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證書遺言的訂立方法:證人、公證人手續費,以及至作成當日的流程

公正證書遺言,是在2名以上證人在場下,由遺言人將遺言要旨口授公證人、由公證人筆記而作成的遺言(民法第969條)。因有公證人參與、原本由公證役場保管,較不致因方式瑕疵而無效,且遺言人死亡後無須家庭裁判所的檢認。公證人手續費依公證人手續費令定之,就受領財產之人分別計算後合計,目的價額合計1億日圓以下者另加遺言加算。證人有欠格事由(民法第974條)。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何財產遺予何人」的法律效果作最終判斷。
**結論(先講重點):**公正證書遺言,是在2名以上證人在場下,由遺言人將遺言要旨口授公證人、由公證人筆記而作成的遺言(民法第969條)。因有公證人參與、原本由公證役場保管,較不致因方式瑕疵而無效,且遺言人死亡後無須家庭裁判所的檢認。公證人手續費依公證人手續費令定之,就以繼承、遺贈受領財產之人分別將其受領的目的價額套入表格計算後合計,目的價額合計1億日圓以下時另加遺言加算。證人有欠格事由:推定繼承人、受遺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民法第974條)。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應將何財產遺予何人等遺言的法律效果作最終判斷。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遺言原案的擬訂支援、必要文件的收集、與公證役場的日程協調,以及證人的安排。繼承人間有爭執時的對應與法律效果的最終判斷屬律師,遺言執行後的繼承登記、遺贈登記屬司法書士,繼承稅與納稅資金的試算屬稅理士,繼承不動產的出售屬不同事業體的不動產業者,各自分別簽約。
公正證書遺言與自書遺言相比,何以較為確實?
公正證書遺言的特色,在於由法律專家公證人參與作成。民法第969條定其方式:2名以上證人在場、遺言人向公證人口授遺言要旨、公證人筆記並向遺言人與證人宣讀(或閱覽)、遺言人與證人簽名蓋章、公證人附記並簽名蓋章。因原本由公證役場保管,無遺失、竄改之虞,因方式瑕疵而無效的風險甚小。
| 項目 | 公正證書遺言 | 自書遺言 |
|---|---|---|
| 作成 | 公證人參與(民法第969條) | 遺言人親筆書寫全文、日期、姓名並蓋章 |
| 證人 | 須2名以上 | 不須 |
| 保管 | 公證役場保管原本 | 自宅保管,或法務局的保管制度 |
| 檢認 | 不須 | 原則須(以法務局保管者免) |
| 費用 | 須公證人手續費 | 作成本身不生費用 |
自書遺言雖簡便,惟仍有方式瑕疵與保管的疑慮。兩者的差異與法務局的保管制度,已於自書遺言與公正證書遺言的差異整理。何者適合,依財產內容、繼承人狀況與對費用的考量而異。亦請參閱本事務所的繼承、遺言案內。
公證人手續費依財產額如何決定?
公證人手續費為依公證人手續費令(第9條別表)所定的公定費用,就以繼承、遺贈受領財產之人分別將其受領的價額(目的價額)套入表格計算後合計。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改定後的金額如下。
| 目的價額 | 手續費 |
|---|---|
| 100萬日圓以下 | 5,000日圓(其中50萬日圓以下為3,000日圓) |
| 逾100萬至200萬日圓以下 | 7,000日圓 |
| 逾200萬至500萬日圓以下 | 13,000日圓 |
| 逾500萬至1,000萬日圓以下 | 20,000日圓 |
| 逾1,000萬至3,000萬日圓以下 | 26,000日圓 |
| 逾3,000萬至5,000萬日圓以下 | 33,000日圓 |
| 逾5,000萬至1億日圓以下 | 49,000日圓 |
| 逾1億至3億日圓以下 | 49,000日圓,每超過5,000萬日圓加15,000日圓 |
| 逾3億至10億日圓以下 | 109,000日圓,每超過5,000萬日圓加13,000日圓 |
此外,目的價額合計1億日圓以下時,另加遺言加算13,000日圓。正本、謄本的交付,電子資料每1通2,500日圓、書面每1張300日圓(原本逾3張者,每超過1張加300日圓)。於遺言人病床作成者加計手續費的50%,公證人赴自宅、設施等出張者,須日當(每日2萬日圓、4小時以內1萬日圓)與交通費。例如將6,000萬日圓遺予配偶、4,000萬日圓遺予長男的遺言,約為配偶分49,000日圓+長男分33,000日圓=82,000日圓,再加遺言加算13,000日圓=95,000日圓為概估。因實際金額隨財產評價而變動,作成前於公證役場確認。繼承不動產的評價屬稅理士、不動產領域,本事務所的報酬表另行定之。
2名證人可委託何人?何人不得擔任證人?
公正證書遺言須2名以上證人在場(民法第969條),惟非人人均得擔任證人。民法第974條將下列之人定為證人、在場人的欠格事由。
| 款 | 不得擔任證人之人 |
|---|---|
| 第1款 | 未成年人 |
| 第2款 | 推定繼承人、受遺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血親 |
| 第3款 | 公證人的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書記及受僱人 |
易言之,處於受領財產立場的家屬,及其配偶、子女等,均不得擔任證人。身邊無適任者時,公證役場亦有介紹證人的作法。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身負保密義務,得受託安排證人或以證人身分在場。因得否擔任證人,與推定繼承人、受遺人範圍的確認相關聯,故與繼承關係的整理一併進行為實務作法。
至當日須收集的文件,及公證役場的流程為何?
