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許可的要件與書類如何決定?(給中國、台灣的專門職)

與取得日本國籍的歸化不同,永住許可是保有現有國籍、將在留資格變更為「永住者」的制度。依據為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2條,須符合三項要件——素行善良、具備獨立生計所需資產或技能、其永住合乎日本國之利益。「永住許可相關指南」原則上要求連續在留10年以上(其中以就勞或居住資格5年以上),並審查納稅與公的年金、公的醫療保險保險料的繳納、入管法上屆出義務的履行、身元保證人的確保。高度人才有將10年縮短為1年或3年的特例。本文整理架構並說明各環節該分別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與取得日本國籍的歸化不同,永住許可是保有現有國籍、將在留資格變更為「永住者」的制度。依據為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2條,須符合該條所定三項要件——素行善良、具備獨立生計所需資產或技能、其永住合乎日本國之利益。「永住許可相關指南」原則上要求連續在留10年以上,且其中以就勞或居住資格在留5年以上,並進一步審查納稅與公的年金、公的醫療保險保險料的繳納、入管法上屆出義務的履行、身元保證人的確保。高度人才有將此10年縮短為1年或3年的特例。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的許可可否與提出書類的最終判斷,由具資格者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斟酌情形進行。永住許可申請書類製作與申請取次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承辦,納稅證明、所得與社會保險料的整備由稅理士、稅務署、年金事務所或保險者,不許可處分的取消訴訟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永住許可與歸化有何不同?該選哪一個?
永住許可與歸化,都是「長久居住於日本」的制度,但法律性質全然不同。永住許可是變更為在留資格之一的「永住者」,國籍仍為本國(中國、台灣等)(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2條)。相對地,歸化是取得日本國籍本身,依據為國籍法第5條,窗口為法務局(許可權者為法務大臣)。
對中國大陸、台灣的專門職而言,實務上尤其重大的是國籍的處理。歸化取得日本國籍後,原則上會喪失或離脫原有國籍。中國不承認重國籍,台灣亦於歸化日本時原則上喪失(或須辦理離脫)國籍。若欲保有本國的國籍、戶籍,則選永住;若欲取得作為日本國民的參政權等,則選歸化,此為重大分界。
| 項目 | 永住許可 | 歸化 |
|---|---|---|
| 性質 | 將在留資格變更為「永住者」 | 取得日本國籍 |
| 本國國籍 | 可保有 | 原則上喪失 |
| 依據 | 入管法第22條 | 國籍法第5條 |
| 窗口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地方局) | 法務局 |
| 在留期間、更新 | 無須更新在留期間 | 為國民,不受在留管理 |
選擇何者,是因與本國往來、資產、家族狀況而異的個別判斷。歸化的要件於歸化的要件與國籍法(給中國、台灣出身者)整理。又,以「永住者」在留資格居住日本同時經營公司之道,經營、管理在留資格與公司設立(給中國創業者)亦可參考。
在留年數、就勞年數、獨立生計的要件如何計算?
永住許可的法律上要件,為入管法第22條第2項所定下列三項。配偶者、子女等部分身分者,①②可能獲免除。
- 素行善良
- 具備獨立生計所需之資產或技能
- 其永住合乎日本國之利益
其中將③「合乎日本國之利益(國益適合)」具體化者,即「永住許可相關指南」,並示出在留年數之目安。基本是原則上連續在留日本10年以上,且其中以就勞資格或居住資格在留5年以上。因是「連續」,長期出國等致在留中斷時,可能須重新計算。
| 區分 | 在留年數之目安 |
|---|---|
| 原則 | 連續在留10年以上(其中就勞、居住資格5年以上) |
| 高度專門職(70點以上) | 連續在留3年以上 |
| 高度專門職(80點以上) | 連續在留1年以上 |
| 日本人、永住者等之配偶者 | 婚後一定年數、在留年數(依個別基準) |
②獨立生計以世帶為單位,就是否不致成為公共負擔、並可期待將來維持安定生活審查。年收與職業安定性受問,惟具體金額與評價逐年檢討。「永住許可相關指南」於令和8年10月1日改定,適用於令和9年4月1日以後的申請。因朝加入日語能力(B1相當以上)、世帶年收與年金見込等要素的方向檢討,故請連同申請時點適用哪一版在內,務必確認最新的官方指南。
納稅、年金、健康保險的履行在永住審查中被看到什麼程度?
③國益適合中,是否確實履行公的義務受到重視。具體而言,會確認所得稅、住民稅等納稅,公的年金(厚生年金、國民年金)保險料,公的醫療保險(健康保險、國民健康保險)保險料,是否於期限內繳納。此外,未受懲役、禁錮、罰金等刑,履行入管法上各種屆出義務(居住地、所屬機關的屆出等),亦受審查。
尤其近年,保險料與稅的「繳納遲延」亦受嚴格審視。若有期限後匆忙繳納的履歷,可能影響評價。再者,2024年(令和6年)的改正入管法(令和6年法律第60號),新設即使取得永住後,若故意不繳納公租公課或受一定刑時,可取消永住者在留資格的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條之4)。取得許可,與取得後持續履行公的義務,兩者皆屬必要。
此處須注意,所得與納稅的「整備」本身為稅理士、稅務署的領域。本事務所支援蒐集課稅、納稅證明書與證明社會保險料繳納狀況的資料並整備為申請書類,但不涉入節稅或申報內容的指南。年金、醫療保險的加入紀錄確認,由年金事務所或保險者擔當。
身元保證人與提出書類須備齊什麼?
