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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與開業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電氣工程業的登記、擬制登記與通知,以及各營業所的主任電氣工程師

櫃檯上成疊申請書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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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並經營電氣工程業,原則上須依《電氣工程業業務適正化法》(昭和45年法律第96號)辦理登記:承作一般用電氣工作物工程者為登記電氣工程業者(第3條),僅承作自用電氣工作物工程者則為通知電氣工程業者(第17條之2)。取得建設業許可的建設業者,視為擬制登記或擬制通知電氣工程業者(第34條)。承作一般用工程的營業所須配置主任電氣工程師(第19條)。本文為一般性資訊,說明許可(行政書士)、商業登記(司法書士)與物件(不動產)等各由獨立事業體分別受任的分工。

**結論(先講重點):**承攬並經營電氣工程業,原則上須依《電氣工程業業務適正化法》(昭和45年法律第96號)辦理登記。承作一般用電氣工作物工程(一般用電氣工程)者,成為登記電氣工程業者(該法第3條);僅承作自用電氣工作物工程者,則為須於開業10日前通知的通知電氣工程業者(第17條之2)。取得《建設業法》第3條第1項建設業許可的建設業者經營電氣工程業時,登記相關規定不適用,而視為擬制登記電氣工程業者(以提出申報辦理)或擬制通知電氣工程業者(以通知辦理)(第34條)。承作一般用工程的營業所,須配置第一種電氣工程師,或取得第二種電氣工程師執照後具3年以上電氣工程實務經驗者,擔任主任電氣工程師(第19條)。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個別事業屬登記或通知、是否符合資格要件作出判斷或保證。申請支援(登記、擬制登記、通知)由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公司設立與董監事變更的商業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營業所物件(事務所與器材保管處)的確保由屬不同事業體的不動產業者負責;稅務由稅理士負責。電氣工程師作業資格的判斷屬經濟產業省與產業保安監督部的主管範圍,各自分別簽約。

電氣工程業的「登記」「擬制登記」「通知」有何不同?

出發點是「承作哪種電氣工作物」。《電氣工程業業務適正化法》(以下稱「電氣工程業法」)要求承作一般家庭、小型店鋪等一般用電氣工作物的一般用電氣工程業者辦理登記(第3條),要求僅承作高壓受電的工廠、大樓等自用電氣工作物者辦理通知(第17條之2)。另對取得建設業許可的建設業者,設有取代登記與通知的特例(擬制登記、擬制通知)(第34條)。

區分承作的電氣工作物手續(依據)主任電氣工程師
登記電氣工程業者承作一般用工程(亦可承作自用)登記、有效期間5年(第3條)須配置
通知電氣工程業者僅承作自用工程開業10日前通知(第17條之2)不須
擬制登記電氣工程業者建設業許可者承作一般用提出申報(第34條第4項)須配置
擬制通知電氣工程業者建設業許可者僅承作自用通知(第34條第5項)不須

登記與通知的提出對象,僅於1個都道府縣內設營業所者為該都道府縣知事,跨2個以上都道府縣設營業所者為經濟產業大臣(產業保安監督部長)。因手續依承作的電氣工作物與營業所所在而分流,於規劃初期向營業所所在地主管窗口確認至關重要。又「登記」與「作業資格」不同,現場作業須具《電氣工程師法》的第一種、第二種電氣工程師等資格。

持有建設業許可時,電氣工程業的手續會如何改變?

