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台灣的創業者要在日本取得「經營、管理」在留資格該怎麼做?
來自中國、台灣等地的創業者在日本設立公司並經營時,目標多為在留資格「經營、管理」。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法,將資本額或出資總額提高至3,000萬日圓以上,並新增常勤職員1人以上、申請人或常勤職員的一定日語能力、3年以上經營經驗或碩士等學位、事業計畫的專家確認、獨立事業所的確保等要件。本文整理要件全貌與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角色。
先講結論: 來自中國、台灣等地的創業者,在日本設立公司並經營其事業時,目標多為在留資格「經營、管理」(《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上陸許可基準規定於同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省令,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法,將資本額或出資總額提高至3,000萬日圓以上,並新增常勤職員1人以上的雇用、申請人本人或常勤職員的一定日語能力、3年以上經營經驗或碩士等學位、事業計畫的專家確認、獨立事業所的確保。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要件全貌與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角色。個別能否核准,取決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審查。
「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主要要件為何?
「經營、管理」是供在日本經營事業、或從事管理的外國人使用的在留資格(《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上陸許可基準置於同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省令,並於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的修法大幅變更。修法後主要基準如下。
| 事項 | 修法後基準(2025年10月16日施行) |
|---|---|
| 資本額或出資總額 | 3,000萬日圓以上(修法前為500萬日圓以上) |
| 常勤職員 | 雇用1人以上。對象為日本人、特別永住者、以別表第二在留資格在留的外國人 |
| 日語能力 | 申請人本人或常勤職員達「日語教育參照框架」的B2相當以上(以日語能力試驗N2以上、BJT商務日語能力測驗400分以上等舉證) |
| 經營經驗、學歷 | 就事業的經營、管理有3年以上經驗,或博士、碩士、專門職學位 |
| 事業計畫 | 經中小企業診斷士、公認會計士、稅理士等專家確認 |
| 事業所 | 確保獨立事業所。與自宅兼用原則上不予認可 |
已以「經營、管理」在留者,設有自施行日起3年(令和10年=2028年10月16日)的過渡措施,其間更新時預期須逐步符合修法後基準。修法宗旨據稱在於防止無實體的公司設立、確保實質的事業營運。本所在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協助確認要件、整理舉證資料、製作申請文件與代辦申請。個別能否核准取決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審查。
事業所(辦公室)與資本額需要到什麼程度?
修法後特別加重的是資本額與事業所。
| 事項 | 內容(要旨) |
|---|---|
| 資本額、出資總額 | 法人為已繳納的資本額(合名、合資、合同公司為出資總額),個人事業為投入事業的總額,須達3,000萬日圓以上 |
| 事業所 | 供持續經營事業的獨立設施。與自宅兼用原則上不予認可,僅借用地址的形態難以獲准 |
| 使用權原 | 須有租賃契約等使用權原,且用途地區、建物用途須適合事業 |
事業所不僅是「有無可租物件」,還須先確認用途地區與建物使用方式是否適合事業。若先簽約後才發現不能使用便得重找,於物件選定階段先確認較為安全。事業所物件的尋找與租賃,由屬別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持照不動產業者)以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辦理。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公司設立與在留資格申請,哪個先?
居於海外而創業時,實務上一般為「先設立公司,再申請在留資格」。因為審查以公司(法人)存在,且資本、事業所、事業計畫齊備為前提。
| 階段 | 內容 |
|---|---|
| ① 事業計畫、資金 | 準備3,000萬日圓以上資本、製作經專家確認的事業計畫、確保事業所 |
| ② 公司設立 | 章程製作、認證,繳納出資,設立登記(登記申請由司法書士辦理) |
| ③ 在留資格申請 | 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提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等(自海外招聘時);由行政書士代辦申請 |
| ④ 入境、開業 | 依證明書取得簽證入境,開始事業 |
公司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法人設立申報、稅務由稅理士,事業所物件由不動產業者,雇用員工時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由社會保險勞務士,各有分工。各事業體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設立登記、稅務、社會保險該如何分工委託?
