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业的登记、拟制登记与通知,以及各营业所的主任电气工程师

承揽并经营电气工程业,原则上须依《电气工程业业务适正化法》(昭和45年法律第96号)办理登记:承作一般用电气工作物工程者为登记电气工程业者(第3条),仅承作自用电气工作物工程者则为通知电气工程业者(第17条之2)。取得建设业许可的建设业者,视为拟制登记或拟制通知电气工程业者(第34条)。承作一般用工程的营业所须配置主任电气工程师(第19条)。本文为一般性信息,说明许可(行政书士)、商业登记(司法书士)与物件(不动产)等各由独立事业体分别受任的分工。
**结论(先讲要点):**承揽并经营电气工程业,原则上须依《电气工程业业务适正化法》(昭和45年法律第96号)办理登记。承作一般用电气工作物工程(一般用电气工程)者,成为登记电气工程业者(该法第3条);仅承作自用电气工作物工程者,则为须于开业10日前通知的通知电气工程业者(第17条之2)。取得《建设业法》第3条第1项建设业许可的建设业者经营电气工程业时,登记相关规定不适用,而视为拟制登记电气工程业者(以提出申报办理)或拟制通知电气工程业者(以通知办理)(第34条)。承作一般用工程的营业所,须配置第一种电气工程师,或取得第二种电气工程师执照后具3年以上电气工程实务经验者,担任主任电气工程师(第19条)。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就个别事业属登记或通知、是否符合资格要件作出判断或保证。申请支援(登记、拟制登记、通知)由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公司设立与董事变更的商业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营业所物件(事务所与器材保管处)的确保由属不同事业体的不动产业者负责;税务由税理士负责。电气工程师作业资格的判断属经济产业省与产业保安监督部的主管范围,各自分别签约。
电气工程业的“登记”“拟制登记”“通知”有何不同?
出发点是“承作哪种电气工作物”。《电气工程业业务适正化法》(以下称“电气工程业法”)要求承作一般家庭、小型店铺等一般用电气工作物的一般用电气工程业者办理登记(第3条),要求仅承作高压受电的工厂、大楼等自用电气工作物者办理通知(第17条之2)。另对取得建设业许可的建设业者,设有取代登记与通知的特例(拟制登记、拟制通知)(第34条)。
| 区分 | 承作的电气工作物 | 手续(依据) | 主任电气工程师 |
|---|---|---|---|
| 登记电气工程业者 | 承作一般用工程(亦可承作自用) | 登记、有效期间5年(第3条) | 须配置 |
| 通知电气工程业者 | 仅承作自用工程 | 开业10日前通知(第17条之2) | 不须 |
| 拟制登记电气工程业者 | 建设业许可者承作一般用 | 提出申报(第34条第4项) | 须配置 |
| 拟制通知电气工程业者 | 建设业许可者仅承作自用 | 通知(第34条第5项) | 不须 |
登记与通知的提出对象,仅于1个都道府县内设营业所者为该都道府县知事,跨2个以上都道府县设营业所者为经济产业大臣(产业保安监督部长)。因手续依承作的电气工作物与营业所所在而分流,于规划初期向营业所所在地主管窗口确认至关重要。又“登记”与“作业资格”不同,现场作业须具《电气工程师法》的第一种、第二种电气工程师等资格。
持有建设业许可时,电气工程业的手续会如何改变?
