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外托育設施的設置申報與指導監督基準:與認可、企業主導型的差異
開辦認可外托育設施(含嬰兒旅館、事業所內托育、企業主導型)後,須自事業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向都道府縣知事申報(兒童福祉法第59條之2第1項)。本文從行政書士的角度整理設置申報與指導監督基準。
結論(先講重點):開辦認可外托育設施(含嬰兒旅館、事業所內托育、企業主導型托育事業之對象設施)後,須自事業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向設施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申報(兒童福祉法第59條之2第1項)。已申報的設施須符合認可外托育設施指導監督基準(托育人員的人數與資格、保育室面積等),未申報或虛偽申報者可處50萬日圓以下的過怠金(兒童福祉法第62條之4)。本文從行政書士的角度,將設置申報與指導監督基準整理為一般性資訊,不判斷是否符合基準,也不作個別法律判斷。申報文件的製作由行政書士、物件的用途地域與面積確認由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托育人員的勞務與配置由社會保險勞務士、建築確認與用途變更由建築士分別承接,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
開辦認可外托育設施時,何時、向何處申報?
認可外托育設施,是指認可托育所、認定兒童園、地域型托育事業以外,以照護嬰兒或幼兒為目的之設施的總稱。嬰兒旅館、事業所內托育設施、企業主導型托育事業之對象設施等,只要未取得認可,都包含在內。設置者須自事業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向設施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為其市長)申報(兒童福祉法第59條之2第1項)。這是開辦後的手續,並非先申報再開辦,而是開辦後1個月內申報的順序。
| 情形 | 期限 | 依據 |
|---|---|---|
| 事業開始時 | 自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申報 | 兒童福祉法第59條之2第1項 |
| 申報事項變更時 | 自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申報 | 兒童福祉法第59條之2 |
| 事業休止、廢止時 | 自休止、廢止之日起1個月內申報 | 兒童福祉法第59條之2 |
除申報外,對利用者須說明所提供服務的內容(兒童福祉法第59條之2之2)、於簽約時交付書面(同法第59條之2之3),並對知事負有營運狀況的報告義務。申報格式、提交處與附件(設施平面圖、證明托育人員資格的文件、嬰幼兒定員等)因自治體而異,請直接確認開辦所在區市的官方網頁。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協助製作與提交申報文件。
指導監督基準對面積、托育人員人數、設備有何要求?
已申報的認可外托育設施,成為都道府縣等指導監督的對象,須符合認可外托育設施指導監督基準。該基準以兒童家庭廳「認可外托育設施指導監督之實施」(令和6年〔2024年〕3月29日こ成保第206號)的附件形式呈現,前身為平成13年〔2001年〕3月29日雇兒發第177號。主要內容如下。
| 項目 | 指導監督基準的主要內容 |
|---|---|
| 托育人員人數 | 就主要開所時間11小時,須達兒童福祉設施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所定人數以上,惟不得少於2人。超過11小時的時段,除實際受照護兒童僅1人外,須隨時2人以上 |
| 托育人員資格 | 托育人員大致3分之1以上(所定人數為3人以下時至少1人)須具有保育士,或護理師、准護理師、保健師、助產師的資格 |
| 保育室等面積 | 照護大致6名以上嬰幼兒的設施,每名嬰幼兒大致1.65平方公尺以上 |
| 設備 | 設保育室、廁所、調理室(供餐時),並設滅火器具、緊急出口等因應非常災害所需的設備 |
此處的「兒童福祉設施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63號,舊稱兒童福祉設施最低基準)的保育士配置,以各年齡層人數為基礎,如嬰兒大致3人、滿1歲以上未滿3歲大致6人等。符合基準的設施,可取得「符合認可外托育設施指導監督基準之證明書」。因數值與運用可能修訂,撰寫前請確認該通知的最新版本。
認可、小規模認可、企業主導型與認可外有何不同?
同為「托育設施」,制度上的定位與手續入口並不相同。根本差異在於,是取得都道府縣知事認可的設施,還是未取得認可而申報的設施。
| 類型 | 定位、主要依據 | 入口手續 |
|---|---|---|
| 認可托育所 | 兒童福祉設施(兒童福祉法第35條等) | 都道府縣知事等的認可 |
| 小規模托育事業(地域型托育) | 兒童與育兒支援新制度的地域型托育給付。定員6人以上19人以下(兒童福祉法第34條之15) | 市町村的認可 |
| 企業主導型托育事業 | 認可外,但屬國家(兒童家庭廳)企業主導型托育事業的對象設施 | 須作為認可外設施依第59條之2申報 |
| 認可外設施(一般、嬰兒旅館、事業所內) | 未取得認可的托育設施 | 第59條之2的申報+符合指導監督基準 |
其中嬰兒旅館,是指認可外托育設施中,經常性地營運下列任一者:①夜間8時以後的托育、②伴隨住宿的托育、③臨時托育兒童占利用兒童半數以上。企業主導型雖為認可外,卻被要求接近認可設施的基準,另一方面則可不經市區町村而設置。選擇何種類型,會改變所需的基準、手續與費用。身心障礙福祉的兒童發展支援、放課後日間服務的指定流程,於放課後日間服務、兒童發展支援的指定申請流程中說明。
未申報而營運會受到何種指導、公布與處罰?
