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繼承人時:相續財產清算人的選任與對特別緣故者的財產分與
沒有法定繼承人(不明有無繼承人)時,遺產成為法人(民法第951條),家庭裁判所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請求選任相續財產清算人(第952條第1項)。本文從行政書士的角度整理其全貌。
結論(先講重點):沒有法定繼承人(不明有無繼承人)時,遺產成為法人(民法第951條),家庭裁判所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請求,選任相續財產清算人(民法第952條第1項)。清算人向債權人、受遺贈人清償,仍有剩餘者,可分與給與被繼承人維持共同生計者、致力於療養看護者等特別緣故者(民法第958條之2),最終剩餘者歸屬國庫(民法第959條)。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將「相續財產管理人」改為「相續財產清算人」,並使公告並行。本文從行政書士的角度,將手續全貌整理為一般性資訊。選任的聲請與審判為家庭裁判所的手續,屬律師、司法書士的領域;不動產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由稅理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分別承接。
沒有法定繼承人時,遺產會如何?
沒有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兄弟姊妹,或全體皆拋棄繼承——此種「不明有無繼承人」的情形,遺產原本會處於懸空狀態。民法將此財產視為一個法人(相續財產法人,民法第951條),並備有由家庭裁判所選任的相續財產清算人加以管理、清算的機制。清算人向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與受遺贈人清償,若有剩餘財產,經對特別緣故者的分與,最後剩餘者歸屬國庫。
| 階段 | 內容 | 依據 |
|---|---|---|
| 相續財產法人的成立 | 不明有無繼承人時,遺產成為法人 | 民法第951條 |
| 清算人的選任與尋找繼承人的公告 | 家庭裁判所選任清算人,並定6個月以上的期間為尋找繼承人的公告 | 民法第952條 |
| 對債權人、受遺贈人的公告 | 清算人定2個月以上的期間為請求申報的公告(於上述6個月期間內屆滿) | 民法第957條第1項 |
| 無人主張權利時 | 期間內無繼承人主張權利者,未知的債權人、受遺贈人不得行使權利 | 民法第958條 |
| 對特別緣故者的分與 | 家庭裁判所依請求,將清算後剩餘財產的全部或一部給與 | 民法第958條之2 |
| 歸屬國庫 | 未經處分的財產歸屬國庫 | 民法第959條 |
「沒有繼承人」的情形,不僅包含自始即無任何親屬的情形,也包含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而結果無人承繼的情形。拋棄繼承的基本,於拋棄繼承與限定承認中整理。
相續財產清算人由誰、如何選任?
相續財產清算人,由家庭裁判所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請求選任(民法第952條第1項)。利害關係人包含曾借款給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的受遺贈人、可能成為特別緣故者立場的人,以及對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的人等。聲請對象為管轄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家庭裁判所。手續依家事事件手續法別表第一所列的審判事件進行。
| 項目 | 內容 |
|---|---|
| 得聲請之人 | 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可能成為特別緣故者之人等)或檢察官 |
| 聲請對象 | 管轄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家庭裁判所 |
| 手續性質 | 家事事件手續法(別表第一的審判事件) |
| 預納金 | 可能被要求預納官報公告費用與清算人報酬的預納金 |
清算人多由律師或司法書士擔任。選任後,清算人進行尋找繼承人的公告與對債權人、受遺贈人的請求申報公告,將財產變現以供清償。選任的聲請與審判為向家庭裁判所的手續;代理及具爭議性的對應屬律師,審判聲請書類的製作與登記屬司法書士的領域。行政書士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就財產與關係人的整理等前提部分,以資訊方式協助。
何種人可作為特別緣故者受財產分與?
經清算後仍有剩餘財產,且無人主張繼承人權利時,家庭裁判所若認為適當,可將清算後剩餘財產的全部或一部給與特別緣故者(民法第958條之2第1項)。條文所列的特別緣故者,為下列三種類型。
| 類型 | 例 |
|---|---|
| 與被繼承人維持共同生計者 | 內緣、事實婚配偶,事實上的養子女等 |
| 致力於被繼承人療養看護者 | 長年持續照顧起居或看護之人 |
| 其他與被繼承人有特別緣故者 | 被認定具有相當於上述之密切關係之人 |
請求分與,須於清算人選任公告(民法第952條第2項)所定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為之(民法第958條之2第2項)。逾此期限即無法受分與,故時期的管理甚為重要。是否分與、範圍為何,由家庭裁判所依與被繼承人關係的深淺與財產狀況判斷。何人屬特別緣故者,最終由家庭裁判所判斷,本文並不斷定其可能性。獨居者於生前預作準備的方法,於死後事務委任契約與任意監護契約中整理。
2023年的民法修正,使清算的手續與期間有何改變?
