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民泊需要什么?住宅宿泊事业法之申报与旅馆业许可之别

以自宅或所有之住宅经营民泊(住宅宿泊事业),须依住宅宿泊事业法第3条第1项向都道府县知事等申报。本文整理其与旅馆业许可之别、180日上限、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等添付书类,以及分让公寓之管理规约与租赁之确认。
结论(先说要点):以自宅或所有之住宅经营民泊(住宅宿泊事业),须依住宅宿泊事业法(平成29年法律第65号)第3条第1项,向都道府县知事等(于设有保健所之市为市长、特别区为区长)提出申报。此与旅馆业法之营业许可,根据法律与窗口均不同;住宅宿泊事业以「使人住宿之日数1年不逾180日」为定义上前提(同法第2条第3项)。申报须附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等,于家主不在型并须委托住宅宿泊管理业者(同法第11条)。分让公寓须确认管理规约,租赁物件须确认租赁契约之许诺。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申报与旅馆业许可之别、180日规制、添付书类、管理规约之确认点与角色分工,不判断个别申报之可否或物件能否用于民泊。
住宅宿泊事业之申报与旅馆业许可,于何处分界?
以收取住宿费使人住宿之事业,大致分为「旅馆业法之许可」与「住宅宿泊事业法之申报」。旅馆业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号)为许可制,于柜台设备、客室基准等设施面之要件较重。住宅宿泊事业法则为申报制,对象为活用住宅使人住宿之事业。
分界在于「营业日数」与「设施是否为住宅」。住宅宿泊事业,定义为旅馆业者以外之人收取住宿费使人于住宅住宿之事业,且使人住宿之日数1年不逾180日(住宅宿泊事业法第2条第3项)。若欲逾180日营业,即不在住宅宿泊事业范围内,须考量旅馆业法之许可(如简易住所营业)。
| 旅馆业法之许可 | 住宅宿泊事业法之申报 | |
|---|---|---|
| 手续 | 许可制 | 申报制 |
| 窗口 | 都道府县知事等(保健所) | 都道府县知事等(设保健所之市、特别区为市长・区长) |
| 年营业日数 | 无上限 | 180日以下(第2条第3项定义) |
| 对象设施 | 旅馆・饭店・简易住所等 | 住宅 |
何种架构适合,因欲营业之日数、设施性质与立地而异。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住宅宿泊事业申报书与添付书类之制作及申报之代理。须旅馆业许可时之建筑确认,属建筑士领域。个别可否由所辖审查。
申报所需书类与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如何备齐?
住宅宿泊事业之申报,依住宅宿泊事业法第3条第1项,以电子系统(民泊制度运营系统)或书面为之。除申报书外,须附住宅之图面、登记事项证明书、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等。书类种类因自治体手引而异,宜于申报前确认所在地窗口之案内。
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为消防署(消防长・消防署长)确认住宅符合消防法令后所交付之书面。于住宅宿泊事业,依住宅规模与家主居住形态,可能须设置自动火灾报知设备・诱导灯・灭火器等。设备要否与设计属消防署・消防设备士领域,作为申报前提宜及早咨询为妥。
| 主要添付・确认事项 | 担当・窗口 |
|---|---|
| 申报书・住宅图面・登记事项证明书之整理与提出代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 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之取得・消防用设备之设计 | 消防署(消防长・消防署长)・消防设备士 |
| 宿泊者名簿之备付(第8条)、标识之揭示(第13条) | 住宅宿泊事业者(申报者) |
| 家主不在型之住宅宿泊管理业务委托(第11条) | 住宅宿泊管理业者 |
住宅宿泊事业者须备付宿泊者名簿(第8条),并就各申报住宅揭示标识(第13条)。书类之制作・提出由行政书士,消防设备由消防署・消防设备士,担当分工。
年180日之上限与自治体之上乗せ条例如何生效?
住宅宿泊事业使人住宿之日数,1年上限为180日。此「1年」依国之运用,以每年4月1日正午至翌年4月1日正午之期间计算(民泊制度门户网站・参照日2026年8月27日)。使人住宿之日数以定期报告向自治体报告。
再者,都道府县(含设保健所之市・特别区)为防止生活环境恶化而有必要时,得以条例定区域,限制住宅宿泊事业之营业期间(住宅宿泊事业法第18条)。经此「上乗せ条例」,可能施以较180日更狭之限制,如于住居专用地域不许平日营业、于学校周边限制期间等。
| 限制种类 | 依据 |
|---|---|
| 全国一律之营业日数上限 | 住宅宿泊事业法第2条第3项(180日以下) |
| 定区域之期间限制(上乗せ条例) | 住宅宿泊事业法第18条 |
| 集合住宅之可否 | 管理规约・租赁契约 |
即使物件良好,于上乗せ条例对象区域,亦可能无法营业所设想之日数。决定物件前宜确认用途地域与条例区域;立地之可否与上乗せ条例之该当,为选物件之重要确认事项。物件能否用于民泊之见立,由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于宅建业务范围内担当。
于分让公寓经营民泊时,须确认管理规约与租赁之何处?
