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為被留下的寵物預留財產嗎?負擔付遺贈、寵物信託的遺言文案,由行政書士整理

寵物(犬、貓等)在法律上為「物」、無權利能力,故不能將財產留給寵物本身,也不能讓寵物成為遺贈的受遺人或信託的受益人。託付照顧的機制主要有二:負擔付遺贈,將財產遺贈給照顧的人並課以飼養的負擔(民法第1002條;不履行時依第1027條請求撤銷遺言);以及寵物信託,將財產託付受託人、為受益人(照顧者等)管理與給付(信託法第2條、第3條)。無受益人指定的目的信託,僅得以契約或遺言設定,存續期間不得逾20年(信託法第258條、第259條)。本文為一般性資訊。
**結論(先講重點):**寵物(犬、貓等)在日本法律上被視為「物」、無權利能力,故不能將財產留給寵物本身,也不能讓寵物成為遺贈的受遺人或信託的受益人。為被留下的寵物託付照顧,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為負擔付遺贈:將財產遺贈給照顧寵物的人,並將飼養課為其負擔(民法第1002條)。義務未被履行時,繼承人得為催告,若仍未履行,得向家庭裁判所請求撤銷遺言(民法第1027條)。其二為寵物信託:將財產託付受託人,為受領照顧費用的受益人(照顧者等)管理與給付(信託法第2條、第3條)。無受益人指定的信託(目的信託),僅得以契約或遺言設定,存續期間不得逾20年(信託法第258條、第259條)。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個別遺言或契約是否有效作最終判斷。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負擔付遺贈的遺言與信託契約的文案擬訂支援。遺言、信託契約的公正證書化屬公證人,遺留分侵害或受遺人、繼承人間的紛爭屬律師,將不動產納入信託時及死亡後名義變更的登記屬司法書士,繼承稅、受贈益的課稅屬稅理士,繼承不動產的出售、活用屬不同事業體的不動產業者(本公司)領域,各自分別簽約。本所不向任何專業人士收取介紹費。
不能把財產直接留給寵物嗎?有哪些機制可託付照顧?
在日本法律上,寵物被視為「物」、無權利能力。因此,不能將金錢直接留給寵物,也不能讓寵物成為遺言中受領財產的受遺人,或信託中受領利益的受益人。能為被留下的寵物做的,是將財產交給「照顧牠的人」,同時將飼養的義務或目的與之結合的設計。
| 機制 | 財產交給誰 | 根據 |
|---|---|---|
| 負擔付遺贈 | 遺贈給照顧的人(受遺人),以飼養為負擔 | 民法第1002條 |
| 寵物信託 | 託付受託人,為受益人(照顧者等)給付 | 信託法第2條、第3條 |
| 目的信託(無受益人指定) | 託付受託人,為飼養之目的而管理 | 信託法第258條(存續期間20年、第259條) |
遺言自遺言人死亡之時起生效(民法第985條)。亦即遺言的安排在身故後方才運作,故對於住院、入住機構等生前的局面,須與其他機制組合以為準備。託付生前事務的選項,與單身者的死後事務委任契約的基本及任意後見一併考量,較易整理。遺言、契約的文案擬訂支援,亦見於本所的繼承、遺言介紹。
負擔付遺贈與「寵物信託」有何不同?
兩者將「受到照顧」與財產結合這一點相同,但金錢被管理的方式,以及使約定被遵守的機制不同。
| 觀點 | 負擔付遺贈 | 寵物信託 |
|---|---|---|
| 機制 | 將財產遺贈給受遺人,以飼養為負擔 | 將財產託付受託人,給付飼養費 |
| 財產管理 | 受遺人作為自己的財產管理 | 作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分別管理 |
| 開始時期 | 遺言人死亡後(遺言) | 契約則自生前起,遺言則死亡後 |
| 使之遵守的手段 | 未履行時向家裁請求撤銷遺言(民法第1027條) | 以信託之約定、信託監督人、受益人代理人等監督 |
| 根據 | 民法第1002條 | 信託法第2條、第3條 |
受負擔付遺贈之人,僅於不超過遺贈目的價額之限度內負飼養義務(民法第1002條第1項)。受遺人拋棄遺贈時,應受負擔利益之人得自為受遺人(同條第2項)。信託則將財產切分為信託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具有飼養費較不致被捲入受託人個人債務或繼承的優點。以家人為受託人的設計全貌,亦請見家族信託的行政書士角色與組成。
要如何書寫,才能使照顧者(受遺人、受託人)遵守飼養?