取得《建設業法》第3條第1項許可的建設業者經營電氣工程業時,適用電氣工程業法第34條的特例,登記相關規定(第2章)不適用。取得許可的建設業者,承作一般用工程者視為登記電氣工程業者(同條第2項),僅承作自用工程者視為通知電氣工程業者(同條第3項)。但僅「視為」尚不足夠,開始、變更、廢止電氣工程業時,須提出申報(同條第4項)或通知(同條第5項)。

情形所需手續
建設業許可者開始含一般用的電氣工程業擬制登記電氣工程業者的申報(第34條第4項)
建設業許可者開始僅自用的電氣工程業擬制通知電氣工程業者的通知(第34條第5項)
建設業許可更新致許可號碼、許可日期變更變更申報
原為登記電氣工程業者者取得建設業許可原登記失效(第34條第6項)=轉為擬制

須留意者,縱使成為擬制登記,承作一般用工程的營業所仍負配置主任電氣工程師的義務。又建設業許可本身(例如單件電氣工程承攬金額達含稅500萬日圓以上時所需的許可)與電氣工程業法的登記屬不同制度。此為同一行政書士承辦的業務,惟論點不同,請一併參閱建設業許可的要件(經營業務管理責任者、專任技術者、財產基礎)。涉及拆除時,拆除工程業登記與建設業許可的差異亦為另一手續。

各營業所須配置的主任電氣工程師,需要哪些資格與實務?

電氣工程業法第19條第1項要求登記電氣工程業者,於承作一般用工程的營業所(特定營業所)各配置主任電氣工程師。得擔任主任電氣工程師者,為第一種電氣工程師,或取得第二種電氣工程師執照後具3年以上電氣工程實務經驗者。

項目內容(依據)
配置處所承作一般用工程的各營業所(第19條第1項)
資格第一種電氣工程師/取得第二種執照後具3年以上實務經驗
自行從事的例外代表人等符合要件並主要親自從事的營業所另作處理(第19條第2項)
出缺時自出缺日起2週內另行選任(第19條第3項)

因主任電氣工程師負責管理一般用工程作業,原則上不得於多個營業所或他電氣工程業者兼任。是否具資格、實務經驗如何計算,屬《電氣工程師法》的判斷,行政書士不得作為獨占業務代為認定。執照與實務是否能佐證,為申請前的確認事項。

營業所須備置的量測儀器與保安體制要求到何種程度?

電氣工程業法第24條要求電氣工程業者於各營業所備置絕緣電阻計及其他經濟產業省令所定儀器。所需儀器依承作的電氣工作物而異。

營業所種類須備置的儀器(經濟產業省令)
承作一般用工程的營業所絕緣電阻計、接地電阻計、電路計(可量測電阻及交流電壓者)
承作自用工程的營業所上列再加低壓檢電器、高壓檢電器、繼電器試驗裝置、絕緣耐力試驗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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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尚有於各營業所及施工場所揭示載有名稱、登記號碼等標識的義務(第25條),及於各營業所備置並保存帳簿的義務(第26條)。儀器的具體品項與樣式由經濟產業省令與各自治體手冊所定,型號或台數的最終適否由主管機關判斷。「他縣是這樣」未必能直接適用,是登記實務常見的爭點。

忘記登記的有效期間、更新或變更申報會如何?

登記電氣工程業者的登記有效期間為5年(電氣工程業法第3條第2項)。期間屆滿後仍欲續營電氣工程業者,須辦理更新登記(同條第3項)。若忘記更新致期間屆滿,登記失效,不得於無登記狀態下續營。

手續期限/內容(依據)
登記有效期間5年(第3條第2項)
更新登記期間屆滿後欲續營者須辦(第3條第3項)
登記事項變更申報自變更日起30日內(第10條)
廢止申報廢止電氣工程業時

名稱、營業所、主任電氣工程師等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須自變更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第10條)。無登記營業、怠於通知的營業、更新屆滿後續營,均定有罰則。各手續的名稱、樣式、期限細節因自治體而異,故管理屆滿日並於變更發生時儘速申報,為實務要點。

許可、登記、物件、稅務各該委託何人(分工)?

