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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续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死后事务委任契约是可托付什么的契约?与遗言、任意后见之别

书案上封缄的和式信封与砚台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死后事务委任契约,是生前将自己身后之事务(葬仪・纳骨・行政手续・契约解约等)托付予可信赖之人之契约。本文整理可托付事务之范围、与遗言及任意后见之别、公正证书与费用之预托,以及分离受任之角色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死后事务委任契约,是生前将自己身后所需之事务(葬仪・纳骨、行政手续、公共费用与各种契约之解约、遗品整理等),托付予可信赖之相对人之契约。其根据为委任之规定(民法第643条)。委任原则上因委任者之死亡而终了(民法第653条第1号),惟此规定为任意规定,委任者死亡后仍不使委任终了之特约,被认为有效(最判平成4年9月22日)。死后事务委任契约处理「身后之事务」,任意后见契约处理「判断能力低下后生前之财产管理与身上保护」,遗言处理「财产之承继」,各为不同机制。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可托付事务之范围、与遗言及任意后见之别、契约之作成与费用之预托、角色分工,不判断个别契约内容之适否。

死后事务委任契约,具体可托付什么?

死后事务委任契约,是将委任者死亡后所需之事实行为与手续,预先委由受任者处理之契约。身寄少之人(独居者),为预先决定「由谁手配葬仪」「役所手续由谁为之」而使用。

可托付事务之例如下(契约托付至何程度,个别订定)。

领域可委任事务之例
葬仪・供养葬仪・火葬・纳骨・埋葬之手配,与菩提寺或灵园之联络
行政手续担任死亡届之届出人,健康保险证・年金相关之返还,公的给付手续之联络
契约清算电・瓦斯・水道・通信・租赁等各种契约之解约与清算
生活后续住院费・设施利用费之清算,遗品整理,数位资讯(SNS等)之整理

另一方面,相续财产如何分配(承继),死后事务委任契约无从决定。财产之承继属遗言领域。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死后事务委任契约书之作成与受任、委任事务之整理。关于死亡届之届出,因得届出者之范围于户籍法有定,契约前先行确认。

遗言・任意后见・死后事务委任,各有何不同?

用语相似,惟生效时期与所处理内容不同。一般以三者组合而备。

机制何时生效主要处理内容方式
任意后见契约判断能力低下、选任任意后见监督人时(生前)生活・疗养看护・财产管理事务之代理公正证书(任意后见契约相关法律第3条)
遗言死亡时财产之承继(由谁相续・遗赠何物)自笔证书・公正证书等(民法之方式)
死后事务委任契约死亡之后葬仪・行政手续・契约解约等身后事务书面(多以公正证书)

任意后见契约,是委任者就因精神上障碍致判断能力不充分之状况中之事务予以委托并赋予代理权之契约,须以公正证书为之(任意后见契约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第3条)。遗言定财产之承继,其书写与订正有民法之方式,书写基础见自笔证书遗言能自己作成吗?。死后事务委任契约承担此等所未涵盖之「身后事务」。生前判断能力低下以任意后见,财产承继以遗言,身后手续以死后事务委任,角色分开。

契约如何作成,费用之预托如何处理较安全?

死后事务委任契约,作为民法第643条之委任契约,以当事人合意成立。惟因其为委任者死亡后由受任者处理事务之契约,故明确下列各点至为重要:①委任者死亡后仍不使契约终了之特约,②具体列举委任事务之范围,③费用之负担与清算方法。

民法第653条第1号以委任者之死亡为委任之终了事由,惟此规定为任意规定,当事人得为不同之合意,故委任者死亡后仍不终了之特约被认为有效(最判平成4年9月22日)。实务上,为明确契约之存在与内容,多以公正证书作成,亦有与任意后见契约或遗言一并于公证役场整备者。

关于费用,有预先寄存供葬仪费用与各种清算之金钱之「预托」方法。预托金宜与受任者本人之财产分别管理,并于契约定其用途与清算之报告方法,较易避免日后纠纷。金钱之管理・保全机制,宜于契约具体订定至为重要。

相续、登记、税务,此契约能涵盖吗?

