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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7許認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取得建設業許可需要什麼?──經營業務管理責任者・專任技術者・財產基礎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經營建設業者須依建設業法第3條取得許可,僅承攬輕微工程者除外。本文整理輕微工程之界線、經營業務管理責任者、專任技術者、財產基礎、欠格要件、知事許可與大臣許可,以及行政書士・社會保險勞務士・司法書士之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欲經營建設業者,須依建設業法第3條第1項取得許可。惟僅承攬政令所定「輕微建設工程」者,無須許可。取得許可須符合經營業務管理責任者、各營業所之專任技術者、誠實性、財產基礎等許可基準(建設業法第7條;特定建設業為第15條),且不該當建設業法第8條之欠格要件。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須許可之工程與輕微工程之界線、經營業務管理責任者・專任技術者・財產基礎・欠格要件、知事許可與大臣許可、一般建設業與特定建設業之別,以及行政書士・社會保險勞務士・司法書士之分工,不判斷個別許可之可否或要件是否充足。

建設業許可於何種工程需要(與輕微工程之界線)?

許可之要否,依承攬工程之規模而分。僅承攬政令所定「輕微建設工程」者,無須許可(建設業法第3條第1項但書、建設業法施行令第1條之2)。

工程種類輕微建設工程(無須許可)之範圍
建築一式工程1件請負代金未滿1,500萬日圓,或延床面積未滿150㎡之木造住宅工程
建築一式工程以外之建設工程1件請負代金未滿500萬日圓

請負代金以含消費稅・地方消費稅之金額判斷。又,將1件工程無正當理由分割為2以上契約時,合算各契約之請負代金判定。不得以分割方式偽裝為未滿500萬日圓。元包或往來對象要求取得許可,係為整備可持續承攬超過此金額工程之體制。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許可要否之確認、要件之整理、申請文件之製作、申請之代理。

「經營業務管理責任者」之要件為何?

經營業務管理責任者(經管),係為適正經營建設業而設置之常勤役員等。建設業法第7條第1號要求:以國土交通省令所定基準,具備適正管理經營業務之能力者。

代表性之認定方式為:於建設業具5年以上以役員等身分管理經營業務之經驗。2020年(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之修正,亦使由具財務・勞務・業務營運經驗者輔佐一名常勤役員等之體制得以符合基準。經驗之內容,須以佐證資料(登記事項證明書、契約書、確定申告書等)佐證。

「專任技術者」須何種資格・實務經驗?

專任技術者(專技),係為於技術面確保請負契約之適正締結・履行,而於各營業所專任設置之技術者。認定方式如下,依業種(29業種)判斷。

區分主要要件
國家資格等施工管理技士(土木・建築・電氣工程等)、技術士、建築士等,對應業種之資格
指定學科+實務經驗大學・高等專門學校指定學科畢業後3年以上、高中等指定學科畢業後5年以上之實務經驗
僅實務經驗不問學歷,於該業種具10年以上實務經驗

特定建設業之專任技術者,原則限於1級國家資格者等,要件加重。國家資格之取得本身,依各資格考試制度。本事務所不辦理資格之取得。以何人擔任何營業所之專任技術者,直接影響許可之可否。

財產基礎・欠格要件・社會保險加入所檢視之點為何?

財產基礎,係要求具備足以履行請負契約之財產基礎或金錢信用(建設業法第7條第4號;特定為第15條第3號)。

區分財產基礎之概略
一般建設業自有資本500萬日圓以上、或500萬日圓以上之資金調度能力、或前5年間受許可持續經營之實績,任一即可
特定建設業資本額2,000萬日圓以上且自有資本4,000萬日圓以上、欠損額未逾資本額之20%、流動比率75%以上(須全部符合)

只要該當建設業法第8條欠格要件之一,即不得取得許可。包含申請書等之虛偽記載、受破產程序開始決定而未復權者、受拘禁刑以上之刑而自執行完畢等起未逾5年者、違反建設業法或暴力團關係之一定情形等,並及於役員等與一定使用人。2022年(令和4年)刑法修正將懲役・禁錮一元化為「拘禁刑」。此外,加入適切之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亦為許可要件。社會保險・勞動保險之加入體制整備與就業規則,由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別事業體之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擔任。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知事許可與大臣許可、一般與特定有何不同?

