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利用運送事業的第一種登錄與第二種許可,該辦哪一個?
不擁有卡車、而是安排其他業者運送貨物(利用運送)時,適用日本《貨物利用運送事業法》。以卡車進行、或不含集配的利用運送,辦第一種登錄(第3條第1項)即可;若將海運、空運、鐵路運送與其前後的集配(卡車收送)一貫承攬,則需第二種許可(第20條)。本文說明兩者分界、財產基礎(淨資產300萬日圓以上)、營業所與保管設施,以及與一般貨物(綠牌)的差異。
先講結論: 若您不擁有自己的卡車,而是安排其他業者的運送來承攬貨物(利用運送),需要辦理日本《貨物利用運送事業法》上的手續。以卡車進行的利用運送,以及不含集配的海運、空運、鐵路利用運送,辦理向國土交通大臣的「第一種貨物利用運送事業」登錄(第3條第1項)即可。相對地,若將海運、空運、鐵路運送與其前後的集配(卡車收貨、送貨)一貫承攬,則需「第二種貨物利用運送事業」許可(第20條)。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第一種與第二種的分界、財產基礎(淨資產300萬日圓以上),以及與一般貨物運送的差異。個別登錄、許可能否核准,取決於運輸局的審查。
第一種登錄與第二種許可有何不同?
貨物利用運送事業,是指自己不擁有運送工具(船舶、飛機、鐵路車輛、卡車),而是利用實際運送業者(實運送業者)的運送,對貨主承攬運送的事業。《貨物利用運送事業法》(平成元年法律第82號)將其分為「第一種」與「第二種」。
| 類別 | 手續 | 對象事業(要旨) |
|---|---|---|
| 第一種 | 國土交通大臣的登錄(第3條第1項) | 第二種以外的利用運送。卡車利用運送,以及不含集配的海運、空運、鐵路利用運送 |
| 第二種 | 國土交通大臣的許可(第20條) | 利用海運、空運、鐵路業者的運送,並將其前後的集配(卡車收送)一貫承攬 |
分界在於「是否連同集配,將海運、空運、鐵路運送一貫承攬」(第2條第7項、第8項的定義)。僅安排港到港的貨櫃運送屬第一種;自貨主倉庫收貨、以船運送、於到達地以卡車配送一貫承攬則屬第二種。本所在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協助確認屬何種類、製作與提出申請文件。個別能否核准取決於運輸局的審查。
第一種登錄需要的財產基礎與營業所要件為何?
第一種登錄,以不落入第6條的登錄拒絕事由為條件。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是財產基礎(同條第7款)與設施(同條第6款)。
| 事項 | 內容(要旨) |
|---|---|
| 財產基礎 | 依施行規則第8條,以淨資產300萬日圓以上為基準。剛成立、尚未結算的法人,資本金300萬日圓以上即視為符合 |
| 營業所 | 須有使用權原,且符合《都市計畫法》《建築基準法》等相關法令 |
| 保管設施 | 若進行保管,須確保適合保管貨物的設施;不進行保管則不需要 |
| 消極資格 | 不得落入第6條第1項各款 |
登錄後,須繳納登錄免許稅(《登錄免許稅法》別表第一;金額請於撰寫時點確認)。營業所與保管設施須先確認用途地區與使用權原,建議在簽約前先對照要件。物件面的要件,另請參考屬別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所整理的運送業營業所、車庫的物件要件。
第二種許可要做國際運送或集配需要什麼?
第二種許可(第20條)適用於將海運、空運、鐵路運送與卡車集配一貫組合的事業。許多國際海運、國際空運的承攬業者(forwarder)會取得此許可。
| 事項 | 內容(要旨) |
|---|---|
| 財產基礎 | 與第一種相同,以淨資產300萬日圓以上為基準 |
| 集配體制 | 就集配區域,以及承擔集配的運送(自行的貨物汽車運送,或委託其他運送業者),規劃出可確保運送安全的體制 |
| 營業所、保管設施 | 確保遂行事業所需的設施 |
| 許可、登錄免許稅 | 許可後繳納登錄免許稅(別表第一;金額請於撰寫時點確認) |
國際運送另有利用外國實運送業者時的處理、國際約款的申報等,與純國內案件不同的論點。第二種與第一種的差別在於「一貫承攬集配」,若以自家卡車進行集配,還須一併設計是否需要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許可。
一般貨物(綠牌)與利用運送如何區分使用?
