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建设业许可需要什么?──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专任技术者・财产基础
经营建设业者须依建设业法第3条取得许可,仅承揽轻微工程者除外。本文整理轻微工程之界线、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专任技术者、财产基础、欠格要件、知事许可与大臣许可,以及行政书士・社会保险劳务士・司法书士之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欲经营建设业者,须依建设业法第3条第1项取得许可。惟仅承揽政令所定「轻微建设工程」者,无须许可。取得许可须符合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各营业所之专任技术者、诚实性、财产基础等许可基准(建设业法第7条;特定建设业为第15条),且不该当建设业法第8条之欠格要件。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须许可之工程与轻微工程之界线、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专任技术者・财产基础・欠格要件、知事许可与大臣许可、一般建设业与特定建设业之别,以及行政书士・社会保险劳务士・司法书士之分工,不判断个别许可之可否或要件是否充足。
建设业许可于何种工程需要(与轻微工程之界线)?
许可之要否,依承揽工程之规模而分。仅承揽政令所定「轻微建设工程」者,无须许可(建设业法第3条第1项但书、建设业法施行令第1条之2)。
| 工程种类 | 轻微建设工程(无须许可)之范围 |
|---|---|
| 建筑一式工程 | 1件请负代金未满1,500万日圆,或延床面积未满150㎡之木造住宅工程 |
| 建筑一式工程以外之建设工程 | 1件请负代金未满500万日圆 |
请负代金以含消费税・地方消费税之金额判断。又,将1件工程无正当理由分割为2以上契约时,合算各契约之请负代金判定。不得以分割方式伪装为未满500万日圆。元包或往来对象要求取得许可,系为整备可持续承揽超过此金额工程之体制。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许可要否之确认、要件之整理、申请文件之制作、申请之代理。
「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之要件为何?
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经管),系为适正经营建设业而设置之常勤役员等。建设业法第7条第1号要求:以国土交通省令所定基准,具备适正管理经营业务之能力者。
代表性之认定方式为:于建设业具5年以上以役员等身分管理经营业务之经验。2020年(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之修正,亦使由具财务・劳务・业务营运经验者辅佐一名常勤役员等之体制得以符合基准。经验之内容,须以佐证资料(登记事项证明书、契约书、确定申告书等)佐证。
「专任技术者」须何种资格・实务经验?
专任技术者(专技),系为于技术面确保请负契约之适正缔结・履行,而于各营业所专任设置之技术者。认定方式如下,依业种(29业种)判断。
| 区分 | 主要要件 |
|---|---|
| 国家资格等 | 施工管理技士(土木・建筑・电气工程等)、技术士、建筑士等,对应业种之资格 |
| 指定学科+实务经验 | 大学・高等专门学校指定学科毕业后3年以上、高中等指定学科毕业后5年以上之实务经验 |
| 仅实务经验 | 不问学历,于该业种具10年以上实务经验 |
特定建设业之专任技术者,原则限于1级国家资格者等,要件加重。国家资格之取得本身,依各资格考试制度。本事务所不办理资格之取得。以何人担任何营业所之专任技术者,直接影响许可之可否。
财产基础・欠格要件・社会保险加入所检视之点为何?
财产基础,系要求具备足以履行请负契约之财产基础或金钱信用(建设业法第7条第4号;特定为第15条第3号)。
| 区分 | 财产基础之概略 |
|---|---|
| 一般建设业 | 自有资本500万日圆以上、或500万日圆以上之资金调度能力、或前5年间受许可持续经营之实绩,任一即可 |
| 特定建设业 | 资本额2,000万日圆以上且自有资本4,000万日圆以上、欠损额未逾资本额之20%、流动比率75%以上(须全部符合) |
只要该当建设业法第8条欠格要件之一,即不得取得许可。包含申请书等之虚伪记载、受破产程序开始决定而未复权者、受拘禁刑以上之刑而自执行完毕等起未逾5年者、违反建设业法或暴力团关系之一定情形等,并及于役员等与一定使用人。2022年(令和4年)刑法修正将惩役・禁锢一元化为「拘禁刑」。此外,加入适切之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雇用保险)亦为许可要件。社会保险・劳动保险之加入体制整备与就业规则,由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别事业体之社会保险劳务士(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担任。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知事许可与大臣许可、一般与特定有何不同?
