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商许可,营业所需要什么?申请实务
以营业方式买卖・交换中古品,须依古物营业法第3条取得公安委员会之许可。本文整理营业所要件、租赁物件之文件、管理者、URL申报,以及各专业之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以营业方式从事中古品之买卖・交换,或中古车贩售等,须依古物营业法第3条第1项取得管辖主营业所所在地之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之许可(古物商许可)。窗口为所辖警察署生活安全课,手数料为19,000日圆,标准处理期间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概略为40日。就各营业所须选任管理者1人(第13条第1项),租赁物件须赁贷借契约书之影本与所有人・管理公司之使用承诺。以网站交易时,须申报该URL与疎明域名使用权限之资料(第5条第1项第6号)。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古物商许可之营业所要件・租赁物件文件・管理者・URL申报・相关专业之分工,不判断个别许可之可否。
古物商许可,何种物件可认定为营业所?
古物,系指一度使用之物品、未使用但为使用而交易之物品,或就此等施以若干整修者(古物营业法第2条)。以营业方式买卖・交换此等物品时,须古物商许可。
营业所须为能实际进行古物交易与管理、备置帐簿、由管理者监督之据点。因其为受管辖所在地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许可之对象,故以有实态之使用为前提。
| 物件形态 | 作为营业所之处理 |
|---|---|
| 自有建物・事务所 | 较易认定(多以示明所有之文件即足) |
| 租赁之店面・事务所 | 须赁贷借契约书影本,并视需要附使用承诺书 |
| 以居住用租借之自宅一室 | 因使用目的为居住用,多须所有人・管理公司之使用承诺 |
| 仅虚拟办公室・私人信箱 | 若无法示明交易・管理之实态,难以认定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营业所要件之确认、申请文件之制作、申请之代理。个别可否由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审查。
租赁物件时,须何种使用承诺・文件?
以租赁物件作为营业所时,首先备妥赁贷借契约书影本。契约书之使用目的若为「事务所」「店铺」,多可迳作营业所使用;若为「住居」「居住用」,则一般须就用于古物营业取得所有人或管理公司之使用承诺书。
| 情形 | 须备文件之概略 |
|---|---|
| 使用目的为事务所・店铺之赁贷借契约 | 赁贷借契约书影本 |
| 使用目的为居住用之赁贷借契约 | 赁贷借契约书影本+所有人・管理公司之使用承诺书 |
| 受转租(又贷) | 示明原契约之使用承诺与转租可否之资料 |
| 无偿使用亲属名义之物件 | 示明使用借贷承诺之资料 |
使用承诺有时须向出租人交涉取得。物件使用条件之确认・调整与赁贷借契约,由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担任。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管理者・URL申报等人与手续之要件为何?
古物商许可于人与手续面有数项要件。
- 管理者之选任(第13条第1项):就各营业所选任1人管理者,作为适正实施业务之责任者。持有复数营业所时,各须管理者。
- 不该当欠格事由(第4条):受破产程序开始决定而未复权者(第1号)、受拘禁刑以上之刑或因一定之罪受罚金刑而未逾5年者(第2号)、住居不定者(第5号)、因身心故障而不能适正实施业务者(第8号)、有相当理由足认不能选任管理者者(第10号)等,均不得取得许可。又2022年刑法修正将惩役・禁锢一元化为「拘禁刑」,自2025年6月1日施行。
- 网站交易之URL申报(第5条第1项第6号):于网络买卖古物时,须申报所使用网站之URL(识别发送来源之符号)。并备妥示明该域名之登记人,及申请人有使用权限之资料(如业者发行之域名分配通知)。
具备上开要件后,缴纳手数料19,000日圆,标准处理期间概略为40日(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
许可申请・物件签约・法人登记由谁担任?
古物商开业横跨多项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古物商许可之要件确认・文件制作・申请代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作为营业所物件之赁贷借・使用承诺之取得・使用条件确认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 以法人开业时之公司设立・役员变更等登记 → 司法书士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各领域均以与各资格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取扱业务之全貌见许认可・各种申请服务。其他开业许认可,亦可参考深夜0时后供酒的店,需要什么申报?、产业废弃物收集运搬业许可如何取得?。
常见问题
Q. 可以将自宅作为营业所吗?
A. 自宅亦可能作为营业所。若为自有,多以示明所有之文件即足;若为租赁且使用目的为居住用,则一般须就用于古物营业取得所有人・管理公司之使用承诺。以能于营业所示明交易・管理之实态为前提。个别可否由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判断。
Q. 仅网络贩售也须古物商许可吗?
A. 以营业方式买卖・交换中古品时,无论面对面或网络贩售均须古物商许可。以网站交易时,须申报其URL(第5条第1项第6号),并备妥疎明域名使用权限之资料。于跳蚤市场APP或网络商店持续买卖中古品,亦可能为对象。
Q. 费用与期间约多少?
A. 许可申请之手数料为19,000日圆。标准处理期间因都道府县而异,惟一般为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概略40日。此外,尚有住民票・身分证明书等必要文件之取得费用。文件如有不备,审查可能延长,故事前确认甚为重要。
Q. 过去曾受刑罚,仍能取得许可吗?
A. 视是否该当欠格事由(第4条)而定。若受拘禁刑以上之刑,或因违反古物营业法等一定之罪受罚金刑,自执行完毕之日等起未逾5年者,可能该当欠格事由。是否该当及个别判断由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为之,建议于申请前确认。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古物营业法」(昭和24年法律第108号)第2条、第3条第1项、第4条、第5条第1项、第13条第1项(参照日 2026-08-26)
- 警视厅「古物商许可申请」手续案内(手数料・标准处理期间・必要文件・URL申报)(参照日 2026-08-26)
- 各都道府县警察「古物商许可申请手引」(营业所要件・使用承诺・管理者之解说)(参照日 2026-08-26)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许可之可否、欠格事由之该当性、营业所要件之充足、必要文件、审查期间。许可之可否与审查由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所辖警察署)为之。各都道府县之样式・附件・审查基准,请于该警察公式页面确认。作为营业所物件之赁贷借・使用承诺之取得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法人设立・役员变更等登记属司法书士,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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