公正證書遺言,係於確定原案後與公證人事前協商,並於當日在2名證人在場下作成。預先備妥如下文件(因公證役場而異)。
| 區分 | 主要文件 |
|---|---|
| 遺言人本人 | 印鑑登記證明書等本人確認資料 |
| 遺予繼承人時 | 顯示遺言人與繼承人關係的戶籍(戶籍謄本等) |
| 遺贈予繼承人以外者時 | 受遺人的住民票等 |
| 財產資料 | 不動產的登記事項證明書、固定資產評價證明書,存款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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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遺言人向公證人口授遺言要旨,公證人將筆記內容向遺言人與證人宣讀或令其閱覽,若無誤則全體簽名蓋章。自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起,依公證人法的改正(令和5年法律第53號),公正證書的作成手續已數位化,於指定公證役場得循序利用網路會議(遠端方式)及以電子資料作成、交付。得否利用,須向公證役場確認。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承辦原案擬訂支援、必要文件收集與公證役場的日程協調。
作成後若改變心意,遺言可否改寫?
遺言於作成後仍得隨時改寫。民法第1022條規定,遺言人得隨時依遺言方式撤回其遺言的全部或一部。前遺言與後遺言抵觸的部分,視為以後遺言撤回(民法第1023條)。
| 情形 | 處理(依據) |
|---|---|
| 欲變更內容 | 得隨時以新遺言撤回、變更(民法第1022條) |
| 前後遺言抵觸 | 抵觸部分視為以後遺言撤回(民法第1023條) |
| 撤回公正證書遺言 | 得以新遺言(公正證書或自書均可)撤回 |
撤回公正證書遺言,毋須將前公正證書實體銷毀,而以新遺言表示其意思。撤回或數遺言並存時的優劣,已於遺言的撤回、抵觸與數遺言的優劣整理。是否須改寫,宜參酌家庭結構與財產的變動定期檢視為妥。
原案、登記、稅務、爭執各該委託何人(分工)?
因相關專業人員分屬不同領域,原則上請與各專業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遺言原案的擬訂支援、必要文件的收集、與公證役場的日程協調,以及證人的安排。
| 委託對象 | 主要角色 |
|---|---|
| 行政書士(本事務所) | 原案擬訂支援、文件收集、日程協調、證人安排 |
| 公證人 | 公正證書遺言的作成、原本的保管 |
| 律師 | 繼承人間有爭執時的對應、法律效果的最終判斷 |
| 司法書士 | 遺言執行後的繼承登記、遺贈登記 |
| 稅理士 | 繼承稅、納稅資金的試算 |
| 不動產業者(屬不同事業體的本公司) | 繼承不動產的出售、活用諮詢 |
遺言「何財產遺予何人」的法律效果最終判斷,屬具資格者的領域,行政書士不得代為判斷或保證。涉及繼承不動產出售時,亦得利用由不同事業體的不動產業者所設的繼承不動產諮詢窗口。亦請參閱本事務所的受任流程。與各專業人員均以獨立的事業體簽約,彼此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訂立公正證書遺言後,死亡後的檢認即可免除嗎?
A. 是。公正證書遺言由公證人作成、原本由公證役場保管,故無須家庭裁判所的檢認。自書遺言原則上須檢認,惟利用法務局的自書遺言保管制度者則免檢認。檢認的要否,依遺言方式與保管方法而異。
Q. 手續費是以財產總額乘以單一費率而定嗎?
A. 否。依公證人手續費令,就以繼承、遺贈受領財產之人分別將其受領價額套入別表計算後合計。目的價額合計1億日圓以下時另加遺言加算13,000日圓,正本、謄本的交付與出張另計費用。正確金額以財產評價為據於公證役場確認。
Q. 可否委託家屬擔任證人?
A. 受領財產的推定繼承人、受遺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均不得擔任證人(民法第974條)。未成年人及公證人的近親等亦不得。無適任者時,公證役場有介紹證人之例,身負保密義務的行政書士亦得受託安排證人或在場。
Q. 已訂立的公正證書遺言可否日後變更?
A. 可。遺言人得隨時依遺言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22條)。若作成與前遺言抵觸的新遺言,抵觸部分視為以後遺言撤回(第1023條)。毋須銷毀前公正證書,而以新遺言表示其意思。
本文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法務省《民法》第969條(公正證書遺言的方式;2名以上證人在場、口授、筆記、宣讀或閱覽、簽名蓋章)、第969條之2(不能言語者等的方式)、第974條(證人及在場人的欠格事由;未成年人,推定繼承人、受遺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血親,公證人的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書記及受僱人)、第1022條(遺言的撤回)、第1023條(前後遺言的抵觸等)(參照日 2026-10-07)
- e-Gov法令檢索/法務省《公證人手續費令》第9條別表(依目的價額的手續費)、遺言加算(目的價額合計1億日圓以下時加13,000日圓)(參照日 2026-10-07)
- 日本公證人聯合會「公正證書遺言」「公正證書遺言的作成手續費」案內(依公證人手續費令的手續費額、遺言加算13,000日圓、正本謄本的交付手續費〔電子資料每1通2,500日圓、書面每1張300日圓〕、出張的日當與加算。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改定後)(參照日 2026-10-07)
- 法務省民事局「關於公正證書一連手續的數位化」(依公證人法的部分改正〔令和5年法律第53號〕,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施行;於指定公證役場的網路會議〔遠端方式〕、以電子資料作成等)(參照日 2026-10-07)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應將何財產遺予何人等遺言的法律效果作最終判斷,亦不就個別遺言是否有效作判斷或保證。公正證書遺言由公證人作成,手續費依公證人手續費令所定。遺言原案的擬訂支援、必要文件的收集、與公證役場的日程協調、證人的安排,由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繼承人間有爭執時的對應與法律效果的最終判斷由律師辦理;遺言執行後的繼承登記、遺贈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繼承稅、納稅資金的試算由稅理士辦理;繼承不動產的出售、活用由屬不同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各自分別簽約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為之。撰文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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