認可外托育設施不論是否申報,都是知事指導監督的對象。知事得要求營運狀況的報告,並進行實地調查與詢問(兒童福祉法第59條第1項)。就基準有問題時,以書面勸告改善;未依勸告改善時公布其事實;並於為兒童福祉必要時,得命令停止事業或關閉設施(兒童福祉法第59條第3項至第5項)。
| 情形 | 行政的因應 | 依據 |
|---|---|---|
| 確認營運狀況 | 要求報告、實地調查、詢問 | 兒童福祉法第59條第1項 |
| 就基準有問題 | 書面改善勸告 | 兒童福祉法第59條第3項 |
| 未依勸告改善 | 公布其事實 | 兒童福祉法第59條第4項 |
| 為兒童福祉必要 | 停止事業命令、關閉設施命令 | 兒童福祉法第59條第5項 |
未申報而營運,不僅因違反申報義務而成為過怠金的對象,也會脫離指導監督的掌握,對證明書的核發及免費化對象的確認造成阻礙。申報並非「提交即結束」,而是以其後持續符合基準與報告為前提的手續。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協助申報與變更、廢止手續,但是否符合基準的最終判斷,以及對行政處分的不服,屬有資格者個別處理的領域。
物件、勞務、建築的確認該分別交給誰?
托育設施的開辦,無法僅憑行政手續完成。角色分工如下,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
- 認可外設施申報文件的製作與提交、認可與小規模認可指定流程的整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物件的用途地域與面積確認、租賃與重要事項說明 → 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符合托育人員配置基準的人員計畫勞務面、工作規則、輪班、社會保險適用 → 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
- 建築確認與用途變更、採光、排煙、避難等建築基準法上的確認 → 建築士
從選擇物件的階段起,用途地域與面積便常成為問題,不動產一方的確認與行政手續會並行推進。適合托育所的物件與用途地域的思考方式,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於可作為托育所的物件與用途地域整理。行政書士的服務全貌請見服務一覽、受任流程請見受任的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各為不同的事業體,各領域皆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認可外托育設施須在何時前申報?
A. 須自事業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向設施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為其市長)申報(兒童福祉法第59條之2第1項)。並非先申報再開辦,而是開辦後1個月內申報的順序。申報事項變更、休止或廢止時,也各須於1個月內申報。
Q. 不符合指導監督基準會怎樣?
A. 知事會要求報告並進行實地調查(兒童福祉法第59條第1項),有問題時以書面勸告,未依勸告改善時公布,並於必要時命令停止或關閉(同條第3項至第5項)。符合基準的設施,可取得符合指導監督基準的證明書。
Q. 企業主導型托育事業也須申報嗎?
A. 企業主導型托育事業的對象設施在制度上被定位為認可外托育設施,因此須依第59條之2申報。它雖為認可外,卻被要求接近認可設施的基準;雖可不經市區町村設置,仍屬申報與指導監督的對象。
Q. 未申報而營運會怎樣?
A. 未申報或虛偽申報者,可處50萬日圓以下的過怠金(兒童福祉法第62條之4)。這是行政上的秩序罰,依非訟事件手續處理。未申報也會脫離指導監督的掌握,對證明書核發與利用者免費化的確認造成阻礙。
この記事の出典(一次情報)
- e-Gov法令檢索「兒童福祉法」(昭和22年法律第164號)第34條之15、第35條、第59條、第59條之2、第59條之2之2、第59條之2之3、第62條之4(參照日 2026-09-08)
- e-Gov法令檢索「兒童福祉設施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63號)(托育人員配置與保育室面積相關規定。參照日 2026-09-08)
- 兒童家庭廳「認可外托育設施指導監督之實施」(令和6年3月29日こ成保第206號)附件「認可外托育設施指導監督基準」(前身為平成13年3月29日雇兒發第177號。參照日 2026-09-08)
- 兒童家庭廳與各自治體「關於認可外托育設施」(嬰兒旅館、企業主導型托育事業的定位、申報格式與提交處的說明。參照日 2026-09-08)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是否符合指導監督基準作最終判斷,也不就對行政處分的不服等具爭議性的個別事項提供建議。數值與申報格式可能修訂並因自治體而異,請確認開辦所在區市的最新指引。物件的用途地域與面積確認由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托育人員的勞務與配置基準運用由社會保險勞務士、建築確認與用途變更由建築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可作為托育所的物件諮詢,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稿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要件的整理到文件製作・申請,全程協助您。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週二・週三 10:00〜19:00/週一・週四〜週日 18: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