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照護計程車(福祉輸送)要什麼?許可、營業所、車庫與二種駕照要件
開辦照護計程車(有償運送需照護者就醫、外出),須取得道路運送法第4條的許可。本文整理許可種類、營業所與車庫要件、二種駕照與照護資格、費用與期間概估,以及物件、駕照、勞務該交給誰。
結論(先講重點):開辦照護計程車(有償運送需照護者就醫、外出),須依道路運送法第4條取得國土交通大臣(實務為地方運輸局長)的許可。多數屬一般乘用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中的「福祉輸送事業限定」許可;若使用附輪椅、擔架設備的福祉自動車,車輛一台即可申請。駕駛人須持有為有償運送旅客的第二種駕駛執照(道路交通法第86條);若以轎車型的一般車輛進行照護運送,駕駛人還須具備照護福祉士、訪問照護員(居家照服員)等資格。本文以行政書士觀點,整理許可種類、營業所與車庫(物件)要件、二種駕照與照護資格、費用與期間概估,以及物件、駕照、勞務該交給誰,屬一般資訊提供。個別許可之可否由運輸支局・地方運輸局審查決定。
開辦照護計程車(福祉輸送)需要哪種許可?
照護計程車是回應他人需求、有償以包租乘用車運送需照護者的事業。開辦須依道路運送法第4條取得一般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許可。
道路運送法第3條將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分類,照護計程車屬「一般乘用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以一個契約包租乘車定員未滿11人之車輛運送旅客之事業)。實務上,多以將運送對象限於需照護者的「福祉輸送事業限定」許可為主。
許可基準規定於道路運送法第6條,要旨如下。
| 區分 | 內容(要旨) |
|---|---|
| 輸送安全(第6條) | 事業計畫為確保輸送安全而適當 |
| 事業計畫適當(第6條) | 營業所・車庫・車輛等計畫不妨害輸送安全及公共福祉 |
| 遂行能力(第6條) | 具備自行適切且持續遂行事業之能力(資金等) |
此外,須不該當道路運送法第7條之欠格事由(如許可被撤銷後未經一定期間者)。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協助確認要件、製作事業計畫與申請文件、代理申請。個別許可之可否由運輸支局・地方運輸局審查決定。
一般乘用旅客與「福祉輸送事業限定」有何不同?
同為一般乘用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一般法人計程車與福祉輸送事業限定,在運送對象與最低車輛數上不同。
| 事項 | 一般乘用旅客(法人計程車) | 福祉輸送事業限定(照護計程車) |
|---|---|---|
| 運送對象 | 不特定之一般旅客 | 限經認定為需照護・需支援者、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者,及因肢體不便・內部障礙等而單獨移動或利用大眾運輸困難者等 |
| 最低車輛數 | 依營業區域訂定之最低車輛數(多數區域為5台以上) | 車輛1台即可申請 |
| 主要使用車輛 | 一般乘用車 | 福祉自動車(附輪椅・擔架用升降機或斜坡等之車)或一般車輛(轎車型等) |
福祉輸送事業限定可自1台起步,適合個人或小規模開業。惟可運送對象限於需照護者,是與一般計程車的重大差異。因運送對象不同會改變應取得的許可種類,宜在事業計畫階段整理清楚對象。
營業所・車庫(物件)與車輛有哪些要件?
營業所・車庫・休息小睡設施與車輛各有要件。
| 設施・車輛 | 主要要件 |
|---|---|
| 營業所 | 具使用權原(自有或租賃)。位於不牴觸建築基準法・都市計畫法・農地法等相關法令之場所。市街化調整區域原則不得設置 |
| 車庫 | 原則與營業所併設。無法併設時,須距營業所一定距離內(部分地區為2km,依地方運輸局而異)。可容納所有使用車輛,前面道路符合車輛限制令 |
| 休息・小睡設施 | 與營業所或車庫併設,供駕駛人休息 |
| 車輛 | 福祉自動車(附輪椅・擔架用升降機或斜坡、旋轉座椅等之車),或一般車輛(轎車型)。須具使用權原 |
若先簽物件、事後才發現因用途地域或地目不能用,就得重新尋找。宜在物件選定階段對照要件確認。營業所・車庫物件之尋找與租賃,由別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承辦。
駕駛人的二種駕照與照護資格、勞務如何處理?