许可有依「营业所所在」而分之区分,及依「下请金额」而分之区分。
- 知事许可与大臣许可:营业所仅于一都道府县区域内者为都道府县知事许可,于二以上都道府县区域内者为国土交通大臣许可(建设业法第3条第1项)。可营业之区域不以知事许可为限,区分依营业所之所在决定。
- 一般建设业与特定建设业:就自订作人直接承揽之1件工程,下请金额合计达4,500万日圆(建筑一式工程为7,000万日圆)以上之元包,须有特定建设业许可。此金额于2023年(令和5年)1月1日施行之建设业法施行令修正,由原4,000万・6,000万日圆调升。特定建设业之财产基础・专任技术者要件加重。
行政书士・社会保险劳务士・司法书士,各由何人委托何事?
取得建设业许可与整备体制,涉及多项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许可要否确认・要件整理・申请文件制作・申请代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公司设立・役员变更・增资(资本额)等之登记 → 司法书士
- 社会保险・劳动保险之加入体制、就业规则、劳务整备 → 社会保险劳务士
- 营业所或资材置场之物件手配・租赁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 专任技术者所需国家资格(施工管理技士等)之取得 → 各资格考试制度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含社会保险劳务士・司法书士之各领域,均以与各资格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取扱业务之全貌见许认可・各种申请服务。承揽拆除工程时之登录与许可切分,见拆除空屋时,解体工事业之登录与建设业许可(解体工事业)有何不同。
常见问题
Q. 若仅承揽未满500万日圆之工程,即无须建设业许可吗?
A. 建筑一式工程以外者,若仅承揽1件请负代金未满500万日圆(含税)之轻微工程,无须许可(施行令第1条之2)。惟将1件工程无正当理由分割时,须合算各契约判定。若预定持续承揽超过此金额之工程,建议及早取得。
Q. 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与专任技术者,可由同一人兼任吗?
A. 于同一营业所、常勤、且各自符合要件时,一人兼任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与专任技术者,一般认为可行。惟专任技术者须于各营业所专任,不得与他营业所或他公司兼任。个别可否由许可行政厅审查。
Q. 先设立公司再取得许可,与以个人取得,何者较佳?
A. 个人或法人均可取得许可。涉及资本额与登记之法人设立属司法书士,社会保险之体制整备属社会保险劳务士之领域。因事业规模、往来对象之要求、税务判断(税理士之领域)亦相关,以何种形式取得,请与各专业人士个别签约后检讨。本事务所担任许可申请部分。
Q. 特定建设业与一般建设业,可于中途切换吗?
A. 若下请金额有达4,500万日圆(建筑一式为7,000万日圆)以上之可能,须有特定建设业许可。符合要件时,可申请由一般切换为特定。因财产基础与专任技术者要件加重,须确认决算内容与技术者资格后申请。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建设业法」(昭和24年法律第100号)第3条第1项、第7条、第8条、第15条(参照日 2026-09-07)
- e-Gov法令检索「建设业法施行令」(昭和31年政令第273号)第1条之2、第2条(参照日 2026-09-07)
- 国土交通省不动产・建设经济局建设业课「关于部分修正建设业法施行令之政令」(令和4年11月18日事务连络。将特定建设业下请代金额调升为4,500万日圆・建筑一式7,000万日圆,令和5年1月1日施行)(参照日 2026-09-07)
- 国土交通省「建设业许可事务指引」(含许可基准・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专任技术者・社会保险加入之处理)(参照日 2026-09-07)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许可之可否、要件之充足、必要文件、审查期间。许可之可否与审查由许可行政厅(都道府县知事・国土交通大臣)为之。公司设立・役员变更・增资等之登记属司法书士;社会保险・劳动保险之加入体制与劳务属社会保险劳务士;营业所・资材置场之物件手配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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