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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许可认可的手续(行政书士的实务)

认可外托育设施的设置申报与指导监督基准:与认可、企业主导型的区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开办认可外托育设施(含婴儿旅馆、事业所内托育、企业主导型)后,须自事业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儿童福祉法第59条之2第1项)。本文从行政书士的角度整理设置申报与指导监督基准。

结论(先讲要点):开办认可外托育设施(含婴儿旅馆、事业所内托育、企业主导型托育事业的对象设施)后,须自事业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向设施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申报(儿童福祉法第59条之2第1项)。已申报的设施须符合认可外托育设施指导监督基准(托育人员的人数与资格、保育室面积等),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者可处50万日元以下的过怠金(儿童福祉法第62条之4)。本文从行政书士的角度,将设置申报与指导监督基准整理为一般性信息,不判断是否符合基准,也不作个别法律判断。申报文件的制作由行政书士、物件的用途地域与面积确认由宅地建物交易业者、托育人员的劳务与配置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建筑确认与用途变更由建筑士分别承接,各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

开办认可外托育设施时,何时、向何处申报?

认可外托育设施,是指认可托育所、认定儿童园、地域型托育事业以外,以照护婴儿或幼儿为目的之设施的总称。婴儿旅馆、事业所内托育设施、企业主导型托育事业的对象设施等,只要未取得认可,都包含在内。设置者须自事业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向设施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为其市长)申报(儿童福祉法第59条之2第1项)。这是开办后的手续,并非先申报再开办,而是开办后1个月内申报的顺序。

情形期限依据
事业开始时自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儿童福祉法第59条之2第1项
申报事项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儿童福祉法第59条之2
事业休止、废止时自休止、废止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儿童福祉法第59条之2

除申报外,对利用者须说明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儿童福祉法第59条之2之2)、于签约时交付书面(同法第59条之2之3),并对知事负有营运状况的报告义务。申报格式、提交处与附件(设施平面图、证明托育人员资格的文件、婴幼儿定员等)因自治体而异,请直接确认开办所在区市的官方网页。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在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协助制作与提交申报文件。

指导监督基准对面积、托育人员人数、设备有何要求?

已申报的认可外托育设施,成为都道府县等指导监督的对象,须符合认可外托育设施指导监督基准。该基准以儿童家庭厅《认可外托育设施指导监督之实施》(令和6年〔2024年〕3月29日こ成保第206号)的附件形式呈现,前身为平成13年〔2001年〕3月29日雇儿发第177号。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指导监督基准的主要内容
托育人员人数就主要开所时间11小时,须达儿童福祉设施设备及营运相关基准所定人数以上,但不得少于2人。超过11小时的时段,除实际受照护儿童仅1人外,须随时2人以上
托育人员资格托育人员大致3分之1以上(所定人数为3人以下时至少1人)须具有保育士,或护士、准护士、保健师、助产师的资格
保育室等面积照护大致6名以上婴幼儿的设施,每名婴幼儿大致1.65平方米以上
设备设保育室、厕所、调理室(供餐时),并设灭火器具、紧急出口等因应非常灾害所需的设备

此处的“儿童福祉设施设备及营运相关基准”(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63号,旧称儿童福祉设施最低基准)的保育士配置,以各年龄层人数为基础,如婴儿大致3人、满1岁以上未满3岁大致6人等。符合基准的设施,可取得“符合认可外托育设施指导监督基准之证明书”。因数值与运用可能修订,撰写前请确认该通知的最新版本。

认可、小规模认可、企业主导型与认可外有何不同?

同为“托育设施”,制度上的定位与手续入口并不相同。根本区别在于,是取得都道府县知事认可的设施,还是未取得认可而申报的设施。

类型定位、主要依据入口手续
认可托育所儿童福祉设施(儿童福祉法第35条等)都道府县知事等的认可
小规模托育事业(地域型托育)儿童与育儿支援新制度的地域型托育给付。定员6人以上19人以下(儿童福祉法第34条之15)市町村的认可
企业主导型托育事业认可外,但属国家(儿童家庭厅)企业主导型托育事业的对象设施须作为认可外设施依第59条之2申报
认可外设施(一般、婴儿旅馆、事业所内)未取得认可的托育设施第59条之2的申报+符合指导监督基准

其中婴儿旅馆,是指认可外托育设施中,经常性地营运下列任一者:①夜间8时以后的托育、②伴随住宿的托育、③临时托育儿童占利用儿童半数以上。企业主导型虽为认可外,却被要求接近认可设施的基准,另一方面则可不经市区町村而设置。选择何种类型,会改变所需的基准、手续与费用。身心障碍福祉的儿童发展支援、放学后日间服务的指定流程,于放学后日间服务、儿童发展支援的指定申请流程中说明。

未申报而营运会受到何种指导、公布与处罚?

