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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许认可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开设诊所(clinic)的开设申报——医疗法第8条之申报与医院之许可有何不同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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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床或19床以下之诊所,与医院不同,得以「申报」而非「许可」开始。本文整理医疗法第8条之申报(何人・何时・向何处)、与医院许可(第7条)之差异、为保险诊疗所需之保险医疗机构指定,以及行政书士・不动产・税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之分工。

结论(先讲重点):无病床或19床以下之诊所(clinic),与医院不同,得以开设之「申报」而非「许可」开始。经临床研修等修毕之医师(或临床研修等修毕之牙医师)开设诊所时,须于开设后10日内,向诊所所在地之都道府县知事(保健所设置市之市长・特别区之区长)申报(医疗法第8条第1项)。相对地,医院、由非医师开设之诊所、设有病床之诊所,则须于开设前取得都道府县知事之许可(医疗法第7条)。医院与诊所之区分,取决于住院用病床之数,得使20人以上住院之设施为医院,19人以下或无住院设施者为诊所(医疗法第1条之5)。欲开始保险诊疗者,除开设申报外,另须保险医疗机构之指定申请(健康保险法第65条第1项)。开设申报・指定申请・医疗法人设立认可申请等之书类制作与提出支援,由本事务所(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担任;物件之选定・租赁由别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开业融资相关之税务・会计由税理士,员工之雇用契约・工作规则・社会保险之新规适用由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社会保险劳务士),各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对应。本文为整理制度流程之一般资讯提供,个别之可否与样式视所在地自治体之审查而定。

诊所何以得以「申报」而非「许可」进行?

医疗法就开设之门槛,依设施之性质而有差异。经临床研修等修毕之医师(或临床研修等修毕之牙医师),自行开设不设住院用病床之诊所时,得以开设后之申报而非事前之许可为之(医疗法第8条第1项)。此系因医师之资格与临床研修之修毕,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担保了设施之品质。

相对地,符合下列之一者,须于开设前取得都道府县知事(保健所设置市之市长・特别区之区长)之许可(医疗法第7条)。第一,开设医院时。第二,由非医师・牙医师之人(医疗法人或自治体等)开设诊所时。第三,于诊所设置病床(住院用床)时,或变更病床数・种别时(医疗法第7条第3项)。易言之,医师个人开设无床诊所之情形,系仅需最轻手续之「申报」之典型。

设施・开设者手续依据
医师个人・无床开设后10日内之申报医疗法第8条第1项
医院(使20人以上住院之设施)开设前之许可医疗法第7条第1项
非医师(医疗法人等)之诊所开设前之许可医疗法第7条第1项
于诊所设置・变更病床事前之许可医疗法第7条第3项

「许可」系行政事前审查可否始得开设之制度,「申报」则系符合要件即得开设、并申报其事实之制度。此差异直接影响至开业之期间与准备之轻重。

医院与诊所以何为界线?

医疗法第1条之5,以住院用病床之数区分。于医师或牙医师行医业之场所中,有使20人以上住院之设施者为「医院」,无住院设施或有使19人以下住院之设施者为「诊所」。19床以下之有床诊所,与完全无住院设施之无床诊所,均包含于「诊所」。

区分住院用病床开设手续依据
医院20人以上开设前之许可医疗法第1条之5第1项・第7条
有床诊所19人以下病床设置为许可,开设为申报(医师个人之情形)医疗法第1条之5第2项・第7条第3项・第8条
无床诊所开设后10日内之申报(医师个人之情形)医疗法第1条之5第2项・第8条

即使以无床诊所开业,日后设置病床时,仍须于该时点另取得许可(医疗法第7条第3项)。是否预留将来之住院设备,亦关乎物件之面积・构造之检讨,故自物件选定阶段即予整理,可减少返工。物件之选定・租赁之见解,为别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之领域。

开设申报须于何时、向何处、提出何物?

医疗法第8条第1项将申报之期限定为「开设后10日内」。提出对象为诊所所在地之都道府县知事。惟其所在地位于保健所设置市或特别区者,实务上向该市长・区长(保健所)提出。窗口一般为保健所。

附件依各自治体所定样式而异,惟一般要求下列各项:开设者・管理者之医师执照影本、管理者之临床研修等修毕登录证影本、基地・建物之平面图与周边之位置图、诊疗科目、从事业务之医师・护理师等之员数、关于诊疗用放射线之申报(设置时之X光装置等)。具体之样式・份数・附件,请于申请前确认所在地保健所之官方网页(本文不就特定自治体之样式为断定)。

事项内容
期限开设后10日内(医疗法第8条第1项)
提出对象诊所所在地之都道府县知事(保健所设置市・特别区为市长・区长=保健所窗口)
主要附件医师执照影本、临床研修等修毕登录证影本、平面图・位置图、从事者员数、放射线相关申报(设置时)
样式之确认于申请前确认所在地保健所之官方网页

诊所开设申报及此等附件之制作・提出支援,作为向公家机关提出书类之制作,得由本事务所(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担任。开设者本人亦得自行申报。

欲开始保险诊疗,除开设申报外尚需何物?

