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民泊需要什麼?住宅宿泊事業法之申報與旅館業許可之別

以自宅或所有之住宅經營民泊(住宅宿泊事業),須依住宅宿泊事業法第3條第1項向都道府縣知事等申報。本文整理其與旅館業許可之別、180日上限、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等添付書類,以及分讓公寓之管理規約與租賃之確認。
結論(先說要點):以自宅或所有之住宅經營民泊(住宅宿泊事業),須依住宅宿泊事業法(平成29年法律第65號)第3條第1項,向都道府縣知事等(於設有保健所之市為市長、特別區為區長)提出申報。此與旅館業法之營業許可,根據法律與窗口均不同;住宅宿泊事業以「使人住宿之日數1年不逾180日」為定義上前提(同法第2條第3項)。申報須附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等,於家主不在型並須委託住宅宿泊管理業者(同法第11條)。分讓公寓須確認管理規約,租賃物件須確認租賃契約之許諾。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申報與旅館業許可之別、180日規制、添付書類、管理規約之確認點與角色分工,不判斷個別申報之可否或物件能否用於民泊。
住宅宿泊事業之申報與旅館業許可,於何處分界?
以收取住宿費使人住宿之事業,大致分為「旅館業法之許可」與「住宅宿泊事業法之申報」。旅館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為許可制,於櫃檯設備、客室基準等設施面之要件較重。住宅宿泊事業法則為申報制,對象為活用住宅使人住宿之事業。
分界在於「營業日數」與「設施是否為住宅」。住宅宿泊事業,定義為旅館業者以外之人收取住宿費使人於住宅住宿之事業,且使人住宿之日數1年不逾180日(住宅宿泊事業法第2條第3項)。若欲逾180日營業,即不在住宅宿泊事業範圍內,須考量旅館業法之許可(如簡易住所營業)。
| 旅館業法之許可 | 住宅宿泊事業法之申報 | |
|---|---|---|
| 手續 | 許可制 | 申報制 |
| 窗口 | 都道府縣知事等(保健所) | 都道府縣知事等(設保健所之市、特別區為市長・區長) |
| 年營業日數 | 無上限 | 180日以下(第2條第3項定義) |
| 對象設施 | 旅館・飯店・簡易住所等 | 住宅 |
何種架構適合,因欲營業之日數、設施性質與立地而異。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住宅宿泊事業申報書與添付書類之製作及申報之代理。須旅館業許可時之建築確認,屬建築士領域。個別可否由所轄審查。
申報所需書類與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如何備齊?
住宅宿泊事業之申報,依住宅宿泊事業法第3條第1項,以電子系統(民泊制度運營系統)或書面為之。除申報書外,須附住宅之圖面、登記事項證明書、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等。書類種類因自治體手引而異,宜於申報前確認所在地窗口之案內。
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為消防署(消防長・消防署長)確認住宅符合消防法令後所交付之書面。於住宅宿泊事業,依住宅規模與家主居住形態,可能須設置自動火災報知設備・誘導燈・滅火器等。設備要否與設計屬消防署・消防設備士領域,作為申報前提宜及早諮詢為妥。
| 主要添付・確認事項 | 擔當・窗口 |
|---|---|
| 申報書・住宅圖面・登記事項證明書之整理與提出代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 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之取得・消防用設備之設計 | 消防署(消防長・消防署長)・消防設備士 |
| 宿泊者名簿之備付(第8條)、標識之掲示(第13條) | 住宅宿泊事業者(申報者) |
| 家主不在型之住宅宿泊管理業務委託(第11條) | 住宅宿泊管理業者 |
住宅宿泊事業者須備付宿泊者名簿(第8條),並就各申報住宅掲示標識(第13條)。書類之製作・提出由行政書士,消防設備由消防署・消防設備士,擔當分工。
年180日之上限與自治體之上乗せ條例如何生效?
住宅宿泊事業使人住宿之日數,1年上限為180日。此「1年」依國之運用,以每年4月1日正午至翌年4月1日正午之期間計算(民泊制度入口網站・參照日2026年8月27日)。使人住宿之日數以定期報告向自治體報告。
再者,都道府縣(含設保健所之市・特別區)為防止生活環境惡化而有必要時,得以條例定區域,限制住宅宿泊事業之營業期間(住宅宿泊事業法第18條)。經此「上乗せ條例」,可能施以較180日更狹之限制,如於住居專用地域不許平日營業、於學校周邊限制期間等。
| 限制種類 | 依據 |
|---|---|
| 全國一律之營業日數上限 | 住宅宿泊事業法第2條第3項(180日以下) |
| 定區域之期間限制(上乗せ條例) | 住宅宿泊事業法第18條 |
| 集合住宅之可否 | 管理規約・租賃契約 |
即使物件良好,於上乗せ條例對象區域,亦可能無法營業所設想之日數。決定物件前宜確認用途地域與條例區域;立地之可否與上乗せ條例之該當,為選物件之重要確認事項。物件能否用於民泊之見立,由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於宅建業務範圍內擔當。
於分讓公寓經營民泊時,須確認管理規約與租賃之何處?
