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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與執照(行政書士實務)

店鋪要掛招牌,需要戶外廣告物的許可嗎?行政書士整理法律與條例

櫃檯上成疊申請書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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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招牌是否需要戶外廣告物的表示許可,視地點與大小而定。規制以戶外廣告物法(昭和24年法律第189號)為框架:第3條使都道府縣得以條例禁止表示,第4條得要求知事許可,第5條得訂定大小、色彩等基準。設置招牌的業者,依第9條、第10條須辦理戶外廣告業的登錄(含各營業所的業務主任者)。本文為一般性資訊。

**結論(先講重點):**店鋪招牌是否需要戶外廣告物的表示許可,視其地點與大小而定。戶外廣告物的規制以戶外廣告物法(昭和24年法律第189號)為框架,而實際的禁止地區、許可地區、大小與高度的基準、許可的有效期間,則由各都道府縣、政令市等所訂的戶外廣告物條例決定。該法第3條使都道府縣得以條例,為維持良好景觀、風致或防止公眾危害,指定地區或場所禁止表示、設置;第4條得以條例訂定須受都道府縣知事許可等限制;第5條得以條例訂定廣告物的形狀、面積、色彩、意匠及其他表示方法的基準。設置招牌的廣告業者一方,依第9條、第10條所設條例,須辦理戶外廣告業的登錄(含各營業所業務主任者的選任)。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個別招牌是否為許可對象、是否符合基準作最終判斷。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戶外廣告物表示許可申請與戶外廣告業登錄申請的支援。作為一定規模工作物的建築確認與結構安全屬建築士,招牌的製作、施工屬廣告施工業者,店鋪物件、租賃的尋找屬不同事業體的本公司(不動產業者)領域,各自分別簽約。本所不向任何專業人士收取介紹費。

需要戶外廣告物許可的,是哪種招牌?

戶外廣告物,指常時或於一定期間繼續在戶外向公眾表示之物,例如看板、立看板、張貼紙與張貼札,以及廣告塔、廣告板、掲於建物或其他工作物等上所表示者(戶外廣告物法第2條第1項)。店鋪的牆面招牌、側招牌(突出招牌)、自立招牌、旗幟、店頭的立看板,均可能屬此戶外廣告物。是否需要許可,取決於地點(位於何種地區)與大小、高度,其具體依管轄的條例而定。

招牌例是否屬戶外廣告物許可要否的參考
牆面招牌、側招牌屬之多視設置地點與大小而需許可
自立招牌、廣告塔屬之高度、面積愈大愈易成為許可對象
旗幟、店頭立看板屬之條例可能作為簡易廣告物而有其規制
朝向店內的室內表示多因非在戶外向公眾表示而不屬之以條例確認

即便是標示自店名稱、營業內容的「自家用廣告物」,亦非當然排除於規制之外。有地區以條例設有一定面積以下免許可的處理,惟基準因地區而異。此與開業時其他店鋪系的申報(如餐飲店的餐飲店營業許可與設施基準)為不同制度,故招牌須以招牌另行確認。受任的進行方式,請見受任流程。

禁止地區、許可地區,與大小、高度的基準為何?

戶外廣告物法以條例訂定將地區、場所分為「禁止」與「許可(限制)」的框架。第3條使都道府縣得以條例,為維持良好景觀、風致而於認有必要時禁止表示、設置的地區或場所(第1項)、對橋梁、行道樹、銅像及紀念碑等物件的表示之禁止(第2項)、為防止公眾危害而於認有必要時的禁止(第3項)。第4條就禁止地區以外,得訂定須受知事許可等限制;第5條就廣告物的形狀、面積、色彩、意匠及其他表示方法的基準,或掲出物件的形狀及其他設置方法的基準,均得以條例訂定。

法的條文條例得訂定之事項
第3條禁止地區、禁止場所、禁止物件(橋梁、行道樹等)、為防止危害的禁止
第4條須許可的地區、場所,知事等的許可及其他限制
第5條大小(面積)、高度、形狀、色彩、意匠等表示方法的基準
第7條對違反廣告物的表示、設置停止命令,除卻及其他必要措施

因此,「至幾平方公尺」「離地至幾公尺」等具體數值基準,以及何種用途地區屬禁止或許可,並非全國一律,須直接確認管轄設置地點的戶外廣告物條例。於景觀法的景觀地區,以及文化財、自然公園周邊,處理可能更為嚴格。是否符合基準的判斷涉及條例的解讀,故於申請支援的範圍內由行政書士協助。費用的參考,於報酬額表另行訂定。

許可的申請對象、有效期間、更新為何?

申請對象為管轄設置地點的都道府縣、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景觀行政團體等,申請的窗口、樣式、附件(位置圖、設計圖、意匠圖、關於結構或強度的書類等)及有效期間、更新的處理,由條例訂定。許可設有有效期間,期間屆滿後欲繼續表示者,一般須更新許可,惟期間長短因條例而異。

確認項目思路
申請對象管轄設置地點的都道府縣、政令市、中核市、景觀行政團體等
附件位置圖、附近簡圖、意匠圖、尺寸、關於結構或強度的書類等(以條例指定)
有效期間條例所訂期間(因地區而異)。屆滿後繼續多須更新許可
變更、除卻變更內容時、撤除時的申報與手續亦以條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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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有效期間的年數與手續費的金額因條例而異,故本文不示一律數值。於設置預定地的條例、最新運用於書寫前直接確認,較為確實(未確認的數值不予書寫)。戶外廣告物表示許可的申請書類的製作、提出代行,作為向官公署提出書類的製作與手續,由行政書士支援,惟個別許可可否的最終判斷由許可權者(行政廳)為之。亦請參見本所的業務項目介紹。

設置招牌的業者所需的「戶外廣告業登錄」是什麼?

