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後事務委任契約是可託付什麼的契約?與遺言、任意後見之別

死後事務委任契約,是生前將自己身後之事務(葬儀・納骨・行政手續・契約解約等)託付予可信賴之人之契約。本文整理可託付事務之範圍、與遺言及任意後見之別、公正證書與費用之預託,以及分離受任之角色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死後事務委任契約,是生前將自己身後所需之事務(葬儀・納骨、行政手續、公共費用與各種契約之解約、遺品整理等),託付予可信賴之相對人之契約。其根據為委任之規定(民法第643條)。委任原則上因委任者之死亡而終了(民法第653條第1號),惟此規定為任意規定,委任者死亡後仍不使委任終了之特約,被認為有效(最判平成4年9月22日)。死後事務委任契約處理「身後之事務」,任意後見契約處理「判斷能力低下後生前之財產管理與身上保護」,遺言處理「財產之承繼」,各為不同機制。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可託付事務之範圍、與遺言及任意後見之別、契約之作成與費用之預託、角色分工,不判斷個別契約內容之適否。
死後事務委任契約,具體可託付什麼?
死後事務委任契約,是將委任者死亡後所需之事實行為與手續,預先委由受任者處理之契約。身寄少之人(獨居者),為預先決定「由誰手配葬儀」「役所手續由誰為之」而使用。
可託付事務之例如下(契約託付至何程度,個別訂定)。
| 領域 | 可委任事務之例 |
|---|---|
| 葬儀・供養 | 葬儀・火葬・納骨・埋葬之手配,與菩提寺或靈園之聯絡 |
| 行政手續 | 擔任死亡屆之屆出人,健康保險證・年金相關之返還,公的給付手續之聯絡 |
| 契約清算 | 電・瓦斯・水道・通信・租賃等各種契約之解約與清算 |
| 生活後續 | 住院費・設施利用費之清算,遺品整理,數位資訊(SNS等)之整理 |
另一方面,相續財產如何分配(承繼),死後事務委任契約無從決定。財產之承繼屬遺言領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死後事務委任契約書之作成與受任、委任事務之整理。關於死亡屆之屆出,因得屆出者之範圍於戶籍法有定,契約前先行確認。
遺言・任意後見・死後事務委任,各有何不同?
用語相似,惟生效時期與所處理內容不同。一般以三者組合而備。
| 機制 | 何時生效 | 主要處理內容 | 方式 |
|---|---|---|---|
| 任意後見契約 | 判斷能力低下、選任任意後見監督人時(生前) | 生活・療養看護・財產管理事務之代理 | 公正證書(任意後見契約相關法律第3條) |
| 遺言 | 死亡時 | 財產之承繼(由誰相續・遺贈何物) | 自筆證書・公正證書等(民法之方式) |
| 死後事務委任契約 | 死亡之後 | 葬儀・行政手續・契約解約等身後事務 | 書面(多以公正證書) |
任意後見契約,是委任者就因精神上障礙致判斷能力不充分之狀況中之事務予以委託並賦予代理權之契約,須以公正證書為之(任意後見契約相關法律第2條第1號・第3條)。遺言定財產之承繼,其書寫與訂正有民法之方式,書寫基礎見自筆證書遺言能自己作成嗎?。死後事務委任契約承擔此等所未涵蓋之「身後事務」。生前判斷能力低下以任意後見,財產承繼以遺言,身後手續以死後事務委任,角色分開。
契約如何作成,費用之預託如何處理較安全?
死後事務委任契約,作為民法第643條之委任契約,以當事人合意成立。惟因其為委任者死亡後由受任者處理事務之契約,故明確下列各點至為重要:①委任者死亡後仍不使契約終了之特約,②具體列舉委任事務之範圍,③費用之負擔與清算方法。
民法第653條第1號以委任者之死亡為委任之終了事由,惟此規定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得為不同之合意,故委任者死亡後仍不終了之特約被認為有效(最判平成4年9月22日)。實務上,為明確契約之存在與內容,多以公正證書作成,亦有與任意後見契約或遺言一併於公證役場整備者。
關於費用,有預先寄存供葬儀費用與各種清算之金錢之「預託」方法。預託金宜與受任者本人之財產分別管理,並於契約定其用途與清算之報告方法,較易避免日後糾紛。金錢之管理・保全機制,宜於契約具體訂定至為重要。
相續、登記、稅務,此契約能涵蓋嗎?