死后事务委任契约为处理「身后事务」之契约,不涵盖相续本身・登记・税务。此等各属不同资格者之领域。

欲办事项担当
葬仪・行政手续・契约解约等身后事务委任契约之作成・受任行政书士
定财产承继之遗言、相续相关书类之作成行政书士(遗言相关资料之整理)/公证人(公正证书遗言)
相续登记(不动产名义变更)之代理申请・登记申请书之作成司法书士或律师
相续税之申报、亡者之准确定申报税理士
相续人间遗产分割之纷争、遗留分之主张律师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纵于死后事务委任契约委任葬仪或解约手续,相续财产之分配与不动产之名义变更仍属另一手续。相续登记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税务属税理士领域,死后事务委任契约之受任者非当然得为之。相续手续整体之顺序与期限见相续发生后应办事项检查清单、相续手续之期限汇整。

生前之准备与身后之手续,各应委托何人?

生前之准备与身后之手续横跨多位资格者。分工如下。

  • 死后事务委任契约・任意后见契约之书类作成与受任、遗言相关资料之整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任意后见契约・公正证书遗言・公正证书化 → 公证人(公证役场)
  • 相续登记之代理申请・登记申请书之作成 → 司法书士或律师
  • 相续税之申报・准确定申报 → 税理士
  • 相续人间之纷争・遗留分・个别法律咨询 → 律师
  • 相续不动产之估价・出售・出租 →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担任相续不动产之估价・出售・出租。相续登记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税务属税理士,纷争属律师领域;各领域均以与各窗口・资格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相续业务之全貌见相续・遗言・信托服务;相续不动产之出售・管理见相续不动产完全指南(四叶不动产)。葬仪之后接续手续之相谈对象之切分,葬仪之后的手续该向谁相谈?亦可参考。

常见问题

Q. 有死后事务委任契约,就不需要遗言吗?
A. 否。死后事务委任契约处理葬仪・行政手续・契约解约等「身后事务」,无从决定相续财产如何承继。欲定财产之承继,须另有遗言。两者所处理内容不同,宜依目的组合。

Q. 委任者死亡后,委任契约岂非即告终了?
A. 民法第653条第1号以委任者之死亡为委任之终了事由,惟此规定为任意规定,当事人得为不同之合意。委任者死亡后仍不终了之特约被认为有效(最判平成4年9月22日),有此特约,受任者始得处理身后事务。

Q. 契约非以公正证书作成不可吗?
A. 死后事务委任契约本身,法律上并未要求须以公正证书为之。惟为明确契约之存在与内容并避免日后纷争,多以公正证书作成,亦有与任意后见契约(依任意后见契约相关法律第3条须公正证书)或遗言一并于公证役场整备者。

Q. 所寄存之金钱(预托金)会被妥善使用吗?
A. 预托金宜与受任者本人之财产分别管理,并于契约定其用途・清算・报告之方法至为重要。将金钱之管理・保全机制于契约具体订定,较易避免日后纠纷。个别设计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643条(委任)、第653条第1号(委任之终了事由=委任者或受任者之死亡)(参照日 2026-08-27)
  •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 平成4年9月22日判决(包含委任者死亡后仍不使委任终了之合意之委任契约之效力)(参照日 2026-08-27)
  • e-Gov法令检索「任意后见契约相关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50号)第2条第1号(定义)、第3条(任意后见契约须以公正证书为之)(参照日 2026-08-27)
  • 法务省「成年后见制度・任意后见制度」案内(参照日 2026-08-27)
  • 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行政书士之业务(遗言・相续、任意后见・死后事务等)」案内(参照日 2026-08-27)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契约内容之适否、可委任事务之范围、预托金之管理方法、能否担任死亡届之届出人。相续登记之代理申请・登记申请书之作成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相续税之申报・准确定申报属税理士,相续人间之纷争・遗留分・个别法律咨询属律师,相续不动产之估价・媒介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公正证书之作成由公证人(公证役场)为之。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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