取得「經營、管理」離不開行政書士以外的專家參與。獨占業務的切分如下。
- 在留資格的要件確認、舉證資料整理、申請文件製作與代辦申請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可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
- 公司的設立登記、董事變更等登記 → 司法書士
- 法人設立申報、稅務、記帳、稅務諮詢 → 稅理士
- 事業所物件的尋找、租賃契約 → 四葉不動產(持照不動產業者)
- 雇用員工時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手續 → 社會保險勞務士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事業體。各領域以各自有資格者、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所不收取介紹費。行政書士不能代理登記,稅務諮詢由稅理士、登記由司法書士承擔。以團體家屋(group home)等特定行業考量「經營、管理」時與指定申請的關係,另見外國人如何開展團體家屋事業(經營、管理在留資格)。
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能做到什麼程度?
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在留資格申請,原則上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但完成一定研修並提出申報的行政書士(代辦申請行政書士),可代本人提交(代辦)申請文件,藉此減輕本人到入管窗口的負擔。
| 可以做的事 | 不能做的事 |
|---|---|
| 要件確認、舉證資料整理、申請書與理由書製作、代辦申請 | 保證或斷定結果;審查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進行 |
| 事業計畫書的製作協助(數值妥當性以專家確認為前提) | 公司設立登記(司法書士業務)、稅務諮詢、申報(稅理士業務) |
| 以中文(繁體、簡體)、英文說明文件的窗口 | 斷定個案的法律評價;最終判斷由有資格者、入管進行 |
代辦申請僅為手續代辦,並不保證在留資格獲准。須逐一符合資本、事業所、日語能力、事業計畫的專家確認等修法後基準。委任流程請見委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業務全貌請見許可、各項申請服務。
常見問題
Q. 資本額真的需要3,000萬日圓嗎?
A. 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法,將資本額或出資總額的下限由500萬日圓以上提高至3,000萬日圓以上。已以「經營、管理」在留者,設有自施行日起3年(2028年10月16日)的過渡措施,但新申請者依修法後基準審查。個別處理請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確認。
Q. 不會說日語也能取得嗎?
A. 修法後,申請人本人或常勤職員須具備「日語教育參照框架」B2相當以上(如日語能力試驗N2以上)的日語能力。若申請人本人未達,亦可透過確保達該水準的常勤職員因應。舉證方式與具體水準須依最新基準確認。
Q. 可以在設立公司前先申請在留資格嗎?
A. 實務上一般為設立公司、資本、事業所、事業計畫齊備後再申請,因公司存在與事業實體為審查前提。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在留資格代辦申請由行政書士分工,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Q. 委託行政書士就一定會核准嗎?
A. 不會。可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能做到的,是要件確認、資料整理、文件製作與代辦申請,能否核准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審查判斷,無法保證或斷定核准。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保證個別結果。
這篇文章的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 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經營、管理」(參照日 2026-09-15)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省令》「經營、管理」之項(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修法後基準)(參照日 2026-09-15)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在留資格「經營、管理」上陸基準省令等之修正》(資本3,000萬日圓以上、常勤職員1人以上、日語能力B2相當以上、經營經驗3年以上或學位、事業計畫的專家確認、事業所確保、過渡措施=至令和10年10月16日)(參照日 2026-09-15)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經營、管理」》提交資料一覽(參照日 2026-09-15)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保證個別能否核准、所需文件或審查期間。修法後基準的細節(日語能力的舉證方式、事業計畫專家確認的範圍、過渡措施的適用等)因個別狀況而異,請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最新資料確認。公司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法人設立申報、稅務由稅理士,事業所物件的尋找與租賃由四葉不動產(持照不動產業者),員工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由社會保險勞務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辦理。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事業體。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要件的整理到文件製作・申請,全程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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