許可有依「營業所所在」而分之區分,及依「下請金額」而分之區分。

  • 知事許可與大臣許可:營業所僅於一都道府縣區域內者為都道府縣知事許可,於二以上都道府縣區域內者為國土交通大臣許可(建設業法第3條第1項)。可營業之區域不以知事許可為限,區分依營業所之所在決定。
  • 一般建設業與特定建設業:就自訂作人直接承攬之1件工程,下請金額合計達4,500萬日圓(建築一式工程為7,000萬日圓)以上之元包,須有特定建設業許可。此金額於2023年(令和5年)1月1日施行之建設業法施行令修正,由原4,000萬・6,000萬日圓調升。特定建設業之財產基礎・專任技術者要件加重。

行政書士・社會保險勞務士・司法書士,各由何人委託何事?

取得建設業許可與整備體制,涉及多項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許可要否確認・要件整理・申請文件製作・申請代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公司設立・役員變更・增資(資本額)等之登記 → 司法書士
  • 社會保險・勞動保險之加入體制、就業規則、勞務整備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營業所或資材置場之物件手配・租賃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專任技術者所需國家資格(施工管理技士等)之取得 → 各資格考試制度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含社會保險勞務士・司法書士之各領域,均以與各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取扱業務之全貌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承攬拆除工程時之登錄與許可切分,見拆除空屋時,解體工事業之登錄與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有何不同

常見問題

Q. 若僅承攬未滿500萬日圓之工程,即無須建設業許可嗎?
A. 建築一式工程以外者,若僅承攬1件請負代金未滿500萬日圓(含稅)之輕微工程,無須許可(施行令第1條之2)。惟將1件工程無正當理由分割時,須合算各契約判定。若預定持續承攬超過此金額之工程,建議及早取得。

Q. 經營業務管理責任者與專任技術者,可由同一人兼任嗎?
A. 於同一營業所、常勤、且各自符合要件時,一人兼任經營業務管理責任者與專任技術者,一般認為可行。惟專任技術者須於各營業所專任,不得與他營業所或他公司兼任。個別可否由許可行政廳審查。

Q. 先設立公司再取得許可,與以個人取得,何者較佳?
A. 個人或法人均可取得許可。涉及資本額與登記之法人設立屬司法書士,社會保險之體制整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之領域。因事業規模、往來對象之要求、稅務判斷(稅理士之領域)亦相關,以何種形式取得,請與各專業人士個別簽約後檢討。本事務所擔任許可申請部分。

Q. 特定建設業與一般建設業,可於中途切換嗎?
A. 若下請金額有達4,500萬日圓(建築一式為7,000萬日圓)以上之可能,須有特定建設業許可。符合要件時,可申請由一般切換為特定。因財產基礎與專任技術者要件加重,須確認決算內容與技術者資格後申請。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建設業法」(昭和24年法律第100號)第3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15條(參照日 2026-09-07)
  • e-Gov法令檢索「建設業法施行令」(昭和31年政令第273號)第1條之2、第2條(參照日 2026-09-07)
  • 國土交通省不動產・建設經濟局建設業課「關於部分修正建設業法施行令之政令」(令和4年11月18日事務連絡。將特定建設業下請代金額調升為4,500萬日圓・建築一式7,000萬日圓,令和5年1月1日施行)(參照日 2026-09-07)
  • 國土交通省「建設業許可事務指引」(含許可基準・經營業務管理責任者・專任技術者・社會保險加入之處理)(參照日 2026-09-07)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許可之可否、要件之充足、必要文件、審查期間。許可之可否與審查由許可行政廳(都道府縣知事・國土交通大臣)為之。公司設立・役員變更・增資等之登記屬司法書士;社會保險・勞動保險之加入體制與勞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營業所・資材置場之物件手配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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