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空屋時,解體工事業之登錄與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有何不同?
承攬拆除工程者之制度,依請負代金分為解體工事業登錄與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本文整理其切分、技術管理者、事前届出、建物滅失登記、產業廢棄物,以及何事委託何人。
結論(先說要點):承攬拆除工程一方之制度,依請負代金額分為「解體工事業登錄」與「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僅承攬1件請負代金未滿500萬日圓(含稅)之拆除工程者,須依建設リサイクル法(建設回收法)第21條第1項,取得管轄工作區域之都道府縣知事之解體工事業登錄。欲承攬500萬日圓以上之拆除工程者,須有建設業法之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另一方面,發注者(空屋所有人等)於建築物拆除達樓地板面積80㎡以上時,有建設リサイクル法第10條之届出義務;拆除後則涉及不動產登記法第57條之建物滅失登記,及瓦礫類產業廢棄物之適正處理。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登錄與許可之切分、技術管理者、届出、滅失登記、產業廢棄物,以及何事委託何人,不判斷個別登錄・許可之可否。
拆除工程所需為「登錄」抑或「建設業許可」?
依承攬拆除工程之金額,所需制度而異。
| 承攬之拆除工程(1件請負代金・含稅) | 所需制度 |
|---|---|
| 僅未滿500萬日圓之拆除工程 | 解體工事業登錄(建設リサイクル法第21條第1項)。逐工作區域之都道府縣知事登錄 |
| 500萬日圓以上之拆除工程 | 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依建設業法 |
登錄係逐管轄工作區域之都道府縣知事取得,每5年更新。惟受建設業法之土木工事業・建築工事業・解體工事業任一許可者,於該區域無須解體工事業登錄。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登錄・許可要否之確認、要件之整理、申請文件之製作、申請之代理。實際之拆除工程,由受登錄或許可之拆除業者為之。
解體工事業登錄之要件與技術管理者為何?
解體工事業登錄,須於工程現場(而非各營業所)置技術管理者(建設リサイクル法第31條)。技術管理者係掌理拆除工程施工技術上管理之人。代表性認定方式如下。
| 區分 | 主要要件 |
|---|---|
| 僅實務經驗 | 不問學歷,於拆除工程具8年以上實務經驗 |
| 指定學科+實務經驗 | 大學・高等專門學校指定學科畢業後2年以上、高中・專修學校指定學科畢業後4年以上 |
| 國家資格等 | 土木施工管理技士・建築施工管理技士、建築士、解體工事施工技士、鳶・鳶工技能士等 |
修畢國土交通大臣登錄之講習,可縮短實務經驗年數1年。登錄尚須不該當欠格要件等。國家資格或講習之取得本身,依各制度。
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於何種規模需要?
欲承攬1件請負代金500萬日圓以上(含稅)之拆除工程者,登錄不足,須有建設業法之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解體工事業係於2016年(平成28年)6月1日施行之修正,自原含於「鳶・土工工事業」之拆除工程獨立而新設之業種。
伴隨新設之經過措施(得以鳶・土工工事業許可經營拆除工程之期間)於2019年(平成31年)5月31日終了,技術者之視為措施亦於2021年(令和3年)3月31日終了。現須符合解體工事業之許可基準(經營業務管理責任者・專任技術者・財產基礎・欠格要件)。建設業許可之要件全貌,見取得建設業許可需要什麼(經營業務管理責任者・專任技術者・財產基礎)。
拆除空屋後之滅失登記與產業廢棄物如何處理?
拆除工程前後,發注者一方亦有手續。
- 事前届出:建築物拆除達樓地板面積合計80㎡以上等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對象建設工事),發注者或自主施工者須於工程著手日之7日前,向都道府縣知事届出分別拆除等之計畫(建設リサイクル法第10條)。怠於届出者,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實務上,亦有由元包受發注者委任代辦者。
- 建物滅失登記:建物滅失時,表題部所有人或所有權登記名義人,須自滅失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建物滅失登記(不動產登記法第57條)。怠於申請者,處10萬日圓以下過料。此屬表示登記,故代理申請為土地家屋調查士之業務,申請對象為法務局。
- 瓦礫類之處理:拆除所生之混凝土塊・木屑等瓦礫類為產業廢棄物,依廢棄物之處理及清掃相關法律,收集運搬・處分由受許可業者為之。產業廢棄物收集運搬業許可之取得方式,見產業廢棄物收集運搬業許可如何取得?。
若為繼承之空屋,拆除前後亦涉及繼承登記(司法書士)。繼承不動產名義變更之流程見繼承登記如何進行?;整地出售或連同舊屋出售之判斷等,出售之窗口為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別事業體之不動產之繼承・出售窗口。
發注者(空屋所有人)事前應確認之點為何?