于分让公寓(区分所有建物)经营民泊,除法令之申报外,管理规约之确认不可或缺。公寓标准管理规约示有明记住宅宿泊事业「得为/不得为」之规定例;若规约禁止民泊,纵能申报亦不得实施。
于租赁物件经营民泊,须确认租赁契约是否许诺转租或民泊利用。未经所有人・出租人承诺即经营民泊,恐构成违约。此等符合判断(用途地域・管理规约・租赁之许诺)属不动产领域,与行政书士所为之申报书类制作,担当分开。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 确认管理规约未禁止住宅宿泊事业 → 管理组合・区分所有人,确认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 确认租赁契约对转租・民泊利用之许诺 → 出租人,确认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 申报书・添付书类之制作与提出代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管理规约与租赁之确认,为物件能否用于民泊之前提。申报之代理由行政书士担当,惟物件本身能否符合民泊之见立,由不动产担当。
物件确认・申报・消防,各应委托何人?
民泊之开始横跨多项手续与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住宅宿泊事业申报书・添付书类之制作、申报之代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物件能否用于民泊之判断(用途地域・管理规约・租赁之许诺)・物件买卖或租赁之仲介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 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之取得・消防用设备之设计 → 消防署(消防长・消防署长)・消防设备士
- 须旅馆业许可时之建筑确认 → 建筑士
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担任物件符合之见立・买卖或租赁之仲介・管理规约与租赁之确认。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属消防署所管,消防用设备之设计属消防设备士,须旅馆业许可时之建筑确认属建筑士领域。各领域均以与各窗口・资格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取扱业务之全貌见许认可・各种申请服务。其他开业许认可,亦可参考深夜0时后供酒的店,需要什么申报?、古物商许可,营业所需要什么?。
常见问题
Q. 纵使一年仅营业90日,仍须申报吗?
A. 是。住宅宿泊事业之180日为「上限」,纵营业日数较少,若收取住宿费反复持续使人住宿,即该当住宅宿泊事业,须住宅宿泊事业法第3条第1项之申报。未申报而营业即为法之对象。不问日数多寡,营业前之申报为前提。
Q. 旅馆业许可与住宅宿泊事业之申报,应选何者?
A. 于年180日以内活用住宅者为住宅宿泊事业之申报;欲逾180日营业、或设施难谓为住宅等情形,则以旅馆业法之许可(如简易住所营业)为考量对象。何种架构适合,因日数・设施・立地而异,个别可否由所辖审查。物件性质之见立属不动产,建筑确认属建筑士领域。
Q. 分让公寓之一室亦能经营民泊吗?
A. 除法令上之申报外,须确认管理规约。公寓标准管理规约示有明记住宅宿泊事业可否之规定例;若规约禁止,纵能申报亦不得实施。若为租赁并须出租人之许诺。管理规约与租赁之确认属不动产领域。
Q. 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行政书士会代取吗?
A. 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为消防署(消防长・消防署长)确认住宅符合消防法令后所交付之书面,为申报之添付书类。设备要否之判断与设计属消防署・消防设备士领域,非本事务所代行事项。申报书・添付书类之制作与提出代理由本事务所,消防设备由消防署・消防设备士,各有其担当。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住宅宿泊事业法」(平成29年法律第65号,公布 平成29年6月16日,施行 平成30年6月15日)第2条第3项、第3条第1项、第8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参照日 2026-08-27)
- e-Gov法令检索「旅馆业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号)第2条・第3条(营业之许可)(参照日 2026-08-27)
- 观光厅「民泊制度门户网站(minpaku)」住宅宿泊事业法概要・申报手续(申报窗口、180日之计算=每年4月1日正午至翌年4月1日正午)(参照日 2026-08-27)
- 观光厅等「住宅宿泊事业法施行要领(指引)」(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添付书类之取扱)(参照日 2026-08-27)
- 国土交通省「公寓标准管理规约(单栋型)」关于住宅宿泊事业之规定例(参照日 2026-08-27)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申报之可否、物件能否用于民泊、上乗せ条例之该当性、必要文件、审查之处理。住宅宿泊事业申报之受理与审查由都道府县知事等(设保健所之市・特别区为市长・区长)为之,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由消防署,旅馆业之许可由保健所判断。营业日数之限制・上乗せ条例・样式,请于住宅所在地自治体之条例与公式页面确认。物件能否用于民泊之见立・买卖或租赁之仲介・管理规约与租赁之确认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消防用设备属消防署・消防设备士;须旅馆业许可时之建筑确认属建筑士,均为独立的事业体・所管,以个别契约・手续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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