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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行政許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要販售在地型(著地型)行程,需要旅行業登錄嗎?整理種別與要件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若為他人反覆持續地企劃、安排、受託販售旅行並取得報酬,原則上須辦理旅行業法第3條的登錄。本文整理第1種到地域限定的種別、登錄行政廳、基準資產額、營業保證金與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以及約款、稅務、紛爭應各自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若為他人反覆持續地企劃、安排、受託販售旅行並取得報酬,原則上須辦理旅行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239號)第3條的登錄。登錄依業務範圍分為第1種、第2種、第3種、地域限定;登錄行政廳為第1種是觀光廳長官,第2種、第3種、地域限定是管轄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登錄須具備作為財產基礎的基準資產額、供託營業保證金(旅行業法第7條),以及每個營業所選任1人以上的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旅行業法第11條之2)。本文為整理種別與要件的一般性資訊提供,是否核准登錄由觀光廳、都道府縣審查決定。本事務所不保證取得登錄。

在販售自家行程之前,真的需要旅行業登錄嗎?

是否需要登錄,取決於「為誰」「做什麼」以及是否「反覆持續並取得報酬」。旅行業是指為取得報酬,將運送、住宿等旅行服務加以安排,或企劃、實施結合這些服務的旅行,並以此為業。

假設情形登錄的要否(參考)
僅自行販售自家的住宿屬旅館業法領域。原則上不算旅行業
結合他社的運送、住宿、體驗,作為在地型行程企劃、招募並販售可能構成旅行業
受旅客委託,安排運送、住宿並取得報酬(手配旅行)可能構成旅行業
代理販售其他旅行業者的商品另須辦理旅行業者代理業的登錄

住宿業者僅販售自家住宿並非旅行業,但結合他社服務作為在地型行程企劃、招募並販售,則可能構成旅行業。住宿本身的許可屬旅館業法領域,整理於簡易宿所的旅館業許可。由於界線隨商品內容而變動,逐一就每個企劃確認,在實務上很重要。

從第1種到地域限定,各種別能做什麼、向哪裡申請?

登錄種別依所辦理的旅行業務範圍區分,登錄行政廳也因種別而異。

種別登錄行政廳業務範圍概要
第1種觀光廳長官含海外、國內的招募型企劃旅行在內的旅行業務全般
第2種都道府縣知事國內招募型企劃旅行可。海外招募型企劃旅行不可
第3種都道府縣知事招募型企劃旅行原則不可。但將區域限定於營業所所在市町村等,則國內招募型企劃旅行成為可能。受注型企劃旅行與手配旅行無區域限制
地域限定都道府縣知事國內的企劃旅行、手配旅行,限於營業所所在市町村、鄰接市町村等的區域內

若要辦理海外招募型企劃旅行(自行招募的海外套裝行程),須第1種。即使是入境(Inbound)的在地型行程,若設計為在營業所周邊區域內完成國內當日往返、鄰近行程,也可能以地域限定或第3種起步。哪種種別合適,取決於所辦理旅行的範圍與事業計畫。

營業保證金與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各要多少、由誰擔任?

登錄須具備財產基礎(基準資產額)(旅行業法第6條第1項),並向主要營業所最近的供託所供託營業保證金(旅行業法第7條)。

種別基準資產額營業保證金(最低額)
第1種3,000萬日圓7,000萬日圓
第2種700萬日圓1,100萬日圓
第3種300萬日圓300萬日圓
地域限定100萬日圓15萬日圓

上表營業保證金為最低額,會依前年度的旅行業務取扱額增加。加入日本旅行業協會、全國旅行業協會成為保證社員後,可以繳納相當於營業保證金五分之一的弁済業務保證金分擔金,來代替供託營業保證金。

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須於每個營業所選任1人以上,並使其執行職務(旅行業法第11條之2)。資格分為總合、國內、地域限定三種,辦理海外旅行的營業所須總合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僅借用名義的形式不被認可。

與住宿業、運送業的許可,如何區隔?