於分讓公寓(區分所有建物)經營民泊,除法令之申報外,管理規約之確認不可或缺。公寓標準管理規約示有明記住宅宿泊事業「得為/不得為」之規定例;若規約禁止民泊,縱能申報亦不得實施。
於租賃物件經營民泊,須確認租賃契約是否許諾轉租或民泊利用。未經所有人・出租人承諾即經營民泊,恐構成違約。此等符合判斷(用途地域・管理規約・租賃之許諾)屬不動產領域,與行政書士所為之申報書類製作,擔當分開。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 確認管理規約未禁止住宅宿泊事業 → 管理組合・區分所有人,確認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確認租賃契約對轉租・民泊利用之許諾 → 出租人,確認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申報書・添付書類之製作與提出代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管理規約與租賃之確認,為物件能否用於民泊之前提。申報之代理由行政書士擔當,惟物件本身能否符合民泊之見立,由不動產擔當。
物件確認・申報・消防,各應委託何人?
民泊之開始橫跨多項手續與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住宅宿泊事業申報書・添付書類之製作、申報之代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物件能否用於民泊之判斷(用途地域・管理規約・租賃之許諾)・物件買賣或租賃之仲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之取得・消防用設備之設計 → 消防署(消防長・消防署長)・消防設備士
- 須旅館業許可時之建築確認 → 建築士
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擔任物件符合之見立・買賣或租賃之仲介・管理規約與租賃之確認。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屬消防署所管,消防用設備之設計屬消防設備士,須旅館業許可時之建築確認屬建築士領域。各領域均以與各窗口・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取扱業務之全貌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其他開業許認可,亦可參考深夜0時後供酒的店,需要什麼申報?、古物商許可,營業所需要什麼?。
常見問題
Q. 縱使一年僅營業90日,仍須申報嗎?
A. 是。住宅宿泊事業之180日為「上限」,縱營業日數較少,若收取住宿費反覆持續使人住宿,即該當住宅宿泊事業,須住宅宿泊事業法第3條第1項之申報。未申報而營業即為法之對象。不問日數多寡,營業前之申報為前提。
Q. 旅館業許可與住宅宿泊事業之申報,應選何者?
A. 於年180日以內活用住宅者為住宅宿泊事業之申報;欲逾180日營業、或設施難謂為住宅等情形,則以旅館業法之許可(如簡易住所營業)為考量對象。何種架構適合,因日數・設施・立地而異,個別可否由所轄審查。物件性質之見立屬不動產,建築確認屬建築士領域。
Q. 分讓公寓之一室亦能經營民泊嗎?
A. 除法令上之申報外,須確認管理規約。公寓標準管理規約示有明記住宅宿泊事業可否之規定例;若規約禁止,縱能申報亦不得實施。若為租賃並須出租人之許諾。管理規約與租賃之確認屬不動產領域。
Q. 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行政書士會代取嗎?
A. 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為消防署(消防長・消防署長)確認住宅符合消防法令後所交付之書面,為申報之添付書類。設備要否之判斷與設計屬消防署・消防設備士領域,非本事務所代行事項。申報書・添付書類之製作與提出代理由本事務所,消防設備由消防署・消防設備士,各有其擔當。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住宅宿泊事業法」(平成29年法律第65號,公布 平成29年6月16日,施行 平成30年6月15日)第2條第3項、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1條、第13條、第18條(參照日 2026-08-27)
- e-Gov法令檢索「旅館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2條・第3條(營業之許可)(參照日 2026-08-27)
- 觀光廳「民泊制度入口網站(minpaku)」住宅宿泊事業法概要・申報手續(申報窗口、180日之計算=每年4月1日正午至翌年4月1日正午)(參照日 2026-08-27)
- 觀光廳等「住宅宿泊事業法施行要領(指引)」(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添付書類之取扱)(參照日 2026-08-27)
- 國土交通省「公寓標準管理規約(單棟型)」關於住宅宿泊事業之規定例(參照日 2026-08-27)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申報之可否、物件能否用於民泊、上乗せ條例之該當性、必要文件、審查之處理。住宅宿泊事業申報之受理與審查由都道府縣知事等(設保健所之市・特別區為市長・區長)為之,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由消防署,旅館業之許可由保健所判斷。營業日數之限制・上乗せ條例・樣式,請於住宅所在地自治體之條例與公式頁面確認。物件能否用於民泊之見立・買賣或租賃之仲介・管理規約與租賃之確認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消防用設備屬消防署・消防設備士;須旅館業許可時之建築確認屬建築士,均為獨立的事業體・所管,以個別契約・手續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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