依「以自家卡車運送」或「安排其他業者運送」,所需手續根本不同。
| 事業形態 | 所需手續 | 依據 |
|---|---|---|
| 以自家卡車(綠牌)有償運送 | 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的許可 | 《貨物汽車運送事業法》第3條 |
| 以輕型卡車(黑牌)有償運送 | 貨物輕汽車運送事業的申報 | 《貨物汽車運送事業法》 |
| 不擁有車輛而安排其他業者運送(卡車、國內) | 第一種貨物利用運送事業的登錄 | 《貨物利用運送事業法》第3條第1項 |
| 將海運、空運、鐵路加集配一貫承攬 | 第二種貨物利用運送事業的許可 | 《貨物利用運送事業法》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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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家車輛運送的一般貨物要件(營業所、車庫、最低車輛數等),請見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的許可|營業所、車庫要件;輕貨物(黑牌)的申報請見貨物輕汽車運送事業的申報。是否僅需利用運送,抑或還需運送業許可,取決於是否自行運送貨物。
從申請到開業的流程為何?
第一種(登錄)與第二種(許可)流程相似,但審查輕重不同。
| 階段 | 內容、基準 |
|---|---|
| 事前確認 | 確認屬第一種或第二種、是否符合財產基礎(淨資產300萬日圓以上)、能否確保營業所與保管設施 |
| 提出申請 | 向管轄的地方運輸局提出(涉及外國船舶等的部分於本省辦理) |
| 標準處理期間 | 由運輸局公告。基準上第一種約2~3個月、第二種約3~4個月(無文件缺漏時;請向受理機關確認最新資訊) |
| 登錄、許可 | 繳納登錄免許稅 |
| 開業 | 完成運費、費用的設定與申報等開業手續後開始營運 |
本所在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協助確認種類、製作與提出申請文件。新設公司的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營業所、保管設施的物件尋找與租賃由持照的不動產業者辦理,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委任流程請見委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業務全貌請見許可、各項申請服務。
常見問題
Q. 一輛卡車都沒有也能開業嗎?
A. 可以。貨物利用運送事業是不擁有運送工具、利用實運送業者的運送對貨主承攬運送的事業。不含集配的卡車利用運送,可辦第一種登錄(《貨物利用運送事業法》第3條第1項)開業。若以自家車輛運送,另需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等許可。
Q. 該選第一種還是第二種?
A. 若連同集配(收貨、送貨)將海運、空運、鐵路運送一貫承攬,以第二種許可為基本;否則為第一種登錄。僅以卡車在國內安排的利用運送屬第一種。因取決於事業形態,建議對照事業計畫確認。
Q. 需要多少資本金?
A. 第一種、第二種皆以財產基礎淨資產300萬日圓以上為基準(施行規則第8條)。尚未結算的公司,以資本金300萬日圓以上視為符合。淨資產的計算方式與附件請向受理機關確認。
Q. 想從事國際承攬(forwarder)該怎麼辦?
A. 若將國際海運、空運與集配(卡車收送)一貫組合,典型上需第二種許可;若僅安排港到港、機場到機場而不含集配,可能屬第一種。因有國際約款申報等與純國內不同的論點,需個別確認。
這篇文章的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 法令檢索《貨物利用運送事業法》(平成元年法律第82號)第2條、第3條第1項、第6條、第20條(參照日 2026-09-15)
- 《貨物利用運送事業法施行規則》第8條(財產基礎=淨資產300萬日圓以上)(參照日 2026-09-15)
- 國土交通省《貨物利用運送事業登錄、許可手引》(第一種、第二種區分,營業所、保管設施、集配體制要件,標準處理期間基準)(參照日 2026-09-15)
- 《登錄免許稅法》別表第一(參照日 2026-09-15)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保證個別登錄、許可能否核准、所需文件或審查期間。財產基礎的計算、集配體制的細節與標準處理期間,請向受理的地方運輸局與國土交通省的最新手引確認。公司的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營業所、保管設施的物件尋找與租賃由四葉不動產(持照不動產業者)辦理,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事業體。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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