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民法等一部修正之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號),大幅整理了此一領域。重點在於名稱與公告二者。
| 修正點 | 修正前 | 修正後 |
|---|---|---|
| 名稱 | 相續財產管理人 | 相續財產清算人 |
| 公告的進行方式 | 依序進行選任公告、債權申報公告、尋找繼承人公告 | 尋找繼承人公告(6個月以上)與債權申報公告(2個月以上)並行進行 |
| 手續所需期間的概略 | 因公告依序疊加,合計10個月以上 | 因公告並行,最短約6個月左右 |
修正前須依序疊加三種公告,至清算完成至少需10個月以上。修正後,使對債權人、受遺贈人的請求申報公告(民法第957條第1項)於尋找繼承人的公告(民法第952條第2項)期間內屆滿,並行進行,故期間得以縮短。又,此次修正另設有以繼承開始後遺產的保存為目的之相續財產管理人(民法第897條之2)此一不同制度,因名稱相似,須注意勿混淆。
選任聲請、登記、繼承稅該分別向誰諮詢?
繼承人不存在的手續,牽涉家庭裁判所、登記與稅務,橫跨多位有資格者的領域。角色分工如下,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
- 手續全貌的整理、財產與關係人資訊的整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
- 相續財產清算人選任的聲請與審判等家庭裁判所的手續、具爭議性的事案 → 律師(代理、協商)、司法書士(聲請書類的製作)
- 變更為相續財產清算人名義的登記、伴隨歸屬國庫或對特別緣故者分與的不動產登記 → 司法書士
- 繼承稅、讓渡所得等稅務的申報 → 稅理士
行政書士不得代理家庭裁判所的審判聲請,被選任為清算人者通常亦為律師、司法書士。本事務所的角色,僅止於手續的藍圖繪製,以及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的資訊整理。繼承業務的全貌請見繼承業務的服務、受任流程請見受任的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作為放手土地之選項的國庫歸屬,亦於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中處理。繼承的不動產出售等不動產諮詢,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於繼承不動產的窗口對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的事業體,各領域皆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時也需要相續財產清算人嗎?
A. 繼承人全體拋棄而無人承繼時,屬於「不明有無繼承人」,遺產成為法人(民法第951條)。有向債權人清償或處分財產之必要時,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家庭裁判所聲請選任相續財產清算人(民法第952條第1項)。
Q. 內緣配偶能取得財產嗎?
A. 內緣、事實婚配偶並非法定繼承人,惟可作為與被繼承人維持共同生計者等特別緣故者,向家庭裁判所請求財產分與(民法第958條之2第1項)。請求須於清算人選任公告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為之(同條第2項)。是否准許由家庭裁判所判斷。
Q. 手續需要多久?
A. 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使公告得並行進行,最短約6個月左右為概略基準。修正前因公告依序疊加需10個月以上。實際期間視財產內容與變現狀況而異。
Q. 剩餘的財產最終會如何?
A. 清算後,縱經對特別緣故者的分與仍未處分的財產,歸屬國庫(民法第959條)。有不動產剩餘時的名義變更(變更為相續財產清算人名義的登記或歸屬國庫的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由稅理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
この記事の出典(一次情報)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897條之2、第951條、第952條、第957條、第958條、第958條之2、第959條(參照日 2026-09-08)
- 法務省「民法等一部修正之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號)」(將相續財產管理人改為相續財產清算人、公告之合理化,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參照日 2026-09-08)
- 裁判所「相續財產清算人的選任」(家事事件手續法別表第一的審判事件。聲請對象、利害關係人、預納金的說明)(參照日 2026-09-08)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何人屬特別緣故者、能否受分與等作最終判斷,也不就具爭議性的個別事項提供建議。相續財產清算人選任的聲請與審判為向家庭裁判所的手續;代理、協商由律師,聲請書類的製作與不動產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由稅理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繼承的不動產出售諮詢,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稿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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