因相關專業人員分屬不同領域,原則上請與各專業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電氣工程業登記、擬制登記(申報)、通知的申請文件製作輔助,以及向產業保安監督部、都道府縣窗口事前諮詢的引導。

委託對象主要角色
行政書士(本事務所)電氣工程業登記、擬制登記、通知的申請支援,及建設業許可申請支援(另一論點)
司法書士公司設立、董監事變更等商業登記
產業保安監督部、都道府縣登記、通知的受理;電氣工程師資格與作業範圍的主管
不動產業者(屬不同事業體的本公司)作為事務所與器材保管處物件的選定、租賃仲介
稅理士開業後的稅務

亦請參閱本事務所的承辦業務、受任流程與報酬表。與各專業人員均以獨立的事業體簽約,彼此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電氣工程業登記與建設業許可,應該取得哪一個?
A. 兩者目的不同。電氣工程業法的登記(或通知、擬制)是經營電氣工程業所需的手續;建設業許可則是例如單件電氣工程承攬金額達含稅500萬日圓以上時所需的另一制度,且取得許可並不免除電氣工程業法上的申報、通知。應就承作的電氣工作物與承攬金額兩者一併判斷。

Q. 僅有第二種電氣工程師也能登記嗎?
A. 承作一般用工程的營業所須配置主任電氣工程師,第二種電氣工程師須於取得執照後具3年以上電氣工程實務經驗(電氣工程業法第19條)。無符合要件者的營業所無法配置主任電氣工程師,欠缺登記前提。實務經驗如何計算,屬《電氣工程師法》的判斷。

Q. 僅承攬高壓大樓、工廠的電氣工程時,也需要登記嗎?
A. 僅承作自用電氣工作物工程者,非辦理登記而成為通知電氣工程業者,須於開業10日前通知(電氣工程業法第17條之2)。此時無配置主任電氣工程師的義務,惟現場作業須具《電氣工程師法》的資格(認定電氣工程從事者、特種電氣工程資格者等)。

Q. 忘記更新致期間屆滿會如何?
A. 登記有效期間為5年,續營須更新(電氣工程業法第3條)。若忘記更新致期間屆滿,登記失效,不得於無登記狀態下續營。管理屆滿日並預留時間辦理更新甚為重要。登記事項有變更時,亦須於30日內申報(第10條)。

本文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經濟產業省《電氣工程業業務適正化法》(昭和45年法律第96號)第2條(定義)、第3條(登記;第2項=有效期間5年、第3項=更新登記)、第10條(登記事項變更申報;自變更日起30日內)、第17條之2(僅自用電氣工程業的開業通知;開業10日前)、第19條(主任電氣工程師的配置;第一種電氣工程師或取得第二種執照後具3年以上實務經驗、第2項例外、第3項2週內選任)、第24條(儀器備置)、第25條(標識揭示)、第26條(帳簿備置)、第34條(建設業者特例;第2項擬制登記、第3項擬制通知、第4項申報、第5項通知、第6項原登記失效)(參照日 2026-10-07)
  • e-Gov法令檢索/經濟產業省《電氣工程師法》(第一種、第二種電氣工程師資格;電氣工程定義)(參照日 2026-10-07)
  • e-Gov法令檢索/國土交通省《建設業法》第3條第1項(建設業許可)(參照日 2026-10-07)
  • 經濟產業省/各產業保安監督部、都道府縣的電氣工程業登記、通知、擬制登記手冊(各營業所的儀器、標識、帳簿;通知於開業10日前;建設業許可更新時的變更申報等。具體樣式、附件、提出對象因主管而異)(參照日 2026-10-07)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個別事業屬電氣工程業法上的登記、通知或擬制登記、是否符合主任電氣工程師資格要件或儀器備置、是否須取得建設業許可,作出判斷或保證。登記、通知、擬制登記的受理由經濟產業大臣(產業保安監督部長)或都道府縣知事為之,具體樣式、手續費、附件由主管機關所定。電氣工程業登記、擬制登記(申報)、通知的申請文件製作輔助與事前諮詢引導,由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公司設立、董監事變更的商業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作為事務所與器材保管處物件的選定、租賃仲介由屬不同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開業後稅務由稅理士負責;電氣工程師資格與作業範圍的判斷由經濟產業省與產業保安監督部為之,各自分別簽約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為之。撰文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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