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任意监护契约——移行型之机制,及其与法定监护、家族信托之差异
任意监护契约,系于仍有判断能力时,就将来判断能力低下时之财产管理与疗养看护事务,委由自己所选之人,并预先授予代理权之契约。本文整理其何时生效、与财产管理委任契约组合之移行型、与法定监护(民法第7条・第11条・第15条)之差异,以及与家族信托之区别。
结论(先讲重点):任意监护契约,系于仍有判断能力时,就将来因失智等致判断能力低下时之财产管理与疗养看护事务,委由自己所选之人(任意监护受任者),并预先授予代理权之契约(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第2条第1号)。此契约须以法务省令所定样式之公正证书为之(同法第3条),于公证役场缔结。生效者非缔约之瞬间,而系本人判断能力不足、家庭裁判所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之时起(同法第4条第1项)。监督人监督任意监护人之事务(同法第7条)。将仍有判断能力时之财产管理,先以委任契约之「财产管理委任契约」开始,待判断能力低下再移转至任意监护之组合,称为「移行型」,与见守契约并用。就由何人决定担任者一点,与家庭裁判所选任之法定监护(民法第7条・第11条・第15条)有别。契约书原案之制作与公正证书化之支援,由本事务所(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担任;任意监护监督人选任声请等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之制作・代理,由律师・司法书士;继承税・赠与税之展望由税理士,各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对应。本文为整理制度之一般资讯提供,个别契约设计视资格者之判断而定。
任意监护契约自何时起生效?
任意监护契约,仅缔结尚不生效。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第4条第1项规定,本人因精神上之障碍致辨识事理之能力不足时,家庭裁判所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此监督人经选任后,任意监护受任者始成为「任意监护人」,得以契约所定代理权开始为本人之事务。
得声请选任者,为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或任意监护受任者。声请以契约业经预先登记为前提。监督人选任前,任意监护人之代理权尚不启动。易言之,任意监护契约系预备「将来之开关」之契约,开关于判断能力低下与监督人选任二要件齐备时开启。
| 阶段 | 状态 | 依据 |
|---|---|---|
| 缔约时 | 以公正证书缔约・登记。尚未生效 | 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第3条 |
| 判断能力低下 | 本人辨识事理之能力陷于不足 | 同法第4条第1项 |
| 监督人之选任 | 家庭裁判所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生效 | 同法第4条第1项 |
| 生效后 | 任意监护人行使代理权,监督人监督 | 同法第7条 |
因有此时间差,仍有判断能力时之财产管理如何处理,即连结至下一「移行型」之论点。
何谓「移行型」,其与财产管理委任契约如何组合?
任意监护契约之用法,大致有三型。判断能力低下后始用任意监护之「将来型」,于仍有判断能力时即以委任开始财产管理、低下后移转至任意监护之「移行型」,及于判断能力已趋不足之阶段迅速声请监督人选任之「即效型」。本文所处理者,为实务多用之「移行型」。
于移行型,与任意监护契约同时,缔结委由仍有判断能力时之财产管理之「财产管理委任契约」(民法第643条之委任契约)。委任契约因当事人之合意而生效,故不待监督人选任,即得开始存折之管理、支付之代行等。俟本人判断能力低下,声请任意监护监督人之选任,将管理之架构自财产管理委任移转至任意监护。并同缔结定期联络・会面以确认本人状态之「见守契约」,俾不遗漏应移转至任意监护之时期,系一般之作法。
| 契约 | 生效之始 | 角色 |
|---|---|---|
| 见守契约 | 自缔约时 | 以定期联络・会面确认本人之状态 |
| 财产管理委任契约 | 自缔约时(民法第643条) | 委由仍有判断能力时之财产管理 |
| 任意监护契约 | 自监督人选任时(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第4条第1项) | 判断能力低下后之财产管理・疗养看护 |
财产管理委任契约不及于监督人之监督,故有谓移转至任意监护迟延则生监督之空白之指摘。移转时期之设计,须与资格者面谈后审慎为之。
何以须以公正证书缔结?
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第3条规定,任意监护契约「须以法务省令所定样式之公正证书为之」。以私文书作成之任意监护契约不被认为有效。公正证书系经公证人参与而作成之公文书,由公证人确认本人之意思与契约内容,较易防止日后之纠纷。
以公正证书缔约者,其内容于东京法务局作成监护登记而登记。有登记之契约,系日后任意监护监督人选任声请之前提。公证人手续费与登记所需费用会发生,惟具体金额因公证役场・事案而异,请于公证役场之案内确认(本文不就特定金额为断定)。
| 事项 | 内容 |
|---|---|
| 方式 | 法务省令所定样式之公正证书(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第3条) |
| 作成场所 | 公证役场(由公证人作成) |
| 登记 | 因公正证书之作成而于监护登记登记 |
| 私文书之可否 | 以私文书作成之任意监护契约不被认为有效 |
契约书原案之制作、与公证役场之日程调整、必要书类之准备之支援,得由本事务所于业务范围内支援。公正证书本身之作成由公证人为之。
任意监护与法定监护,就由何人决定担任者一点有何不同?
