售業免許。惟若進行相當於「販售」之行為,如將未開封之酒直接外帶販售,則需一般酒類小賣業免許。深夜0時以後仍提供酒類之餐飲店,另需深夜酒類提供飲食店營業之申報。
Q. 想在網路商店向全國賣酒,是哪種免許?
A. 欲以網路向2個以上都道府縣之消費者販售,須通信販售酒類小賣業免許。惟可販售之國產酒限課稅移出數量(依品目)未滿3,000公秉之製造者之酒類,無法將大廠一般國產酒廣域販售。進口酒類則可經手。
Q. 有欠稅就不能取得免許嗎?
A. 依酒稅法第10條之人的要件,如受國稅・地方稅滯納處分而在一定期間內等情形,可能無法取得免許。宜於申請前整備納稅狀況。個別判斷由所轄稅務署審查決定。
Q. 申請後多久會核發免許?
A. 標準處理期間約2個月。此為文件提出後、無缺漏・補正時之概估,並以補正事項之解消於期間內完成為前提。個別審查期間由所轄稅務署判斷。
出典(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酒稅法」(昭和28年法律第6號)第9條・第10條(參照日 2026-09-06)
- 國稅廳「酒稅法及酒類行政關係法令等解釋通達」第9條關係・第10條關係(一般酒類小賣業免許・通信販售酒類小賣業免許之區分、通信販售之品目限制、場所的・經營基礎・供需調整要件)(參照日 2026-09-06)
- 國稅廳「酒類販售業免許等申請之手引」(免許要件、登錄免許稅3萬日圓、標準處理期間約2個月)(參照日 2026-09-06)
- 二十歳未満ノ者ノ飲酒ノ禁止ニ関スル法律(大正11年法律第20號)(酒類販售業者之年齡確認・標示義務)(參照日 2026-09-06)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免許之可否、必要文件、審查期間。要件細部(通信販售可經手酒類之範圍、場所的要件之判斷等)因所轄稅務署・酒類指導官而可能不同,請於申請地之最新手引確認。販售場・倉庫物件之尋找與租賃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酒稅・記帳等稅務屬稅理士;進口酒類之通關屬通關業者;法人設立・役員變更等登記屬司法書士,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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