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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6相續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非繼承人親屬的照護會得到回報嗎?特別寄與料(民法第1050條)的協議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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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繼承人的親屬若無償照護被繼承人、維持或增加遺產,可向繼承人請求特別寄與料(民法第1050條第1項)。本文整理與寄與分的差異、『無償療養看護』的要件、金額與請求期限,以及協議、裁判、稅務應各自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非繼承人的親屬若無償照護被繼承人,因而對維持或增加遺產有特別的貢獻時,可向繼承人請求特別寄與料(民法第1050條第1項)。此制度為2018年(平成30年)相續法修正所新設,2019年(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這是與僅以繼承人為對象的寄與分(民法第904條之2)不同的權利,典型如子女的配偶(俗稱媳婦)。首先由當事人間協議決定,協議不成時向家庭裁判所請求處分,但此請求有期間限制(同條第2項)。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具體的法律判斷由具資格者進行。

特別寄與料由誰向誰請求?

能請求者為「特別寄與者」,被請求的對象為「繼承人」。民法第1050條第1項規定,因對被繼承人無償提供療養看護等勞務,而對維持或增加被繼承人財產有特別貢獻的被繼承人親屬,為特別寄與者。但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因欠格或廢除而喪失繼承權者除外。

此處的「親屬」,指民法上的親屬(六親等內血親、配偶、三親等內姻親)。因對象為非繼承人的親屬,實務上較易成為問題者,為被繼承人子女的配偶(兒子的妻子、女兒的丈夫),以及非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姪甥等。特別寄與者可於相續開始後,向繼承人請求與貢獻相應金額的金錢(特別寄與料)。繼承人有數人時,各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民法第900條至第902條)負擔相應金額(同條第5項)。

寄與分與特別寄與料有何不同?

兩者皆為「評價對被繼承人的貢獻」的制度,但能請求的人根本不同。寄與分是為共同繼承人的制度,特別寄與料是為非繼承人親屬的制度。

寄與分(民法第904條之2)特別寄與料(民法第1050條)
能請求的人共同繼承人非繼承人的被繼承人親屬
反映方式於遺產分割中修正應繼分向繼承人請求金錢
決定場面遺產分割協議、調解、審判當事人的協議、家裁的處分
期間限制於遺產分割中處理有6個月、1年的期間限制

過去,例如長男的妻子縱使長年照護公公,因妻子非繼承人,於遺產分割中無法主張其貢獻。為填補此不均衡而新設的即為特別寄與料。繼承人自身的貢獻仍以寄與分(民法第904條之2)於遺產分割中處理。繼承人的特別受益與寄與分的觀念,整理於繼承人的特別受益與寄與分

「無償的療養看護」認定到什麼程度?

民法第1050條第1項的要件,大致為以下三項。均須滿足。

  • 為無償(未收取對價、報酬)
  • 提供療養看護等勞務
  • 因而對維持或增加被繼承人財產有特別貢獻

重點在於「無償」與「財產的維持、增加」。若作為照護的對價而收取薪資或生活費,難謂無償,亦不易獲認定。此外,僅同居、偶爾探視的程度並不足夠,須為超越通常親屬間協助的「特別」貢獻,且因此使被繼承人得以免於支出(=財產獲維持)的關係。未連結至財產維持、增加的純精神支持,實務上難以作為金錢請求的依據。惟何者屬「特別貢獻」,取決於個別情事,判斷請向具資格者諮詢。

金額如何決定、須於何時之前請求?

