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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許可申請實務(行政書士的實務觀點)

中國、台灣的創業者要在日本取得「經營、管理」在留資格該怎麼做?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來自中國、台灣等地的創業者在日本設立公司並經營時,目標多為在留資格「經營、管理」。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法,將資本額或出資總額提高至3,000萬日圓以上,並新增常勤職員1人以上、申請人或常勤職員的一定日語能力、3年以上經營經驗或碩士等學位、事業計畫的專家確認、獨立事業所的確保等要件。本文整理要件全貌與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角色。

先講結論: 來自中國、台灣等地的創業者,在日本設立公司並經營其事業時,目標多為在留資格「經營、管理」(《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上陸許可基準規定於同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省令,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法,將資本額或出資總額提高至3,000萬日圓以上,並新增常勤職員1人以上的雇用、申請人本人或常勤職員的一定日語能力、3年以上經營經驗或碩士等學位、事業計畫的專家確認、獨立事業所的確保。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要件全貌與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角色。個別能否核准,取決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審查。

「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主要要件為何?

「經營、管理」是供在日本經營事業、或從事管理的外國人使用的在留資格(《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上陸許可基準置於同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省令,並於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的修法大幅變更。修法後主要基準如下。

事項修法後基準(2025年10月16日施行)
資本額或出資總額3,000萬日圓以上(修法前為500萬日圓以上)
常勤職員雇用1人以上。對象為日本人、特別永住者、以別表第二在留資格在留的外國人
日語能力申請人本人或常勤職員達「日語教育參照框架」的B2相當以上(以日語能力試驗N2以上、BJT商務日語能力測驗400分以上等舉證)
經營經驗、學歷就事業的經營、管理有3年以上經驗,或博士、碩士、專門職學位
事業計畫經中小企業診斷士、公認會計士、稅理士等專家確認
事業所確保獨立事業所。與自宅兼用原則上不予認可

已以「經營、管理」在留者,設有自施行日起3年(令和10年=2028年10月16日)的過渡措施,其間更新時預期須逐步符合修法後基準。修法宗旨據稱在於防止無實體的公司設立、確保實質的事業營運。本所在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協助確認要件、整理舉證資料、製作申請文件與代辦申請。個別能否核准取決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審查。

事業所(辦公室)與資本額需要到什麼程度?

修法後特別加重的是資本額與事業所。

事項內容(要旨)
資本額、出資總額法人為已繳納的資本額(合名、合資、合同公司為出資總額),個人事業為投入事業的總額,須達3,000萬日圓以上
事業所供持續經營事業的獨立設施。與自宅兼用原則上不予認可,僅借用地址的形態難以獲准
使用權原須有租賃契約等使用權原,且用途地區、建物用途須適合事業

事業所不僅是「有無可租物件」,還須先確認用途地區與建物使用方式是否適合事業。若先簽約後才發現不能使用便得重找,於物件選定階段先確認較為安全。事業所物件的尋找與租賃,由屬別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持照不動產業者)以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辦理。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公司設立與在留資格申請,哪個先?

居於海外而創業時,實務上一般為「先設立公司,再申請在留資格」。因為審查以公司(法人)存在,且資本、事業所、事業計畫齊備為前提。

階段內容
① 事業計畫、資金準備3,000萬日圓以上資本、製作經專家確認的事業計畫、確保事業所
② 公司設立章程製作、認證,繳納出資,設立登記(登記申請由司法書士辦理)
③ 在留資格申請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提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等(自海外招聘時);由行政書士代辦申請
④ 入境、開業依證明書取得簽證入境,開始事業

公司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法人設立申報、稅務由稅理士,事業所物件由不動產業者,雇用員工時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由社會保險勞務士,各有分工。各事業體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設立登記、稅務、社會保險該如何分工委託?

取得「經營、管理」離不開行政書士以外的專家參與。獨占業務的切分如下。

  • 在留資格的要件確認、舉證資料整理、申請文件製作與代辦申請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可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
  • 公司的設立登記、董事變更等登記 → 司法書士
  • 法人設立申報、稅務、記帳、稅務諮詢 → 稅理士
  • 事業所物件的尋找、租賃契約 → 四葉不動產(持照不動產業者)
  • 雇用員工時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手續 → 社會保險勞務士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事業體。各領域以各自有資格者、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所不收取介紹費。行政書士不能代理登記,稅務諮詢由稅理士、登記由司法書士承擔。以團體家屋(group home)等特定行業考量「經營、管理」時與指定申請的關係,另見外國人如何開展團體家屋事業(經營、管理在留資格)

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能做到什麼程度?

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在留資格申請,原則上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但完成一定研修並提出申報的行政書士(代辦申請行政書士),可代本人提交(代辦)申請文件,藉此減輕本人到入管窗口的負擔。

可以做的事不能做的事
要件確認、舉證資料整理、申請書與理由書製作、代辦申請保證或斷定結果;審查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進行
事業計畫書的製作協助(數值妥當性以專家確認為前提)公司設立登記(司法書士業務)、稅務諮詢、申報(稅理士業務)
以中文(繁體、簡體)、英文說明文件的窗口斷定個案的法律評價;最終判斷由有資格者、入管進行

代辦申請僅為手續代辦,並不保證在留資格獲准。須逐一符合資本、事業所、日語能力、事業計畫的專家確認等修法後基準。委任流程請見委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業務全貌請見許可、各項申請服務

常見問題

Q. 資本額真的需要3,000萬日圓嗎?
A. 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法,將資本額或出資總額的下限由500萬日圓以上提高至3,000萬日圓以上。已以「經營、管理」在留者,設有自施行日起3年(2028年10月16日)的過渡措施,但新申請者依修法後基準審查。個別處理請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確認。

Q. 不會說日語也能取得嗎?
A. 修法後,申請人本人或常勤職員須具備「日語教育參照框架」B2相當以上(如日語能力試驗N2以上)的日語能力。若申請人本人未達,亦可透過確保達該水準的常勤職員因應。舉證方式與具體水準須依最新基準確認。

Q. 可以在設立公司前先申請在留資格嗎?
A. 實務上一般為設立公司、資本、事業所、事業計畫齊備後再申請,因公司存在與事業實體為審查前提。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在留資格代辦申請由行政書士分工,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Q. 委託行政書士就一定會核准嗎?
A. 不會。可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能做到的,是要件確認、資料整理、文件製作與代辦申請,能否核准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審查判斷,無法保證或斷定核准。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保證個別結果。

這篇文章的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 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經營、管理」(參照日 2026-09-15)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省令》「經營、管理」之項(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修法後基準)(參照日 2026-09-15)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在留資格「經營、管理」上陸基準省令等之修正》(資本3,000萬日圓以上、常勤職員1人以上、日語能力B2相當以上、經營經驗3年以上或學位、事業計畫的專家確認、事業所確保、過渡措施=至令和10年10月16日)(參照日 2026-09-15)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經營、管理」》提交資料一覽(參照日 2026-09-15)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保證個別能否核准、所需文件或審查期間。修法後基準的細節(日語能力的舉證方式、事業計畫專家確認的範圍、過渡措施的適用等)因個別狀況而異,請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最新資料確認。公司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法人設立申報、稅務由稅理士,事業所物件的尋找與租賃由四葉不動產(持照不動產業者),員工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由社會保險勞務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辦理。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事業體。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要件的整理到文件製作・申請,全程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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