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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許認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開設診所(clinic)的開設申報——醫療法第8條之申報與醫院之許可有何不同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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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病床或19床以下之診所,與醫院不同,得以「申報」而非「許可」開始。本文整理醫療法第8條之申報(何人・何時・向何處)、與醫院許可(第7條)之差異、為保險診療所需之保險醫療機構指定,以及行政書士・不動產・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之分工。

結論(先講重點):無病床或19床以下之診所(clinic),與醫院不同,得以開設之「申報」而非「許可」開始。經臨床研修等修畢之醫師(或臨床研修等修畢之牙醫師)開設診所時,須於開設後10日內,向診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保健所設置市之市長・特別區之區長)申報(醫療法第8條第1項)。相對地,醫院、由非醫師開設之診所、設有病床之診所,則須於開設前取得都道府縣知事之許可(醫療法第7條)。醫院與診所之區分,取決於住院用病床之數,得使20人以上住院之設施為醫院,19人以下或無住院設施者為診所(醫療法第1條之5)。欲開始保險診療者,除開設申報外,另須保險醫療機構之指定申請(健康保險法第65條第1項)。開設申報・指定申請・醫療法人設立認可申請等之書類製作與提出支援,由本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擔任;物件之選定・租賃由別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開業融資相關之稅務・會計由稅理士,員工之僱用契約・工作規則・社會保險之新規適用由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社會保險勞務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對應。本文為整理制度流程之一般資訊提供,個別之可否與樣式視所在地自治體之審查而定。

診所何以得以「申報」而非「許可」進行?

醫療法就開設之門檻,依設施之性質而有差異。經臨床研修等修畢之醫師(或臨床研修等修畢之牙醫師),自行開設不設住院用病床之診所時,得以開設後之申報而非事前之許可為之(醫療法第8條第1項)。此係因醫師之資格與臨床研修之修畢,被認為在一定程度上擔保了設施之品質。

相對地,符合下列之一者,須於開設前取得都道府縣知事(保健所設置市之市長・特別區之區長)之許可(醫療法第7條)。第一,開設醫院時。第二,由非醫師・牙醫師之人(醫療法人或自治體等)開設診所時。第三,於診所設置病床(住院用床)時,或變更病床數・種別時(醫療法第7條第3項)。易言之,醫師個人開設無床診所之情形,係僅需最輕手續之「申報」之典型。

設施・開設者手續依據
醫師個人・無床開設後10日內之申報醫療法第8條第1項
醫院(使20人以上住院之設施)開設前之許可醫療法第7條第1項
非醫師(醫療法人等)之診所開設前之許可醫療法第7條第1項
於診所設置・變更病床事前之許可醫療法第7條第3項

「許可」係行政事前審查可否始得開設之制度,「申報」則係符合要件即得開設、並申報其事實之制度。此差異直接影響至開業之期間與準備之輕重。

醫院與診所以何為界線?

醫療法第1條之5,以住院用病床之數區分。於醫師或牙醫師行醫業之場所中,有使20人以上住院之設施者為「醫院」,無住院設施或有使19人以下住院之設施者為「診所」。19床以下之有床診所,與完全無住院設施之無床診所,均包含於「診所」。

區分住院用病床開設手續依據
醫院20人以上開設前之許可醫療法第1條之5第1項・第7條
有床診所19人以下病床設置為許可,開設為申報(醫師個人之情形)醫療法第1條之5第2項・第7條第3項・第8條
無床診所開設後10日內之申報(醫師個人之情形)醫療法第1條之5第2項・第8條

即使以無床診所開業,日後設置病床時,仍須於該時點另取得許可(醫療法第7條第3項)。是否預留將來之住院設備,亦關乎物件之面積・構造之檢討,故自物件選定階段即予整理,可減少返工。物件之選定・租賃之見解,為別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之領域。

開設申報須於何時、向何處、提出何物?

醫療法第8條第1項將申報之期限定為「開設後10日內」。提出對象為診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惟其所在地位於保健所設置市或特別區者,實務上向該市長・區長(保健所)提出。窗口一般為保健所。

附件依各自治體所定樣式而異,惟一般要求下列各項:開設者・管理者之醫師執照影本、管理者之臨床研修等修畢登錄證影本、基地・建物之平面圖與周邊之位置圖、診療科目、從事業務之醫師・護理師等之員數、關於診療用放射線之申報(設置時之X光裝置等)。具體之樣式・份數・附件,請於申請前確認所在地保健所之官方網頁(本文不就特定自治體之樣式為斷定)。

事項內容
期限開設後10日內(醫療法第8條第1項)
提出對象診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保健所設置市・特別區為市長・區長=保健所窗口)
主要附件醫師執照影本、臨床研修等修畢登錄證影本、平面圖・位置圖、從事者員數、放射線相關申報(設置時)
樣式之確認於申請前確認所在地保健所之官方網頁

診所開設申報及此等附件之製作・提出支援,作為向公家機關提出書類之製作,得由本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擔任。開設者本人亦得自行申報。

欲開始保險診療,除開設申報外尚需何物?