首先由當事人(特別寄與者與繼承人)協議決定。協議不成,或無法協議時,特別寄與者可向家庭裁判所請求代替協議的處分(民法第1050條第2項)。此時家庭裁判所斟酌貢獻的時期、方法及程度、相續財產的額度及其他一切情事,定其金額(同條第3項)。金額有上限,不得超過被繼承人於相續開始時所有財產的價額扣除遺贈價額後的餘額(同條第4項)。

向家庭裁判所的請求有期間限制。特別寄與者自知悉相續開始及繼承人之時起經過6個月,或自相續開始之時起經過1年時,即不得請求處分(同條第2項但書)。此期間較寄與分為短,一經過即無法使用家裁的手續,故須及早因應。

稅務面亦須留意。受領特別寄與料的特別寄與者,視為自被繼承人以遺贈取得,成為相續稅的課稅對象(相續稅法第4條第2項),且因非配偶及一親等血親,為相續稅額2成加算的對象(相續稅法第18條)。申報期限為,自知悉特別寄與料金額確定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以內(相續稅法第29條)。支付的繼承人一方,可就該額作債務扣除(相續稅法第13條第4項)。稅額的計算屬稅理士的領域。

協議、裁判、稅務,應各自委託給誰?

環繞特別寄與料的手續,依階段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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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協議成立時的合意書(協議書)製作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協議不成而向家庭裁判所請求處分的階段、與對方的交涉及代理、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 相續稅的申報、2成加算、債務扣除的計算 → 稅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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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當事人間成立合意時的合意書(協議書)製作支援。協議不成而進入家庭裁判所手續的階段,以及與對方的交涉、個別法律判斷,屬律師的業務。相續稅由稅理士、相續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不動產的出售與活用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不同的事業體),各自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相續手續的整體樣貌請見相續手續,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繼承不動產的諮詢請見繼承不動產窗口。遺產分割協議書本身的製作方式,整理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方式

常見問題

Q. 長男的妻子能繼承公公的遺產嗎?
A. 無法繼承,但若無償照護公公、對維持或增加財產有特別貢獻時,可向繼承人請求特別寄與料(民法第1050條第1項)。長男的妻子為非繼承人的親屬,故非以應繼分、而是以特別寄與者身分的金錢請求形式。

Q. 寄與分與特別寄與料兩者都能取得嗎?
A. 同一人不會兩者皆受領。寄與分(民法第904條之2)為共同繼承人的制度,特別寄與料(民法第1050條)為非繼承人親屬的制度,對象已分開。為繼承人者檢討寄與分,非繼承人的親屬則檢討特別寄與料。

Q. 須於何時之前請求?
A. 首先由當事人協議決定,但協議不成時能向家庭裁判所請求處分的期間有限制。自知悉相續開始及繼承人之時起經過6個月,或自相續開始起經過1年,即不能向家裁請求(民法第1050條第2項但書)。因期間短,及早行動很重要。

Q. 特別寄與料會課稅嗎?
A. 受領一方視為自被繼承人以遺贈取得,成為相續稅對象(相續稅法第4條第2項),並為2成加算的對象(相續稅法第18條)。申報期限為知悉金額確定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以內(相續稅法第29條)。支付的繼承人可作債務扣除。具體的稅額計算請向稅理士諮詢。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1050條第1項至第5項(特別的寄與)、第904條之2(寄與分)、第900條至第902條(參照日 2026-09-16)
  • 民法及家事事件手續法之一部修正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特別的寄與相關規定施行 2019年(令和元年)7月1日)(參照日 2026-09-16)
  • e-Gov法令檢索「家事事件手續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號)特別的寄與相關處分的審判事件(參照日 2026-09-16)
  • e-Gov法令檢索「相續稅法」(昭和25年法律第73號)第4條第2項(視為遺贈)、第13條第4項(債務扣除)、第18條(2成加算)、第29條(期限內申報的特則)(參照日 2026-09-16)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特定案件的特別寄與料核准與否、金額。特別寄與料是否獲認定、多少為相當,屬斟酌貢獻的時期、方法及程度、相續財產的額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的個別判斷,亦可能由家庭裁判所的處分決定。協議不成時向家庭裁判所的處分請求、與對方的交涉、涉及權利義務與紛爭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相續稅的申報、2成加算、債務扣除的計算由稅理士,相續財產有不動產時的相續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不動產的出售、活用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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