有償運送旅客之駕駛,除道路運送法外,另須道路交通法第86條之第二種駕駛執照。駕照區分規定於道路交通法第84條;為旅客運送而駕駛旅客自動車,須持有第二種駕照。
此外,若非福祉自動車而以轎車型等一般車輛進行照護運送,駕駛人須具備下列之一資格。
| 使用車輛 | 駕駛人須具備 |
|---|---|
| 福祉自動車(附升降機・斜坡等) | 對應使用車輛之第二種駕駛執照 |
| 一般車輛(轎車型等) | 第二種駕照,另加照護福祉士・訪問照護員(居家照服員)・居宅照護從業者・照護運送服務從事者研修結業者等之一資格 |
駕駛人之工時・社會保險・工作規則等勞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若雇用駕駛人開業,須另行整備勞務設計。
至許可為止的流程與費用・期間概估?
自申請至開始運輸之流程與費用概估如下。
| 階段 | 內容・概估 |
|---|---|
| 提出申請書 | 經管轄運輸支局向地方運輸局提出 |
| 所需資金 | 須依人事費・車輛費・燃料費・保險費等估算,確保自有資金 |
| 標準處理期間 | 審查約2個月(依地方運輸局而異)。無文件缺漏・補正時之概估 |
| 許可・登錄免許稅 | 許可後繳納登錄免許稅(3萬日圓) |
| 開始運輸 | 事業用自動車登錄(綠牌)、整備營運與整備管理體制、提出開始運輸之申報 |
以法人申請計程車事業時,役員須經法令考試;福祉輸送事業限定則處理方式可能不同。要件細部因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而異,請於申請地之最新手引確認。即使取得許可,仍須經事業用自動車登錄(福祉限定綠牌)與開始運輸前之確認,方能實際開始運送。
物件・駕照・勞務該交給誰?
照護計程車橫跨許認可・不動產・車輛・勞務。分工如下。
- 許可申請之要件確認・事業計畫與文件製作・代理申請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營業所・車庫物件之尋找、用途地域・地目・前面道路適合確認、租賃契約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第二種駕駛執照・照護資格之取得 → 駕駛人本人(指定教習所・研修機構)
- 駕駛人之工時・社會保險・工作規則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法人設立・役員變更等登記 → 司法書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各領域均以與各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全貌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同屬運送業許可者,亦請參閱整理載貨營業所・車庫要件之一般貨物自動車運送事業許可與營業所・車庫要件。
常見問題
Q. 只有1台車也能開辦照護計程車嗎?
A. 福祉輸送事業限定之一般乘用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車輛1台即可申請。一般法人計程車須具依營業區域訂定之最低車輛數(多數區域5台以上),但福祉輸送事業限定放寬此要件。屬何者取決於運送對象與事業計畫。
Q. 用轎車型的一般轎車也能做照護計程車嗎?
A. 可能可行,但以轎車型等一般車輛進行照護運送,駕駛人除第二種駕駛執照外,還須具備照護福祉士・訪問照護員(居家照服員)等資格。若使用附輪椅・擔架設備之福祉自動車,具對應車輛之第二種駕照即可。
Q. 可以把自宅當營業所或車庫嗎?
A. 若具使用權原且不牴觸建築基準法・都市計畫法・農地法等,可能可行。惟市街化調整區域原則不得設置。車庫原則與營業所併設,無法併設時須距營業所一定距離內(部分地區2km,依地方運輸局而異)。建議於決定物件前對照要件確認。
Q. 申請後多久會核准?
A. 審查之標準處理期間約2個月(依地方運輸局而異)。此為無文件缺漏・補正時之概估,並以所需資金之確保與補正事項之解消於期間內完成為前提。個別審查期間由運輸支局・地方運輸局判斷。
出典(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道路運送法」(昭和26年法律第183號)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參照日 2026-09-06)
- e-Gov法令檢索「道路交通法」(昭和35年法律第105號)第84條・第86條(第二種駕駛執照)(參照日 2026-09-06)
- 國土交通省・各地方運輸局「一般乘用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福祉輸送事業限定)許可申請手引」(最低車輛數、運送對象、營業所・車庫距離、二種駕照・照護資格、所需資金、標準處理期間、登錄免許稅3萬日圓)(參照日 2026-09-06)
- 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運輸規則(昭和31年運輸省令第44號)(營運管理・整備管理・駕駛人要件)(參照日 2026-09-06)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許可之可否、必要文件、審查期間。要件細部(營業所與車庫之距離、最低車輛數、駕駛人資格之處理等)因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而異,請於申請地之最新公示・手引確認。營業所・車庫物件之尋找與租賃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駕駛人勞務・社會保險屬社會保險勞務士;法人設立・役員變更等登記屬司法書士,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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