永住許可的申請須有身元保證人。身元保證人一般為日本人或永住者,被期待指導、支援申請人遵守法令並履行公的義務(與法律上連帶債務不同的道義保證)。委託何人須於申請前確定。
主要提出書類之例如下。因在留資格與家族構成而異,請以提出書類一覽表確認最新內容。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 區分 | 書類之例 |
|---|---|
| 身分、在留 | 永住許可申請書、照片、在留卡與護照、住民票 |
| 職業、收入 | 在職證明書、住民稅課稅證明書與納稅證明書(最近數年) |
| 公的義務 | 證明公的年金、公的醫療保險保險料繳納狀況的資料 |
| 保證 | 身元保證書、身元保證人的職業收入等資料 |
| 其他 | 理由書;高度人才則為計算結果通知書或點數計算書 |
申請向住居地所在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地方局、支局)提出。標準處理期間據稱約4個月,惟實際上亦可能較此更久。許可時須繳納手續費(最新金額請以官方說明確認)。
不許可時,申請取次與爭訟由誰擔當?
永住許可申請的書類製作,與向窗口的申請取次,由辦妥申請取次屆出的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擔任。透過申請取次,原則上無須本人多次前往窗口即可推進手續。若選歸化,依國籍法第5條的歸化許可申請書類製作行政書士亦可支援,惟此為對法務局的另一手續,與永住許可的申請先與要件皆不同。
角色分工如下。永住許可、歸化許可的申請書類製作與申請取次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所得與納稅的整備、課稅納稅證明的取得由稅理士或稅務署,年金、醫療保險的加入紀錄確認由年金事務所或保險者,萬一不許可時爭執處分的審查請求、取消訴訟由律師擔當。若欲於日本購置住所,不動產的買賣、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者)處理,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
各領域以與各具資格者、業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取扱業務整體請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個別許可可否與必要書類的最終判斷,由具資格者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斟酌情形進行。
常見問題
Q. 永住與歸化該選哪一個?
A. 重大分界在於是否欲保有本國國籍,或取得日本國籍。永住是保有國籍並將在留資格變更為「永住者」(入管法第22條);歸化是取得日本國籍(國籍法第5條)。因中國大陸、台灣原則上不承認重國籍,歸化即喪失原有國籍。須斟酌往來、資產、家族的個別判斷。
Q. 原則10年的在留年數如何計算?
A. 目安為原則上連續在留日本10年以上,其中以就勞資格或居住資格在留5年以上(永住許可相關指南)。因是「連續」,長期出國等致在留中斷時,可能須重新計算。高度專門職依點數,有縮短為3年或1年的特例。
Q. 曾有稅金或年金繳納遲延,是否不利?
A. 可能有影響。國益適合的審查會確認納稅與公的年金、公的醫療保險保險料是否於期限內繳納,繳納遲延亦受嚴格審視。再者,2024年改正入管法新設即使取得永住後,若故意不繳納公租公課時可取消永住的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條之4)。所得與納稅的整備本身為稅理士、稅務署的領域。
Q. 身元保證人一定需要嗎?
A. 是,永住許可的申請須有身元保證人。一般委託日本人或永住者,是申請人遵守法令並履行公的義務的道義保證。與法律上連帶債務不同,惟委託何人須於申請前確定。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22條(永住許可。素行善良、獨立生計、國益適合)、第22條之4(在留資格的取消。令和6年法律第60號的改正)(參照日 2026-10-06)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南(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8年10月1日改定。適用於令和9年4月1日以後的申請。原則10年在留、就勞等5年以上、公的義務的履行、身元保證人、高度人才特例)(moj.go.jp/isa。參照日 2026-10-06)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提出書類、標準處理期間、申請先(住居地所在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moj.go.jp/isa。參照日 2026-10-06)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制度適正化Q&A」(以公租公課不繳納等為由的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條之4)(moj.go.jp/isa。參照日 2026-10-06)
- e-Gov法令檢索「國籍法」第5條(歸化的條件)(參照日 2026-10-06)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特定申請的許可可否、必要書類或審查期間。在留年數的計算方式、獨立生計與國益適合的具體評價、日語能力與世帶年收等要素、提出書類的細部,可能因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運用與指南改定而變,故請連同申請時點適用哪一版在內,務必以最新的官方指南確認。永住許可、歸化許可的申請書類製作與申請取次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所得與納稅的整備、課稅納稅證明的取得由稅理士或稅務署,年金、醫療保險的加入紀錄確認由年金事務所或保險者,不許可處分的審查請求、取消訴訟由律師,購屋的不動產買賣、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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