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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公正证书遗嘱的订立方法:证人、公证人手续费,以及至作成当日的流程

书案上封缄的和式信封与砚台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公正证书遗嘱,是在2名以上证人在场下,由遗嘱人将遗嘱要旨口授公证人、由公证人笔记而作成的遗嘱(民法第969条)。因有公证人参与、原本由公证役场保管,较不致因方式瑕疵而无效,且遗嘱人死亡后无须家庭裁判所的检认。公证人手续费依公证人手续费令定之,就受领财产之人分别计算后合计,目的价额合计1亿日元以下者另加遗嘱加算。证人有欠格事由(民法第974条)。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就“何财产遗予何人”的法律效果作最终判断。

**结论(先讲要点):**公正证书遗嘱,是在2名以上证人在场下,由遗嘱人将遗嘱要旨口授公证人、由公证人笔记而作成的遗嘱(民法第969条)。因有公证人参与、原本由公证役场保管,较不致因方式瑕疵而无效,且遗嘱人死亡后无须家庭裁判所的检认。公证人手续费依公证人手续费令定之,就以继承、遗赠受领财产之人分别将其受领的目的价额套入表格计算后合计,目的价额合计1亿日元以下时另加遗嘱加算。证人有欠格事由:推定继承人、受遗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民法第974条)。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就应将何财产遗予何人等遗嘱的法律效果作最终判断。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遗嘱原案的拟订支援、必要文件的收集、与公证役场的日程协调,以及证人的安排。继承人间有争执时的对应与法律效果的最终判断属律师,遗嘱执行后的继承登记、遗赠登记属司法书士,继承税与纳税资金的试算属税理士,继承不动产的出售属不同事业体的不动产业者,各自分别签约。

公正证书遗嘱与自书遗嘱相比,何以较为确实?

公正证书遗嘱的特色,在于由法律专家公证人参与作成。民法第969条定其方式:2名以上证人在场、遗嘱人向公证人口授遗嘱要旨、公证人笔记并向遗嘱人与证人宣读(或阅览)、遗嘱人与证人签名盖章、公证人附记并签名盖章。因原本由公证役场保管,无遗失、篡改之虞,因方式瑕疵而无效的风险甚小。

项目公正证书遗嘱自书遗嘱
作成公证人参与(民法第969条)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日期、姓名并盖章
证人须2名以上不须
保管公证役场保管原本自宅保管,或法务局的保管制度
检认不须原则须(以法务局保管者免)
费用须公证人手续费作成本身不生费用

自书遗嘱虽简便,惟仍有方式瑕疵与保管的疑虑。两者的差异与法务局的保管制度,已于自书遗嘱与公正证书遗嘱的差异整理。何者适合,依财产内容、继承人状况与对费用的考量而异。亦请参阅本事务所的继承、遗嘱案内。

公证人手续费依财产额如何决定?

公证人手续费为依公证人手续费令(第9条别表)所定的公定费用,就以继承、遗赠受领财产之人分别将其受领的价额(目的价额)套入表格计算后合计。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改定后的金额如下。

目的价额手续费
100万日元以下5,000日元(其中50万日元以下为3,000日元)
逾100万至200万日元以下7,000日元
逾200万至500万日元以下13,000日元
逾500万至1,000万日元以下20,000日元
逾1,000万至3,000万日元以下26,000日元
逾3,000万至5,000万日元以下33,000日元
逾5,000万至1亿日元以下49,000日元
逾1亿至3亿日元以下49,000日元,每超过5,000万日元加15,000日元
逾3亿至10亿日元以下109,000日元,每超过5,000万日元加13,000日元

此外,目的价额合计1亿日元以下时,另加遗嘱加算13,000日元。正本、誊本的交付,电子资料每1通2,500日元、书面每1张300日元(原本逾3张者,每超过1张加300日元)。于遗嘱人病床作成者加计手续费的50%,公证人赴自宅、设施等出张者,须日当(每日2万日元、4小时以内1万日元)与交通费。例如将6,000万日元遗予配偶、4,000万日元遗予长男的遗嘱,约为配偶分49,000日元+长男分33,000日元=82,000日元,再加遗嘱加算13,000日元=95,000日元为概估。因实际金额随财产评价而变动,作成前于公证役场确认。继承不动产的评价属税理士、不动产领域,本事务所的报酬表另行定之。

2名证人可委托何人?何人不得担任证人?

公正证书遗嘱须2名以上证人在场(民法第969条),惟非人人均得担任证人。民法第974条将下列之人定为证人、在场人的欠格事由。

款不得担任证人之人
第1款未成年人
第2款推定继承人、受遗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血亲
第3款公证人的配偶、四亲等内亲属、书记及受雇人

易言之,处于受领财产立场的家属,及其配偶、子女等,均不得担任证人。身边无适任者时,公证役场亦有介绍证人的作法。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身负保密义务,得受托安排证人或以证人身分在场。因得否担任证人,与推定继承人、受遗人范围的确认相关联,故与继承关系的整理一并进行为实务作法。

至当日须收集的文件,及公证役场的流程为何?