戶外廣告業,指進行戶外廣告物的表示或掲出廣告物之物件的設置的營業(戶外廣告物法第2條第2項)。都道府縣得以條例,設置要求欲營戶外廣告業者須受都道府縣知事登錄的登錄制度(第9條)。該條例應訂定登錄的有效期間、登錄的要件、業務主任者的選任、登錄的撤銷或營業停止等事項(第10條第1項),並以有效期間5年、各營業所選任業務主任者等為基準(第10條第2項)。以製作、設置招牌為業而承攬的廣告施工業者,即為此登錄的對象。

立場可能需要的手續
掛招牌的店鋪、事業者戶外廣告物的表示許可(第4條所據條例)
製作、設置招牌的廣告業者戶外廣告業的登錄(第9條、第10條所據條例)
登錄業者的各營業所業務主任者的選任(講習會修了者、試驗合格者等)

掛招牌一方的「表示許可」與設置業者一方的「戶外廣告業登錄」為不同手續。即便外包招牌,表示許可原則上與表示廣告物者(店鋪方)相關,故於進行前整理何種手續由誰承辦,較不易生落差。登錄申請、業務主任者相關的支援亦由行政書士承辦。相關事業者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基本,本所不向任何專業人士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只標示自店名稱的招牌,也需要許可嗎?
A. 視地點與大小而定。即便是標示自店名稱、營業內容的自家用廣告物,若位於依戶外廣告物法第4條所據條例的許可地區,且逾條例所訂大小,即需許可。有地區以一定面積以下免許可,惟基準因地區而異,故請確認管轄設置地點的戶外廣告物條例。

Q. 旗幟與店頭的立看板也有規制嗎?
A. 旗幟與立看板亦可能屬戶外廣告物(戶外廣告物法第2條第1項)。張貼紙、張貼札、立看板等,條例可能作為簡易廣告物而就表示方法與場所加以限制,違反物可能成為除卻對象(第7條)。置於人行道或道路上時,尚涉及道路占用可否等另一規律,故請確認設置地點的條例與管理者的處理。

Q. 招牌的設置委由業者,許可的手續也由業者辦理嗎?
A. 未必如此。店鋪方所負的「表示許可」(第4條的條例)與設置業者所負的「戶外廣告業登錄」(第9條、第10條的條例)為不同手續。表示許可與表示廣告物者相關,故於簽約前整理何種手續由誰承辦,較為安全。申請書類的製作、提出的支援,由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為之。

Q. 未受許可而掛招牌,會如何?
A. 就違反條例的廣告物,都道府縣知事等得命停止表示、設置,或定相當期限命除卻及其他必要措施(戶外廣告物法第7條)。簡易的違反物有時設有即時除卻的處理。條例亦可能訂有過料等罰則,故建議於設置前確認許可要否。

本文的參考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戶外廣告物法」(昭和24年法律第189號)第2條(戶外廣告物、戶外廣告業的定義)・第3條(都道府縣以條例訂定的表示等禁止=禁止地區、禁止物件、為防止危害的禁止)・第4條(須受知事許可等必要限制)・第5條(形狀、面積、色彩、意匠及其他表示方法的基準等)・第7條(對違反的措施=停止命令、除卻及其他必要措施)・第9條(都道府縣得以條例設置戶外廣告業的登錄制度)・第10條(條例所訂事項=有效期間、登錄要件、業務主任者的選任、登錄撤銷或營業停止等,及其基準有效期間5年、各營業所選任業務主任者)(參照日 2026-10-18)
  • 國土交通省「戶外廣告物制度的概要」(戶外廣告物條例由都道府縣、指定都市、中核市、景觀行政團體依戶外廣告物法第3條至第5條訂定;禁止地區、許可地區、表示方法基準的思路)(參照日 2026-10-18)
  • 各都道府縣、市的戶外廣告物條例(禁止地區、許可地區的指定,大小、高度、色彩的基準,許可的有效期間、更新、手續費,戶外廣告業登錄的細目)。因具體數值、期間、手續費由管轄設置地點的條例訂定,本文不示一律數值(於設置預定地的條例於書寫前確認)(參照日 2026-10-18)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個別招牌是否為許可對象、是否符合條例基準、需要何種手續作最終判斷。戶外廣告物的規制以戶外廣告物法為框架,而禁止地區、許可地區、大小與高度的基準、許可的有效期間等具體,由各都道府縣、市的戶外廣告物條例訂定。戶外廣告物表示許可申請、戶外廣告業登錄申請的支援,由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作為一定規模工作物的建築確認、結構安全由建築士,招牌的製作、施工由廣告施工業者,店鋪物件、租賃的尋找由不同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自分別簽約而對應。本所不收取介紹費。許可可否或基準符合的最終判斷,由許可權者(行政廳)為之。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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