死後事務委任契約為處理「身後事務」之契約,不涵蓋相續本身・登記・稅務。此等各屬不同資格者之領域。
| 欲辦事項 | 擔當 |
|---|---|
| 葬儀・行政手續・契約解約等身後事務委任契約之作成・受任 | 行政書士 |
| 定財產承繼之遺言、相續相關書類之作成 | 行政書士(遺言相關資料之整理)/公證人(公正證書遺言) |
| 相續登記(不動產名義變更)之代理申請・登記申請書之作成 | 司法書士或律師 |
| 相續稅之申報、亡者之準確定申報 | 稅理士 |
| 相續人間遺產分割之紛爭、遺留分之主張 |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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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於死後事務委任契約委任葬儀或解約手續,相續財產之分配與不動產之名義變更仍屬另一手續。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稅務屬稅理士領域,死後事務委任契約之受任者非當然得為之。相續手續整體之順序與期限見相續發生後應辦事項檢查清單、相續手續之期限彙整。
生前之準備與身後之手續,各應委託何人?
生前之準備與身後之手續橫跨多位資格者。分工如下。
- 死後事務委任契約・任意後見契約之書類作成與受任、遺言相關資料之整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任意後見契約・公正證書遺言・公正證書化 → 公證人(公證役場)
- 相續登記之代理申請・登記申請書之作成 → 司法書士或律師
- 相續稅之申報・準確定申報 → 稅理士
- 相續人間之紛爭・遺留分・個別法律諮詢 → 律師
- 相續不動產之估價・出售・出租 → 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擔任相續不動產之估價・出售・出租。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稅務屬稅理士,紛爭屬律師領域;各領域均以與各窗口・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相續業務之全貌見相續・遺言・信託服務;相續不動產之出售・管理見相續不動產完全指南(四葉不動產)。葬儀之後接續手續之相談對象之切分,葬儀之後的手續該向誰相談?亦可參考。
常見問題
Q. 有死後事務委任契約,就不需要遺言嗎?
A. 否。死後事務委任契約處理葬儀・行政手續・契約解約等「身後事務」,無從決定相續財產如何承繼。欲定財產之承繼,須另有遺言。兩者所處理內容不同,宜依目的組合。
Q. 委任者死亡後,委任契約豈非即告終了?
A. 民法第653條第1號以委任者之死亡為委任之終了事由,惟此規定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得為不同之合意。委任者死亡後仍不終了之特約被認為有效(最判平成4年9月22日),有此特約,受任者始得處理身後事務。
Q. 契約非以公正證書作成不可嗎?
A. 死後事務委任契約本身,法律上並未要求須以公正證書為之。惟為明確契約之存在與內容並避免日後紛爭,多以公正證書作成,亦有與任意後見契約(依任意後見契約相關法律第3條須公正證書)或遺言一併於公證役場整備者。
Q. 所寄存之金錢(預託金)會被妥善使用嗎?
A. 預託金宜與受任者本人之財產分別管理,並於契約定其用途・清算・報告之方法至為重要。將金錢之管理・保全機制於契約具體訂定,較易避免日後糾紛。個別設計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643條(委任)、第653條第1號(委任之終了事由=委任者或受任者之死亡)(參照日 2026-08-27)
-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 平成4年9月22日判決(包含委任者死亡後仍不使委任終了之合意之委任契約之效力)(參照日 2026-08-27)
- e-Gov法令檢索「任意後見契約相關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50號)第2條第1號(定義)、第3條(任意後見契約須以公正證書為之)(參照日 2026-08-27)
- 法務省「成年後見制度・任意後見制度」案內(參照日 2026-08-27)
- 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行政書士之業務(遺言・相續、任意後見・死後事務等)」案內(參照日 2026-08-27)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契約內容之適否、可委任事務之範圍、預託金之管理方法、能否擔任死亡屆之屆出人。相續登記之代理申請・登記申請書之作成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相續稅之申報・準確定申報屬稅理士,相續人間之紛爭・遺留分・個別法律諮詢屬律師,相續不動產之估價・媒介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公正證書之作成由公證人(公證役場)為之。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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