拆除空屋時,作為發注者宜先確認之點整理如下。
- 委託對象於該工作區域是否持有有效之解體工事業登錄或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確認登錄號碼・許可號碼)
- 建築物拆除是否達80㎡以上等對象建設工事(建設リサイクル法第10條届出之要否,及由何人届出)
- 拆除後之建物滅失登記由何人手配(表題部登記為土地家屋調查士)
- 瓦礫類等產業廢棄物是否以適正處理之契約辦理(管理票之交付)
- 若為繼承之空屋,繼承登記(司法書士)與出售(不動產)之順序
各領域之分工如下。
- 解體工事業登錄・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要否確認・文件製作・申請代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實際之拆除工程 → 受登錄・許可之拆除業者
- 建物滅失登記(表題部)→ 土地家屋調查士(申請對象為法務局)
- 繼承登記・公司設立等之登記 → 司法書士
- 瓦礫類產業廢棄物之收集運搬・處分 → 受許可之產業廢棄物處理業者
- 整地・連同舊屋之土地出售或物件手配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含土地家屋調查士・司法書士之各領域,均以與各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取扱業務之全貌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
常見問題
Q. 自行拆除自家房屋,也須登錄或許可嗎?
A. 由本人施工之自主施工,因非自他人承攬之「業」,無須解體工事業登錄及建設業許可。惟建築物拆除若達80㎡以上等對象建設工事,須以發注者・自主施工者身分為建設リサイクル法第10條之届出。所生瓦礫類之適正處理亦有要求。
Q. 恰為500萬日圓之拆除工程,須何者?
A. 輕微工程為「未滿500萬日圓」,故含稅達500萬日圓以上之拆除工程,登錄不足,須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將1件工程無正當理由分割時,須合算各契約判定。金額之估算請以含稅確認。
Q. 拆除後之建物滅失登記可委託行政書士嗎?
A. 建物滅失登記屬表示登記,代理申請為土地家屋調查士之業務。行政書士不辦理登記申請之代理。本事務所擔任解體工事業登錄・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之申請部分,滅失登記由土地家屋調查士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辦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Q. 拆除繼承之空屋,須先辦繼承登記嗎?
A. 建物滅失登記與拆除發注之前提,涉及名義及權利關係之整理。繼承不動產之名義變更(繼承登記)為司法書士之業務,且繼承登記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義務化。拆除・出售・登記之順序,請與司法書士・土地家屋調查士・不動產各擔任者個別簽約後個別確認。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建設工事に係る資材の再資源化等に関する法律」(建設回收法。平成12年法律第104號)第10條、第21條、第31條(參照日 2026-09-07)
- e-Gov法令檢索「建設業法」(昭和24年法律第100號)第3條第1項、別表第一(解體工事業)(參照日 2026-09-07)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57條(參照日 2026-09-07)
- e-Gov法令檢索「廢棄物の処理及び清掃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5年法律第137號)第14條(產業廢棄物之收集運搬・處分)(參照日 2026-09-07)
- 國土交通省「關於解體工事業之登錄」「建設業許可(解體工事業之新設・經過措施)」之解說資料(參照日 2026-09-07)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登錄・許可之可否、要件之充足、必要文件、審查期間。登錄・許可之可否與審查由都道府縣・許可行政廳為之。建物滅失登記(表題部)屬土地家屋調查士;繼承登記・公司設立等之登記屬司法書士;瓦礫類產業廢棄物之處理屬受許可之處理業者;整地・連同舊屋土地之出售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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