认可外托育设施不论是否申报,都是知事指导监督的对象。知事可要求营运状况的报告,并进行实地调查与询问(儿童福祉法第59条第1项)。就基准有问题时,以书面劝告改善;未依劝告改善时公布其事实;并于为儿童福祉必要时,可命令停止事业或关闭设施(儿童福祉法第59条第3项至第5项)。

情形行政的应对依据
确认营运状况要求报告、实地调查、询问儿童福祉法第59条第1项
就基准有问题书面改善劝告儿童福祉法第59条第3项
未依劝告改善公布其事实儿童福祉法第59条第4项
为儿童福祉必要停止事业命令、关闭设施命令儿童福祉法第59条第5项

未申报而营运,不仅因违反申报义务而成为过怠金的对象,也会脱离指导监督的掌握,对证明书的核发及免费化对象的确认造成阻碍。申报并非“提交即结束”,而是以其后持续符合基准与报告为前提的手续。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在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协助申报与变更、废止手续,但是否符合基准的最终判断,以及对行政处分的不服,属有资格者个别处理的领域。

物件、劳务、建筑的确认该分别交给谁?

托育设施的开办,无法仅凭行政手续完成。角色分工如下,各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

  • 认可外设施申报文件的制作与提交、认可与小规模认可指定流程的整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物件的用途地域与面积确认、租赁与重要事项说明 →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 符合托育人员配置基准的人员计划劳务面、工作规则、轮班、社会保险适用 → 社会保险劳务士(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
  • 建筑确认与用途变更、采光、排烟、避难等建筑基准法上的确认 → 建筑士

从选择物件的阶段起,用途地域与面积便常成为问题,不动产一方的确认与行政手续会并行推进。适合托育所的物件与用途地域的思考方式,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于可作为托育所的物件与用途地域整理。行政书士的服务全貌请见服务一览、受任流程请见受任的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各为不同的事业体,各领域皆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认可外托育设施须在何时前申报?
A. 须自事业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向设施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为其市长)申报(儿童福祉法第59条之2第1项)。并非先申报再开办,而是开办后1个月内申报的顺序。申报事项变更、休止或废止时,也各须于1个月内申报。

Q. 不符合指导监督基准会怎样?
A. 知事会要求报告并进行实地调查(儿童福祉法第59条第1项),有问题时以书面劝告,未依劝告改善时公布,并于必要时命令停止或关闭(同条第3项至第5项)。符合基准的设施,可取得符合指导监督基准的证明书。

Q. 企业主导型托育事业也须申报吗?
A. 企业主导型托育事业的对象设施在制度上被定位为认可外托育设施,因此须依第59条之2申报。它虽为认可外,却被要求接近认可设施的基准;虽可不经市区町村设置,仍属申报与指导监督的对象。

Q. 未申报而营运会怎样?
A. 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者,可处50万日元以下的过怠金(儿童福祉法第62条之4)。这是行政上的秩序罚,依非讼事件手续处理。未申报也会脱离指导监督的掌握,对证明书核发与利用者免费化的确认造成阻碍。

この記事の出典(一次情報)

  • e-Gov法令检索《儿童福祉法》(昭和22年法律第164号)第34条之15、第35条、第59条、第59条之2、第59条之2之2、第59条之2之3、第62条之4(参照日 2026-09-08)
  • e-Gov法令检索《儿童福祉设施设备及营运相关基准》(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63号)(托育人员配置与保育室面积相关规定。参照日 2026-09-08)
  • 儿童家庭厅《认可外托育设施指导监督之实施》(令和6年3月29日こ成保第206号)附件《认可外托育设施指导监督基准》(前身为平成13年3月29日雇儿发第177号。参照日 2026-09-08)
  • 儿童家庭厅与各自治体《关于认可外托育设施》(婴儿旅馆、企业主导型托育事业的定位、申报格式与提交处的说明。参照日 2026-09-08)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就是否符合指导监督基准作最终判断,也不就对行政处分的不服等具争议性的个别事项提供建议。数值与申报格式可能修订并因自治体而异,请确认开办所在区市的最新指引。物件的用途地域与面积确认由宅地建物交易业者、托育人员的劳务与配置基准运用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建筑确认与用途变更由建筑士,各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对应。可作为托育所的物件咨询,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有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稿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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