开设申报仅为医疗法上之申报。欲以健康保险或国民健康保险进行保险诊疗者,另须「保险医疗机构之指定」。指定由厚生劳动大臣为之(健康保险法第65条第1项),申请之窗口为管辖诊所所在地之地方厚生(支)局(都道府县事务所)。指定有申请之截止与生效日之周期,开设日与保险诊疗之开始日可能错开。

因此,将内装・人员・开设申报之排程,与保险医疗机构指定之申请时期相配合而倒推,至为重要。若错过指定之申请时期,纵能开设,保险诊疗之开始亦可能延至次月以后。

手续依据・提出处目的
诊所开设申报医疗法第8条第1项・保健所于医疗法上合法开设诊所
保险医疗机构之指定申请健康保险法第65条第1项・地方厚生(支)局使能进行保险诊疗(健康保险・国保)
生活保护法・劳灾保险等之指定各制度之依据法・所管于处理公费・劳灾之情形所需

保险医疗机构指定申请书・附件之制作・提出支援,亦得由本事务所担任。诊疗报酬之请求实务,及设施基准申报中涉及税务・会计之部分,为税理士之领域。本事务所不进行税务咨询。

医师个人开业与以医疗法人开业,手续有何不同?

医师个人开设之情形,前述开设后10日内之申报(医疗法第8条第1项)为入口。相对地,设立医疗法人并以法人开设诊所之情形,须先取得医疗法人之设立认可。医疗法人非经其主事务所所在地之都道府县知事之认可,不得设立(医疗法第44条第1项)。认可多定有各都道府县之受理时期(一年数次),且须依序踏过法人设立・登记・诊所开设许可(医疗法第7条),故准备期间较个人开业为长。

区分入口手续特征
医师个人开业开设后10日内之申报(医疗法第8条第1项)手续较轻。得先以申报开始
以医疗法人开业设立认可(医疗法第44条第1项)→设立登记→开设许可(医疗法第7条)配合认可之受理时期。准备期间较长

医疗法人设立认可申请书・章程・事业计画等之书类制作・提出支援,得由本事务所担任。设立登记本身为司法书士,法人之税务・会计为税理士之领域。本事务所不为登记申请之代理・登记申请书之制作,亦不进行税务咨询。

物件・申报・税务・劳务,各应委托何人?

诊所之开业,横跨多个专门领域。分工如下。

  • 诊所开设申报・保险医疗机构指定申请・医疗法人设立认可申请等之书类制作・提出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物件之选定・租赁之仲介・用途或构造之见解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 医疗法人设立之登记・不动产登记 → 司法书士
  • 开业融资相关之税务・会计、社会保险费之试算、涉及诊疗报酬之会计 → 税理士
  • 员工之雇用契约・工作规则・社会保险之新规适用 → 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社会保险劳务士)

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为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担任物件之选定・租赁之仲介・用途或构造之见解。医疗法人设立之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会计与社会保险费之试算由税理士,雇用契约・工作规则・社会保险之新规适用由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分工各异。各领域均以与各资格者・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业务全貌见许认可・各种申请服务

常见问题

Q. 无床诊所于开设前是否即无须机关之许可?
A. 医师个人开设不设住院用病床之诊所者,得以开设后10日内之申报而非事前之许可为之(医疗法第8条第1项)。惟设置病床、由医疗法人等非医师开设、或开设医院者,均须于开设前取得都道府县知事之许可(医疗法第7条)。确认自院属何类型为入口。

Q. 提出开设申报后,是否即得开始保险诊疗?
A. 开设申报为医疗法上之申报,与保险诊疗之可否有别。以健康保险・国保进行之保险诊疗,另须保险医疗机构之指定(健康保险法第65条第1项),申请窗口为地方厚生(支)局。指定有截止与生效日之周期,开设日与保险诊疗之开始日可能错开。将开设申报与指定申请之时期相配合而倒推较为安全。

Q. 开设申报之提出对象为都道府县抑或保健所?
A. 医疗法第8条第1项定为向「诊所所在地之都道府县知事」申报。惟所在地位于保健所设置市或特别区者,实务上以该市长・区长(保健所)为窗口。样式・附件・份数各自治体不同,请于申请前确认所在地保健所之官方网页。

Q. 采医疗法人时手续如何增加?
A. 以医疗法人开业,须先取得主事务所所在地之都道府县知事之设立认可(医疗法第44条第1项),经设立登记后,以法人取得诊所之开设许可(医疗法第7条)。认可之受理时期多限于一年数次,故准备期间较个人开业为长。认可申请之书类由行政书士,设立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由税理士,各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对应。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医疗法」(昭和23年法律第205号)第1条之5(医院・诊所之定义)、第7条(开设之许可)、第8条第1项(临床研修等修毕医师等之诊所开设申报=开设后10日内)、第44条第1项(医疗法人之设立认可)(参照日 2026-09-02)
  • e-Gov法令检索「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第65条第1项(保险医疗机构之指定=厚生劳动大臣。申请窗口为地方厚生(支)局)(参照日 2026-09-02)
  • 厚生劳动省「保险医疗机构・保险药局之指定申请」及各地方厚生(支)局关于指定申请之受理・生效日之案内(参照日 2026-09-02)
  • 各都道府县・保健所设置市・特别区(保健所)之「诊所开设申报」样式・附件・提出期限之案内(于申请前参照所在地之官方网页确认)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就个别开设申报之受理、保险医疗机构指定之可否、必要书类、审查之处理、样式为保证。诊所开设申报之受理与审查由都道府县知事等(保健所设置市・特别区为市长・区长),保险医疗机构之指定由厚生劳动大臣(申请窗口为地方厚生(支)局),各自判断。样式・附件・提出期限,请就诊所所在地自治体之条例・官方网页,于申请前确认。物件之选定・租赁之仲介・用途或构造之见解由别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医疗法人设立之登记由司法书士,开业融资相关之税务・会计与社会保险费之试算由税理士,雇用契约・工作规则・社会保险之新规适用由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社会保险劳务士),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本事务所不为登记申请之代理・登记申请书之制作,亦不进行税务咨询。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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