要點在於具體書明「由誰、照顧哪隻寵物、如何照顧」,並將未被遵守時的手當也一併訂明。負擔付遺贈中,將飼養的內容明記為負擔,並設想未履行時的對應。
| 應書寫之事項 | 具體例 |
|---|---|
| 對象寵物 | 特定個體(名字、種類、特徵、登記號碼等) |
| 飼養的內容 | 居住環境、就診、疫苗、食餌、送終的方針 |
| 受遺人、受託人 | 承接之人,及不承接時的次順位 |
| 監督的機制 | 指定遺言執行人、信託監督人、受益人代理人 |
| 不履行時 | 負擔付遺贈為履行的催告與撤銷遺言之請求(民法第1027條) |
負擔付遺贈的受遺人未盡飼養義務時,繼承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得向家庭裁判所請求撤銷該負擔付遺贈所涉之遺言(民法第1027條)。信託中,為使受益人年邁、不在時監督仍能運作,實務上會設置信託監督人或受益人代理人。此等文案擬訂由行政書士支援,惟個別有效性的最終判斷由資格者進行。進行方式請見受任流程。
飼養費多少、如何交付較實際,餘下的財產如何處理?
飼養費以寵物的平均餘命、醫療費、照顧的對價估算而定。交付方式上,負擔付遺贈可一次遺贈,信託則可設計為於必要時分次給付。
| 項目 | 考量方式 |
|---|---|
| 金額之估算 | 平均餘命×年間食餌、醫療、照顧費用,再加預備 |
| 交付(遺贈) | 一次遺贈給受遺人,以飼養為負擔 |
| 交付(信託) | 受託人管理,於必要時期作為飼養費給付 |
| 餘剩之處理 | 預先訂明寵物死亡後殘餘財產的歸屬 |
| 對價 | 亦可就照顧的勞費另訂謝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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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寵物身故後信託財產或遺贈財產尚有餘剩,須預先訂明殘餘的歸屬(其他人或團體等)。使用目的信託(無受益人指定的信託)時,須留意存續期間不得逾20年的限制(信託法第259條)。金額與交付方式亦影響繼承人的遺留分與課稅,故須與稅理士、律師分擔角色而檢討。本所費用的概估另定於報酬額表。
作成公正證書的意義,以及遺言執行人、信託監督人的角色為何?
將遺言或信託契約作成公正證書,較不致因方式瑕疵而無效,原本由公證役場保管,遺失、竄改之虞甚小。將負擔付遺贈作成公正證書遺言,則死亡後家庭裁判所的檢認亦不要。公正證書遺言的作成方式與公證人手續費,整理於公正證書遺言的作成方式、證人、手續費。
| 角色 | 內容 |
|---|---|
| 公證人 | 遺言、信託契約的公正證書化(作成、原本保管) |
| 遺言執行人 | 實現遺言內容(向受遺人交付、看顧飼養等) |
| 信託監督人 | 為受益人監督受託人(信託法) |
| 受益人代理人 | 代受益人行使權利(信託法) |
作為見證飼養是否被持續的機制,遺言可置遺言執行人,信託可置信託監督人或受益人代理人,較為安心。此等指定與文案擬訂由行政書士支援,公正證書化由公證人進行。要選信託契約或遺言,或兩者併用,須與生前的準備(任意後見、死後事務委任)一併設計。
遺留分、繼承稅、登記方面,該向律師、司法書士、稅理士委請什麼?
