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许可的要件与书类如何决定?(给中国、台湾的专门职)

与取得日本国籍的归化不同,永住许可是保有现有国籍、将在留资格变更为「永住者」的制度。依据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须符合三项要件——素行善良、具备独立生计所需资产或技能、其永住合乎日本国之利益。「永住许可相关指南」原则上要求连续在留10年以上(其中以就劳或居住资格5年以上),并审查纳税与公的年金、公的医疗保险保险料的缴纳、入管法上申报义务的履行、身元保证人的确保。高度人才有将10年缩短为1年或3年的特例。本文整理架构并说明各环节该分别委托给谁。
先讲重点: 与取得日本国籍的归化不同,永住许可是保有现有国籍、将在留资格变更为「永住者」的制度。依据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须符合该条所定三项要件——素行善良、具备独立生计所需资产或技能、其永住合乎日本国之利益。「永住许可相关指南」原则上要求连续在留10年以上,且其中以就劳或居住资格在留5年以上,并进一步审查纳税与公的年金、公的医疗保险保险料的缴纳、入管法上申报义务的履行、身元保证人的确保。高度人才有将此10年缩短为1年或3年的特例。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个别的许可可否与提出书类的最终判断,由具资格者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斟酌情形进行。永住许可申请书类制作与申请取次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承办,纳税证明、所得与社会保险料的整备由税理士、税务署、年金事务所或保险者,不许可处分的取消诉讼由律师,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对应。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不同的事业体,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永住许可与归化有何不同?该选哪一个?
永住许可与归化,都是「长久居住于日本」的制度,但法律性质全然不同。永住许可是变更为在留资格之一的「永住者」,国籍仍为本国(中国、台湾等)(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相对地,归化是取得日本国籍本身,依据为国籍法第5条,窗口为法务局(许可权者为法务大臣)。
对中国大陆、台湾的专门职而言,实务上尤其重大的是国籍的处理。归化取得日本国籍后,原则上会丧失或离脱原有国籍。中国不承认重国籍,台湾亦于归化日本时原则上丧失(或须办理离脱)国籍。若欲保有本国的国籍、户籍,则选永住;若欲取得作为日本国民的参政权等,则选归化,此为重大分界。
| 项目 | 永住许可 | 归化 |
|---|---|---|
| 性质 | 将在留资格变更为「永住者」 | 取得日本国籍 |
| 本国国籍 | 可保有 | 原则上丧失 |
| 依据 | 入管法第22条 | 国籍法第5条 |
| 窗口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地方局) | 法务局 |
| 在留期间、更新 | 无须更新在留期间 | 为国民,不受在留管理 |
选择何者,是因与本国往来、资产、家族状况而异的个别判断。归化的要件于归化的要件与国籍法(给中国、台湾出身者)整理。又,以「永住者」在留资格居住日本同时经营公司之道,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与公司设立(给中国创业者)亦可参考。
在留年数、就劳年数、独立生计的要件如何计算?
永住许可的法律上要件,为入管法第22条第2项所定下列三项。配偶者、子女等部分身分者,①②可能获免除。
- 素行善良
- 具备独立生计所需之资产或技能
- 其永住合乎日本国之利益
其中将③「合乎日本国之利益(国益适合)」具体化者,即「永住许可相关指南」,并示出在留年数之参考。基本是原则上连续在留日本10年以上,且其中以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在留5年以上。因是「连续」,长期出国等致在留中断时,可能须重新计算。
| 区分 | 在留年数之参考 |
|---|---|
| 原则 | 连续在留10年以上(其中就劳、居住资格5年以上) |
| 高度专门职(70点以上) | 连续在留3年以上 |
| 高度专门职(80点以上) | 连续在留1年以上 |
| 日本人、永住者等之配偶者 | 婚后一定年数、在留年数(依个别基准) |
②独立生计以世带为单位,就是否不致成为公共负担、并可期待将来维持安定生活审查。年收与职业安定性受问,惟具体金额与评价逐年检讨。「永住许可相关指南」于令和8年10月1日改定,适用于令和9年4月1日以后的申请。因朝加入日语能力(B1相当以上)、世带年收与年金见込等要素的方向检讨,故请连同申请时点适用哪一版在内,务必确认最新的官方指南。
纳税、年金、健康保险的履行在永住审查中被看到什么程度?
③国益适合中,是否确实履行公的义务受到重视。具体而言,会确认所得税、住民税等纳税,公的年金(厚生年金、国民年金)保险料,公的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保险料,是否于期限内缴纳。此外,未受惩役、禁锢、罚金等刑,履行入管法上各种申报义务(居住地、所属机关的申报等),亦受审查。
尤其近年,保险料与税的「缴纳迟延」亦受严格审视。若有期限后匆忙缴纳的履历,可能影响评价。再者,2024年(令和6年)的改正入管法(令和6年法律第60号),新设即使取得永住后,若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或受一定刑时,可取消永住者在留资格的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条之4)。取得许可,与取得后持续履行公的义务,两者皆属必要。
此处须注意,所得与纳税的「整备」本身为税理士、税务署的领域。本事务所支援搜集课税、纳税证明书与证明社会保险料缴纳状况的资料并整备为申请书类,但不涉入节税或申报内容的指南。年金、医疗保险的加入纪录确认,由年金事务所或保险者担当。
身元保证人与提出书类须备齐什么?
