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0時後供酒的店,需要什麼申報?
於午前0時至6時之深夜以供酒為主營業,須依風營法第33條向公安委員會提出申報。本文整理其申報、用途地域、營業所構造設備,以及與飲食店營業許可、租賃之角色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以酒吧、居酒屋等於午前0時至午前6時之深夜以供酒為主要營業者,須依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風營法)第33條第1項,就各營業所向管轄其所在地之公安委員會提出「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開始申報書。窗口為管轄之警察署生活安全課,須於開始營業約10日前申報。申報以已取得食品衛生法之飲食店營業許可為前提,於住居系用途地域,可能因都道府縣條例而不得營業。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之申報要件・用途地域・營業所構造設備,以及與飲食店營業許可、租賃之角色分工,不判斷個別申報之可否。
深夜供酒,為何須另行申報?
開設飲食店,首先須取得保健所(食品衛生法)之飲食店營業許可。此外,若於午前0時至6時之深夜持續「以供酒為主之營業」,另須風營法第33條第1項之申報。
判斷之分界在於「深夜賣何種商品之店」。風營法第2條第13項第4號將酒吧、酒場及其他向客供酒之營業定為「供酒飲食店營業」。其中,以通常認為主食之餐點為營業常態之店(如拉麵店、牛丼店等以主食為中心者)則被排除。
| 深夜(0~6時)之營業內容 | 第33條之申報 |
|---|---|
| 酒吧・小酒館・居酒屋等以供酒為中心 | 須申報 |
| 拉麵店・定食店等以供主食為常態,酒為附隨 | 原則不須 |
| 以接待款待客人(該當酒店等風俗營業) | 申報不足,且原則不得於0時後營業 |
伴隨接待之風俗營業原則禁止深夜營業,與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屬不同架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申報要否之確認、要件之整理、申報書與附件圖面之製作、申報之代理。個別可否由所轄審查。
不得申報之用途地域・立地為何?
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依風營法第33條第4項,各都道府縣得以條例「定地域禁止營業」。多數都道府縣將住居聚集之用途地域(住居系用途地域)指定為營業禁止地域。
因此,即使物件良好,若其所在地屬住居系用途地域或條例禁止地域,縱使申報亦不得營業。用途地域由都市計畫所定,即使同一街道,亦因區劃而異。決定物件前,宜確認所在地之用途地域與都道府縣條例之禁止地域。立地之可否,為申報前提之重要確認事項。
營業所之平面圖・構造,會審查什麼?
申報書須附營業所平面圖,並依都道府縣條例所定營業所構造・設備之技術上基準審查。代表性基準如下(數值於多數都道府縣共通,細節依條例而異)。
| 項目 | 基準概略 |
|---|---|
| 客室之樓地板面積 | 每室9.5㎡以上(僅1客室時不適用) |
| 客室內之視線 | 不設置妨礙視線、概略高逾1公尺之設備 |
| 裝飾等 | 不設置有害善良風俗之虞之照片・裝飾等 |
| 出入口之上鎖 | 客室出入口不設上鎖設備(通往店外之出入口除外) |
| 明亮度 | 營業所內照度不低於20勒克斯 |
| 噪音・振動 | 不超過條例所定數值基準 |
平面圖須繪明客室・調理場・廁所等之配置與樓地板面積、設備高度。若圖面與現況不符,可能於申報後之調查受指摘。若對營業所內裝或隔間施工,宜依此基準設計為妥。
與飲食店營業許可、租賃如何分工?
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橫跨多項手續與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開始申報之要件確認・平面圖等製作・申報代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店舖物件之租賃・立地(用途地域)確認・使用條件之調整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飲食店營業許可(食品衛生法)之申請 → 保健所(構造基準之確認視需要與設計・內裝業者)
飲食店營業許可為保健所(食品衛生法)之手續,與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之申報,根據法律與窗口均不同。取得飲食店營業許可,為第33條申報之前提。
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擔任物件尋找・租賃契約・用途地域之確認。飲食店營業許可屬保健所所管,非本事務所代行事項。各領域均以與各窗口・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取扱業務之全貌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其他開業許認可,亦可參考古物商許可,營業所需要什麼?、產業廢棄物收集運搬業許可如何取得?。
常見問題
Q. 本店為拉麵店,深夜亦供生啤酒,須申報嗎?
A. 以通常認為主食之餐點(如拉麵)為營業常態之店,被排除於風營法第2條第13項第4號之「供酒飲食店營業」,縱於深夜附隨供酒,原則亦不須第33條之申報。惟若實態上供酒被判斷為營業之中心,則可能須申報。個別判斷由所轄警察署為之,建議開業前確認。
Q. 申報應於何時前提出?
A. 須於開始營業約10日前,向管轄營業所所在地之公安委員會(窗口為所轄警察署生活安全課)提出申報書。因平面圖等附件之製作費時,宜配合內裝工程計畫及早準備。
Q. 住居系用途地域是否不得深夜營業?
A. 依風營法第33條第4項,多數都道府縣以條例將住居系用途地域等指定為營業禁止地域。若物件所在地屬禁止地域,縱使申報亦不得於深夜供酒營業。用途地域與條例禁止地域,宜於決定物件前確認。
Q. 已有飲食店營業許可,是否即不須深夜申報?
A. 否。飲食店營業許可(食品衛生法・保健所)與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之申報(風營法・公安委員會)為不同手續。取得飲食店營業許可雖為申報之前提,但僅此並不得於0時後以供酒為主營業。兩者均須。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122號)第2條第13項第4號、第33條第1項・第4項(參照日 2026-08-26)
- 警視廳「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開始申報之案內(參照日 2026-08-26)
- 各都道府縣之風營法施行條例(營業所構造・設備之技術上基準、營業禁止地域之定)(參照日 2026-08-26)
- 厚生勞動省・各保健所「飲食店營業許可(食品衛生法)」之案內(參照日 2026-08-26)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申報之可否、對禁止地域之該當性、構造設備基準之符合、必要文件、審查之處理。深夜供酒營業之可否與審查由公安委員會(所轄警察署)為之,飲食店營業許可由保健所判斷。營業禁止地域・構造設備之技術上基準・樣式,請於營業所所在地都道府縣之條例與公式頁面確認。店舖物件之租賃・用途地域確認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飲食店營業許可屬保健所,均為獨立的事業體・所管,以個別契約・手續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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