公正证书遗嘱,系于确定原案后与公证人事前协商,并于当日在2名证人在场下作成。预先备妥如下文件(因公证役场而异)。

区分主要文件
遗嘱人本人印鉴登记证明书等本人确认资料
遗予继承人时显示遗嘱人与继承人关系的户籍(户籍誊本等)
遗赠予继承人以外者时受遗人的住民票等
财产资料不动产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固定资产评价证明书,存款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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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遗嘱人向公证人口授遗嘱要旨,公证人将笔记内容向遗嘱人与证人宣读或令其阅览,若无误则全体签名盖章。自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起,依公证人法的改正(令和5年法律第53号),公正证书的作成手续已数位化,于指定公证役场得循序利用网络会议(远程方式)及以电子资料作成、交付。得否利用,须向公证役场确认。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承办原案拟订支援、必要文件收集与公证役场的日程协调。

作成后若改变心意,遗嘱可否改写?

遗嘱于作成后仍得随时改写。民法第1022条规定,遗嘱人得随时依遗嘱方式撤回其遗嘱的全部或一部。前遗嘱与后遗嘱抵触的部分,视为以后遗嘱撤回(民法第1023条)。

情形处理(依据)
欲变更内容得随时以新遗嘱撤回、变更(民法第1022条)
前后遗嘱抵触抵触部分视为以后遗嘱撤回(民法第1023条)
撤回公正证书遗嘱得以新遗嘱(公正证书或自书均可)撤回

撤回公正证书遗嘱,毋须将前公正证书实体销毁,而以新遗嘱表示其意思。撤回或数遗嘱并存时的优劣,已于遗嘱的撤回、抵触与数遗嘱的优劣整理。是否须改写,宜参酌家庭结构与财产的变动定期检视为妥。

原案、登记、税务、争执各该委托何人(分工)?

因相关专业人员分属不同领域,原则上请与各专业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遗嘱原案的拟订支援、必要文件的收集、与公证役场的日程协调,以及证人的安排。

委托对象主要角色
行政书士(本事务所)原案拟订支援、文件收集、日程协调、证人安排
公证人公正证书遗嘱的作成、原本的保管
律师继承人间有争执时的对应、法律效果的最终判断
司法书士遗嘱执行后的继承登记、遗赠登记
税理士继承税、纳税资金的试算
不动产业者(属不同事业体的本公司)继承不动产的出售、活用咨询

遗嘱“何财产遗予何人”的法律效果最终判断,属具资格者的领域,行政书士不得代为判断或保证。涉及继承不动产出售时,亦得利用由不同事业体的不动产业者所设的继承不动产咨询窗口。亦请参阅本事务所的受任流程。与各专业人员均以独立的事业体签约,彼此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订立公正证书遗嘱后,死亡后的检认即可免除吗?
A. 是。公正证书遗嘱由公证人作成、原本由公证役场保管,故无须家庭裁判所的检认。自书遗嘱原则上须检认,惟利用法务局的自书遗嘱保管制度者则免检认。检认的要否,依遗嘱方式与保管方法而异。

Q. 手续费是以财产总额乘以单一费率而定吗?
A. 否。依公证人手续费令,就以继承、遗赠受领财产之人分别将其受领价额套入别表计算后合计。目的价额合计1亿日元以下时另加遗嘱加算13,000日元,正本、誊本的交付与出张另计费用。正确金额以财产评价为据于公证役场确认。

Q. 可否委托家属担任证人?
A. 受领财产的推定继承人、受遗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均不得担任证人(民法第974条)。未成年人及公证人的近亲等亦不得。无适任者时,公证役场有介绍证人之例,身负保密义务的行政书士亦得受托安排证人或在场。

Q. 已订立的公正证书遗嘱可否日后变更?
A. 可。遗嘱人得随时依遗嘱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22条)。若作成与前遗嘱抵触的新遗嘱,抵触部分视为以后遗嘱撤回(第1023条)。毋须销毁前公正证书,而以新遗嘱表示其意思。

本文资料来源(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法务省《民法》第969条(公正证书遗嘱的方式;2名以上证人在场、口授、笔记、宣读或阅览、签名盖章)、第969条之2(不能言语者等的方式)、第974条(证人及在场人的欠格事由;未成年人,推定继承人、受遗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血亲,公证人的配偶、四亲等内亲属、书记及受雇人)、第1022条(遗嘱的撤回)、第1023条(前后遗嘱的抵触等)(参照日 2026-10-07)
  • e-Gov法令检索/法务省《公证人手续费令》第9条别表(依目的价额的手续费)、遗嘱加算(目的价额合计1亿日元以下时加13,000日元)(参照日 2026-10-07)
  • 日本公证人联合会“公正证书遗嘱”“公正证书遗嘱的作成手续费”案内(依公证人手续费令的手续费额、遗嘱加算13,000日元、正本誊本的交付手续费〔电子资料每1通2,500日元、书面每1张300日元〕、出张的日当与加算。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改定后)(参照日 2026-10-07)
  • 法务省民事局“关于公正证书一连手续的数位化”(依公证人法的部分改正〔令和5年法律第53号〕,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施行;于指定公证役场的网络会议〔远程方式〕、以电子资料作成等)(参照日 2026-10-07)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就应将何财产遗予何人等遗嘱的法律效果作最终判断,亦不就个别遗嘱是否有效作判断或保证。公正证书遗嘱由公证人作成,手续费依公证人手续费令所定。遗嘱原案的拟订支援、必要文件的收集、与公证役场的日程协调、证人的安排,由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继承人间有争执时的对应与法律效果的最终判断由律师办理;遗嘱执行后的继承登记、遗赠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继承税、纳税资金的试算由税理士办理;继承不动产的出售、活用由属不同事业体的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各自分别签约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为之。撰文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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