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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许认可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深夜0时后供酒的店,需要什么申报?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于午前0时至6时之深夜以供酒为主营业,须依风营法第33条向公安委员会提出申报。本文整理其申报、用途地域、营业所构造设备,以及与饮食店营业许可、租赁之角色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以酒吧、居酒屋等于午前0时至午前6时之深夜以供酒为主要营业者,须依风俗营业等之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风营法)第33条第1项,就各营业所向管辖其所在地之公安委员会提出「深夜供酒饮食店营业」开始申报书。窗口为管辖之警察署生活安全课,须于开始营业约10日前申报。申报以已取得食品卫生法之饮食店营业许可为前提,于住居系用途地域,可能因都道府县条例而不得营业。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深夜供酒饮食店营业之申报要件・用途地域・营业所构造设备,以及与饮食店营业许可、租赁之角色分工,不判断个别申报之可否。

深夜供酒,为何须另行申报?

开设饮食店,首先须取得保健所(食品卫生法)之饮食店营业许可。此外,若于午前0时至6时之深夜持续「以供酒为主之营业」,另须风营法第33条第1项之申报。

判断之分界在于「深夜卖何种商品之店」。风营法第2条第13项第4号将酒吧、酒场及其他向客供酒之营业定为「供酒饮食店营业」。其中,以通常认为主食之餐点为营业常态之店(如拉面店、牛丼店等以主食为中心者)则被排除。

深夜(0~6时)之营业内容第33条之申报
酒吧・小酒馆・居酒屋等以供酒为中心须申报
拉面店・定食店等以供主食为常态,酒为附随原则不须
以接待款待客人(该当酒店等风俗营业)申报不足,且原则不得于0时后营业

伴随接待之风俗营业原则禁止深夜营业,与深夜供酒饮食店营业属不同架构。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申报要否之确认、要件之整理、申报书与附件图面之制作、申报之代理。个别可否由所辖审查。

不得申报之用途地域・立地为何?

深夜供酒饮食店营业,依风营法第33条第4项,各都道府县得以条例「定地域禁止营业」。多数都道府县将住居聚集之用途地域(住居系用途地域)指定为营业禁止地域。

因此,即使物件良好,若其所在地属住居系用途地域或条例禁止地域,纵使申报亦不得营业。用途地域由都市计划所定,即使同一街道,亦因区划而异。决定物件前,宜确认所在地之用途地域与都道府县条例之禁止地域。立地之可否,为申报前提之重要确认事项。

营业所之平面图・构造,会审查什么?

申报书须附营业所平面图,并依都道府县条例所定营业所构造・设备之技术上基准审查。代表性基准如下(数值于多数都道府县共通,细节依条例而异)。

项目基准概略
客室之楼地板面积每室9.5㎡以上(仅1客室时不适用)
客室内之视线不设置妨碍视线、概略高逾1公尺之设备
装饰等不设置有害善良风俗之虞之照片・装饰等
出入口之上锁客室出入口不设上锁设备(通往店外之出入口除外)
明亮度营业所内照度不低于20勒克斯
噪音・振动不超过条例所定数值基准

平面图须绘明客室・调理场・厕所等之配置与楼地板面积、设备高度。若图面与现况不符,可能于申报后之调查受指摘。若对营业所内装或隔间施工,宜依此基准设计为妥。

与饮食店营业许可、租赁如何分工?

深夜供酒饮食店营业横跨多项手续与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深夜供酒饮食店营业开始申报之要件确认・平面图等制作・申报代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店铺物件之租赁・立地(用途地域)确认・使用条件之调整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 饮食店营业许可(食品卫生法)之申请 → 保健所(构造基准之确认视需要与设计・内装业者)

饮食店营业许可为保健所(食品卫生法)之手续,与深夜供酒饮食店营业之申报,根据法律与窗口均不同。取得饮食店营业许可,为第33条申报之前提。

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担任物件寻找・租赁契约・用途地域之确认。饮食店营业许可属保健所所管,非本事务所代行事项。各领域均以与各窗口・资格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取扱业务之全貌见许认可・各种申请服务。其他开业许认可,亦可参考古物商许可,营业所需要什么?产业废弃物收集运搬业许可如何取得?

常见问题

Q. 本店为拉面店,深夜亦供生啤酒,须申报吗?
A. 以通常认为主食之餐点(如拉面)为营业常态之店,被排除于风营法第2条第13项第4号之「供酒饮食店营业」,纵于深夜附随供酒,原则亦不须第33条之申报。惟若实态上供酒被判断为营业之中心,则可能须申报。个别判断由所辖警察署为之,建议开业前确认。

Q. 申报应于何时前提出?
A. 须于开始营业约10日前,向管辖营业所所在地之公安委员会(窗口为所辖警察署生活安全课)提出申报书。因平面图等附件之制作费时,宜配合内装工程计划及早准备。

Q. 住居系用途地域是否不得深夜营业?
A. 依风营法第33条第4项,多数都道府县以条例将住居系用途地域等指定为营业禁止地域。若物件所在地属禁止地域,纵使申报亦不得于深夜供酒营业。用途地域与条例禁止地域,宜于决定物件前确认。

Q. 已有饮食店营业许可,是否即不须深夜申报?
A. 否。饮食店营业许可(食品卫生法・保健所)与深夜供酒饮食店营业之申报(风营法・公安委员会)为不同手续。取得饮食店营业许可虽为申报之前提,但仅此并不得于0时后以供酒为主营业。两者均须。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风俗营业等之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122号)第2条第13项第4号、第33条第1项・第4项(参照日 2026-08-26)
  • 警视厅「深夜供酒饮食店营业」开始申报之案内(参照日 2026-08-26)
  • 各都道府县之风营法施行条例(营业所构造・设备之技术上基准、营业禁止地域之定)(参照日 2026-08-26)
  • 厚生劳动省・各保健所「饮食店营业许可(食品卫生法)」之案内(参照日 2026-08-26)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申报之可否、对禁止地域之该当性、构造设备基准之符合、必要文件、审查之处理。深夜供酒营业之可否与审查由公安委员会(所辖警察署)为之,饮食店营业许可由保健所判断。营业禁止地域・构造设备之技术上基准・样式,请于营业所所在地都道府县之条例与公式页面确认。店铺物件之租赁・用途地域确认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饮食店营业许可属保健所,均为独立的事业体・所管,以个别契约・手续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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