永住许可的申请须有身元保证人。身元保证人一般为日本人或永住者,被期待指导、支援申请人遵守法令并履行公的义务(与法律上连带债务不同的道义保证)。委托何人须于申请前确定。
主要提出书类之例如下。因在留资格与家族构成而异,请以提出书类一览表确认最新内容。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 区分 | 书类之例 |
|---|---|
| 身分、在留 | 永住许可申请书、照片、在留卡与护照、住民票 |
| 职业、收入 | 在职证明书、住民税课税证明书与纳税证明书(最近数年) |
| 公的义务 | 证明公的年金、公的医疗保险保险料缴纳状况的资料 |
| 保证 | 身元保证书、身元保证人的职业收入等资料 |
| 其他 | 理由书;高度人才则为计算结果通知书或点数计算书 |
申请向住居地所在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地方局、支局)提出。标准处理期间据称约4个月,惟实际上亦可能较此更久。许可时须缴纳手续费(最新金额请以官方说明确认)。
不许可时,申请取次与争讼由谁担当?
永住许可申请的书类制作,与向窗口的申请取次,由办妥申请取次申报的行政书士(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以独立的事业体担任。透过申请取次,原则上无须本人多次前往窗口即可推进手续。若选归化,依国籍法第5条的归化许可申请书类制作行政书士亦可支援,惟此为对法务局的另一手续,与永住许可的申请先与要件皆不同。
角色分工如下。永住许可、归化许可的申请书类制作与申请取次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所得与纳税的整备、课税纳税证明的取得由税理士或税务署,年金、医疗保险的加入纪录确认由年金事务所或保险者,万一不许可时争执处分的审查请求、取消诉讼由律师担当。若欲于日本购置住所,不动产的买卖、中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处理,惟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不同的事业体。
各领域以与各具资格者、业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取扱业务整体请见许认可、各种申请服务。个别许可可否与必要书类的最终判断,由具资格者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斟酌情形进行。
常见问题
Q. 永住与归化该选哪一个?
A. 重大分界在于是否欲保有本国国籍,或取得日本国籍。永住是保有国籍并将在留资格变更为「永住者」(入管法第22条);归化是取得日本国籍(国籍法第5条)。因中国大陆、台湾原则上不承认重国籍,归化即丧失原有国籍。须斟酌往来、资产、家族的个别判断。
Q. 原则10年的在留年数如何计算?
A. 参考为原则上连续在留日本10年以上,其中以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在留5年以上(永住许可相关指南)。因是「连续」,长期出国等致在留中断时,可能须重新计算。高度专门职依点数,有缩短为3年或1年的特例。
Q. 曾有税金或年金缴纳迟延,是否不利?
A. 可能有影响。国益适合的审查会确认纳税与公的年金、公的医疗保险保险料是否于期限内缴纳,缴纳迟延亦受严格审视。再者,2024年改正入管法新设即使取得永住后,若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时可取消永住的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条之4)。所得与纳税的整备本身为税理士、税务署的领域。
Q. 身元保证人一定需要吗?
A. 是,永住许可的申请须有身元保证人。一般委托日本人或永住者,是申请人遵守法令并履行公的义务的道义保证。与法律上连带债务不同,惟委托何人须于申请前确定。
资料来源(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22条(永住许可。素行善良、独立生计、国益适合)、第22条之4(在留资格的取消。令和6年法律第60号的改正)(参照日 2026-10-06)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8年10月1日改定。适用于令和9年4月1日以后的申请。原则10年在留、就劳等5年以上、公的义务的履行、身元保证人、高度人才特例)(moj.go.jp/isa。参照日 2026-10-06)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申请」提出书类、标准处理期间、申请先(住居地所在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moj.go.jp/isa。参照日 2026-10-06)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Q&A」(以公租公课不缴纳等为由的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条之4)(moj.go.jp/isa。参照日 2026-10-06)
- e-Gov法令检索「国籍法」第5条(归化的条件)(参照日 2026-10-06)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不保证特定申请的许可可否、必要书类或审查期间。在留年数的计算方式、独立生计与国益适合的具体评价、日语能力与世带年收等要素、提出书类的细部,可能因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运用与指南改定而变,故请连同申请时点适用哪一版在内,务必以最新的官方指南确认。永住许可、归化许可的申请书类制作与申请取次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所得与纳税的整备、课税纳税证明的取得由税理士或税务署,年金、医疗保险的加入纪录确认由年金事务所或保险者,不许可处分的审查请求、取消诉讼由律师,购屋的不动产买卖、中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对应。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不同的事业体。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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