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继承人时:遗产清算人的选任与对特别缘故者的财产分与
没有法定继承人(不明有无继承人)时,遗产成为法人(民法第951条),家庭裁判所依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选任遗产清算人(第952条第1项)。本文从行政书士的角度整理其全貌。
结论(先讲要点):没有法定继承人(不明有无继承人)时,遗产成为法人(民法第951条),家庭裁判所依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选任遗产清算人(民法第952条第1项)。清算人向债权人、受遗赠人清偿,仍有剩余者,可分与给与被继承人维持共同生计者、致力于疗养看护者等特别缘故者(民法第958条之2),最终剩余者归属国库(民法第959条)。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将“遗产管理人”改为“遗产清算人”,并使公告并行。本文从行政书士的角度,将手续全貌整理为一般性信息。选任的申请与审判为家庭裁判所的手续,属律师、司法书士的领域;不动产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由税理士,各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分别承接。
没有法定继承人时,遗产会如何?
没有配偶、子女、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或全体皆抛弃继承——此种“不明有无继承人”的情形,遗产原本会处于悬空状态。民法将此财产视为一个法人(遗产法人,民法第951条),并备有由家庭裁判所选任的遗产清算人加以管理、清算的机制。清算人向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与受遗赠人清偿,若有剩余财产,经对特别缘故者的分与,最后剩余者归属国库。
| 阶段 | 内容 | 依据 |
|---|---|---|
| 遗产法人的成立 | 不明有无继承人时,遗产成为法人 | 民法第951条 |
| 清算人的选任与寻找继承人的公告 | 家庭裁判所选任清算人,并定6个月以上的期间为寻找继承人的公告 | 民法第952条 |
| 对债权人、受遗赠人的公告 | 清算人定2个月以上的期间为请求申报的公告(于上述6个月期间内届满) | 民法第957条第1项 |
| 无人主张权利时 | 期间内无继承人主张权利者,未知的债权人、受遗赠人不得行使权利 | 民法第958条 |
| 对特别缘故者的分与 | 家庭裁判所依请求,将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全部或一部给与 | 民法第958条之2 |
| 归属国库 | 未经处分的财产归属国库 | 民法第959条 |
“没有继承人”的情形,不仅包含自始即无任何亲属的情形,也包含继承人全体抛弃继承而结果无人承继的情形。抛弃继承的基本,于抛弃继承与限定承认中整理。
遗产清算人由谁、如何选任?
遗产清算人,由家庭裁判所依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选任(民法第952条第1项)。利害关系人包含曾借款给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遗赠的受遗赠人、可能成为特别缘故者立场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人等。申请对象为管辖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的家庭裁判所。手续依家事事件手续法别表第一所列的审判事件进行。
| 项目 | 内容 |
|---|---|
| 得申请之人 | 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可能成为特别缘故者之人等)或检察官 |
| 申请对象 | 管辖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的家庭裁判所 |
| 手续性质 | 家事事件手续法(别表第一的审判事件) |
| 预纳金 | 可能被要求预纳官报公告费用与清算人报酬的预纳金 |
清算人多由律师或司法书士担任。选任后,清算人进行寻找继承人的公告与对债权人、受遗赠人的请求申报公告,将财产变现以供清偿。选任的申请与审判为向家庭裁判所的手续;代理及具争议性的对应属律师,审判申请书类的制作与登记属司法书士的领域。行政书士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就财产与关系人的整理等前提部分,以信息方式协助。
何种人可作为特别缘故者受财产分与?
经清算后仍有剩余财产,且无人主张继承人权利时,家庭裁判所若认为适当,可将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全部或一部给与特别缘故者(民法第958条之2第1项)。条文所列的特别缘故者,为下列三种类型。
| 类型 | 例 |
|---|---|
| 与被继承人维持共同生计者 | 内缘、事实婚配偶,事实上的养子女等 |
| 致力于被继承人疗养看护者 | 长年持续照顾起居或看护之人 |
| 其他与被继承人有特别缘故者 | 被认定具有相当于上述之密切关系之人 |
请求分与,须于清算人选任公告(民法第952条第2项)所定期间届满后3个月内为之(民法第958条之2第2项)。逾此期限即无法受分与,故时期的管理甚为重要。是否分与、范围为何,由家庭裁判所依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深浅与财产状况判断。何人属特别缘故者,最终由家庭裁判所判断,本文并不断定其可能性。独居者于生前预作准备的方法,于死后事务委任契约与任意监护契约中整理。
2023年的民法修正,使清算的手续与期间有何改变?