開設申報僅為醫療法上之申報。欲以健康保險或國民健康保險進行保險診療者,另須「保險醫療機構之指定」。指定由厚生勞動大臣為之(健康保險法第65條第1項),申請之窗口為管轄診所所在地之地方厚生(支)局(都道府縣事務所)。指定有申請之截止與生效日之週期,開設日與保險診療之開始日可能錯開。

因此,將內裝・人員・開設申報之排程,與保險醫療機構指定之申請時期相配合而倒推,至為重要。若錯過指定之申請時期,縱能開設,保險診療之開始亦可能延至次月以後。

手續依據・提出處目的
診所開設申報醫療法第8條第1項・保健所於醫療法上合法開設診所
保險醫療機構之指定申請健康保險法第65條第1項・地方厚生(支)局使能進行保險診療(健康保險・國保)
生活保護法・勞災保險等之指定各制度之依據法・所管於處理公費・勞災之情形所需

保險醫療機構指定申請書・附件之製作・提出支援,亦得由本事務所擔任。診療報酬之請求實務,及設施基準申報中涉及稅務・會計之部分,為稅理士之領域。本事務所不進行稅務諮詢。

醫師個人開業與以醫療法人開業,手續有何不同?

醫師個人開設之情形,前述開設後10日內之申報(醫療法第8條第1項)為入口。相對地,設立醫療法人並以法人開設診所之情形,須先取得醫療法人之設立認可。醫療法人非經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之認可,不得設立(醫療法第44條第1項)。認可多定有各都道府縣之受理時期(一年數次),且須依序踏過法人設立・登記・診所開設許可(醫療法第7條),故準備期間較個人開業為長。

區分入口手續特徵
醫師個人開業開設後10日內之申報(醫療法第8條第1項)手續較輕。得先以申報開始
以醫療法人開業設立認可(醫療法第44條第1項)→設立登記→開設許可(醫療法第7條)配合認可之受理時期。準備期間較長

醫療法人設立認可申請書・章程・事業計畫等之書類製作・提出支援,得由本事務所擔任。設立登記本身為司法書士,法人之稅務・會計為稅理士之領域。本事務所不為登記申請之代理・登記申請書之製作,亦不進行稅務諮詢。

物件・申報・稅務・勞務,各應委託何人?

診所之開業,橫跨多個專門領域。分工如下。

  • 診所開設申報・保險醫療機構指定申請・醫療法人設立認可申請等之書類製作・提出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物件之選定・租賃之仲介・用途或構造之見解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醫療法人設立之登記・不動產登記 → 司法書士
  • 開業融資相關之稅務・會計、社會保險費之試算、涉及診療報酬之會計 → 稅理士
  • 員工之僱用契約・工作規則・社會保險之新規適用 → 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社會保險勞務士)

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擔任物件之選定・租賃之仲介・用途或構造之見解。醫療法人設立之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會計與社會保險費之試算由稅理士,僱用契約・工作規則・社會保險之新規適用由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分工各異。各領域均以與各資格者・事務所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業務全貌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

常見問題

Q. 無床診所於開設前是否即無須機關之許可?
A. 醫師個人開設不設住院用病床之診所者,得以開設後10日內之申報而非事前之許可為之(醫療法第8條第1項)。惟設置病床、由醫療法人等非醫師開設、或開設醫院者,均須於開設前取得都道府縣知事之許可(醫療法第7條)。確認自院屬何類型為入口。

Q. 提出開設申報後,是否即得開始保險診療?
A. 開設申報為醫療法上之申報,與保險診療之可否有別。以健康保險・國保進行之保險診療,另須保險醫療機構之指定(健康保險法第65條第1項),申請窗口為地方厚生(支)局。指定有截止與生效日之週期,開設日與保險診療之開始日可能錯開。將開設申報與指定申請之時期相配合而倒推較為安全。

Q. 開設申報之提出對象為都道府縣抑或保健所?
A. 醫療法第8條第1項定為向「診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申報。惟所在地位於保健所設置市或特別區者,實務上以該市長・區長(保健所)為窗口。樣式・附件・份數各自治體不同,請於申請前確認所在地保健所之官方網頁。

Q. 採醫療法人時手續如何增加?
A. 以醫療法人開業,須先取得主事務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之設立認可(醫療法第44條第1項),經設立登記後,以法人取得診所之開設許可(醫療法第7條)。認可之受理時期多限於一年數次,故準備期間較個人開業為長。認可申請之書類由行政書士,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對應。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醫療法」(昭和23年法律第205號)第1條之5(醫院・診所之定義)、第7條(開設之許可)、第8條第1項(臨床研修等修畢醫師等之診所開設申報=開設後10日內)、第44條第1項(醫療法人之設立認可)(參照日 2026-09-02)
  • e-Gov法令檢索「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65條第1項(保險醫療機構之指定=厚生勞動大臣。申請窗口為地方厚生(支)局)(參照日 2026-09-02)
  • 厚生勞動省「保險醫療機構・保險藥局之指定申請」及各地方厚生(支)局關於指定申請之受理・生效日之案內(參照日 2026-09-02)
  • 各都道府縣・保健所設置市・特別區(保健所)之「診所開設申報」樣式・附件・提出期限之案內(於申請前參照所在地之官方網頁確認)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就個別開設申報之受理、保險醫療機構指定之可否、必要書類、審查之處理、樣式為保證。診所開設申報之受理與審查由都道府縣知事等(保健所設置市・特別區為市長・區長),保險醫療機構之指定由厚生勞動大臣(申請窗口為地方厚生(支)局),各自判斷。樣式・附件・提出期限,請就診所所在地自治體之條例・官方網頁,於申請前確認。物件之選定・租賃之仲介・用途或構造之見解由別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醫療法人設立之登記由司法書士,開業融資相關之稅務・會計與社會保險費之試算由稅理士,僱用契約・工作規則・社會保險之新規適用由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社會保險勞務士),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為登記申請之代理・登記申請書之製作,亦不進行稅務諮詢。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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