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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6相续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非继承人亲属的照护会得到回报吗?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的协议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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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继承人的亲属若无偿照护被继承人、维持或增加遗产,可向继承人请求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第1项)。本文整理与寄与分的差异、『无偿疗养看护』的要件、金额与请求期限,以及协议、裁判、税务应各自委托给谁。

先讲重点: 非继承人的亲属若无偿照护被继承人,因而对维持或增加遗产有特别的贡献时,可向继承人请求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第1项)。此制度为2018年(平成30年)相续法修正所新设,2019年(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这是与仅以继承人为对象的寄与分(民法第904条之2)不同的权利,典型如子女的配偶(俗称儿媳)。首先由当事人间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时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处分,但此请求有期间限制(同条第2项)。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具体的法律判断由具资格者进行。

特别寄与料由谁向谁请求?

能请求者为「特别寄与者」,被请求的对象为「继承人」。民法第1050条第1项规定,因对被继承人无偿提供疗养看护等劳务,而对维持或增加被继承人财产有特别贡献的被继承人亲属,为特别寄与者。但继承人、抛弃继承者、因欠格或废除而丧失继承权者除外。

此处的「亲属」,指民法上的亲属(六亲等内血亲、配偶、三亲等内姻亲)。因对象为非继承人的亲属,实务上较易成为问题者,为被继承人子女的配偶(儿子的妻子、女儿的丈夫),以及非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侄甥等。特别寄与者可于相续开始后,向继承人请求与贡献相应金额的金钱(特别寄与料)。继承人有数人时,各继承人依法定应继分(民法第900条至第902条)负担相应金额(同条第5项)。

寄与分与特别寄与料有何不同?

两者皆为「评价对被继承人的贡献」的制度,但能请求的人根本不同。寄与分是为共同继承人的制度,特别寄与料是为非继承人亲属的制度。

寄与分(民法第904条之2)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
能请求的人共同继承人非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亲属
反映方式于遗产分割中修正应继分向继承人请求金钱
决定场面遗产分割协议、调解、审判当事人的协议、家裁的处分
期间限制于遗产分割中处理有6个月、1年的期间限制

过去,例如长男的妻子纵使长年照护公公,因妻子非继承人,于遗产分割中无法主张其贡献。为填补此不均衡而新设的即为特别寄与料。继承人自身的贡献仍以寄与分(民法第904条之2)于遗产分割中处理。继承人的特别受益与寄与分的观念,整理于继承人的特别受益与寄与分

「无偿的疗养看护」认定到什么程度?

民法第1050条第1项的要件,大致为以下三项。均须满足。

  • 为无偿(未收取对价、报酬)
  • 提供疗养看护等劳务
  • 因而对维持或增加被继承人财产有特别贡献

重点在于「无偿」与「财产的维持、增加」。若作为照护的对价而收取薪资或生活费,难谓无偿,亦不易获认定。此外,仅同居、偶尔探视的程度并不足够,须为超越通常亲属间协助的「特别」贡献,且因此使被继承人得以免于支出(=财产获维持)的关系。未连结至财产维持、增加的纯精神支持,实务上难以作为金钱请求的依据。惟何者属「特别贡献」,取决于个别情事,判断请向具资格者咨询。

金额如何决定、须于何时之前请求?

首先由当事人(特别寄与者与继承人)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或无法协议时,特别寄与者可向家庭裁判所请求代替协议的处分(民法第1050条第2项)。此时家庭裁判所斟酌贡献的时期、方法及程度、相续财产的额度及其他一切情事,定其金额(同条第3项)。金额有上限,不得超过被继承人于相续开始时所有财产的价额扣除遗赠价额后的余额(同条第4项)。

向家庭裁判所的请求有期间限制。特别寄与者自知悉相续开始及继承人之时起经过6个月,或自相续开始之时起经过1年时,即不得请求处分(同条第2项但书)。此期间较寄与分为短,一经过即无法使用家裁的手续,故须及早因应。

税务面亦须留意。受领特别寄与料的特别寄与者,视为自被继承人以遗赠取得,成为相续税的课税对象(相续税法第4条第2项),且因非配偶及一亲等血亲,为相续税额2成加算的对象(相续税法第18条)。申报期限为,自知悉特别寄与料金额确定之日的翌日起10个月以内(相续税法第29条)。支付的继承人一方,可就该额作债务扣除(相续税法第13条第4项)。税额的计算属税理士的领域。

协议、裁判、税务,应各自委托给谁?

环绕特别寄与料的手续,依阶段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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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协议成立时的合意书(协议书)制作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协议不成而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处分的阶段、与对方的交涉及代理、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 相续税的申报、2成加算、债务扣除的计算 → 税理士
  • 相续财产有不动产时的相续登记 → 司法书士
  • 继承之不动产的出售、活用咨询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当事人间成立合意时的合意书(协议书)制作支援。协议不成而进入家庭裁判所手续的阶段,以及与对方的交涉、个别法律判断,属律师的业务。相续税由税理士、相续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不动产的出售与活用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不同的事业体),各自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相续手续的整体样貌请见相续手续,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继承不动产的咨询请见继承不动产窗口。遗产分割协议书本身的制作方式,整理于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方式

常见问题

Q. 长男的妻子能继承公公的遗产吗?
A. 无法继承,但若无偿照护公公、对维持或增加财产有特别贡献时,可向继承人请求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第1项)。长男的妻子为非继承人的亲属,故非以应继分、而是以特别寄与者身分的金钱请求形式。

Q. 寄与分与特别寄与料两者都能取得吗?
A. 同一人不会两者皆受领。寄与分(民法第904条之2)为共同继承人的制度,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为非继承人亲属的制度,对象已分开。为继承人者检讨寄与分,非继承人的亲属则检讨特别寄与料。

Q. 须于何时之前请求?
A. 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决定,但协议不成时能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处分的期间有限制。自知悉相续开始及继承人之时起经过6个月,或自相续开始起经过1年,即不能向家裁请求(民法第1050条第2项但书)。因期间短,及早行动很重要。

Q. 特别寄与料会课税吗?
A. 受领一方视为自被继承人以遗赠取得,成为相续税对象(相续税法第4条第2项),并为2成加算的对象(相续税法第18条)。申报期限为知悉金额确定之日的翌日起10个月以内(相续税法第29条)。支付的继承人可作债务扣除。具体的税额计算请向税理士咨询。

資料来源(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1050条第1项至第5项(特别的寄与)、第904条之2(寄与分)、第900条至第902条(参照日 2026-09-16)
  • 民法及家事事件手续法之一部修正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特别的寄与相关规定施行 2019年(令和元年)7月1日)(参照日 2026-09-16)
  • e-Gov法令检索「家事事件手续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号)特别的寄与相关处分的审判事件(参照日 2026-09-16)
  • e-Gov法令检索「相续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73号)第4条第2项(视为遗赠)、第13条第4项(债务扣除)、第18条(2成加算)、第29条(期限内申报的特则)(参照日 2026-09-16)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不保证特定案件的特别寄与料核准与否、金额。特别寄与料是否获认定、多少为相当,属斟酌贡献的时期、方法及程度、相续财产的额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的个别判断,亦可能由家庭裁判所的处分决定。协议不成时向家庭裁判所的处分请求、与对方的交涉、涉及权利义务与纠纷的个别法律判断由律师,相续税的申报、2成加算、债务扣除的计算由税理士,相续财产有不动产时的相续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不动产的出售、活用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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