為寵物所做的手當,易形成將較多財產交給特定人的設計,故涉及其他繼承人的遺留分、課稅,若有不動產則涉及登記。相關專業人士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基本。
| 委託對象 | 主要角色 |
|---|---|
| 行政書士(本所) | 負擔付遺贈的遺言、信託契約的文案擬訂支援 |
| 公證人 | 遺言、信託契約的公正證書化 |
| 律師 | 遺留分侵害額的請求(民法第1046條)、受遺人、繼承人間的紛爭、法律效果的最終判斷 |
| 司法書士 | 將不動產納入信託時的信託登記、死亡後名義變更的登記 |
| 稅理士 | 繼承稅、受贈益課稅的試算 |
| 不動產業者(不同事業體的本公司) | 繼承不動產的出售、活用諮詢 |
財產的交付方式若侵害其他繼承人的遺留分,則發生遺留分侵害額相當之金錢支付請求(民法第1046條),此屬律師領域。將不動產納入信託財產時須為信託登記,由司法書士承辦。涉及繼承不動產出售時,亦可利用不同事業體的不動產業者所設繼承不動產諮詢窗口。本所與各專業人士以獨立的事業體簽約,相互不收取介紹費。個別有效性或課稅的最終判斷,由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
常見問題
Q. 可以把金錢直接留給寵物嗎?
A. 不可以。寵物在法律上為「物」、無權利能力,故不能將財產留給寵物本身,也不能使其成為遺贈或信託的受益人。被留下寵物的照顧,透過將財產交給照顧者並課以飼養的負擔付遺贈(民法第1002條),或將財產託付受託人的寵物信託(信託法第2條、第3條)來託付。
Q. 負擔付遺贈與寵物信託,哪個較安心?
A. 無法一概而論。負擔付遺贈以遺言完結、較簡便,但金錢作為受遺人的財產管理,使之遵守的手段為履行的催告與撤銷遺言之請求(民法第1027條)。信託可將財產作為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以信託監督人等持續監督,惟組成較費工夫。須依家庭構成與財產而選擇。
Q. 寵物身故後餘下的錢會如何?
A. 須預先訂明殘餘財產的歸屬。無約定時,依繼承或信託清算的規律處理。使用無受益人指定的目的信託時,亦須留意存續期間不得逾20年的限制(信託法第259條)而設計。
Q. 遺留分與繼承稅該如何考量?
A. 將較多財產交給特定人,可能發生其他繼承人的遺留分侵害額請求(民法第1046條),此屬律師領域。繼承稅、受贈益的課稅屬稅理士,將不動產納入信託時的登記屬司法書士。行政書士支援文案擬訂,與各專業人士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本文的參考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法務省「民法」第985條(遺言的效力發生時期=自遺言人死亡之時起生效)、第1002條(負擔付遺贈:受遺人僅於不超過遺贈目的價額之限度內負義務/拋棄時應受負擔利益之人得為受遺人)、第1022條(遺言的撤回)、第1027條(受負擔付遺贈之人未履行義務時的履行催告與向家庭裁判所請求撤銷遺言)、第1046條(遺留分侵害額的請求)(參照日 2026-10-17)
- e-Gov法令檢索、法務省「信託法」(平成18年法律第108號)第2條(信託、委託者、受託者、受益者之定義)、第3條(信託的方法=信託契約、遺言、自己信託三號)、第258條(無受益人指定的信託得以第3條第1號或第2號之方法設定/不得以信託變更設置受益人之指定)、第259條(無受益人指定的信託存續期間不得逾20年)(參照日 2026-10-17)
- e-Gov法令檢索、法務省「民法」第969條(公正證書遺言的方式)、日本公證人連合會「遺言公正證書」的介紹(遺言、信託契約的公正證書化;原本的保管;檢認不要)(參照日 2026-10-17)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個別遺言或信託契約是否有效、應將何財產如何交給何人作最終判斷。因寵物在法律上為「物」、無權利能力,被留下的照顧透過負擔付遺贈或信託託付予照顧者。遺言、信託契約的文案擬訂支援,由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公正證書化由公證人,遺留分侵害或紛爭的對應由律師,將不動產納入信託時及死亡後名義變更的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受贈益的課稅由稅理士,繼承不動產的出售、活用由不同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自分別簽約對應。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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