取得《建设业法》第3条第1项许可的建设业者经营电气工程业时,适用电气工程业法第34条的特例,登记相关规定(第2章)不适用。取得许可的建设业者,承作一般用工程者视为登记电气工程业者(同条第2项),仅承作自用工程者视为通知电气工程业者(同条第3项)。但仅“视为”尚不足够,开始、变更、废止电气工程业时,须提出申报(同条第4项)或通知(同条第5项)。
| 情形 | 所需手续 |
|---|---|
| 建设业许可者开始含一般用的电气工程业 | 拟制登记电气工程业者的申报(第34条第4项) |
| 建设业许可者开始仅自用的电气工程业 | 拟制通知电气工程业者的通知(第34条第5项) |
| 建设业许可更新致许可号码、许可日期变更 | 变更申报 |
| 原为登记电气工程业者者取得建设业许可 | 原登记失效(第34条第6项)=转为拟制 |
须留意者,纵使成为拟制登记,承作一般用工程的营业所仍负配置主任电气工程师的义务。又建设业许可本身(例如单件电气工程承揽金额达含税500万日元以上时所需的许可)与电气工程业法的登记属不同制度。此为同一行政书士承办的业务,惟论点不同,请一并参阅建设业许可的要件(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专任技术者、财产基础)。涉及拆除时,拆除工程业登记与建设业许可的差异亦为另一手续。
各营业所须配置的主任电气工程师,需要哪些资格与实务?
电气工程业法第19条第1项要求登记电气工程业者,于承作一般用工程的营业所(特定营业所)各配置主任电气工程师。得担任主任电气工程师者,为第一种电气工程师,或取得第二种电气工程师执照后具3年以上电气工程实务经验者。
| 项目 | 内容(依据) |
|---|---|
| 配置处所 | 承作一般用工程的各营业所(第19条第1项) |
| 资格 | 第一种电气工程师/取得第二种执照后具3年以上实务经验 |
| 自行从事的例外 | 代表人等符合要件并主要亲自从事的营业所另作处理(第19条第2项) |
| 出缺时 | 自出缺日起2周内另行选任(第19条第3项) |
因主任电气工程师负责管理一般用工程作业,原则上不得于多个营业所或他电气工程业者兼任。是否具资格、实务经验如何计算,属《电气工程师法》的判断,行政书士不得作为独占业务代为认定。执照与实务是否能佐证,为申请前的确认事项。
营业所须备置的测量仪器与保安体制要求到何种程度?
电气工程业法第24条要求电气工程业者于各营业所备置绝缘电阻计及其他经济产业省令所定仪器。所需仪器依承作的电气工作物而异。
| 营业所种类 | 须备置的仪器(经济产业省令) |
|---|---|
| 承作一般用工程的营业所 | 绝缘电阻计、接地电阻计、电路计(可测量电阻及交流电压者) |
| 承作自用工程的营业所 | 上列再加低压检电器、高压检电器、继电器试验装置、绝缘耐力试验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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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尚有于各营业所及施工场所揭示载有名称、登记号码等标识的义务(第25条),及于各营业所备置并保存账簿的义务(第26条)。仪器的具体品项与样式由经济产业省令与各自治体手册所定,型号或台数的最终适否由主管机关判断。“他县是这样”未必能直接适用,是登记实务常见的争点。
忘记登记的有效期间、更新或变更申报会如何?
登记电气工程业者的登记有效期间为5年(电气工程业法第3条第2项)。期间届满后仍欲续营电气工程业者,须办理更新登记(同条第3项)。若忘记更新致期间届满,登记失效,不得于无登记状态下续营。
| 手续 | 期限/内容(依据) |
|---|---|
| 登记有效期间 | 5年(第3条第2项) |
| 更新登记 | 期间届满后欲续营者须办(第3条第3项) |
| 登记事项变更申报 | 自变更日起30日内(第10条) |
| 废止申报 | 废止电气工程业时 |
名称、营业所、主任电气工程师等登记事项有变更时,须自变更日起30日内提出申报(第10条)。无登记营业、怠于通知的营业、更新届满后续营,均定有罚则。各手续的名称、样式、期限细节因自治体而异,故管理届满日并于变更发生时尽速申报,为实务要点。
许可、登记、物件、税务各该委托何人(分工)?
