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家族信託時,行政書士做什麼?公正證書與信託登記的角色分工
家族信託(民事信託)讓擁有財產的人,把財產的管理與處分託付給值得信賴的家人,為指定的受益人運用。本文整理其機制、行政書士可參與信託契約書製作的範圍、為何要做成公正證書、信託登記由誰做,以及與遺囑、任意後見的差異。
結論(先講重點):家族信託(民事信託)是指擁有財產的人(委託人)把財產的管理與處分,託付給值得信賴的家人(受託人),為指定的人(受益人)運用的機制。依據為信託法(平成18年法律第108號、2007年9月30日施行)。即使因失智等使判斷能力下降,受託人仍能依契約管理財產,故用於生前的財產管理與承繼設計。行政書士可協助製作信託契約書這一關於權利義務的書面,但公正證書的製作由公證人、信託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親屬間有爭執時由律師,分工不同。本文整理其機制與角色分工,以及與遺囑、任意後見的差異。個別能否組成與課稅的最終判斷由有資格者為之。
家族信託(民事信託)是什麼機制,與遺囑、後見有何不同?
家族信託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構成。多以父母(委託人)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自益信託」來組,實質利益仍歸父母,只把管理託付給子女(受託人)。信託的設定方法規定於信託法第3條,有契約(第1款)、遺囑(第2款)、自己信託=信託宣言(第3款)三種。
與遺囑、任意後見的差異如下。
| 制度 | 何時生效 | 主要能做的事 |
|---|---|---|
| 家族信託(信託法) | 契約時(生前)起 | 生前彈性的財產管理與處分、失智後仍持續管理、指定承繼人 |
| 遺囑 | 本人死亡後 | 指定死後財產的承繼人(無法在生前管理) |
| 任意後見 | 判斷能力下降後(由家庭裁判所選任任意後見監督人) | 為保護本人的財產管理與身上監護 |
遺囑是死後一次性的承繼,家族信託則自生前生效,即使失智受託人仍能持續管理。此外,也可設計「後續遺贈型受益者連續信託」,於受益人死亡時由下一受益人承繼,但依信託法第91條有期間限制:於信託設定起經過30年後取得受益權的受益人死亡時,信託即終止。任意後見以保護本人為目的,難以積極重組資產;家族信託則可設計彈性的管理與處分,但不含身上監護(照護、醫療同意等)。應依目的分別使用並併用。
信託契約書的製作,行政書士能參與到什麼程度?
行政書士以製作關於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的書面為業務。契約型信託的「信託契約書」為關於權利義務的書面,故行政書士可聽取委託人意向,協助製作契約書草案。
另一方面,下列領域並非行政書士的業務。
- 個別案件中該信託是否有效成立、應如何設計等法律判斷,以及親屬間有爭執的案件 → 律師
- 以信託為原因的登記申請代理 → 司法書士
- 受益者課稅等稅額之計算與申報 → 稅理士
- 把信託契約書做成公正證書的製作行為 → 公證人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在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協助製作信託契約書,並整理與公證役場、司法書士、稅理士的窗口。各手續與各有資格者分別簽約。能否組成與課稅的判斷由有資格者為之。
為何要做成公正證書?信託登記由誰做?
家族信託的契約書,一般會做成由公證人製作的公正證書。理由是其對契約存在與內容的證據力高、較易防止日後糾紛,且於金融機構開設信託專用帳戶(信託口帳戶)時常被要求提出公正證書。又,自己信託(信託宣言)以公正證書等書面為生效要件(信託法第4條第3項)。製作公正證書的是公證人,而非行政書士或司法書士。
信託財產含不動產時需登記。以「信託」為原因、由委託人向受託人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信託登記,於同一申請一併辦理(不動產登記法第98條。信託登記之登記事項見第97條)。此登記申請的代理為司法書士的業務。
| 項目 | 處理 |
|---|---|
| 所有權移轉登記(委託人→受託人) | 因屬形式移轉,登錄免許稅免稅 |
| 信託登記 | 固定資產評價額的0.4%(稅率與有無減免請確認最新規定) |
| 申請之代理 | 司法書士 |
即使名義移轉給受託人,實質利益仍歸受益人。若為自益信託(委託人=受益人),財產的實質歸屬未變,故設定時不課贈與稅與不動產取得稅。稅額之處理請向稅理士確認。
家族信託常見的失敗與課稅注意點,該找誰諮詢?
在設計與運用上有容易絆倒之處。
- 對受託人的監督失靈:因受託人可能私用財產,需設計受益者代理人、信託監督人,並於契約明訂記帳與報告義務。
- 想以家族信託涵蓋身上監護:照護、醫療同意等不在信託對象內,應與任意後見併用。判斷能力下降與看顧,請一併參考有失智或行蹤不明的繼承人時;死後的事務請參考死後事務委任契約。
- 與特留分的關係:信託的設計可能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若可能起爭執則屬律師領域。
- 課稅: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他益信託)或變更受益人時,成為受益人者可能被課贈與稅、繼承稅(相續稅法第9條之2「受益者等課稅信託」)。又,信託不動產產生的損失不得與其他所得損益通算等限制,稅務請向稅理士確認。
與遺囑的分別使用,亦請參考自書遺囑與公正證書遺囑。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合作有資格者,各為不同事業體。本所僅以獨立的事業體承接信託契約書的製作協助,公正證書化由公證人、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糾紛由律師,分別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繼承、遺囑、信託的全貌請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表、繼承不動產全貌請見繼承不動產完整指南。
常見問題
Q. 家族信託人人都能組嗎?
A. 基本是在委託人尚有判斷能力時,決定值得信賴的受託人並締約。在因失智等失去判斷能力後,難以新組契約型信託,此時會考慮法定後見等其他制度。個別能否組成,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判斷。
Q. 家族信託、遺囑、任意後見,該選哪一個?
A. 目的不同。生前彈性的財產管理由家族信託、死後承繼人的指定由遺囑、判斷能力下降後的身上監護由任意後見負責。家族信託單獨無法涵蓋照護、醫療同意(身上監護),故有時與任意後見併用。組合方式依個案設計。
Q. 信託契約書可以委託行政書士嗎?
A. 信託契約書為關於權利義務的書面,行政書士可協助其製作。惟做成公正證書為公證人、以信託為原因的登記為司法書士、稅務為稅理士、具爭執性的案件為律師的領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提供書面製作協助,其餘則與各有資格者分別簽約。
Q. 家族信託會課稅嗎?
A. 若為委託人以自己為受益人的自益信託,設定時不課贈與稅與不動產取得稅。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他益信託)或變更受益人時,成為受益人者可能被課贈與稅、繼承稅(相續稅法第9條之2)。稅額之計算與申報請向稅理士確認。
這篇文章的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信託法」(平成18年法律第108號、2007年9月30日施行)第2條、第3條、第4條、第91條(參照日 2026-08-28)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97條、第98條(信託登記)(參照日 2026-08-28)
- e-Gov法令檢索「相續稅法」(昭和25年法律第73號)第9條之2(受益者等課稅信託)(參照日 2026-08-28)
- 法務省「信託法概要」、國稅廳稅務解答(與信託有關之課稅)(參照日 2026-08-28)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信託能否組成、有效性或課稅關係。把信託契約書做成公正證書的製作行為由公證人、以信託為原因的登記申請代理由司法書士、受益者課稅等稅務由稅理士、親屬間有爭執時之交涉調解訴訟由律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為之。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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