任意监护,系本人于仍有判断能力时,自行决定担任者(任意监护受任者)与代理权之范围之制度。相对地,法定监护系于本人判断能力已低下后,由家庭裁判所选任监护人・保佐人・辅助人之制度,非由本人预先指定担任者。法定监护依判断能力之程度分为三类型,监护开始以民法第7条,保佐开始以民法第11条,辅助开始以民法第15条为依据。
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第10条第1项规定,有登记之任意监护契约时,家庭裁判所仅于认为为本人之利益特别必要时,始得为法定监护(监护・保佐・辅助)之审判。旨在尊重本人之自我决定,原则上优先任意监护。惟于任意监护监督人选任后本人受监护开始等审判时,任意监护契约终止(同条第3项)。
| 事项 | 任意监护 | 法定监护 |
|---|---|---|
| 决定担任者之人 | 本人(于仍有判断能力时指定) | 家庭裁判所(判断能力低下后选任) |
| 代理权之范围 | 契约所定之范围 | 依类型由法所定・以审判授予 |
| 开始之依据 | 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第4条 | 民法第7条(监护)・第11条(保佐)・第15条(辅助) |
| 关系 | 原则优先(同法第10条第1项) | 为本人利益特别必要时为审判 |
择一为何、代理权范围如何定,视本人之状况与希望而定。个别设计视资格者之判断而定。
家族信托,就可守护之范围与费用,如何区别使用?
家族信托(民事信托),系依信托法,将自己之财产托付于可信赖之家人(受托者),委其管理・处分之机制。任意监护于家庭裁判所监督下担任「本人判断能力低下后之身上保护与财产管理」,家族信托则得就「特定财产之管理・承继」,不循监督人,而依信托契约之定弹性设计,二者于此有别。
二者非排他,亦得组合。例如,收益不动产之管理・承继以家族信托设计,日常之金钱管理、医疗・照护契约等身上相关事务以任意监护涵盖,即为此种区别使用。惟家族信托不易直接涵盖身上保护(医疗・照护契约等),任意监护则不宜于财产之积极运用・承继之设计,守备范围有别。信托之器组成之详细解说见何谓家族信托?行政书士之角色与组成;判断能力低下之继承人存在之场面之监护区别使用见继承人中有失智者・行踪不明者・未成年者时如何?。
| 事项 | 任意监护 | 家族信托 |
|---|---|---|
| 依据 | 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 | 信托法 |
| 主要对象 | 身上保护+财产管理全般 | 特定财产之管理・承继 |
| 监督 | 任意监护监督人(家庭裁判所) | 信托契约之定(监督人为任意) |
| 适用场面 | 医疗・照护契约、日常金钱管理 | 收益不动产・事业用资产之承继设计 |
契约书之制作・公证・监督人之声请,各应委托何人?
将来之准备,横跨多个手续与专门领域。分工如下。
- 任意监护契约・移行型之财产管理委任契约・见守契约之原案制作,公证役场之公正证书化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任意监护监督人选任声请等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之制作・代理、判断能力低下后之法定监护声请 → 律师・司法书士
- 自宅等不动产之出售・活用之咨询 → 别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 继承税・赠与税之展望、财产之税务 → 税理士
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为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担任自宅等不动产之出售・活用之咨询。任意监护监督人选任声请及法定监护声请等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之制作・代理由律师・司法书士,继承税・赠与税之展望由税理士之领域。各领域均以与各资格者・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继承业务见继承业务服务与别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之继承・不动产窗口。单身者身后之准备亦见死后事务委任契约可委托何事?。
常见问题
Q. 缔结任意监护契约后,是否即得请其管理财产?
A. 否。任意监护契约自家庭裁判所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时起生效(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第4条第1项)。欲于仍有判断能力时即委托财产管理者,宜检讨另缔结委任契约之财产管理委任契约(民法第643条)之「移行型」。契约设计于与资格者面谈后为之。
Q. 任意监护契约自行书写备忘是否即足?
A. 否。任意监护契约非以法务省令所定样式之公正证书为之,不被认为有效(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第3条)。私文书不成立。公正证书于公证役场由公证人作成。本事务所支援契约书原案之制作与公证役场之日程调整。
Q. 有任意监护,是否即不致成为法定监护?
A. 有登记之任意监护契约时,家庭裁判所仅于认为为本人之利益特别必要时,始得为法定监护之审判(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第10条第1项)。原则上优先任意监护。惟监督人选任后受监护开始等审判时,任意监护契约终止(同条第3项)。
Q. 任意监护与家族信托,应择一为何?
A. 任意监护于家庭裁判所监督下担任含医疗・照护契约等身上保护之财产管理,家族信托则以信托契约之定弹性设计特定财产之管理・承继。守备范围有别,故亦得组合。何者为宜视财产与希望而定,个别设计视资格者之判断而定。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50号)第2条(定义)、第3条(方式=法务省令所定样式之公正证书)、第4条(任意监护监督人之选任=生效)、第7条(任意监护监督人之职务)、第10条(与监护・保佐・辅助之关系)(参照日 2026-09-02)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7条(监护开始之审判)、第11条(保佐开始之审判)、第15条(辅助开始之审判)、第643条(委任)(参照日 2026-09-02)
- 法务省「成年监护制度・成年监护登记制度」及关于任意监护契约之解说页(参照日 2026-09-02)
- 日本公证人联合会「任意监护契约」之解说(公正证书之方式・登记之流程)(参照日 2026-09-02)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就个别任意监护契约・财产管理委任契约・家族信托设计之适否、效力、费用为判断或保证。任意监护监督人由家庭裁判所选任,其选任声请等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之制作・代理、判断能力低下后之法定监护声请由律师・司法书士,继承税・赠与税之展望由税理士,自宅等不动产之出售・活用由别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公正证书之作成由公证人为之。本事务所不为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之制作・代理,亦不进行税务咨询。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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