因相关专业人员分属不同领域,原则上请与各专业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电气工程业登记、拟制登记(申报)、通知的申请文件制作辅助,以及向产业保安监督部、都道府县窗口事前咨询的引导。
| 委托对象 | 主要角色 |
|---|---|
| 行政书士(本事务所) | 电气工程业登记、拟制登记、通知的申请支援,及建设业许可申请支援(另一论点) |
| 司法书士 | 公司设立、董事变更等商业登记 |
| 产业保安监督部、都道府县 | 登记、通知的受理;电气工程师资格与作业范围的主管 |
| 不动产业者(属不同事业体的本公司) | 作为事务所与器材保管处物件的选定、租赁中介 |
| 税理士 | 开业后的税务 |
亦请参阅本事务所的承办业务、受任流程与报酬表。与各专业人员均以独立的事业体签约,彼此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电气工程业登记与建设业许可,应该取得哪一个?
A. 两者目的不同。电气工程业法的登记(或通知、拟制)是经营电气工程业所需的手续;建设业许可则是例如单件电气工程承揽金额达含税500万日元以上时所需的另一制度,且取得许可并不免除电气工程业法上的申报、通知。应就承作的电气工作物与承揽金额两者一并判断。
Q. 仅有第二种电气工程师也能登记吗?
A. 承作一般用工程的营业所须配置主任电气工程师,第二种电气工程师须于取得执照后具3年以上电气工程实务经验(电气工程业法第19条)。无符合要件者的营业所无法配置主任电气工程师,欠缺登记前提。实务经验如何计算,属《电气工程师法》的判断。
Q. 仅承揽高压大楼、工厂的电气工程时,也需要登记吗?
A. 仅承作自用电气工作物工程者,非办理登记而成为通知电气工程业者,须于开业10日前通知(电气工程业法第17条之2)。此时无配置主任电气工程师的义务,惟现场作业须具《电气工程师法》的资格(认定电气工程从事者、特种电气工程资格者等)。
Q. 忘记更新致期间届满会如何?
A. 登记有效期间为5年,续营须更新(电气工程业法第3条)。若忘记更新致期间届满,登记失效,不得于无登记状态下续营。管理届满日并预留时间办理更新甚为重要。登记事项有变更时,亦须于30日内申报(第10条)。
本文资料来源(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经济产业省《电气工程业业务适正化法》(昭和45年法律第96号)第2条(定义)、第3条(登记;第2项=有效期间5年、第3项=更新登记)、第10条(登记事项变更申报;自变更日起30日内)、第17条之2(仅自用电气工程业的开业通知;开业10日前)、第19条(主任电气工程师的配置;第一种电气工程师或取得第二种执照后具3年以上实务经验、第2项例外、第3项2周内选任)、第24条(仪器备置)、第25条(标识揭示)、第26条(账簿备置)、第34条(建设业者特例;第2项拟制登记、第3项拟制通知、第4项申报、第5项通知、第6项原登记失效)(参照日 2026-10-07)
- e-Gov法令检索/经济产业省《电气工程师法》(第一种、第二种电气工程师资格;电气工程定义)(参照日 2026-10-07)
- e-Gov法令检索/国土交通省《建设业法》第3条第1项(建设业许可)(参照日 2026-10-07)
- 经济产业省/各产业保安监督部、都道府县的电气工程业登记、通知、拟制登记手册(各营业所的仪器、标识、账簿;通知于开业10日前;建设业许可更新时的变更申报等。具体样式、附件、提出对象因主管而异)(参照日 2026-10-07)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就个别事业属电气工程业法上的登记、通知或拟制登记、是否符合主任电气工程师资格要件或仪器备置、是否须取得建设业许可,作出判断或保证。登记、通知、拟制登记的受理由经济产业大臣(产业保安监督部长)或都道府县知事为之,具体样式、手续费、附件由主管机关所定。电气工程业登记、拟制登记(申报)、通知的申请文件制作辅助与事前咨询引导,由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公司设立、董事变更的商业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作为事务所与器材保管处物件的选定、租赁中介由属不同事业体的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开业后税务由税理士负责;电气工程师资格与作业范围的判断由经济产业省与产业保安监督部为之,各自分别签约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为之。撰文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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