旅行業是對「旅行的企劃、安排、受託販售」的登錄,與住宿或運送本身的許可是兩回事。在地型行程橫跨多部法律,須分開思考哪個行為需要哪個手續。

所從事的內容依據法律手續
旅行的企劃、安排、受託販售旅行業法第3條登錄
住宿(旅館、飯店、簡易宿所)旅館業法許可
利用住宅的住宿(民宿)住宅宿泊事業法申報(每年提供180日以內)
以自有包車有償運送道路運送法(一般包車旅客汽車運送事業)許可

住宿為旅館業法的許可(簡易宿所的旅館業許可);利用住宅的民宿為住宅宿泊事業法的申報,每年提供日數限制在180日以內。以自有巴士有償運送行程移動,可能構成道路運送法另一項許可的問題。旅行業登錄並不因此兼含運送或住宿的許可,因此不遺漏地整理所需手續很重要。

登錄委託給誰、約款與紛爭又交給誰?

旅行業的起步橫跨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旅行業登錄申請書、附件文件的製作,以及與都道府縣、觀光廳事前諮詢的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事業用物件(事務所、營業所)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旅行業約款與消費者契約的個別法律判斷、與旅客的紛爭 → 律師
  • 會計、稅務,以及營業保證金與交易的稅務處理 → 稅理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僅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旅行業登錄的申請支援,物件、法務、稅務請與各專業人士分別簽約、諮詢。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許可的整體樣貌請見行政許可手續,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是否核准登錄本身由觀光廳、都道府縣判斷。

常見問題

Q. 僅在自家旅宿讓旅客住宿,需要旅行業登錄嗎?
A. 提供自家旅宿的住宿服務本身屬旅館業法領域,原則上不需旅行業登錄。但若結合他社的運送、住宿、體驗成為在地型行程,加以企劃、招募並取得報酬販售,則可能構成旅行業。由於界線隨商品內容而變動,請逐一就企劃內容確認。

Q. 入境的在地型行程,可以用哪種種別起步?
A. 視所辦理的範圍而定。若在營業所周邊區域內辦理國內當日往返、鄰近行程,可能以地域限定或第3種設計;若辦理到海外招募型企劃旅行,則須第1種。基準資產額與營業保證金也因種別而異,故連同事業計畫一起選擇種別。

Q. 營業保證金一定要以現金供託嗎?
A. 營業保證金除金錢外,也可以國債證券等供託。此外,成為日本旅行業協會、全國旅行業協會的保證社員後,可以繳納相當於保證金五分之一的弁済業務保證金分擔金,代替供託(旅行業法第7條等)。金額會依前年度的旅行業務取扱額而變,請以最新數字確認。

Q. 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可以外部委託嗎?
A. 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須於每個營業所選任1人以上,並使其常時執行職務(旅行業法第11條之2)。僅借用名義的形式不被認可。辦理海外旅行的營業所須總合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能選任誰取決於營業所的辦理範圍。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旅行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239號)第3條(登錄)、第6條第1項(登錄的拒否、財產基礎)、第7條(營業保證金)、第11條之2(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參照日 2026-09-09)
  • e-Gov法令檢索「旅行業法施行規則」(基準資產額、營業保證金額度的規定)(參照日 2026-09-09)
  • 觀光廳「旅行業法概要」(登錄行政廳=第1種為觀光廳長官,第2種、第3種、地域限定為都道府縣知事/每個營業所須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1人以上)(參照日 2026-09-09)
  • 都道府縣(第2種、第3種、地域限定)的旅行業新規登錄案內(基準資產額=第1種3,000萬日圓、第2種700萬日圓、第3種300萬日圓、地域限定100萬日圓,營業保證金最低額=第1種7,000萬日圓、第2種1,100萬日圓、第3種300萬日圓、地域限定15萬日圓)(參照日 2026-09-09)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個別的登錄核准與否、種別的選擇,或基準資產額、營業保證金的具體金額。營業保證金的額度會依前年度的旅行業務取扱額而變,上述為最低額的參考。登錄的最終審查由觀光廳(第1種)、都道府縣(第2種、第3種、地域限定)進行。事業用物件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旅行業約款與消費者契約的個別法律判斷及與旅客的紛爭由律師,會計、稅務由稅理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住宿本身的許可屬旅館業法領域,請一併參見簡易宿所的旅館業許可。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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