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民法等一部修正之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号),大幅整理了此一领域。重点在于名称与公告二者。
| 修正点 | 修正前 | 修正后 |
|---|---|---|
| 名称 | 遗产管理人 | 遗产清算人 |
| 公告的进行方式 | 依序进行选任公告、债权申报公告、寻找继承人公告 | 寻找继承人公告(6个月以上)与债权申报公告(2个月以上)并行进行 |
| 手续所需期间的概略 | 因公告依序叠加,合计10个月以上 | 因公告并行,最短约6个月左右 |
修正前须依序叠加三种公告,至清算完成至少需10个月以上。修正后,使对债权人、受遗赠人的请求申报公告(民法第957条第1项)于寻找继承人的公告(民法第952条第2项)期间内届满,并行进行,故期间得以缩短。又,此次修正另设有以继承开始后遗产的保存为目的之遗产管理人(民法第897条之2)此一不同制度,因名称相似,须注意勿混淆。
选任申请、登记、继承税该分别向谁咨询?
继承人不存在的手续,牵涉家庭裁判所、登记与税务,横跨多位有资格者的领域。角色分工如下,各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
- 手续全貌的整理、财产与关系人信息的整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
- 遗产清算人选任的申请与审判等家庭裁判所的手续、具争议性的事案 → 律师(代理、协商)、司法书士(申请书类的制作)
- 变更为遗产清算人名义的登记、伴随归属国库或对特别缘故者分与的不动产登记 → 司法书士
- 继承税、让渡所得等税务的申报 → 税理士
行政书士不得代理家庭裁判所的审判申请,被选任为清算人者通常亦为律师、司法书士。本事务所的角色,仅止于手续的蓝图绘制,以及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的信息整理。继承业务的全貌请见继承业务的服务、受任流程请见受任的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作为放手土地之选项的国库归属,亦于继承土地国库归属制度中处理。继承的不动产出售等不动产咨询,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于继承不动产的窗口对应。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为不同的事业体,各领域皆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继承人全体抛弃继承时也需要遗产清算人吗?
A. 继承人全体抛弃而无人承继时,属于“不明有无继承人”,遗产成为法人(民法第951条)。有向债权人清偿或处分财产之必要时,由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向家庭裁判所申请选任遗产清算人(民法第952条第1项)。
Q. 内缘配偶能取得财产吗?
A. 内缘、事实婚配偶并非法定继承人,惟可作为与被继承人维持共同生计者等特别缘故者,向家庭裁判所请求财产分与(民法第958条之2第1项)。请求须于清算人选任公告期间届满后3个月内为之(同条第2项)。是否准许由家庭裁判所判断。
Q. 手续需要多久?
A. 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使公告得并行进行,最短约6个月左右为概略基准。修正前因公告依序叠加需10个月以上。实际期间视财产内容与变现状况而异。
Q. 剩余的财产最终会如何?
A. 清算后,纵经对特别缘故者的分与仍未处分的财产,归属国库(民法第959条)。有不动产剩余时的名义变更(变更为遗产清算人名义的登记或归属国库的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由税理士,各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对应。
この記事の出典(一次情報)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97条之2、第951条、第952条、第957条、第958条、第958条之2、第959条(参照日 2026-09-08)
- 法务省《民法等一部修正之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号)》(将遗产管理人改为遗产清算人、公告之合理化,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参照日 2026-09-08)
- 裁判所《遗产清算人的选任》(家事事件手续法别表第一的审判事件。申请对象、利害关系人、预纳金的说明)(参照日 2026-09-08)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就何人属特别缘故者、能否受分与等作最终判断,也不就具争议性的个别事项提供建议。遗产清算人选任的申请与审判为向家庭裁判所的手续;代理、协商由律师,申请书类的制作与不动产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由税理士,各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对应。继承的不动产出售咨询,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有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稿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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